A. 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尽职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此外,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 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B. 银监会的历史及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3年4月28日。
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银监会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拆出之前,银行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此次分拆被认为是中国试图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举措。
目前中国银监会的办公地点有两个,一部分部门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附近的成方街甲33号,另一部分在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
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
办公厅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
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监管二部(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银行监管三部(负责监管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四部(负责监管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监管部(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案件督导组
统计部
财务部
国际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监察局(纪委)
人事部
宣传工作部
监事会工作部
机关党委
党校
银监会系统工会
系统团委
信息中心
培训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金融工会
博士后工作站
[编辑] 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在中国大陆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6个派出机构。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统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银监局”。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银监局”。
[编辑] 规章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1日 2007年7月3日 [1]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3年10月23日 2007年7月3日 [2]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 2007年7月3日 [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3日 2007年7月3日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 2007年7月3日 [5]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 [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7年7月3日 [7]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2007年7月3日 [8]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9]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7年8月3日 [10]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C. 银监会小企业新十条内容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D. 银行从业要点
第一要点:制定学习计划,使学习条理有序
其实,制定学习计划,是对自己的一个督促!订个切实可行的计划,每天看哪几本书,看几章,作多少题。遇到加班加点等特殊情况,白天没有完成计划,晚上就要开夜车补上。
建议:原计划只能超额完成,不能往后推拖,以免产生懒惰情绪。同时处理好眼前计划与长远计划之间的关系。总之,通过订计划,使自己的学习变得条理有序,而避免急躁。
第二要点:挤出更多时间来保证学习效果
根据对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调查,大多数考生每天需要八小时上班,还有些人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因此很多人因为没有足够的学习时间而影响考试成绩!
建议: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诸葛亮说过:“夫学,欲静也。非静无以成学。”对此,你更需要去挤时间,用时间来调整心态,用时间来保证学习效果。
第三要点:正确的学习方法是关键
很多考生为了学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采用抄书的方法,其实这是不对的!
建议:多看书,多翻几遍书,第一遍你可能只背过了一小部分,但第二遍时比第一遍多了一些,以后越来越多,翻一遍所用的时间则会越来越少,书会变得越来越薄。这就好比认识一个人,刚开始见面只知道大概,但见面的次数多,你就会对他越来越了解。
第四要点:在实践中学习
纸上谈兵,单纯地闭门造车,为了学习而学习,相关不佳!利用有限的时间,扎实学习,做做典型习题。眼高手低,必败无疑!
E. 银行合规管理的要求
银行合规管理的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独立性的要求。合规管理与银行的商业活动要保持独立。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银行的合规管理负责,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费用预算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的工资补贴应当与合规管理的目标相一致,而不能受银行业务部门的财务业绩的影响。合规管理部门应当能够在存在合规风险的所有部门独立自主地开展合规工作,还必须具有向高级管理层合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委员会自由报告合规调查后发现的异常或可能违规的行为的权力,而不会受到管理层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报复或反对的威胁。
无论银行合规管理部门采用的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为保障合规管理的独立性,银行都应当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日常的合规管理工作,其他的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向该负责人汇报工作。分权制下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如果对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负有报告义务的话,其独立性将会大大降低。合规管理负责人若是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则不应承担直接的商业经营部门的职责;若不是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则应当有明确的向不直接负责商业经营部门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的路线,同时在情况需要时绕过常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委员会报告的权力。如,合规管理人员不应同时负有赚取收入的职责,比如交易、营销或与客户联系等。在较小的银行,合规管理人员可能还要兼任其他非合规任务,但这些任务不能与所负责的合规职责存在利益冲突。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规政策;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三)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五)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一)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四)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五)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六)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四)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日常监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
(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四)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五)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七)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八)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期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设立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
