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医疗机构知识产权培训

医疗机构知识产权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28 10:08:11

Ⅰ 知识产权编号: 4582755

这个注册号是真的,商标名称是朗邦。注册人是陈加兴

Ⅱ 医疗体检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4.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标明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等)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设备清单(标明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

6.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包括《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姓名,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10.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提供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申请游泳池项目的单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记录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件(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聘用证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报告、清洗机构出具的清洗记录与清洗影像资料;

12.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13.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机构提供)。

Ⅲ 厦门市卫生局重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原来的已经作废,这是新的: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医学学术与技术水平,根据《厦门市卫生系统 2004-2008年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厦卫人[2004]214号),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1、人才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高层次人才集中代表了一个地区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保持和提升我市卫生系统在高层次人才建设上的领先优势,是加速闽西南医疗卫生中心建设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2、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是:构建一个体系,突出四个重点,造就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即构建一个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发展的支持和培育体系,在人才培养、使用、引进等方面给与重点倾斜政策,铺就高层次人才培养“绿色通道”。在卫生管理干部、高层次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人才建设四方面实现总量和质的飞跃,并做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潜力充分。 二、加大力度,推进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性开发 3、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加强党政领导人才队伍建设。树立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卫生事业发展中所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领导干部选任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继续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期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标准,充分保护和支持领导干部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加强复合型党政领导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结合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每年安排3-5名干部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挂职或在本地区医疗机构交流使用。提高管理人才培训的针对性,与厦门大学继续联合开办医院管理研究生课程班,并选送到国外发达国家进行专项培训。 4、设立政府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专项基金,对愿意来厦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专业拔尖人才;进入国家、省一、二、三层次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在科研启动、技术推广、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专项资助。 5、实行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制度。对经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给予岗位津贴1万元/月,评审标准见《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厦卫人[2006]54号)。根据《厦门市市属医疗单位工资总额提取方案(试行)》(厦财社 [2004]25号)文件精神,市属医院在原有各单位收支结余奖金计提系数基础上,奖金计提系数增加3%,增长部分用于发放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如提取的增长部分不足以发放本单位全部的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优先发放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民营医疗机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标准自定,所需资金从原经费渠道解决。享受岗位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须与单位签订学科建设和人才建设协议书。 6、大力加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力度。根据《厦门市卫生系统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选拔管理试行办法》(厦卫人[2004]284号)及《厦门市优秀中青年中医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厦卫科教[2005]105号)精神,严格选拔、重点培养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后备人才培养经费的单位配套资金可在本单位事业基金支出。 7、每年选派5-10名厦门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或其他高级专家作为访问学者赴国外著名医疗机构或高等学府研修3-6月,掌握国际医学发展最新进展和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所需经费由单位解决。 8、进一步提高厦门市医学发展基金用于管理干部、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资助比例。根据医学发展基金财力情况,对市管、局管后备干部出国进修研修,经专家项目可行性评审后,分别给予每次所需资金100%、60%的资助。对市属医疗单位具有硕士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国研修,经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后,给予每一项目所需经费最高不超过30%的资助。申报项目每年初汇总后,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申报项目的水平和实际需要,确定资助项目。 9、立足发扬中医特色,全面加强中医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建设。继续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积极扶持传统医学,弘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对国家级名老中医、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人、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给予大力支持和培养,根据《厦门市优秀中青年中医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厦卫科教中医[2005]105号)精神,全面加强中医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 三、完善机制,有效积聚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 10、加快发展我市医学高等教育,办强办好厦门大学附属医院,促进厦门大学医学院教学水平提升,形成我市医、教、研同步发展的高层次平台。 11、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系统引进重点学科优秀人才安家补贴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0]236号)、《关于市属单位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卫规财[2004]179号)精神,可对引进人才实行安家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双重政策,优先兑现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根据引进后的贡献情况补贴一次性到位或逐年到位。 12、争取在市卫生系统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建立博士后工作制度,吸纳全国医疗卫生专业博士来站工作,以带动相关医疗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推进改革,营造科学合理的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发展机制 13、完善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机制,优化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准入机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构建富有竞争力,公开、透明的用人机制。 14、充分发挥分配激励机制的杠杆作用。推进档案工资和实际工资相分离,按岗定酬,实行工资总额动态管理,进一步形成向风险大、责任重、技术能力要求高的重要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 15、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出畅通的引进和流动机制。加强卫生专业人员进与出的宏观调控,严格掌握引进人才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引进各项政策,优化人才引进的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建立以智力、技术为特征的卫生人才柔性流动制度和方式,切实推进闽西南卫生人才网和卫生人才市场建设,加大市场在卫生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16、加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卫生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联系高级专家制度,各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全方位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一步整合人、财、物等资源优势,建立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合理分担的多渠道人才投资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经费、设备购置、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不断加大人才工作建设力度。 五、附则 17、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厦门市卫生局重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厦卫委[1999]04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Ⅳ 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 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
