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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工培训课程目录

发布时间:2021-04-12 00:52:05

『壹』 禁毒社工是做什么的

禁毒社工就是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如下:

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

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

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

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1)禁毒社工培训课程目录扩展阅读:

任务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站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按照禁毒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任务,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规模;

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加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力度,培养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服务协同合作机制,促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

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工作格局和保障体系,禁毒社会工作者总量达到10万人,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基本覆盖,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不断增强。

『贰』 现场管理培训的课程目录

现场管理包括:
1、定制管理
2、工艺管理
3、质量管理
4、设备管理
5、工具管理
6、计量管理
7、文回明生产答
8、安全生产
9、能源管理
10、车间管理
现场管理的核心要素:4MEI
人员(Man):数量,岗位,技能,资格等。
机器(Machine):检查,验收,保养,维护,校准
材料(Material):纳期,品质,成本
方法(Method):生产流程,工艺,作业技术,操作标准
环境(Environment):作业、施工的环境
信息(information):作业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人员交流
三大工具:
1、标准化
2、目视管理
3、看板管理

『叁』 班组长培训的课程目录

班组长团队激励的原则
法宝一:目标激励
法宝二:参与激励回
法宝三:培训激励
法宝四:晋升激答励
法宝五:情感激励
法宝六:竞争激励
法宝七:榜样与荣誉激励
班组长的必备生产现场管理意识与技能
1、质量意识
2、成本意识
3、服务意识
4、.改善意识
5、创新意识
6、团队意识
7、安全意识
8、环保意识
班组长应具有的现场管理观
1.、现场的管理基础——5S管理
2、.现场的科学管理——定置管理
3、.现场的标识管理——可视化管理
4、.企业的执行力——事关企业存亡
5.、现场《5s问题》——企业发展之大敌
6.、现场的质量管理——企业管理的生命线
7.、现场管理追求的原则——严、细、实、恒
8、.现场管理的QCDPSM目标——责任使命源泉

『肆』 我是禁毒社工文章1000多个字

人生的经历往往充满着各种起伏,有时候,老天为你关上了一扇门,在某个地方,他一定会为你开启另一扇窗。我曾做过服装工艺老师、出纳,个体户。看似经历丰富的其中,也蕴含着各种心酸与无奈。1998年我因企业转制而下岗,为了照顾年幼的儿子,我毅然放弃了良好的就业机会,在小区附近开了家杂货店。这样既方便照顾孩子,自己也能有一份工作。生活暂时稳定了下来,但是我时常思考着自己的人生,是不是就这样过下去了。我不甘心,在此期间我取得了电大的社区管理大专文凭和上海市社工四级证书。也许是机遇,在偶然的机会下,我得知上海市自强服务总社青浦工作站正在招聘禁毒社工,我报了名,并顺利的通过了笔试和面试。2008年6月我怀着对社工职业的憧憬加入了禁毒社工队伍,成为了一名禁毒社工。
在从业的几年年时间里,我始终记得四级培训老师的那一句话:如果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么社工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工程师。我深知自己身上所肩负的责任,也明白自己工作的意义。平时工作中,我和每位禁毒社工一样始终运用社工的服务理念,接纳、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也常常与村居委、民警等相关人员共同探讨帮教工作,认真处理好服务对象遇到的每个问题,因为我深知,作为一名和谐社会的工程师,我面对的不仅仅是服务对象本人的问题,更是一个家庭的危机,如果处理不好的话,甚至会成为社会问题。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服务对象的家人能正视他们,给他们一个充满爱的环境,因为“家——是他们康复的第一站。”只有第一站的成功,才有可能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每次对象出现了家庭问题,他们会找到我,有时休息在家,他们也会来向我诉说,我也会不厌其烦的听他们倾诉,在安抚他们的同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时儿子会调侃我说:老妈,你可以当“金万青”了。
许多服务对象要求上进,他们也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在支持和鼓励他们的同时我也会为他们挖掘自身优势并提供相关就业和培训信息,陪同他们一起去就业中心应聘。当服务对象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也会极力为他们去争取。服务对象小A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毒品,因吸毒被强戒后转劳教,当时劳教后户口就随迁了,因此小A家的户口簿上没了他的名字,他成了“黑户”。经过几次反复的劳教和强戒,连小A自己也搞不清楚户口到底在哪里,当时村里都在统计户口,有可能要镇保,如果没有户口就不能享受,这可是牵涉到今后养老的问题。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帮着打听落实户口需要材料一事,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并亲自前往上海市劳教局档案室拿到了证明材料。当小A的名字再一次出现在户口本上的时候,他也因此信心倍增,虽然过程有些曲折,但是我坚信我的努力会让服务对象体会到我的用心。
由于我们禁毒社工接触的对象不同,我们的工作也是高危工作,但是作为一名禁毒社工,我们没有想得那么多,我们都想通过实际行动来帮助那些曾经犯过错、受过伤的人,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痛苦中挣扎出来,充满自信地面对一切,真正回归社会,这就是社工的信念。社工虽然不是什么高新职业,但工作中的我们每一天都过得很充实,很快乐。有时金钱固然重要,但是缺乏精神支柱也是不行的,社工最大的财富是我们拥有了这么一群特殊的朋友,我们能见证他们的点滴成长,我们挽救了一个个陷入困境的个人和面临危机的家庭,我们为社会和谐出了一份力……这些都是用金钱难以衡量的财富,也是我们社工最大的骄傲。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目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陆』 禁毒社工考试

