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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0-12-09 00:24:03

⑴ 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要怎么写

如果你真的要抄去做这袭工作,就单间极了.想怎么做就怎么写。
先理清思路:
一、目的意义,
二、确定范围(对象),哪部分或哪地的农民工
三、组织机构:
四、开展方式、程序(重点):比如贴宣传话、发宣传单、集中培训、竞赛活动
五、预期效果也可以写在计划里。

写总结就把上面第四点好好总结一下,再加上实际效果就行了。

⑵ 大学教师在外面注册开公司合法吗有那些法律条文规定

《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完全可以

⑶ 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想必人人都知道,形式主义不是一个好词,也知道大概的意思,只是对这个词语的把握有多准确,我觉得人数极少。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明明不好的事情,人人都不知不觉的去做了,就说明我的判断应该不差。所以,我觉得应该好好的讨论一下,从“形式”上说这种问题,不容易引起思想麻木的人情绪的抵抗,若是结合实际发生的事情来说,很多人会因为别人把他吵醒而怨恨。如果有人本来就醒着,那就不用看了,有的人睡着了,那也不用看。就是有的人啊,睡得浑身不得劲,醒着也啥都不得劲,那就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从“形式”的角度,说说什么是形式主义,只能这样了。

形式这个词,其实是个哲学用语,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当然,要想理解它,得从它相对的一个词来解释,也就是质料。我们认为,一物为一物,一事是一事,必定是形式和质料构成的。只有形式而没有质料的事物不存在,当然,也不存在只有质料而没有形式的事物。质料是什么呢?组成一个事物的内容,比如组成桌子的木头,木头就是质料,那么桌子叫做桌子而不叫木头或者一堆木头,那是因为它有一个形式,这个形式就是桌子。脱离了质料,比如我们用嘴说,这里有一个桌子,其实并没有,那么正常人一般都不会假装真的看见一个桌子了。比如说,画饼充饥,就是一个形式主义的事情,我在纸上给你一百万,你并不会脱贫。这些道理大家都懂。

在思想很纯朴的年代里,搞形式主义是没有市场的,因为形式主义最怕的就是傻子,你给我钱我都不要,我就要大米!拒绝一切通过形式而创造出来的东西,纯粹的原生态!但是这种落后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人人都活在通过形式而创造出来的发达世界里。形式相比较于质料,有一个优势,那就是质料不会变形,形式可以随意变形。一个木头可以做桌子,也可以做筷子。在世俗的意义上说,质料相当于原材料,比如能源,农作物,形式就相当于汽车,房子等等。形式创造了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和生活方式。只有形式才能赋予质料意义,在没有人类之前,大自然的形式由未知的力量提供,而在人类出现之后,这个力量就在人类的手中了。所以,形式是形成和构造的意思,无所谓好坏。但是一旦成为一种主义,它就有问题了。

主义是什么东西呢?根据字面的翻译,就是把某某当做第一真理,绝对真理。这个大家应该不陌生,因为我们从小就是这么被告知的,是在一种主义中长大的。如果我们信仰宗教,把神当做绝对真理,可以理解。如果我们是唯物论者,把集体当做绝对真理,可以理解。如果我们是唯心论者,把自由当做绝对真理,可以理解。但是我们把形式当做绝对真理,很多人估计也接受不了,心想这个词居然也配?其实不是这么问?应该是人有什么资格,把这个那个当做绝对真理?真理如果是个东西,那它必然归某某拥有,归某个人,或者归每个人,或者归神,只要谁拥有了,谁就是神,而神不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形式没有错,错就错在主义。

⑷ 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教育的意义是让人明白作为一个人需要对人类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一个专人只有明白自属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成为一个有用的人的前提,只有完成自己责任和义务的人才能成为一个有用的人。这就是教育的目的。而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教育的主要内容。

教育就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系统地传授知识和技术规范等的社会活动。教育的根本价值,就是给国家提供具有崇高信仰、道德高尚、诚实守法、技艺精湛、博学多才、多专多能的人才,培养和养育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劳动力,培养合格公民,为国、为家、为社会创造科学知识和物质财富,推动经济增长,推动民族兴旺,促进人的发展,推动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

教育在社会中起着相当重要作用,而教育又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等,这些教育加在一起对孩子的引导作用相当重要。

