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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药具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30 01:25:40

❶ 计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1、 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 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3、 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4、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5、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7、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8、 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9、 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0、 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❷ 重庆准生证怎么办理

你好,我是计生局工作人员,针对你的情况为您解答。 如果你想在重庆办理准生证,那么: 首先,男方或女方拥有重庆户口 其次,携带好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2寸合影。以及婚育证明。到户口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 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应在所属单位开具婚育证明,没有单位的,户籍所在居委会开具。 婚育证明有现成的范本,填写内容并按手印就可以。

❸ 计划生育指导站的概括

1、临床医疗服务:开展早孕检测、乳腺检查、血常规等临床医学检查和无痛人流、药物流产、放(取)环、皮下埋植剂、男女绝育等临床手术服务。
2、生殖保健服务:开展乳腺病、宫颈糜烂、阴道炎等常见妇科疾病的查治;不孕不育症的诊断;男女泌尿生殖疾病和性传播疾病的防治;以婚前保健和染色体检测为重点的遗传优生指导服务。
3、特色服务:首家引进当今最新型的宫内节育器——柔性吉妮环,此环具有无副作用、无痛苦等特点,彻底消除了传统节育环硬支架引发不适感的痛苦,深受育龄妇女欢迎。
市计划生育指导所是全市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环情孕情检查和基本技术服务项目的指定服务单位,外地来连育龄妇女可凭本人身份证来所接受技术服务,本所将出具有效证明。
4、参与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治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本区各级药具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四、负责全区避孕药具的计划编制、仓储运输、定期发放及市场零售,做到方便群众,保证供应,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的节育效果和经济效益。
五、深入基层,认真为育龄妇女做好技术服务和开展B超随访工作,加强面对面指导,提高知情选择的知晓率,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
六、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孕情检查,为原籍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计划生育证明。
七、配合卫生部门搞好每年度的节育手术质量检查及总结表彰。

