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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22 20:08:59

㈠ 如何才能进入广电总局工作公务员考试么

不全是
其中:
宣传管理司
电影管理局
社会管理司
人事教育司
计划财务司
科技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法规司
电视剧管理司
保卫司
直属机关党委
总局工会
离退休干部局
为总局机构,是公务员编制;

无线电台管理局
中国电影资料馆
机关服务中心
电视艺术委员会
剧本策划中心
监测中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广科院
培训中心
为总局直属单位,是事业单位。
具体看招录详情。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
(三)规划发展司(改革办公室)。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综合业务司。
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拟订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宣传司。
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新闻报刊司。
承担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八)电影局。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出版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十)电视剧司。
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十一)印刷发行司。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司。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数字出版司。
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五)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拟订“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版权管理司。
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七)进口管理司。
承担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依法管理境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以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科技司。
拟订新闻出版及印刷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十九)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对外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承担国际文化协定中有关项目的执行工作。
(二十一)人事司。
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十二)保卫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管理机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和核心机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新闻出版系统直属单位
· 人民出版社
·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 新闻出版报社
·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监测中心)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 新闻出版总署机关服务中心
· 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
·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
· 中国印刷博物馆
广播影视系统直属单位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 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
· 总局监管中心
· 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
· 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
· 广电总局信息中心
· 广播科学研究院
· 广播电视规划院
· 中广电设计研究院
· 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
· 电视艺术委员会
· 广播艺术团(电影乐团)
· 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电影资料馆)
· 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
· 电影数字节目中心
· 电影资金办
· 总局机关服务局
· 广播影视研修学院(总局党校)
· 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
· 广播电视出版社
·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 中央新影集团
· 电视剧制作中心
· 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
· 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 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
· 中国广播交响乐团(爱乐乐团)
·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 中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新闻出版系统行业协会
· 中国出版协会
·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报业协会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记者协会
·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 中国音像协会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 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即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呼号为CCTV-6):中央电视台,因历史遗留问题,仍然以CCTV-6作为频道呼号)。
(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高清频道(即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高清频道,呼号为CCTV-6HD):与CCTV-6同步播出,以CCTV-6HD作为频道呼号)。

㈢ 广播电视局的部门

办公室
保卫处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外事、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视行业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等工作。协调并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和核心机密、要害岗位的安全;指导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总编室
实施对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局长组织制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指导市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的规划。该室为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行政管理
拟定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省内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的报批工作;负责省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发放和吊销省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相关进口节目的审核和报批。
计划财务
编制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全局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审核其完成情况,审定专项经费并检查落实;负责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科技处
组织拟定全省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省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科技管理和科技交流工作。
人事处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进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㈣ 广电局公务员考试要考哪几门

二门,《行政能力测试》与《申论》。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㈤ 什么样的内容会被广电整改

有自媒体称视频平台收到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将《papi酱》系列作品下线,原因为“以直接、暗示、辱语等方式表述粗口、侮辱性语言内容较多”。
那么,什么样的内容会被广电整改呢?我们先来看广电审核制度的一些规定:
1、主人公不能太花心,小三不能有幸福;
2、80后未婚生子情节一律绕道;
3、拒绝鬼魂,“异能”人士只存在于儿童剧;
4、校园内不能有早恋,不能有暴力等等都成为严格审批的对象。
5、婚前不能同床;
6、不许出现我军色诱敌方、金钱方式获取情报以及红色刺杀类情节;
7、情感故事类节目不得展示丑恶、迷信;不得展示因亲情矛盾、家庭纠纷导致的极端行为、过激言论;
8、情感类节目禁止使用“测谎仪”;
…………
总的来说,中国人多年的禁欲思想已经深入骨髓地植根在了意识形态里,广电总局只是一个最直接最表面的体现。随着社会的进步,相信尺度会越来越开放。
所以有声讨广电的工夫,我们更应该检讨自己的内心是否像我们嘴里说的这样光明磊落,然后努力让这些腐旧的思想在下一代下下一代的心里慢慢消去。广电总局删掉的那些,其实也是中国各个角落很多我们看不到的人他们不想看到耻于看到的。

㈥ 国家广电总局里的职员都属于公务员吗

不全是
其中:
宣传管理司
电影管理局
社会管理司
人事教育司
计划财务司
科技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法规司
电视剧管理司
保卫司
直属机关党委
总局工会
离退休干部局
为总局机构,是公务员编制;
无线电台管理局
中国电影资料馆
机关服务中心
电视艺术委员会
剧本策划中心
监测中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广科院
培训中心
为总局直属单位,是事业单位。

