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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23 04:41:34

Ⅰ 结核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1.及时接种卡介苗

结核病的预防可通过建立系统的防治机构、发现和治疗病人、卡介苗接种和化学方法来预防。

各级防疫机构是负责组织和实施对结核病治疗、管理、预防和普查的专业机构,如制定防治规划,培训防痨技术力量,开展防痨宣传,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对服务性行业、学校、托幼机构及儿童玩具及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和消毒。各医疗单位在医疗活动中要及时发现结核病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查出必治,治必彻底。

新生儿出生时应及时接种卡介苗,5年后结核菌素试验转阴时补种,直至15岁。新兵、学生和工作人员在进入结核高发区时,必须接种卡介苗。对已患肺结核、急性传染病愈后未满1月或有慢性疾病者不应接种卡介苗。

感染结核菌后,在发病前服用异烟肼可有效预防结核病的发病。对新感染结核菌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存在发病高度危险因素同时结核菌素试验阳性的人使用有一定疗效,剂量为每天300毫克,连用一年。2.结核病人的饮食原则

结核病是一种慢性消耗性疾病,蛋白质分解代谢显著增强,常常出现蛋白质、热量不足。所以,对结核病病人要进行增加营养和调节饮食的治疗。在结核病化疗时代以前,富人患结核病尚有痊愈的可能,因为他们有条件得到好的饮食和休养环境,而穷人患结核病几乎都是死路一条,因此,结核病有富贵病之称。随着化疗时代的到来,结核病的化疗已广泛开展,杀死结核杆菌的药物有很多,治疗效果也很理想,但仍不能忽视饮食的调理。合理的营养可增加机体免疫力,促进结核病的康复。3.室内空气消毒

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可进行室内空气消毒,目的是清除或杀灭存在于空气中的各类病原微生物,以预防由于空气媒介引起的各种呼吸道传染病,同时也使室内的家具、物体表面免受空气中存在的病原微生物的污染。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百日咳、肺结核、肺炎、麻疹、水痘、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疱疹病毒与腺病毒感染等都可通过空气传播。

室内空气污染要比室外高2~5倍,严重的甚至高达上百倍。其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飞沫,人在深呼吸、说话、打喷嚏时,会将人口腔、咽喉部位的寄生微生物以飞沫的形式散布到空气中;二是人的皮屑与尘埃,随着人在室内的活动,皮屑与尘埃可悬浮于空气中污染空气,特别是家中有病人时,在空气中可查找到相应的病原菌。

Ⅱ 求一篇 2011年乡镇卫生院结核病工作计划 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宣传资料

2010年在全乡上下齐心,全体职工积极努力奋斗,以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为目标,结合我乡实际,圆满完成了工作目标合同所规定的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目标合同为基础,抓好全乡结防工作。
签订的目标合同,是全年的工作基础;是完成各项任务的保证;全乡的防痨工作,则是结防工作目标和控制全乡结核病疫情的要点;正是推动全乡结防工作跨上新台阶的一个良好开端。今年结防工作上下齐心,全体职工积极努力奋斗,保持结防工作的稳定,并且把全乡防痨工作当作我院的重要任务来抓。领导积极带头,工作不分份内份外,只要对全乡结防工作有益,对控制我乡结核病疫情有利,都努力争取做好。通过学习,全乡医务人员进一步充分认识到了控制我乡结核病疫情的重要性,增强了紧迫感。深入了解情况,齐心协力,促进我乡防痨工作的开展。不辞辛苦,不计较个人的得失,走村串户,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防治结核病的知识。对项目管理病人实行药费减免和不住院化疗,使经济文化贫穷落后的农村结核病患者有了医治的机会,使边远山区因交通不便或经济困难的患者也能不住院而得到及时彻底的治疗,使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政府和医务工作者对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使结防人员防治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锻炼和提高。