❹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室):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起草机关综合性文稿;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开展立法和执法调研,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发展规划和信息处: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与统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机制;承担中国人口信息中心西南分中心建设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处: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宣传教育处: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进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协调人口理论研究、教育等工作。
科学技术处: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指导开展出生一级缺陷干预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和家庭保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奖励扶助处: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配合;承担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处: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使用;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机关资产管理,指导、审计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建和政府采购工作。
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❺ 中国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不断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与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思考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比责任目标高1.82个百分点; 多孩控制率0,比责任目标低0.5个百分点; 统计准确率99%,比责任目标高2个百分点; 实现村为主比例93%,比责任目标高3个百分点; 农村长效措施落实率95.8%,完成责任目标; 药具应用率98.6%,完成责任目标;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75%,比责任目标高15个百分点; 高危人群优生筛查面90%,完成责任目标; 意外妊娠率0.26%,低于责任目标;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知情选择面达95%以上,完成责任目标。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目标 一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区今年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二月份区长张政佳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就我区计生队伍人员变动频繁和计生专干津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专干队伍的稳定性和每月60元的津贴。三月份区四大家领导对“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开展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门督查。区委、区政府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一党政领导联系一个计生后进村(居)委会,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督查力度,要求三乡(镇)、三办党政一把手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三是抓政策推动,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四是把计生协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强配齐协会领导班子,将协会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今年五、六月份进行了乡级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村(居)委会、单位协会机构整建工作,加强了协会组织建设。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做好迎省检工作 今年我区围绕“确保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做了大量的迎接省检的工作。区计生领导小组三次开会专题研究部署迎省检工作。为了夯实基础工作,我区在年初就开始了迎省检的工作,三月份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区计生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集中清查活动,全区共清查流动人口3万余人,其中育龄妇女4500余人。七月份我区进行了迎省检突击活动月工作,各乡镇按照区计生局列出的名单开展了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了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和异地办证工作。两次大型的集中活动为我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8月2日,我区召开迎省检动员大会,区长张政佳在会上要求三乡(镇)、三办和计生综合治理部门把迎省检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强调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计生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生专干要把全部精力放在迎省检上。区计生局自8月3日起将工作重心下移,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下到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局里的统一安排,对照省、市考核方案和迎省检的要求,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台帐、出生花名册、出生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核对、补充和整理;三乡(镇)、三办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出生进行清查和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和异地办证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区计生局的安排,组织所有的计生专干对所有符合抽样条件的重点村(居)委会进行了全面的抽样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省检时万无一失;各计生综合治理部门也根据省、市要求和区计生局列出的迎检清单积极准备、查漏补缺,公安部门各派出所将2003年10月以来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花名册和2004年度新生儿上户花名册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区民政局及时将2003年10月以来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通报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接受的孕产妇花名册、登记生育证情况、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名单及时报告计生部门。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我区在九月份的省抽样调查中顺利过关,所抽的样本点未出现重大问题。 (三)、加强培训,继续强化计生队伍建设 今年以来,全区计生队伍变动较大,新进入计生系统的专干较多,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及时对全区计生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大对三乡(镇)、三办计生办的工作指导。二月份我局举办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计生办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计生专(兼)干共115人参加了培训,计生局各股室负责人分别对出生统计、宣传、协会、政策法规、药具、村(居)民自治等业务进行了详细地讲解授课。晚上还进行了联谊晚会,用有奖竞答的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寓教于乐,使参加培训的计生专干业务水平大有提高。 针对今年各单位统计员变动较大的情况,六月中旬,我局组织三乡(镇)、三办计生办统计员进行了台帐质量及统计业务知识竞赛,对各单位电脑台帐质量、村级手工台帐质量、工作手册、村级报告单质量和ZK2003软件操作能力进行了考核和评比,同时对统计员的ZK2003软件的操作进行现场指导,既是一次竞赛又是一次培训,大大提高了统计员的业务能力。 各乡(镇)利用每月开例会的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并完善了乡(镇)、村、组三级计生网络队伍建设;三个办事处分别举办了辖区计生专(兼)干培训班,我局派专人授课;辖区单位也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培训,计生干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大大提高。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责任,加强基层业务水平,我局坚持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期的平时抽样调查方式,建立奖惩机制,严肃查处漏报、瞒报、错报现象。3月29日至4月15日,组织对三乡(镇)、三办5个村、3个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平时抽样调查,查出漏报计划内出生6人,对调查中出现的帐卡不符、长效措施落实不到位、流动人口管理有漏洞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掌握了大量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除当场发《整改通知书》外,还及时督促、指导基层的计生工作,并向区计生领导小组和乡(镇)、办的党政一把手通报情况,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除了进行抽样调查外,我局还不定期对全区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村(居)委会进行业务检查,并加以指导。各乡镇、办事处也各自组织进行了重点村、后进村的抽样调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后进单位的基础工作。 五月份我局组织三乡(镇)、三办将村级手工台帐与乡级电脑台帐进行核对,做到手工台帐、村级报告单、工作手册、电脑台帐、信息反馈单、孕检花名册、药具台帐、药具报表和流动人口花名册九项一致,保证了基层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迎省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强化宣传,继续推进“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 我区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区计生局和株洲市公交总公司广告公司签订低偿计生

❼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从你的情况来看,首先你和你老婆是否有一人是少数民族,若没有你就超生了。
参照二胎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允许你生二胎。所以你就超生了。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
你可以计算出你所要缴纳的罚款(500-3000)以及你要缴纳的生育费
你们夫妻的月收入X10%X12X7=?
地方的法律和规章
从属于宪法
普通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省级
自治区
直辖市
和国家认定的较大市市政府的管理下一级的地方行政规章。如镇政府机关作出的处罚有违反省一级的规章
你可以选择去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成功,可以上诉至县人民法院。从你反应的罚款数额是500-3000,不使用省财政统一的处罚票据
你可以拒绝缴纳。
至于生育费
每个月
按时缴纳。以上是我的分析,若有疑问,可以继续答复

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人口报社
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才交流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
中国人口学会
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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