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也称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四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机关工作特点、组织纪律和行为准则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了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工作做好准备。初任培训在试用期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初任培训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职,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
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进行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打好基础。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是指析需要,从机关暂时抽调公务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就是指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和方法等开展的培训活动。培训对象是从事该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由负责该专项工作部门组织。培训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调整知识结构,补充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来说,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已经开展多年,有较好的实践基础,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形成了较完备的制度,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培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后备干部培训,是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是列入后备队伍的人选,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后备领导人员的成长,使其在需要时能担负起更高层次的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后备领导人员培训的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中心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知识、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等等。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培训方法上提倡采用自学、研讨、进修等符合领导人特点的方法。
㈡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教育培训的几点看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㈢ 公务员考上了,工作前需要进行培训吗
按《公务员法》,新入职公务员会有一个统一的初任培训,这个正常应该是在入职以后进行的,而且与具体业务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招录的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安排,对新入职公务员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指导,也可能是让新人跟着老师傅边干边学。这就要看具体机关内部的安排了,没有统一规定。
㈣ 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有哪些
1、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4)公务员招录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公务员培训方式:
1、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2、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3、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4、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5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㈤ 公务员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训吗
需要培训,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版论、依法行政、公务权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培训方式主要有工作实习和专门培训,前者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有经验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后者指机关培训部门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集中培训。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㈥ 公务员培训包括的四种类型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的四种类型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㈦ 公务员考试有哪些要求需要具备哪些知识和素质
从招考对象来说
中央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
各省市对参加考试的应届生的生源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公务员考试的招考公告中对外地生源的规定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取得留京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上海市规定报考者应为"上海高等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高校(含已划转地方的高校),或列入'211工程'建设的地方高校的本科以上的优秀毕业生";广东的要求比较宽"普通高、中等院校2003年应届毕业生(非广东生源(户籍)报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
今年人事部在成都开会,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以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从这些消息可以看出,政府在招录公务员时对应届毕业生是给予了照顾的。换句话说,只要还顶着应届毕业生的"光环",考公务员机会还是比较多的,很多的职位都只招应届毕业生,等你成了"社会人员",机会就少了很多,正所谓过了这村可就没这店了。
从考试科目来说
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考的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上海和广东考《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浙江省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地进行复习。
㈧ 对加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务员培训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优化、精干、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措施。党校作为培训承办单位,笔者有幸参与并承担了《组织行为学》的教学辅导任务,通过备课和培训辅导,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也有些感触,故诉诸笔端以求抛砖引玉。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前提
当前,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产业的崛起,知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务员作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的本质要求公务员们要有丰富的知识、高超的思维能力、正确的决策能力、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公务员只有不断地在工作中学习提高,更新原有知识,才能成为知识丰富、能力突出、站在时代前列的人。更新知识培训不是可有可无,或可参加可不参加的事,每个在职公务员对此应该有正确认识,增强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培训。
2、领导带头,率先垂范,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关键
领导者带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既是领导者适应新形势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能力的必然要求,也给同事及下属树立了标杆,带来示范效应。在今年新一轮公务员培训中,如市统计局、司法局、林业局、档案局等许多部门的“一把手”,率先垂范,在繁忙的工作中挤时间,按规定参加学习听课和考试,此外还有些单位已退居二线的领导也不例外,受到人们的好评,也给我们辅导授课的老师以极大的鞭策激励。
3、改进方法,提高效果,是做好培训工作的中心环节
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说到底就是要解决一个怎么学,怎么来提高效果,怎么才能学以致用的问题。这涉及教与学两方面,就教师而言,要求我们必须更新培训就是“你来我训,我讲你听”的观念,确定教学相长、优势互补的教学思路。因为对于参加培训的学员来讲,尽管属于被培训的对象,但他们有着良好的素质基础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培训既是提高学员素质,培养人才的过程,也是培训者自我提高和发展的过程,实行教学相长、师生互动,有利于共同加强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
4、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是做好培训工作的保证
新一轮培训对象为全市在职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统计全市共有公务员1800多人需参与培训,影响涉及面广,集中面授考试,工作量大。作为培训组织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委党校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从教师的备课、各单位教材的发放,到每期参训学员的选调组织等,培训中还配备了两位班主任,全程跟踪管理服务,为有序开展培训打下了良好基础。每期培训,还举行开班仪式,由主管部门的领导对参训学员进行学习动员,使学员明确意义和要求。此外每期参训学员的选调安排也离不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协调配合,合理安排参训对象,解决好工学矛盾。
5、完善机制,严格管理,是做好培训工作的根本
尽管《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参加培训教育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不能完全将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也缺少相应的奖教奖学制度。因此,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还应重视健全完善培训激励机制,公务员培训的考核结果应该与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直接挂钩。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在一定任期(时间)内通过轮训、培训等形式的学习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则具备下一任期(时间)的任职资格。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作为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如达不到规定要求,则必须经过补课补考或下岗培训,直至达到要求为止。若仍有少数公务员经补考或下岗培训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则应降级,真正使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