自已所看到的

『柒』 禁毒知识培训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
1、 通过培训,让教师掌握学校开展禁毒的相关措施与方法。
2、 通过培训,让学生知道毒品的危害,种类,培养学生的禁毒意识。
二:培训的内容
(一)毒品的危害
1、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
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 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2、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 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静脉注射毒品
(1)静脉注射阿片类毒品的危害最大,后果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不洁注射导致感染各种疾病,如细菌性心内膜炎,破伤风、败血病、横断性脊髓炎,并极易传染乙肝、丙肝等血清型肝炎。不洁注射是传播艾滋病毒的重要途径。
(2)注射阿片类毒品对人体的免疫功能有着直接和全面的损害。静脉注射毒品,最容易引发吸毒过量死亡,国内外大量的统计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肌肉或皮下注射毒品
注射部位的皮肤可能出现脓肿、感染、色素沉着、疤痕硬结等症状。

『捌』 培训课程体系设计方案与模板的目录

第1部分来 管理类课程体系源设计
第1章 通用管理技能课程体系设计
1.1 沟通类培训课程体系设计
1.1.1 沟通类课程要解决的问题
1.1.2 沟通类课程所涉及的维度
1.1.3 不同沟通课程的内容体系
1.1.4 沟通类课程体系设计方案
1.2 执行类培训课程体系设计
1.2.1 执行类课程要解决的问题
1.2.2 执行类课程所涉及的维度
1.2.3 不同执行课程的内容体系
1.2.4 执行类课程体系设计方案
1.3 团队建设类培训课程体系设计
1.3.1 团队建设类课程要解决的问题
1.3.2 团队建设类课程所涉及的维度

『玖』 禁毒社工上岗前要做哪些准备

建筑社工上岗前要了解禁毒的相关知识,还有他的自我防范意识。

『拾』 禁毒社工

为加强禁毒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从今年的“6.26”国际禁毒日开始,市禁毒办和市法宣办将联合在“东方法治”开办“上海禁毒纵横”网上论坛,每月26日定期邀请嘉宾网上座谈,通过与网民交流,达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目的……9月26日13:00~14:00,上海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江宪法同志将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围绕“本市禁毒社工试点工作”这一主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本次活动由上海市禁毒办、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等单位组织,东方网“东方法治”频道联合举办。

【聊天实录】

[嘉宾江宪法]开场白: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聊天,我将就我所掌握的情况和大家一起探讨,将上海的禁毒工作介绍给大家。

[网友疑问]问:请问社工有没有具体的报酬?

[嘉宾江宪法]答:有。推进禁毒社工制度是体现社会化管理的一种要求,是把政府的一部分管理职能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的组织和成员来承担,所以政府将为社会工作者支付报酬。根据现有的办法,社工每月大约可以获得1500-2000元的报酬。

[网友AL]问:能否兼职做社工吗?

[嘉宾江宪法]答:社工不能做兼职。从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看,主要的任务是帮助他们脱离毒瘾,过正常人的生活,除了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以外,以有很多的市民组成自愿者队帮助吸毒人员,但他们的工作和社工不同,禁毒社会工作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受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个案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同时他们也要负责一定量的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所以不适宜让社会其他人员兼职从事这项工作。

[网友丸子]问:听说现在上海有社工是试点,有哪几个区?

[嘉宾江宪法]答:社工目前在上海4个区试点,即:浦东,闸北,徐汇,卢湾。计划准备用半年的准备时间,能够试点出一套比较成熟的工作办法和制度,然后在明年的上半年在全市展开。

[网友疑问]问:社工打算招多少人啊?具体条件是什么?

[嘉宾江宪法]答:今年的社会招聘工作已经结束了。明年在全面推开的时候,招聘的条件还会向社会公开。

[网友小小]问:上海的高校有社工专业吗?

[嘉宾江宪法]答:目前上海有几个大学都有社工专业,比如: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青年干部管理学院等。

[网友巨响]问:前一阵子在招禁毒社工,我很想了解一下现在的情况怎么样了?下次还会招聘吗,会在什么时候?

[嘉宾江宪法]答:试点区的社工招聘工作已经结束,从下个月的中旬开始,他们将进行专门的上岗前培训,预计在11月初可以上岗。明年的上半年,禁毒社工工作将会在全市推开,届时还会向社会招聘大量的社会工作者。

[网友容许]问:这次的社工招聘我得到信息的时候已经晚了,我想参加下次的招聘社工,请问要经过哪些程序?