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内部审计方案应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随时将合规性审计结果告知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职能,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商业银行应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不妨碍银监会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F.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G. 谁能帮我写写银行公司业务发展计划
摘要】经过研究发现,在银行风险中,信用风险一直处于首当其冲的地位,是我们需要首先关注的风险。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出发,说明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国际先进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信用风险管理的各项内外部措施的建议。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金融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以信用风险所占比重最高,约占60,其次为操作风险,越占30,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如法律风险则较低,约占5。本文仅从风险比重较大的信用风险入手,来研究其管理问题。
信用风险是指债权人由于债务人违约或债务人信用等级或履约能力发生变化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源自借款人违约或资信恶化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包括预期损失、未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三部分,其中前两部分构成了损失的主体,是对银行最有意义的部分[1]。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多样化,信用风险不仅产生于传统的贷款业务中,而且在票据贴现、透支、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同业拆放、债券包销、担保等业务中也涉及到实际的信用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包括由交易对手直接违约和交易对手违约可能性发生变化而给银行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因为从组合投资的角度看,资产组合的价值不仅会因为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发生变动,而且,交易对手履约的可能性也会因信用等级降低,盈利下降等因素发生变化从而给资产组合带来损失。现代信用风险概念涵盖了传统的信贷风险以及因交易对手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资产损失的风险。
一、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现状[2]
(一)尚未形成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
目前,我国银行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管理理念较陈旧,首先,对银行发展的眼前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认识不充分;其次,对银行业发展与信用风险管理的关系认识不充分;再次,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整个行业的职员中和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不充分,总认为信用风险管理是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
(二)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缺少分析与预测专家
由于我国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时间较短,无论是管理经验的积累,还是管理人才的培训都相当匮乏,导致风险分析与预测行家较少,制约了国际先进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和方法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三)银行信用风险定量管理落后,尚未建立信用风险的质量与管理的先进技术。
现代信用风险管理与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不同的是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据统计模型和金融工具,但在我国银行业的定量分析中主要还是参考资产负债指标和头寸匹配指标,风险测算统计工作还未能实现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尚未建立起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情况难以真实反映。
由于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信用缺失,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用在贷款决策上,基层信贷人员又没有过多时间随时跟踪企业财务变化情况,导致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财务数据不全面、不准确,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
(五)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管理结果有待检验。
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信用风险管理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起步较晚的信用风险管理中,信息披露、管理方法还缺乏效力,难以收到企业的真实财务资料,从而导致分析结果缺乏可信度,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难以运用到银行实际的信用风险管理当中去。
二、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趋势及特点
国外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践,积累和总结了许多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其间经过VAR、CreditMetrics等定量分析信用风险的数理模型的运用,至1999年和2002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仅强调用先进的工具量化风险,而且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际先进银行越来越重视从全球范围管理银行面临的所有风险,强调风险管理贯穿于银行业务的整个过程,风险管理正在从高深的理论变为所有从业人员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具体说来,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3]:
(一)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企业经营区域逐步跨国化,股权逐步多样化和复杂化,业务领域逐步多样化,这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国际活跃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已经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既重视信用风险又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既重视单笔交易和单个客户的风险管理,又高度关注所有信用敞口的总体风险控制。为了避免各类风险在地区、产品、行业和客户群的过度集中,国际活跃银行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防范和转移各类风险。国际活跃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使用盯市模型中KMV、CreditMetrics等、违约模型中的CreditRisk+等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控风险,这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也使得风险管理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
(二)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公司、零售、金融机构等不同客户种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其优点是可以大大改进风险—收益分析的质量。该原则说明,作为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有责任对银行的所有风险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在风险管理方面不应该存在任何“死角”。风险管理部门要通过风险管理规划、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等方式,在银行系统内实现风险管理理念的统一、目标的统一和标准的统一,从而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化、系统化。
