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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29 15:01:03

1. 护士职业心理健康的内在影响因素

1.社会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个完整的个体,不仅是生物的人,而且也是一个社会的人,他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内,沐浴在不同层次的人际关系中,而护士这一职业起步较晚,使得社会上有些人对这一职业的认识不足,存有世俗偏见,认为护士只能是打打针,发发药,做一些生活护理,听医生摆布,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高级保姆”。于是一些病人及病人家属歧视刁难护士,对医生或医院的某些制度不满,常把护士作为发泄对象,而不敢或不愿去找真正的根源。
2.医疗系统方面的影响 护理与医疗犹如一辆车的两个轮子,相符相成,推动着临床医字的发展。俗话说:医生一句话,护士跑断腿。而现在看来护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她与医生只是“依附”“附属”的关系。长期以来护士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所在,身心受到压抑,对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而导致病态行为和精神障碍。而护士不能充分体现一个完整的自我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护理工作者潜在的创造力,而只是一个附带关系,只是一个执行医嘱的工具。在有些医院仿佛医生才是真正的白医天使,他可以挽救病人的生命,使病人转危为安,却忽视了冲刺在病人身旁的护士所所的工作,不能体现出“三分治疗七分护理”的重要性。

2. 结合自己的实际,谈谈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感受(要求1000字左右。)

构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新模式
钟庆杰 吴金秋
目前,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从深层级和发展取向上看,它正在面临着一个教育模式构建的课题。这种模式的构建是适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充分认识这种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广大教育工作者自觉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于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新的思路?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经历着从精英型向大众化的教育转型,招生数量的增长率在逐年提高,高等教育的规模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使高等教育面临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高等教育的这种超常规发展对正处于发展中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而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一是课堂教学薄弱,二是课外教育指导局限,三是学生自助缺乏的现状。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心理健康教育就难以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1.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之中?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素质方面的内容,这是现代学科教学理论写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教学都把实现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中心任务,为完成这个任务,教师要善于发现并利用学科知识中有关心理教育的具体内容,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在学科教学中,教师通过运用某些心理素质的内容,如思维、记忆、想象能力的心理训练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感知力、注意力、记忆力、创造力以及科研动手的能力等;通过运用激励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通过采用强化与积极的心理暗示的措施,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思想道德修养课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中,教师要较系统地阐述心理健康对大学生成长与成才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介绍大学生增进心理健康的有效途径,传播心理自我调适和消除心理困扰的方法;通过个案分析,使学生对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与主要表现有所了解,以乐观向上、平和积极的心态面对学习、面对人生。?
2.强化课外教育指导的基本环节?
课外教育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要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多种媒体的广泛宣传,强化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通过专题心理讲座、主题心理报告、心理沙龙,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以及自我心理健康的基本方法,增强学生适应社会和心理自我调适的能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尽管心理健康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是德育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不能用德育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去解决学生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要走出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化的误区,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指导,有赖于教育的三级网络--校级心理健康机构、院系级心理健康组织、班级学生心理健康小组的完善。校级心理健康机构应由专职的教育工作者进行管理,组织协调校、院系学科教师、德育工作者和医务人员等人力资源,通过对学生的辅导及心理训练活动,有效地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的指导。院系心理健康组织,应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组成,在学校心理健康机构的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心理问题给予及时、必要的服务。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小组,应由志愿为同学服务且心理素质较好的学生组成,在与同学朝夕相处的学习生活中,给予那些心理需要关怀的学生以经常性的帮助,并能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情况及时地向所在院系统学校的心理保健机构与组织反映,避免学生由于心理健康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3.倡导主体自我教育?
事实上,任何教育只有转变为被教育者自身的能动活动,树立其主体意识,并体现其主体参与,其教育目的才得以实现。因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也必须积极倡导主体自我教育,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注意启发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课外教育指导中,辅导员老师注意引导学生主动参加“个人成长小组”等多种社团活动,使学生自我生存、自我调控、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和自我认知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促进心理健康的自觉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并学会自我心理调适的方法,消除负性情绪的心理困惑,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的变化,以一颗平常心面对自己、面对集体、面对社会。从而把“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的外在教育要求内化为大学生追求健康心理的自觉行动。?
二、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思考?
1.确立多元参与的思想观念?
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推进和心理素质的培养,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事,也是整个学校的事。因此,高校领导要从全局出发,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等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学科教师要结合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发展心理能力的心理训练,特别是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指导学生,防止形式化倾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各高等学校深入进行,高等教育既面临着扩大招生的问题,也面临着在原有基础和水平上提高教育质量问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层健康教育工作还没有引起高校领导的高度重视,而只是停留在有咨询机构、无专业人员,有教育方案、无具体措施上。那么,当我们意识到新世纪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之时,首要的是确立一种全新的思想观念。?
2.建设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教育的这支队伍的素质,尽管高等学校开展此项教育和咨询工作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这项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客观形势,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心理需要。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大多数教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心理科学知识、技能的训练,对现代心理咨询技术懂得很少,在教育和咨询的实践中,很难保证取得好的效果。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加强对专、兼、聘职教师进行请进来、走出去的长短期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接受掌握新观念、新方法与技巧的自觉性,提高他们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并以案例分析会等形式,组织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启发、互相促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队伍,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健康轨道。?
3.推进课题的理论研究?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除了在日常的教育与管理中探索思路、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外,还应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发展的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以界定不同年级、不同群体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面的需要,从而使不同心理健康需求的学生,获得不同程度的改善和发展的能力。还要发扬合作精神,不断扩大不同区域间、不同校际间的学术交流,在互助互补中,基本掌握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探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解决大学生心理素质培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实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个体素质和这支队伍整体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推进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朝着系统化、科学化、整体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3. 精神卫生法5月1日执行,请问有什么重要的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完
http://ke..com/view/9250913.htm?fromId=2544648