二、宣传工作
鉴于全球结核病流行的回升,世界卫生组织于1993年宣布了全球结核病紧急状态,号召全球紧急行动起来,加强结核病控制工作。并把每年3月24日作为“世界结核病防治日”。我国卫生部将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管理提升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并将肺结核列入“十五”期间五个重点疾病之一。掌握时机,加强宣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我们除了在 “儿童计免日”等上街宣传外,还积极组织在“3.24”开设专栏进行结核病知识咨询。通过发放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材料,提高了人群对结核病知识的了解。

三、督导访视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1日已登记结核病人5例,目前正在治疗5例;村医督导治疗5例,服药卡按时填写5例。

2010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1日共推荐结核病可疑症状者10例至县结防所检查。

四、存在问题
1、我乡结核病疫情严重,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使部分领导和群众仍然对其认识不足,大部分医疗单位领导和医院的医务人员仍然不了解现代结核病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治疗方法。
2、结防机构和人员不稳定,使工作不能开展。

3、归口管理仍然末解决,很多肺结核病人到医院或普通诊所治疗,由于经济困难和不规则治疗而形成耐药,难治复治病人增多。
4、业务学习抓得不紧,没有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专业学习。

Ⅲ 结核病服务管理考核情况反馈

第九章 培训 2.1 国家级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按计划举办各类国家级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省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2.2 省级根据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按计划举办各类省级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地市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2.3 地(市)级根据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按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县级培训师资及其它技术支持。2.4 县(区)级参加上级业务单位组织的培训;组织对基层医生和防治人员的培训;考核培训效果。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包括负责规划管理、患者发现及治疗管理、统计监测、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督导、师资培训、健康教育的人员。3.2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结核病网络报告、登记、转诊及诊断治疗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防保科/传染科、呼吸科/内科、放射科、检验科人员等。3.3基层网络包括乡镇(社区)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和结核病患者督导服药志愿者等。 4.1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项目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规划及项目管理、结核病流行病学、督导方法、规划实施的考核与评价、应用性研究等内容。4.2患者发现及治疗管理:结核患者的发现方式、登记报告、转诊和追踪、诊断与鉴别诊断、化学治疗、抗结核药物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治疗管理等。4.3实验室:实验室检查方法、实验室质量保证和生物安全等内容。4.4登记报告和监测:结核病的登记报告、监测、报表的填写及分析、网络直报和专报及监测系统管理等。4.5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概论、健康促进方法、健康促进工具的应用等。4.6药品管理:抗结核药品的需求测算、抗结核药品的管理、抗结核药品的运输及保管、药品管理的督导及评价等。4.7财务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督导及检查等。4.8师资培训:培训需求调查方法、培训设计、培训方法应用、培训评估等内容

Ⅳ 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一章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
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3.1 国家级
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
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
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
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
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
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
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
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
3.1.2.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
3.2.1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2.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2.3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2.9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2.10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2.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级
3.3.1根据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3.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协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3.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3.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3.3.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3.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3.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3.9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3.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3.3.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区)级
3.4.1根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4.2承担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
3.4.3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价。
3.4.4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3.4.5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在地(市)组织下开展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实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
3.4.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
3.4.7制作、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4.8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按照药品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及时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
3.4.9 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3.4.10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社区)级
3.5.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3.5.2 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5.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3.5.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5.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3.5.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3.5.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6.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3.6.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6.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6.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3.6.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3.7 医疗机构
3.7.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3.7.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3.7.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3.7.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参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建设标准提供工作用房,保障人员和工作等经费,配置相应仪器设备。
4.1 设备参考清单
4.2 房屋参考标准
实验室:各级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实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诊室:开展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必须设有诊室和处置室。
X光室:根据X光机的大小,配备充足的房舍,保证满足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药品仓库和药房:各级建立符合标准的药品仓库;负责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要有药房,保证方便患者领取药品。
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具备安置计算机的足够空间,通风良好。
资料保管用房:具备存储档案、病案等专门用房。
其它办公用房:根据使用目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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