(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九条 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十条 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须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二条 经营下列产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区)、验光室、配戴室(区)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二)经营助听器的,应设置接待检查室(区)、听力测试室等,配备专业听力测试仪器、计算机编程器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仓库,但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或置于展示区;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保管设备。
第十四条 经营需要验配或家庭用医疗器械的,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第三方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三、管理与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三)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
(四)质量验收、保管及销售制度;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
(六)质量跟踪和可疑不良事件调查、报告制度;
(七)文件、记录、票据管理制度;
(八)售后服务制度;
(九)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十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十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医疗器械质量信息相关档案;
(四)供货方及审核相关档案;
(五)进货、验收、销售、退货等相关记录/凭证档案;
(六)用户相关档案(必要时);
(七)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管理档案(若有);
(八)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及报告相关档案。
四、零售连锁企业特别要求
第十八条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总部,总部应单独申领零售连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门店质管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可分别由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资质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可以设在相对独立的非门面房内,但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各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与制度”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五、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特别要求
第二十七条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验配人员应是中级职称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视光师或高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并经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门培训。
(二)验配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设置有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室和配戴室(区)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三)应配备相应验配设备,至少应包括:角膜曲率计、角膜地形图仪(8mm以上直径测量范围)、非接触眼压计、角膜厚度测定仪、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试片箱、裂隙灯显微镜、远/近视力表、检眼镜、眼底镜、荧光素钠试纸、焦度计、镜片投影仪(不低于7.5倍)、镜片弧度测定仪等。
(四)验配门店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验配门店应取得生产企业或角膜塑形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授权/认定,并只能从该企业采购角膜塑形镜。验配门店应与进货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验配门店应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
(一)使配戴者充分了解角膜塑形镜的相关知识,包括:作用原理、临床使用现状结果、镜片矫治效果、维持期镜片的使用、配戴风险、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可选择的其他矫正
近视的方法等。
(二)所有配戴者都应进行眼科和角膜塑形镜相关的必要检查,除眼科裂隙灯常规检查外,应包括:角膜形态、角膜厚度、眼轴、眼压、眼位、远\近视力、屈光度、泪液测试、角膜直径、瞳孔直径、眼底检查,并根据检查数据确定是否适合配戴角膜塑形镜。
(三)首次配戴镜片和定配前应进行试戴,观察、评估适配状态并进行试戴评估。
(四)根据检查数据和试戴评估结果设计定片参数和配戴方案。
(五)必须给配戴者提供配镜后使用指导,内容至少包括: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规、护理产品和镜片盒的使用、出现副作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六)必须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至少为5年。
(七)随访复查的时间前6个月以内至少7次,6个月之后定期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屈光度、视力、移动度、中心定位、舒适度、荧光素染色、角膜地形图、眼压。
第三十条验配门店应从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取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验配门店有责任指导验配者正确使用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严禁销售、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第三十二条验配门店应保证角膜塑形镜具有可追溯性,能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追溯至配戴者。验配门店采购产品时,应同时索取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的《角膜塑形接触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并加盖经营企业和验配门店印章)。配戴者在验配角膜塑形镜之前,应阅读三联单内容并与验配人员共同签字。验配后,三联单由配戴者、验配机构和经营单位各收存一联。三联单的内容应包括:配戴者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人员、对配戴者眼睛验测的主要标识数据、产品名称、规格、编号、识别标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注册号、各方责任、验配人员及配戴者签字等。
第三十三条验配门店使用的试戴镜片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中心的合格检测报告,并有规范的使用、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验配门店如发现产品使用中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六、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现场验收时,检查组(至少两人组成)应对以上条款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合理缺项、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逐项分别对不合格进行陈述。
第三十六条开办、变更和换发许可证的企业现场验收应依照本标准进行。对现场验收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对现场验收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若不合格条款(不含合理缺项)不超过3条(含3条),且不合格条款不需现场复核,只需提交书面证据审批部门即可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的,现场验收结果可评定为“整改后复核”。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经营企业上报现场验收报告时需附不合格条款整改报告并完成全部整改。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零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最高管理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角膜塑形接触镜:俗称OK镜,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角膜塑形接触镜经营企业: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和验配门店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取得医疗器械零售验配经营许可,由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认可并授权,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
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同类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由10家及以上的零售门店组成的零售企业。
第四十条本标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模板不是北京的,但是一般都是通用的,希望能帮到你!