㈦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的科室简介

1、信息化推广办公室
2008年,联合天诚集团并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教育中心、全国网络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认证考试中心、中国铁道出版社等单位各自资源而组建。重点围绕互联网、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数据库等企业信息化相关领域开展专题研究、培训活动、教材编制等跨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业务。
2、双新人才计划办公室
2009年4月,与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合设立,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中小协会等为支持单位。主要通过开展提高大学生新知识新能力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搭建校企交流平台,提升大学生就业与创业能力,探索大学生就业指导培训与企业需求相结合的新型就业服务模式。
3、企业理财办公室
2009年5月,会同广东理财研究会共同发起组建,主要定位于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ICMA)以及设在英国雷丁大学的ICMA中心开展战略合作,共同在中国境内开展企业理财顾问师的培训与认证活动。同时,开展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投资科学决策以及企业现状及需求调研、组织翻译国际最新专业文献、开发专业性系列培训教材等工作。
企业理财顾问师,Corporate Finance Consultant Certificate (CFC)是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公从业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企业投、融资等顾问服务的人员而设计的公司金融认证资格体系。
4、中国呼叫中心产业能力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组
2009年6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函复同意,以培训中心为平台采取开放联合的方式联合我国有关呼叫中心产业园区、运营企业、技术设备供应商和专业培训机构而组成。主要围绕编制符合我国特点且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呼叫中心行业标准组织开展相应能力建设活动。
5、中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2009年12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支持下,联合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国矿业资本》杂志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主要是通过整合各相关资源,采取多样化方式共同搭建推动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开放型、国际化智力支持平台、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及培训平台和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平台。
6、中国古城镇保护与特色旅游开发促进办公室
2010年7月,由培训中心、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和国家广电总局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共同发起设立。以促进提升我国古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重点开展涉及古城镇保护和特色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旅游项目策划、品牌培育等领域咨询和服务。
7、国际贸易标准化培训项目工作组
2010年11月,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发起设立。工作组将会同国内外相关部门、企业和高校共同实施以国际贸易标准化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专业化培训、教材编制等工作。

㈧ 文化广电新闻局职能

文化广电新闻局是三局合一的,最早合并的是上海“文广”。
三局合并后,并不是以哪个单位为主导,而是把三个局的业务统一起来。新组建的局的一把手,也许由原来的某个局的一把手担任,也许外派。原来各局的一把手还享受原来的级别和待遇,不过也许有的调任它职。
文化广电新闻局职能=文化部+广播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电总局的介绍:广电总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为广电部。主要职能是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广播电视媒体。广电总局由中宣部和国务院领导。
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有: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另:地方的文化局+出版局+广播电视局都在国家大政方针下,根据地方情况做局部调整如下:

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工作、文物工作和广播电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和广播电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试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全面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在新闻宣传、电视制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舆论导向和宣传管理工作。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直接领导和管理昆山市广播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组织、指导全市的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创作及制作。
六、依法管理,监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大屏幕;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及对社会上设立的闭路电视、公用天线系统进行审核和管理。
七、指导各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维护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依法对危害广电网络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数据网的建设、开发及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审批、审核,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电视的对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访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片)等事项。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文物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规划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市考古事业、文物市场等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述单位申请设立的初审、申报和年检工作。
十五、贯彻中央、省、市“扫黄”“打非”工作精神,负责制订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阶段行动方案。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局职能:
一、 出版业管理 二、 印刷复制)业管理 三、 出版物发行管理 四、 著作权行政管理 五、“扫黄”“打非”工作 六、其他工作

㈨ 哪位有国家广电总局在2010年末发布的《关于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原文啊急等!!!!