4. 如何维护心理健康论文500字

目前,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从深层级和发展取向上看,它正在面临着一个教育模式构建的课题。这种模式的构建是适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充分认识这种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广大教育工作者自觉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于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新的思路?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经历着从精英型向大众化的教育转型,招生数量的增长率在逐年提高,高等教育的规模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使高等教育面临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高等教育的这种超常规发展对正处于发展中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而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一是课堂教学薄弱,二是课外教育指导局限,三是学生自助缺乏的现状。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心理健康教育就难以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1.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之中?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素质方面的内容,这是现代学科教学理论写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教学都把实现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中心任务,为完成这个任务,教师要善于发现并利用学科知识中有关心理教育的具体内容,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在学科教学中,教师通过运用某些心理素质的内容,如思维、记忆、想象能力的心理训练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感知力、注意力、记忆力、创造力以及科研动手的能力等;通过运用激励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通过采用强化与积极的心理暗示的措施,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思想道德修养课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中,教师要较系统地阐述心理健康对大学生成长与成才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介绍大学生增进心理健康的有效途径,传播心理自我调适和消除心理困扰的方法;通过个案分析,使学生对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与主要表现有所了解,以乐观向上、平和积极的心态面对学习、面对人生。?

2.强化课外教育指导的基本环节?

课外教育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要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多种媒体的广泛宣传,强化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通过专题心理讲座、主题心理报告、心理沙龙,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以及自我心理健康的基本方法,增强学生适应社会和心理自我调适的能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尽管心理健康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是德育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不能用德育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去解决学生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要走出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化的误区,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指导,有赖于教育的三级网络--校级心理健康机构、院系级心理健康组织、班级学生心理健康小组的完善。校级心理健康机构应由专职的教育工作者进行管理,组织协调校、院系学科教师、德育工作者和医务人员等人力资源,通过对学生的辅导及心理训练活动,有效地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的指导。院系心理健康组织,应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组成,在学校心理健康机构的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心理问题给予及时、必要的服务。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小组,应由志愿为同学服务且心理素质较好的学生组成,在与同学朝夕相处的学习生活中,给予那些心理需要关怀的学生以经常性的帮助,并能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情况及时地向所在院系统学校的心理保健机构与组织反映,避免学生由于心理健康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3.倡导主体自我教育?