⑸ 公司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强化管理、提高保安员的思想和专业水平,确保公司人员、物资财产安全。同时对保安队伍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管理职责3.1 行政部是保安队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个保安队伍的管理指导和建设;3.2保安组长是全体保安员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3.3保安领班负责本班次厂区的保安管理及安全管理;3.4保安员的管理职责:3.4.1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所管辖区的正常秩序;3.4.2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3.4.3纠正服务区内违章行为,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交服务区主管部门;3.4.4做好管辖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4.保安管理工作内容与要求4.1保安员的上岗条件4.1.1保安员的基本条件:年龄在20岁至40岁之间,身高1.70米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军人或具备保安工作经验者;4.1.2保安员的素质要求:热爱保安事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良好的观察力、分析判断力,会做群众工作;沉着机智多谋,英勇善断;体魄健全。4.2保安员的权力4.2.1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有权进行验证、检查;4.2.2对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4.2.3对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4.2.4有权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并向上级报告。4.3保安员禁止从事的行为4.3.1保安员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无人身搜查权,不得扣押或没收他人证件和私有财物,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4.3.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4.3.3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4.4保安员的纪律4.4.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在保安权限范围内进行保安服务;4.4.2加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员职责,做到准时上岗,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上班时间不喝酒、吸烟、 做私事,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亲友,非当值保安人员,未经保安组长允许不得在岗位上长时间逗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4.4.3做到文明执勤,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办事公道,热情为客人和员工服务;严禁出现刁难人,打骂人,侮辱人格的行为;增强互助互爱,共同提高,维护队伍内部团结;4.4.4对进出物资严格按公司《物资出厂放行管理规定》执行,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原则, 是非分明。不被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腐蚀,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及纵容包庇坏人、陷害好人;4.4.5严守公司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及客户的一切文件、数据。 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4.4.6爱护公司财物,遵守公司设施与场地的使用守则,保安员损坏公司的财物或设施,公司可按被毁坏物品价值扣除相应工资作为赔偿。严禁滥用职权、监守自盗或勾结他人偷盗,如犯有偷窃行为,将会被立即开除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4.7保安须廉洁奉公,所有保安人员在遇他人赠送礼物(礼品、红包等),必须第一时间礼貌向其拒绝,在对方非留下不可的情况下,需第一时间向领班汇报并作好礼物收受详细记录,绝不允许私自处理外来礼物。4.5保安员日常管理工作要求4.5.1保安员着装要求4.5.1.1保持制服整洁统一。夏服:上衣扎入裤内、打领带;冬服:内穿衬衣、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冬季与夏季工作服不能混穿;不得戴歪帽、敞开外衣,卷裤脚、衣袖;领带必须束紧,武装带必须扎紧并按规定佩戴厂牌、肩章;4.5.1.2制式外衣衣袖、衣领处不得显露个人物品,服装口袋里不得装过大过厚的物品以影响外观;4.5.1.3着制服时要统一穿黑色皮鞋和深色袜子,保证无脏物,皮鞋黑亮干净;4.5.1.4非上班时间或非公差,不得着制服外出;