(三)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活跃银行都是经营地域遍布全球的跨国公司,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导致的国别风险成为了危及银行业安全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应该根据业务中心和利润中心建立相适应的区域风险管理中心,与国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对各国、各地区的风险进行甄别,对风险在国别、地域之间的转化和转移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
(四)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具有风险,伴随着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哪一个环节缺少风险管理,就有可能出现损失,甚至导致整个业务活动的失败。
(五)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存在在每一个业务和环节,商业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活跃银行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仅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管理层,无论是风险管理部门还是业务拓展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董事会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衡量银行的总体风险敞口,并对风险管理承担总的、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独立于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判断和决策,管理层必须执行。
国外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银行业的启迪:
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借鉴其先进经验,我们应着重从内外两方面进行改进:从外部来看,应致力于强化外部监管,改进企业信用,规范会计事务所的行为,为银行的贷款投资决策建立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
从内部来看,应致力于构建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树立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先进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提高风险管理技术,从而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三、强化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途径
强化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途径主要是从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控制技术)的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化、风险文化的树立等方面加以论述。
(一)健全风险管理体系[4]
1、构建完善、灵活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1)在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构架。
(2)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上,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新的管理结构应该兼顾风险控制的任务目标和以顾客为中心、争取市场取得盈利最大化的最终目标,这就要求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
2、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决策体系
建立以尽职调查、风险评审和问责审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风险决策体系。尽职调查有针对性的对项目疑点进行深入调查,独立提出专家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权威的专家审议机构,它不具有决策权,但具有一票否决权,决策层作出决策时要遵循“YES-NO”原则,即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决策层可以同意或否决,但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否决的项目,决策层不得同意。上述科学的风险决策体系,其核心是坚持公正和透明原则。
3、建立风险管理的评价体系
风险管理政策制度要适应业务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就必须建立风险管理的评价体系,从事后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进行检查和回顾。
后评价体系要以风险和收益的量化为基础,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量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可以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率为主要内容,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提高资本回报率;而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在银行能比较准确的量化其面对的风险时,应采用新型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考核盈利指标——RAROC(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意即: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RAROC=(净收益—预期损失)/CaR(未预期损失)[5]
式中:CaR——capitalatrisk,意即在险资本,也就是弥补未预期损失的资本。
RAROC的考核思路打破了原有的“以利润绝对额多少、不考虑风险”论英雄的作法,而将收益与风险紧密的联系在一齐。
(二)提高风险管理技术
1、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1)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有一个集中化的数据库,目前,这一步最为关键,我们要在力保数据库数据真实、完整的情况下,从银行前台采集数据,汇总到数据仓库,以备后台分析。数据仓库至少要容纳以下信息:客户基本信息、授信合同信息、信贷帐务信息、担保品信息、清偿数据信息、企业财务信息。
(2)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有极强的分析系统——银行信用风险分析系统,它取决于银行的现状及管理层要求的复杂程度,从传统、简单的信用分析系统到更复杂的信用风险系统,如J.P摩根的信用矩阵.
(3)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有监督功能:首先会对风险分析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验证,发现问题,确保数据健全,剔出干扰数据,错误数据。
2、提高对信用风险的控制能力
商业银行在充分量化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银行通过对贷款的未预期损失来对贷款资产进行科学的定价,贷款价格=资金成本+风险费用+营运成本+利润,其中风险费用又分为计提和风险资本成本。计提体现的是可预见的风险损失,风险资本成本覆盖的是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都是决定一笔贷款价格的重要因素,虽然国内利率尚未完全放开,目前商行对企业的贷款仅有很少的浮动空间,但利率放开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早一步掌握定价技术对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十分有利。
(2)信用风险的度量结果可以为银行的资本配置提供参考,帮助银行决定满足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经济资本数量。
(3)银行可以通过对个体分析和组合分析风险收益的比较,并获得相互之间的相关性,掌握贷款组合分散风险的方法和技术,从而有效分散(而不是随机分散)风险,更加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4)通过对风险的度量,完成对风险的转嫁,可以实行贷款保险制度,担保,风险资产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一个赏罚有度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中的约束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对信贷管理人员进行审定。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约束力随着职位的提高而减弱,因此,在提高人员素质,特别是高层管理者素质的基础上,必须加强总行到各级分行、支行的垂直领导,加强从总行到各级分行、支行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自身监管和对下级的监管。