事实上,任何教育只有转变为被教育者自身的能动活动,树立其主体意识,并体现其主体参与,其教育目的才得以实现。因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也必须积极倡导主体自我教育,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注意启发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课外教育指导中,辅导员老师注意引导学生主动参加“个人成长小组”等多种社团活动,使学生自我生存、自我调控、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和自我认知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促进心理健康的自觉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并学会自我心理调适的方法,消除负性情绪的心理困惑,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的变化,以一颗平常心面对自己、面对集体、面对社会。从而把“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的外在教育要求内化为大学生追求健康心理的自觉行动。?

二、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思考?

1.确立多元参与的思想观念?

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推进和心理素质的培养,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事,也是整个学校的事。因此,高校领导要从全局出发,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等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学科教师要结合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发展心理能力的心理训练,特别是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指导学生,防止形式化倾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各高等学校深入进行,高等教育既面临着扩大招生的问题,也面临着在原有基础和水平上提高教育质量问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层健康教育工作还没有引起高校领导的高度重视,而只是停留在有咨询机构、无专业人员,有教育方案、无具体措施上。那么,当我们意识到新世纪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之时,首要的是确立一种全新的思想观念。?

2.建设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教育的这支队伍的素质,尽管高等学校开展此项教育和咨询工作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这项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客观形势,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学生日益增长的心理需要。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大多数教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心理科学知识、技能的训练,对现代心理咨询技术懂得很少,在教育和咨询的实践中,很难保证取得好的效果。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加强对专、兼、聘职教师进行请进来、走出去的长短期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接受掌握新观念、新方法与技巧的自觉性,提高他们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并以案例分析会等形式,组织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启发、互相促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队伍,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健康轨道。?

3.推进课题的理论研究?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除了在日常的教育与管理中探索思路、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外,还应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发展的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以界定不同年级、不同群体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面的需要,从而使不同心理健康需求的学生,获得不同程度的改善和发展的能力。还要发扬合作精神,不断扩大不同区域间、不同校际间的学术交流,在互助互补中,基本掌握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探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解决大学生心理素质培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实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个体素质和这支队伍整体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推进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朝着系统化、科学化、整体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5. 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教学意见和建议

心理健康辅导是情感导师与受辅导者之间建立一种具有咨询功能的融洽关系,以帮助来访者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进而欣赏自己,并克服成长中的障碍,改变自己的不良意识和倾向,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迈向自我现实的过程。

学校心理辅导,是指教育者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行为科学乃至精神医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与技术,通过集体辅导、个别辅导、教育教学中的心理辅导以及家庭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调节,从而充分开发自身潜能,促进其心理健康与人格和谐发展的一种教育活动。学校心理辅导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学习辅导

学习辅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学习辅导是对学习者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认知技能、知识障碍、动机,情绪等)进行辅导;狭义的学习辅导是对学生经历了学习挫折和困难时产生的心理困扰和行为障碍进行辅导。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意义上讲,广义学习辅导更具有积极意义,它符合学校心理辅导以发展性目标为主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学习辅导与现时家长请“家教”帮助孩子“补缺”或“加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和教师课后对学生进行辅导有区别,但后者是学习辅导的一小部分。学习辅导主要是对学生的学习技能、学习动机、学习情绪与学习习惯进行训练与辅导。


何为“情商”?即良好的道德情操、乐观幽默的品性、面对并克服困难的勇气、自我激励、持之以恒的韧性、同情和关心他人的善良、善于与人相处、把握自己和他人情感的能力等等。简言之,情商是人的情感和社会技能,是智力因素以外的一切内容,用以表示人的认识自身情绪、妥善管理情绪、自我激励、认知他人情绪和处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水平。

从心理学角度讲,则是指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性格等。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好胜心、求知欲望、学习热情、成就动机、坚持性、独立性、自制性和克服困难的勇气等都是情商的表现,属于动力系统。

6. 暖心病房的十个暖心服务是

一、保障物资装备

统筹各方资源,加强对药品、药械、防护设备等医疗物资的统筹调配和应急储备,最大限度优先保障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设备。进一步优化改造医院硬件设施,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规范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设置和流程,加强防护知识培训,确保一线医务人员安全。