4.5.1.5每个班次的保安服装必须统一,要换装整班全体队员需全部换装必须着装统一;正确佩戴工作证(统一左胸袋口盖1/4处);精神饱满,面带微笑,姿态良好;举止文明、大方; 不袖手、背手,不将手插在衣袋里。4.5.2保安员仪容仪表要求4.5.2.1仪容仪表端庄,不得蓄长指甲,不准烫发、染发,留长发、胡须;
4.5.2.2不准佩戴饰物上岗,当班时不得将任何物体夹于腋下;4.5.2.3站立时,按军姿标准站立(立正或跨立),不准依靠墙壁或其它物体;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不得前顶后靠;4.5.2.4上班行走时用正规齐步,步速按军训内容规范要求;两人行走时,不得勾肩搭背;4.5.2.5不得在岗位上出现吹口哨、哼歌、跺脚、伸懒腰等有伤风雅之行为; 4.5.2.6态度自然、大方、热情、稳重、有礼貌,上级领导、客户、高级访客经过时必须敬礼;4.5.2.7执勤时,必须以理服人,处理问题要保持冷静,语气温和、婉转,不能和对方发生冲突;
4.5.2.8工作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要“请”字当头,“谢”字当尾,谦意不离嘴;切忌粗言秽语,不得讥笑或不理睬客人,不准与客人争吵。4.5.3保安员的工作技能要求 4.5.3.1能熟记厂区的基本情况;熟悉厂区内消防设施及通道的具体情况;4.5.3.2能准确填写各种表格、记录;4.5.3.3能熟练掌握操作相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如电梯、厂区大门、各种灭火器材等。 4.5.4保安员站岗及巡逻要求 4.5.4. 1站岗a) 南大门:为树立公司良好的窗口形象,在白班(7:30---19:30)必须保证有1人在外站岗,其中7:30—12:30、13:30——18:30必须以跨立姿势站在岗台上(由该岗位两队员自行轮流换岗);b) 北大门:员工上下班时需保证两人在外维持秩序并进行安全检查,遇外来人员、车辆较多时必须有1人在外执勤、指挥。4.5.4.2 巡逻a) 巡逻人员必须清楚厂区内的设施及具体位置,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并上报;b) 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声响、闻到异味,应立即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上报上级领导或及时知会各相关部门); c) 对巡视情况要详细记录; d) 巡逻范围:厂区内各区域和厂区外近围墙地带; e) 巡逻的时间和路线,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时间不定时,路线常变换”的原则;f) 在巡逻的方法上,可采取徒步、骑自行车巡逻与站立观察相结合,重点部位潜伏与听相结合。4.5.5保安人员交接班要求 4.5.5.1接班保安人员提前10分钟在南大门前的广场列队集合;
4.5.5.2接班领班负责整队,清点上班人员是否到齐,领班不在时可由组长指定人员负责带队;
4.5.5.3整理着装完毕后,领班进行接班前讲话,交待当注意事项,然后整队(领班要将每次班前训话作好记录,每周交到组长处汇总)。4.5.7消防管理要求:保安员身兼义务消防员,在平时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消防技能的学习培训并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在发生火灾时应全力配合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灭火抢救工作。5.保安员处理问题的原则、方法5.1处理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办事,执行制度,不徇私,以理服人”;5.2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应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对一般违反法规的问题如纠纷,可通过说服教育办法解决,分清是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对一时解决不了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急,可顺不可逆”尽力劝开,耐心调解把问题引向缓和,千万不能让矛盾激化,不利于问题解决;5.3在处理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情节明显轻微不需处罚的,可当场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应处罚的,交公安机关处罚;对个别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把犯罪份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6.培训为培养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保安队伍,必须对保安人员进行常规性的军事化、规范化的学习和训练。保安培训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体能培训、军事训练、消防培训等。所有学习及培训课程属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保安员必须积极参加,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如有怠工或私自不参加者按公司规定从严处理。

