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你好,可以有3种方式:
(一)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集中申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申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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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方案,从哪里入手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2014年企业汇算清缴特别方案
业界公认的汇算清缴专家——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4年汇算清缴培训主题:
空间收益
实现空间收益的3个独特课程:
1. 汇缴空间与证据链——大变革时代下的汇算清缴
2. 全裸式申报——新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
3、财务报表数据表象分析与稽查应对
发现汇缴空间
我们每个人都会感受到:2014年年终汇算清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
挑战:
1、今年三季度以来,税收收入大幅下滑,国家税务总局在不收过头税而又要确保税收实现收入目标,内部出台了确保税收收入的种种措施!
2、推出新纳税申报表全裸式申报对企业进行数据化管理!
3、税收征管改革让企业获得自由度的同时,纳税风险加大!
机遇:
新政策、改革、转型,给企业汇算清缴带来四大空间:
1. 税收征管空间:税收征管改革,简政放权,企业纳税处理的自由度加大。
2. 税收政策空间:综合梳理从08年开始到今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发现许多税收政策空间。
3. 非税收政策空间:8个新会计准则、新《公司法》、商事制度改革、金融改革等一系列非税收政策带给企业降低税负的空间。
4、财务管理转型空间: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全面营改增及各种改革政策带来的空间。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的专家、主讲教师秉持依法纳税的财务管理理念,用自身独到的架构、制度、证据三个原则,将帮助会员企业发现汇算清缴空间,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让我们带着挑战的脚镣,踩着机遇的鼓点,在我们发现的巨大空间中,跳一曲优美的、价值最大化的汇算清缴舞蹈!
⑶ 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技巧和大体思路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101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省内)”;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小贴士: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选择“否”。
2.“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3.“103资产总额(万元)”: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6.“106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7.“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选择“否”。
8.“108上市公司”:
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10.“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3.“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
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5.“204-1重组开始时间”:
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
16.“204-2重组完成时间”:
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17.“204-3重组交易类型”:
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18.“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交易类型”选择“债务重组”的,选择填报“债务人”或“债权人”;“交易类型”选择“股权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转让方”或“被收购企业”;“交易类型”选择“资产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或“转让方”;“交易类型”选择“合并”的,选择填报“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易类型”选择“分立”的,选择填报“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
19.“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小贴士: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2018年汇算清缴截止时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其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总监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即该年度的实际经营周期不满12个月,应当以实际经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拓展资料: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分月、分季预缴,一般按纳税人本季度 (月) 的课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与全年决算的课税依据往往很难完全一致,所以在年度终了后,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财务决算进行汇总计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工作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⑸ 企业汇算清缴退税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提供已经交税的税单,已申报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退税的申请表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何核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积金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业务核算时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时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一、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九、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购置节能减排设备时: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二、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⑺ 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大力推进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流程,将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台账管理、后续管理等工作,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有机结合,精简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四、着力提高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质量。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积极采用勾稽监控、适时揭示与提醒等方式,提示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纳税人需求,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五、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要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专家团队,重点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收优惠备案项目、企业特殊性重组等重点事项和高风险事项审核评估。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探索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识别、评价和应对的管理工作机制,从收入、成本、费用、损失、优惠等项目入手,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模型,分级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六、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应用。要及时开展汇算清缴情况分析,掌握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特点、税负情况,评估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政策执行和纳税人遵从情况。提高汇算清缴数据利用分析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结合本地区税源和区域特点,选取重点的行业、区域或影响面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效应评价,形成“产品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评价报告并层层上报。
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要按照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的要求,逐级汇总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加强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审核,提高汇算清缴数据汇总质量。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创新性的汇算清缴工作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情况、数据差错率、汇缴报告、政策评价报告等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讲评、通报和表彰。
⑻ 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申报使用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核定征收企业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如下:
查账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
(2)财务报表。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须报送下列资料:
总机构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附报资料。
(7)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附报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具体如下: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审批与备案
1.税收优惠事项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对减免税备案管理进行了较大改革,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属于批准类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都属于事后备案类事项。
符合事后备案事项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详见附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办理备案、认定或核准。
五、申报系统更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进行了更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4年,A类)”软件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及企业关联申报,申报软件及使用手册文档可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行下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跨地区分支机构纳税人使用IE浏览器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网上申报系统,在“综合申报”项目下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参考资料:http://shiju.tax861.gov.cn/ssxc/sszt/qyhsqj/hjpx03.htm
⑼ 汇算清缴什么意思,汇算清缴流程,汇算清缴怎么做
你好
汇算清缴的定义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
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汇算清缴流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计划扩展阅读: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实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有一个专门汇算表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把该调整增加的增加,该减少的减少。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
5、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
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
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
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
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
11、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参考链接:所得税汇算清缴——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