二、保证休息饮食

改善一线医务人员生活条件,切实保证吃、住、行等后勤服务。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乡镇(街道)分级统筹协调,就近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安排酒店或民宿作为一线医务人员的休息隔离场所,保证生活用品供应,确保一线医务人员有充足的睡眠和良好的饮食。

由县财政统筹资金保障,逐步改造各医院的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三、合理轮班轮休

在保证工作有序运行前提下合理排班,统筹安排轮班轮休,防止超负荷工作。对长时间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工作的,要实行强制性休息。对因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的,防控任务结束后应当安排补休。科学加强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缓解心理压力。

四、解决家庭困难

建立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庭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解决困难。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分层分类开展慰问。保障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家属口罩等防护用品配给。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对有交通困难的医务人员家庭出行提供帮助。鼓励和动员金融、保险、旅游、交通、商业等社会各界为抗疫期间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及家庭提供各类减免政策和优待举措。

五、严查外界伤害

着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防措施。坚决纠正少数村社阻扰医务人员正常出行的行为。及时纠正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袭医、医闹行为,确保医务人员安全。

六、落实补贴待遇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作和生活保障的通知》(杭财社〔2020〕3号)文件精神,确保临时性工作补助、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落到实处。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务人员,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提供工伤待遇保障。疫情结束后,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进行免费体检,保障其身体健康。

七、注重培养使用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按规定落实破格晋升、越级晋升、优先聘用等职称评聘政策。将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疫情防控中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纳入全县人才评审绿色通道。表现突出的医务工作者参加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优先考核聘用。

八、发挥堡垒作用

建立隔离病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重点部位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用好下拨支持疫情防控的专项党费,及时传递组织温暖。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1年的,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

九、强化宣传表彰

开展“战疫先锋”“最美白衣天使”等选树活动,对抗疫期间表现突出的一线医务人员予以及时表彰,激励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一线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在评选县“五一劳动奖章(状)”“劳动模范”和选树“最美家庭”“三八红旗手”等活动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一线医务人员个人、家庭或一线医务工作集体。

十、突出重点关怀

针对援鄂医疗队员,建立专项“暖心”政策,实行重点关怀。

7. 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什么

前面提到: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是真正健康的人,健康的心理的标准,应该说从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标准都有了新的定义,以前是躯体健康,现在要求既要躯体健康,又要心理健康,还要社会适应良好,还有道德健康,这四个方面都健全,才能叫一个健康的人。对于中学生来讲,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心理健康的标准,但是有一些特征,比如说整个学生时代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应该是相互协调、适度发展、相对稳定的,而且应该是与客观环境相适应的状态。判断一个人的心理是否健康,要看他与大多数人,特别是与同龄人、同性别的人是否一致。综合各家之言,一个有健康心理的人,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智力正常。智力正常是一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基本条件。智力包括观察力、思维力、想象力、注意力、记忆力等五种因素。智力发育正常的人,思维敏捷,精力充沛,注意力集中,能够保持较高的工作、学习效率。

2.情绪稳定,有安全感。情绪稳定乐观是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志。与这一条相对立的是喜怒无常。这并不是说心理健康的人没有情绪低落的时候,而是说他们的积极情绪多于消极情绪,而且他们的喜怒哀乐等情绪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对自己的情绪、情感、思维等心理活动可以自觉地加以控制和调节,可以接纳自己的一切方面,可以承受挫折、恐惧和不幸,努力适应环境。

3.意志健全。有决心、信心、恒心,意志坚强,有一定耐受力,对生活中出现的刺激和打击,能够正确对待,能把困难变成奋斗的动力,在逆境中奋发图强,取得优异成绩。

4.自我意识强,对自己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自傲,不自卑。这也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有正确的自我观的意思是:知道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对优点能积极地去发扬,对不足能自觉地去改进,不因为有优点而骄傲自大,也不因为有不足而自卑;总是知不足而进取不懈、为自己取得的成绩而愉快乐观。