⑹ 发达国家是怎么处理人口老龄化的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根本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壮大国家经济实力。但是老龄化问题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处理的好,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处理不好,则可能成为制约因素。根据我国确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结合老龄工作的实际,特提出21世纪前十五年的国家老龄工作宏观政策措施建议。
1、 将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长期规划。我们提出 健康老龄化战略内涵,主要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内容,这是对中国老龄工作的综合概括,是促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好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体思路。具体建议是:
第一,提高对老龄化问题的认识。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强调我国人口 老龄化趋势加快的严峻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紧迫性,以及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思想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
第二,明确国家老龄工作的方向。将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纳入国家"十五" 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结合经济发展进程和城乡不同情况,精心设计和构筑我国老龄的工作体系,明确提出目标要求、工作重点、投入力度、检查标准。
第三,落实到各地的发展计划中。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本地区老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采取分工负责和齐抓共管方式,对老龄工作有管理、有服务、有措施、有检查。
2、 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道路。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 区养老服务网络为辅助,公共福利设施养老手段为补充,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把老年人自身、家庭、社会和国家作用有机的组合起来,使之发挥出最佳效用。具体建议是:
第一,居家养老环境。为了使老年人起居方便,住宅设计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和满足老少户可分可合的需求,公共设施要安排方便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使得绝大多数老年人生活在自己的家庭里,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具有尊老敬老传统的家庭养老体系。
第二,加快社区老年服务建设。在城镇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趋势,合理规划社区蓝图,使老年人能就近得到咨询、购物、清扫、陪伴、护理、紧急救护等各种服务,并为老年人学习、文体、康乐、交往等社会活动的需求提供条件,逐步建成适合城乡不同特点、多层次、多功能、多项目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体系。
第三,适度发展公共养老的福利设施。对政府设立的敬老院等养老、安老机构和设施,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公共福利机构抚养的老人情况,政府要继续增加投入,努力改善设施条件,逐步提高居养水平。鼓励和扶持社会民办公共养老设施,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福利性公共养老设施,形成对家庭养护困难老人的救助保障体系。
第四,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相对独立的养老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征收、给付、营运和管理,用发国债形式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全额按期予以支付。农村要逐步推行自我储蓄和家庭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积极推进城乡养老、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起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3、 积极发展老龄产业。老龄产业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而 形成的产业,既包括生产性产业,也包括服务性产业,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发展老龄产业,一是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满足老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目的;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经济规律办事,三是要保证养老费用的合理使用,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能力。具体建议是:
第一,市场机制带动老龄产业发展。国家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一些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开发生产适用对路的各种老年用品,鼓励和引导老年产品市场的发展。经济管理部门应运用市场机制,制定一些必要的优惠政策,扶持具有福利性质的为老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以老龄产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城乡养老社会化服务要逐步走产业化发展路子,在财政给予必要资助的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启动老龄产业机制来兴办社会福利设施,实行谁投资谁管理,依法进行经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努力降低为老服务产业发展成本。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发展老龄产业,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发展老龄产业的资金,努力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金融杠杆作用,在税费征收政策上,考虑扶持为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4、加快完善老年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应是下个世纪老龄工作重要内容。具体建议是:
第一,加大有关老年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法律部门要坚决制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合理调整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老年人之间的关系,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二,加快完善老年立法步伐。在2005年左右时间,国家要尽快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老年人福利等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老年人的生活获得切实保障;在2010年左右时间,制定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法、新的老龄事业发展纲要等大部分老年法律法规,形成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的老年法律体系。
第三,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加大宣传普及老年法的力度,将老年人法规列入国家普法教育计划,加强执法检查监督,积极开展老年人的守法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表彰敬老养老先进典型,依法惩处残害和虐待老人行为,营造出健康老龄化的良好社会环境。
5、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老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具体建议是:
第一,加强党中央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在2000年前,以党中央名义发布公开信或文件,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和广大党团员从战略高度和政治高度做好老龄工作。将老龄工作纳入到每年三月全国人代会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内容,及时对我国老龄工作进行重大部署。
第二,健全政府的老龄事务管理机构。国家应尽快成立高层次的老龄事务议事协调机构,通盘制定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将中国老龄协会改组为国务院直属的老龄事务管理局,作为国家老龄事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授权行使必要的行政职能,理顺老龄工作管理系统的体制,充实老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老年人工作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第三,扩大老龄工作社会化服务队伍。安排部分下岗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的志愿力量,承担起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有关工作,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低龄老年人开展自助服务。在一些大学对老龄专业管理人才进行培养,加强老龄科研机构建设,组合各方面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健全立法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老龄事务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推动老龄事业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战 略 对 策

1、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 实现老年人与其他人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 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救济
3、 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 老年福利服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 务的硬件和软件建设
4、 建立和完善老年法规体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章50条
5、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安老、养老安全网 家庭保障安全网 社区养老服务安全网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安全网 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机构养老为补充养老机制
6、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营造健康老龄化的环境

工作思路:三个意识 三个体系 两只队伍
工作目标: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战略目标: 促进健康老龄化,实现人人享有健康,老年人健康长寿

⑺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7)法制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⑼ 中国邮政管理局官方网站

准确说法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的网址是:http://www.spb.gov.cn/

登录该网站,就可以了解到国家邮政局的相关机构信息及动态、政策、监管、服务等内容。

(9)法制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国家邮政局机构设置

国家邮政局机构分为:

①办公室(外事司):主要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信访、政务公开、系统财务管理等工作。

②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提出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起草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指导行业法制建设;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建议。

③普遍服务司(机要通信司):主要负责提出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标准;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依法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提出邮政行业价格服务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拟订普遍服务和保障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④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督管理司):主要负责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监管集邮市场。

⑤人事司:主要负责拟订机关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邮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国家邮政局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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