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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2021-04-23 20:36:26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竞赛

选择题(1、2题为不定项选择;3—题为单选) 2、消防“热心手语”的内涵有() A、热心提醒 B、暖心祝福 C、紧握平安 D、绝不放手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 )起施行。 A、 2008年10月28日 B、2008年11月9日 C、2009年5月1日 4、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 A、谁主管,谁负责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5、(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 C、公安部消防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A、经济建设规划 B、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 )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公安部消防局 C、国务院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 )负责实施。 A、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主要单位 9、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 )监督管理。 A、当地人民政府 B、其主管单位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0、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消防环境 B、公共设施 C、消防设施 11、任何单位和(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个人 B、男性公民 C、成年人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A、消防安全检查 B、消防宣传教育 C、灭火演习 13、《消防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的内容。 A、考试、考核、培训 B、考核、教学、管理 C、教育、教学、培训 14、《消防法》规定,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 )。 A、维护消防安全 B、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C、对消防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15、《消防法》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A、发挥各自优势 B、根据实际 C、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16、《消防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Ⅱ 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我们应如何做

作为个人要遵守所处场所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单位要以四个能力建设为核心,建立必要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预案,然后让机构运行起来,把规章制度贯彻下去。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配套规定的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消防规划]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没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 [消防没汁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 [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 [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第四十六条 [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交通优先]
第四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 [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 [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专门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
配套法规
火灾预防
消防监督
消防组织
附录
……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Ⅵ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奖知识竞赛

一、 单项选择题:
1、 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 消防法规定,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 )责任制。
A、防火安全 B、消防安全
C、公安机关 D、公安消防机构
3、 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 B、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D、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 (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A、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政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应急救援 B、灭火救援
C、抢险救援 D、火灾扑救
6、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 )监督管理。
A、主管单位 B、上级主管部门 C、属地公安消防机构 D、法定代表人
7、 ( )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A、城市人民政府 B、县以上人民政府 C、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D、各级人民政府
8、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 )、培训的内容。
A、教科书 B、教学 C、教材 D、学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 )规定。
A、国务院 B、公安部消防局 C、全国人大 D、国务院公安部
10、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A、法定代表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建设单位 D、公司员工
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 )。
A、消防演练 B、反恐演练 C、地震演练 D、消防宣传
1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A、卫生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地方人民政府
D、公安机关
13、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A、消防车通道 B、人行道
C、疏散通道 D、消防水源
14、 (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城市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15、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 )的应急救援工作。
A、人员生命为主 B、公共财产为主 C、群众财产为主 D、重要物资
16、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A、全国 B、省级
C、联合国 D、市级
1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A、街道办事处 B、社区
C、居民委员会 D、城市街道办事处
18、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有偿 B、无偿
C、视情 D、有偿或无偿
19、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划定警戒区,实行
( )交通管制。
A、局部 B、全城
C、临时 D、全市
20、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统一领导。
A、公安机关 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城市人民政府
21、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 )收取任何费用。
A、可以 B、必须
C、不得 D、视情
22、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 )给予补偿。
A、人民政府 B、单位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街道办事处
23、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A、县 B、乡镇 C、市 D、区
2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 )措施。
A、责令停产停业 B、报请当地政府查封 C、临时查封 D、强制
2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 )的监督。
A、政府部门 B、团体
C、公民 D、单位

Ⅶ 急需最新最全面的消防基础知识(物质燃烧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谢谢!

燃烧的基本条件

任何物质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助燃物)、温度(火源)。进一步研究表明,对有焰燃烧,因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作中间体,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因此,有焰燃烧的发生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温度和链式反应。(1).可燃物

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称可燃物,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可燃物按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类。从数量上讲,绝大部分可燃物为有机物,少部分为无机物。按其所处成分,又可分为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三大类。对于这三种状态的可燃物来说,其燃烧难易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气体比较容易燃烧、其次是液体、最后是固体。

可燃物是燃烧不可缺少的一个首要条件,是燃烧的内因,没有可燃物,燃烧就根本不能发生。(2).氧化剂

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氧化剂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通常我们指的氧化剂是指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此外,还有能够提供氧气的含氧化合物和氯气等。(3).温度(火源)

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与助燃物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了解火源的种类和形式,对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Ⅷ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后的思想认识及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上岗前要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训练,使场所全体人员都应该熟知必要的消防知识,做到“四懂四会”,四懂即:懂得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群众,会扑灭初期火灾。同时,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Ⅸ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什么时间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3、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培训课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

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4、维护公共安全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ga/O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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