5.适应能力强,能够面对现实,正视现实,不怕到新环境去学习、工作、生活,能主动适应变化了的环境。

6.人际关系和谐。这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人生活在由他人构成的社会中,就像鱼生活在水中一样,离开了他人,离开他人的帮助,人将无法生存。有心理学家统计,人生80%左右的烦恼都与自己的人际环境有关。对别人吹毛求疵,动辄向他人发火,侵犯他人的利益,不注意人际交往的分寸,都将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

心理健康的人,善于与人相处,乐于助人,关心人,也得到别人的帮助、关心。能信任和尊重别人,设身处地地理解别人,能以恰当的方式让别人理解自己。因而无论他或她在哪个学校,和本校、本班的同学、老师关系都很融洽,对父母和家庭其他成员亲近;其自身心胸开阔,尊重别人,能与别人和睦相处。

7.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适应纪律约束和行为规范。一个心理健康的人不是与别人没有任何矛盾,而是在发生矛盾时能积极地、有效地去解决矛盾,重新让别人理解自己。

8.人格完整和谐,心情愉快,有幸福感。人生观、价值观、方法论符合社会进步潮流。经常保持欢乐愉快的心态,遇事冷静,情绪很少大起大落,能理智地分析遇到的问题,很少表现出焦虑不安或忧郁的行为。

9.睡眠正常,生活习惯好。

10.行动自觉果断。这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志。心理健康的人干什么事都有明确的目的性,经过深思熟虑以后便果断地做出决定,不盲目、不犹豫、把自己的决定贯彻如一,绝不是说一样而做又是一样。这并不是说不能改变决定,而是说不能轻易地改变决定。

11.热爱学习、生活和工作。一个心理健康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热爱生活,感到生活非常有意思;爱学习,如爱学外语、计算机、其他相关知识,把学习看做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把学习看做是一种乐事。

上述标准是互相联系的。一个人心理不健康,不一定表现在所有方面,而往往表现在几个方面。对照上面的心理健康的标准,你觉得你的心理是否健康呢?

专家分析,心理健康标准的核心是:凡对一切有益于心理健康的事件或活动做出积极反应的人,其心理便是健康的。心理学界认为,完全符合心理健康标准的人是不存在的,但心理健康却永远是人们努力的方向。如果能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通过这个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言行,那你的心理一定是健康的。

