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卫计委九不淮
遵照执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高尚医德医风,不断提高文明素质和服务质量的行为准则,是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各地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对人民健康服务的高度,学习领会好行为规范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分类印制学习手册,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学习讨论,集中时间进行全院、全员、全岗位培训和考核,切实做到每个从业人员对各自岗位的行为规范都能铭记于心,并在工作实际中贯彻落实。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各类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职责,积极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为规范,主动落实规范要求。要将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和职工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同时,要与“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等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树立暂新的行业形象,展示卫生系统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加强督查,严格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主要负责人是遵守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本机构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规范的贯彻落实,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负责,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从行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1、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通知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组织本县区、本单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加强人文关怀、医德医风教育培训,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各县区卫生局要结合全市医疗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落实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相结合。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学习培训,督促医疗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B. 医疗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有哪些谢谢……
从一览职业社区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中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发展报告(2014)》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国家卫计委制定医学科研诚信规范
·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 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
· 国家五部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发布2014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
· 【政策解读】多点执业需第一执业机构同意
·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医师多点执业征求意见
·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C. 试述医师的执业规则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①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1.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 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医疗服务管理
(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3)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
(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D. 执业医师考试的考试流程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网上报名阶段和现场审核。2019年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报名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1月10日至1月20日24:00;
现场审核时间为1月27日-2月9日
考试分为综合笔试考试和技能考试
E.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为什么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通过什么医疗方法提供专业素养,你认为收效如何
答 因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为病人服务的,自身的业务素养、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病人身体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以及身体康复的程度,医疗从业人员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经验,以严谨的工作作风、精湛的业务水平,统一的服务规范服务于病人,才能使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康复。
通过积极参加各种医疗培训、讲座,随时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术,不断地学习充实自身,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顺利、及时、安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效果显著。
F. 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科技论文写作培训会议 是核心期刊吗
这是一个普通的培训班!!
不是什么核心期刊。
G. 药店员工医保培训内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申请资格: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一般是中国农业银行)。
申请流程:提供1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
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申请医保,具体条件如下: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正常经营1年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药品经营场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五)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药品要按规定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
(六)经营药品必须有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的“进、销、存”台帐;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检查需要,及时提供“进、销、存”台账;
(七)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每年)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八)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工作;
(九)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