Ⅳ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医疗机构知识产权培训扩展阅读: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Ⅵ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法》作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 )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3、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 12个月
4、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B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D )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6、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D )。
A、为10年 B、为20年
C、为50年 D、不受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 )。
A、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各州省行政区划名称相同的
C、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的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显著特征的
9、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 )。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C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 )。
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 B )。
A、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 B )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
C、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C )。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2、试述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具体表现和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Ⅶ 医疗专利申请

我本人从事医疗卫生领域的专利代理工作多年,这个领域的发明创造申请国家专利确实比其他领域要复杂一些,特别是牵扯到生物材料、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时候。
我国今年7月1日实行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可以在www.sipo.gov.cn官方网站上看到。指南对于专利申请从格式到内容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耐心看完,必有所得。
当然审查指南是比较专业了一些,而且对于实际操作过程并没有按照流程来讲解,所以可以参考这个网站的内容作为补充www.ip-times.com
祝楼主好运~

Ⅷ 领星之约郭旭化妆造型培训机构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领星之约郭旭化妆造型培训机构商标总申请量1件
其中已成功注册0件,有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0件,0件在售中。
经八戒知识产权统计,领星之约郭旭化妆造型培训机构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
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
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
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
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
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
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
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
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
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成人用品)
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
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
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
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
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
第16类(纸品、办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
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
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
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
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
第23类(纱、线、丝)
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手套)
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
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
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
第29类(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类(面点、调味品、饮品)
第31类(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
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
第33类(酒、含酒精饮料)
第34类(烟草、烟具)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
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
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
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
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
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
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
第43类(餐饮住宿、养老托儿、动物食宿)
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
第45类(安保法律、婚礼家政、社会服务)

Ⅸ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

1、协商、谈判。

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

1、鼓励发明创造。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9)医疗机构知识产权培训扩展阅读: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研开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参考资料:网络-专利保护

阅读全文

与医疗机构知识产权培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培训对标方案 浏览:503
c2c电子商务平台运作方式 浏览:681
家具促销活动经典广告词 浏览:267
深圳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 浏览:242
景区超市营销方案 浏览:267
北京吾爱吾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8 浏览:364
电子商务公司如何报税 浏览:618
移动电源促销方案 浏览:787
淄博电子商务创业园 浏览:384
天津滨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120
开班教育培训机构方案 浏览:564
幼儿全员培训方案 浏览:535
大型促销活动歌曲店铺 浏览:768
欢乐谷六一儿童节广告策划方案范文 浏览:905
小型酒会主题策划方案 浏览:154
鲁班网电子商务平台官网 浏览:943
培训机构中秋节线下活动方案 浏览:500
房地产促销活动预算表 浏览:344
茶叶促销活动预算表 浏览:703
小学毕业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