8.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制度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金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方 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项目目标
一、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 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 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 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年项目年度, 二、在2010年项目年度,实施期内老年人健康登记管 年项目年度 理率城乡分别达20%和10%。每年为管理的65岁以上 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 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老年 三、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 人健康登记管理率金沙县城关城区及全县乡分别达90 %和50%。
项目范围及内容
在我县辖区内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 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 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开展1次老年人健康检查。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 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 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 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 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4、辅助检查: 每年检查1次随机血糖(指血);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 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 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 要定期随访; 告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6、健康教育 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 流感疫苗接种知识; 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 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自救等知识。
服务流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级 卫 生 室 1进行体格检查 .询问慢性疾病常 见症状。 .测量身高体重血 压等。 .进行一般体格检 查。 .视力听力和活动 能.力的一般检查。 2检测空腹血糖。 3询问生活方式 .吸烟.饮酒.体育 锻炼..饮食情况 4询问既往健康状 况 .患过的疾病。 .治疗情况 .目前用药情况。 既往确 证高血 压或糖 尿病等 疾病。 根据评 估结果 进行分 类处 理 存在危 险因素 纳 入 相 应 疾 病 管理 对所有居民: 1.告知健康 检查结果。 2.进行健康 教育: .危险因素 干预。 .疫苗接种。 .骨质疏松 预防。 .预防意外 伤害。 告知下次年 检时间。
预 辖 内 岁 以 的 住 民
约 区 65 及 上 常 居
进 针 性 康 育
行 对 健 教
无异常 发现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项 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领导与协 调;县疾控中心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 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2、项目由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实 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对其技术指导。
项目组织与实施
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 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 督导和培训、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健康教育、考核 验收和相关资料印制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表格由省 级负责制作模板,疾控中心负责印刷及发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项目的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执行 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项目实施管理最 小单元,负责收集辖区内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务 内容、预约,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完成附表1、 2的填写,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管理要求:本轮项目资金由县卫生局规财办统一管理, 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发放:经县、乡级督导检查组认可后报卫生局批准 经费发放 后,由局规财办统一划拨到县疾控中心、各乡卫生院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室。根据工作任务及检查 结果分配至各级项目承办机构兑现经费。 经费包括:开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评估、随访、 经费包括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督导、资料印刷等工作。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体检费下拨标准: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经费平均每人80元。 具体为内、外、五官、妇科检查费15元/人次, 透视6元/人次,腹部B超20元/人次(含妇科检 查),心电图6元/人次,化验21.5元/人次(含 采血费),肛门指检6元/人次。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每建立一个标准纸质健康档案给予村卫生室和 社区服务站3元经费补助。乡镇卫生院派人指 导协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符合规 定人群参加健康体检,每组织一位老人完成健 康检查按5元经费标准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居 民委员会以补助。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补助经费 实行当年按规定建档全额一定比例预拨, 次年考核据实结算。健康检查经费按全 额70%进行预拨,次年考核据实结算。 坚决禁止假冒虚报数字,套取项目资金, 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重处理,决不 姑息。
项目考核与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县卫生局 项目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对每个乡镇开展2 次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主要有项目工作进度、辖区老年人接 受健康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水平、经费下拨及使用情况等。
考核指标
1、项目执行期末(2010年底)城乡老年人健康 登记管理率分别达20%和10%。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 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2、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 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健康管 理的人数/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100%。 3、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0%以上。 健康检查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检查表数 /抽样的健康检查表数×100%。
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项目 执行单位予以鼓励,及时拨付项目 经费; 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 在第二年扣减相应的经费,并追究 执行单位责任。
填写通知单
附件3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金沙县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 年人免费健康体检项目, 月 日至 月 日将在我县正式 实施,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 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 平的一次难得的机会。县疾控中心的通告您已经充分了 解,并已领到体检通知单,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 名。 乡(镇) 村(小区) 本人签名: 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65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的要求,我县决定0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做一次健康检查。通过体检,达到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 疗的目的,并建立健康档案,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 是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平的一次难得的机 会。疾控中心在此提示您: 1、体检对象:全县范围内65岁以上城乡常住居民(含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均可参加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时间: 月 日—— 月 日,体检地点:---------3、体检必查项目为:血压、身高、体重、血常规、血糖、尿常规、心电图、胸 透、B超(肝、胆、胰腺、肾、女性加子宫及附件、男性加前列腺检查)、 肛门直肠指检、妇科检查等。 4、本次体检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您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5、请您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和本通知单以及健康体检表前往体检。 6、凡接受健康检查的老年人,必须有成年家人陪同前往,以免途中发生意外。 7、体检过程中您可以咨询与您的健康相关的知识,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8、为了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您按照卫生院或村组干部、乡医通知 的时间前往体检,并且请你遵守体检工作制度。 9、服务、咨询电话:0857-7253381 如果您已经充分了解以上通知事项,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名。 金沙县疾病预防制控中心
2010年 月 日
老年人体检年检表填写
谢谢大家!

9. 心理健康教育本科可以考心理咨询师吗

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认证主要是针对非医务人员的职业心理咨询人员,这类人经过职业培训和统一考试,即可获得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申报条件:
(一)
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一下条件之一者)

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者

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三年,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凡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满3年者。
(二)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一下条件之一者)

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毕业的学生,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10. 为什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学心理学素质

医学心理学是研究心理因素在健康与疾病及其相互转化过程中规律的科学,是心理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心理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它既是医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同时也是一门临床应用学科,它研究的是心理变量与健康或疾病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医学领域中的有关健康和疾病的心理行为问题。医务人员要加强心理学的素质,原因之一,保证医生自我的心理健康——医疗卫生行业是一项服务性、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它要求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要对患者有利,不仅有利于恢复患者的健康,而且有利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不仅有利于患者体质的恢复,而且有利于患者精神的愉悦;不仅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健康;其次是分析掌握患者心理,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运用语言的工具,在医疗服务中讲究与患者谈话的语言艺术,有利于医生在临床中与患者交流思想、表达感情、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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