《关于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办《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广播影视工作实际,现就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纪录片以影视手段记录和表现人类社会和自然世界的历史及现状,以其特有的直观真实感、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独特的审美价值,深受广大观众喜爱。国产纪录片是形象展示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文化传播载体。纪录片产业是重要的文化产业。大力推进纪录片产业发展,对于展现祖国发展变化,传承民族优良传统,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纪录片产业日益受到重视,创作生产日趋活跃,产量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优秀作品,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纪录片产业整体水平不高,产业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总体规模偏小,产品种类、样式偏少,优秀作品不多;体制机制不活,面向市场的策划、制作、营销能力有待提高;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走出去都亟需加强。必须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纪录片产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我国纪录片产业现状和问题,积极借鉴国际纪录片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尽快提升我国纪录片产业的整体水平、发展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争取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走出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点和规律,认真按照中央关于振兴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影视产业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以发展为主题,以繁荣创作、提高质量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着力建设产业体系较为完善,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主导作用明显,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努力多出优秀作品,逐步实现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变、弱势产业向强势产业的转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纪录片产业发展之路。
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准确把握纪录片的意识形态和产业双重属性,充分发挥纪录片的审美娱乐和认知教育双重功能,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必须坚持面向市场,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产业良性循环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内容形式、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解放生产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建立健全产业政策法规,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保障纪录片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大力繁荣创作生产。
繁荣创作是纪录片产业发展的中心任务。要在保持数量增长的同时,更加突出提高质量,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努力推出更多精品力作。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引导创作生产记录社会历史发展重要进程,展示当代中国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中国优美自然风光,传播科学思想文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纪录片,积极鼓励各种题材类型、各种表现手法、各种艺术风格纪录片的创作生产。中央和省级国有影视机构每年要有规划、有重点地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纪录片精品。积极扶持重大革命和历史、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现实、农村、科教、少数民族等题材纪录片的创作生产。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重点国产纪录片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对优秀国产纪录片给予奖励。参照国产电影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做法,实行优秀国产纪录片推荐制度。加强和改进有关国产纪录片的政府评奖,强化政府评奖对纪录片创作生产的正面引导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文艺批评,努力营造良好创作环境。
(二)建立健全市场体系。
扩大纪录片的电视播出,对播出纪录片的专业频道、栏目予以政策支持和鼓励,支持和鼓励地方电视台上星频道和地面频道开设纪录片栏目,增加纪录片播放。扩大国产电影纪录片放映规模,采取措施将优秀国产电影纪录片推向主流院线和主要影院,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数字电影纪录片专门放映场所,在高校建立数字放映院线播放优秀国产电影纪录片,在广播影视网络媒体推出国产纪录片展播展映平台。支持国产纪录片在IP电视、手机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媒体播出。按照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办好纪录片相关节展,扩大规模,打造品牌,活跃交易,增进效益,使之成为国产纪录片展示、交流和营销的重要平台。
(三)积极推进改革创新。
以国有广播影视机构为主体,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着力培育实力雄厚、资源充足、创作力量强、制作水平高的国有纪录片市场主体。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的精神,重点培育一批电视纪录片制作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的电视纪录片生产。合并重组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和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科教节目制作中心),建设国家级纪录片生产制作基地,充分发挥其在纪录片产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作用。在坚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鼓励国有纪录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民营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纪录片生产经营。外商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纪录片生产企业,中外合作摄制纪录片需按程序报批。认真贯彻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纪录片风险投资机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运用数字、网络、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不断增加纪录片制作的高科技含量,努力提高纪录片质量。
(四)加快走出去。
切实把国产纪录片作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重要方面,紧紧围绕贯彻中央关于提高文化软实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国产纪录片走出去战略。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惠政策,加大对国产纪录片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优秀国产纪录片打入国际市场,创建中国纪录片品牌形象。加强国产纪录片海外营销机构和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纪录片机构以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在海外兴办纪录片发行、中介实体,建立国产纪录片海外市场运营、调查研究、信息服务机制,及时掌握和发布国内外纪录片市场动向和交易信息。积极推进我国纪录片上星频道在境外落地,积极组织优秀国产纪录片机构参加境外高水平影视节展。将引进与出口结合起来,坚持以进带出,更好地促进国产纪录片出口。探索中外纪录片行业交流合作有效机制,积极鼓励中外机构合拍纪录片。
(五)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相关人才培养、发现、使用和激励机制,重点培养纪录片策划创作人才、摄制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特别要培养既懂创作生产又懂市场运营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纪录片人才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录片人才专业培训和国际交流。切实加强对青年纪录片创作与经营人才的引导扶持,坚持走正道、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着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端正、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录片产业骨干力量,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纪录片的管理,坚持以管理保导向保安全、促改革促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纪录片制作经营管理,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制作电视纪录片,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机构可制作电影纪录片。规范电视纪录片产品准入管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电视纪录片发行许可制度,未获得《电视纪录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纪录片不得发行播出。加强电影纪录片发行播映管理,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纪录片不得在影院放映和电视播出机构播出。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管理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电视纪录片播出调控和引进管理。引进电视纪录片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获得《电视纪录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播出,播出机构引进纪录片与其国产纪录片生产、播出、出口业绩挂钩。对引进境外纪录片实行总量控制,现阶段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每天播出国产纪录片与引进纪录片比例不低于7:3,以后随着产量质量的不断提高,逐步加大国产纪录片的播出比例和播出时间。
切实加强个人拍摄纪实性视频作品管理。各级电视机构播出个人拍摄纪实性视频作品,必须事先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凡违反相关规定、格调不高、内容存在问题者一律不得播出。个人拍摄纪实性视频作品进入影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传播或参加各类评奖、展播活动,应事先取得相关许可,或持有已在国内电视机构公开播放的证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切实加强纪录片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盗播,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纪录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加强信息网络传播纪录片的管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机构传播纪录片,必须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的管理通知》等有关规定。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机构播放纪录片,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播出。
加强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拍摄纪录片的管理。境外机构到我国境内拍摄纪录片,需按有关规定,报经相关外事部门批准后,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并接受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管。在港澳台新闻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港澳台外国新闻机构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到国内拍摄纪录片,参照对境外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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