3、完善内部稽核机制,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内部监督力量配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大内部稽核频率,使其及时履行职责;建立内部控制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评价可以起到促进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强、保证内部控制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作用。
(四)树立风险管理文化[6]
风险管理文化这一术语自1996年起才首见于金融管理文献,但历史上成功的银行经营实践证明,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无疑是银行的致胜之道。风险管理文化的塑造通常要求银行对内在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分析,明确并倡导一定的风险收益价值观,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的传播以及银行内外各类沟通活动加以强化,形成独具特色的风险管理作风、意识和习惯,覆盖银行的每一角落,并在环境的冲击和挑战中,不断提高和优化,现在它已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成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源泉。
总的说来,风险管理文化可从知识、制度及精神层面进行塑造:
风险管理文化的知识层面:指银行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和艺术。具体来说,它包括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评估能力、辨识能力、在风险收益上的权衡艺术以及对风险管理模型的开发运用技巧。风险管理的知识层面主要内含在银行的信贷人员、稽核人员、金融工程帅以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力之中,并且越来越体现在银行开发的专家系统、人工智能等一系列信息软件上,它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智力基础。
风险管理文化的制度层面:指银行对经营活动中对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度层面是风险管理文化的体制保障。
风险管理文化的精神层面:指银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包括银行员工的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风险管理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等精神因素。它是风险管理文化的最高层次。
四、强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外部途径
(一)来自银监会的监督[7]
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如何进一步强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使之更加有效、更富针对性,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
1、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
2、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二)来自市场的约束
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风险的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规定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6个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促进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将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三)改进企业信用状况
1、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规范政府行为,强调政府宏观调控,打造政府信用。在企业和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公德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即财富的共识和理念,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培育信用社会监督机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依靠法律力量和制度政策来约束信用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惩治力度,鼓励诚信经营。
3、加快培育企业信用服务中介行业,由于目前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存在企业信息采集渠道不畅、提供的信用产品尚较单一而无法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等方面问题,建议依托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查询网络系统,改变目前由于多方进行信用登记与信用管理而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实现对企业信用的有效调查与监控,从而达到各部门联手改善目前企业信用状况、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四)规范会计事务所的行为
银行在向客户贷款时都要求客户提供财务报告。目前,不少企业会计报表缺乏真实性。不仅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和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报表普遍存在假账,即使是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也存在相当严重的作假行为。
作为一般规律,企业会计处理上总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贷款审查中极少见到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提出异议,甚至出现过当天要求企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第二天审计报告已经完成的案例。客户的财务报表是银行判断客户好坏的主要依据,如果这个依据不真实,银行将难于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就难于保证贷款的质量。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加大治理作假账、出假审计报告的力度,为银行的贷款投资决策建立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
H. 银监会证监会合并,组织架构上产生了哪些区别
对于很多应届生而言的秋招黄金期已经到来,而很多已工作的同学也可能想选择一份新的工作,作为金融经济专业的同学而言,曾经的"一行三会",作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代表,自然是很多同学们的不二选择,既有了体制内工作的稳定,也有了专业知识可以发挥的平台。
但是随着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组建银保会,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二者这并非"分久必合"那么简单。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单业监察,分业监管已经无法满足我们的金融发展的趋势。那么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了,他们在架构上职责上到底产生了哪些区别呢?且听湖北中公金融人为大家一一道来。
中国经济体系
银监会组织机构:
首先是架构上,原银监会内设28个部门,其中直接与机构相关的监管部门包括普惠金融部、创新部、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和非银部共10大部门。而原保监会内设17个部门,监管部门则包括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4个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将被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这或意味着,原银监会的一些中后台部门,包括审慎规制局、政策研究局与法规部等,与原保监会内设部门中如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与法规部等将发生变化。
更为重要的是,原银监会系统机构包括银监会机关、监事会、金融工会、36个银监局、306个银监分局、1730个监管办事处,另设北戴河、沈阳、顺德、廊坊四个培训中心。原保监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等市设有多个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的成立:
而随着银保监会的成立,很多机构的裁撤合并和新增都将出现,对于我们的同学而言,是机会也是挑战,但真正的架构,仍然得等具体的文件和方案出台才有下文,不过可以预见的是,这对所有想进入该部门的同学而言,提前学习势在必行。
而以去年银监会考试为例,银监会列入"特殊专业职位"序列。在公共科目考试阶段,考试科目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所不同,除国家公务员考试统一进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门科目以外,还设置了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的前一天。
因此后面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除了学好行测和申论之外,对于专业课的学习更是不能放松,而此类专业课难度也需要大家引起注意,认真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