[嘉宾江宪法]答: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工,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今年试点区的情况来看,报名非常踊跃,因此更要严格招聘的程序。总体上说,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一是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条件,接受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二是要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取,在此基础上录取的人员要经过专门的上岗培训。过去传统的招聘做法一般进入到上岗培训阶段就铁板钉钉了,也就是录取了。但今年我们招聘的社工在培训后还将有10%左右的淘汰率,所以对这些被招聘的社工来说,他们将经过严格的挑选。

[网友要戒毒]问:我是一个母亲,选择什么途径帮助吸毒的孩子比较好?

[嘉宾江宪法]答:吸毒对本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很大的危害,党和政府一贯采取积极的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毒。从目前来看,主要是政府戒毒,当然我们也在探索自愿戒毒。自愿戒毒的可以到专门的自愿戒毒医院去戒毒,同时政府帮助戒毒也还是

把吸毒的人员当作病人来对待,在生理上摆脱毒瘾以后,更主要的是帮助他们从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所以我觉得,作为一个家长,如果你的孩子在政府的帮助下戒毒的话,那你也应该积极的支持。

[网友猫猫]问:我觉得禁毒的宣传力度还不是很大,光靠每年一两次的集中宣传效果不明显,请问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嘉宾江宪法]答:我觉得你提的问题很好,在以往的禁毒工作中,有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比较重打击;二、宣传比较集中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这个时间段。现在,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已经提出了一个加大禁毒宣传力度的工作意见,它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要加大在青少年当中的禁毒宣传,包括要制定适合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材料,要落实禁毒宣传进课堂;二是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基地的作用,今年6月26日上海市禁毒教育馆正式向社会开放,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市民,特别是学生去参观这个教育馆,接受教育;三是形式多样的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比如说6月26日宣传教育今后仍然是我们要组织好的;四是加强在一些特殊场所的宣传教育,比如说在人员比较集中的车站、码头,在一些易发吸毒的场所加大宣传的力度。对于加大禁毒宣传的有效方式,也希望你给我们更多、更好的建议。

[网友听说]问:吸毒后有成功戒掉的吗?

[嘉宾江宪法]答:我们所说的毒品危害是指人吸食毒品以后产生对它的一种依赖,从依赖的角度讲,生理上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心理上。所以说,吸毒能不能戒掉,关键是看你有没有一个意志,从生理脱毒的情况看,其实只要一两个星期就解决了。为什么有人在戒毒以后再吸毒?主要是心理上的依赖。在上海、在全国有很多成功戒掉毒瘾的事例,所以可以给你一个肯定的回答,吸毒后是可以成功戒掉的。

[网友even]问:社工不只是禁毒、矫正、青少年事务这三种工作吧?

[嘉宾江宪法]答: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社区形成了许多社工机构和组织,从事着社会的帮困、家政、救助等方面的工作。这次向社会招聘禁毒、矫正、社区青少年事务的社工,是根据本市建立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要求,针对特殊的对象,也就是吸毒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和社工闲散青少年所开展的社区工作。在世界的发达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其实社会工作者是一个应用非常广泛的领域。

[网友请问]问:社工为什么要讲究学历,我也想做社工呢?

[嘉宾江宪法]答:在试点区招聘社会工作者,规定了学历的要求,一般为应届和历届的大专、大学毕业生。企业单位担任过管理工作的人员,学历一般可为大专,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高中。从这次招聘的情况看,报名人员和实际录用人员中,有大专本科学历的占了绝大多数。

[网友经过]问:上海要招社工是否意味着本市吸毒人员在不断增加问题严重?

[嘉宾江宪法]答:近年来,受国际毒情的影响,本市的吸毒人员确实有明显的增加。但是,招社工的目的是为了对已经吸毒的人员加强有针对性的社会帮助,用落实到具体人头的这种办法来帮助每一个吸毒的人员摆脱毒瘾,戒断对毒品的依赖。

[网友大别山]问:社工招聘是否需要特殊的专业人才?比如心理学、医学等专业。

[嘉宾江宪法]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次我们招聘社工就特别例举了希望

能够招聘一些受过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门教育的人员从事社工工作,这是因为对吸毒人员而言,他在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是容易戒断的,而心理的依赖将是非常顽固的,是不容易戒掉的。如果我们的社工都具有专门的心理学知识和医学知识的话,就可以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医学的原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这是其他的一般人所不能做到的。也可以说,让有心理学、医学知识的人员去帮助这些吸毒的特殊人员,是我们社会进步、工作思路开拓的一种具体的表现。

[网友小微]问:我以为做这种工作还是不要收应届生的为好,没有社会阅历,抵抗能力差。

[嘉宾江宪法]答:我不能同意你的建议。一方面看,应届毕业生缺乏社会阅历可能存在一些从事禁毒社工的风险,但是,我和几个学校的社工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交谈过,他们给我的印象是很有信心。因为他们不仅具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且在毕业以前通过实习,他们做过相当数量的个案,如何来应对案主的各种情况,他们是有信心的。当然,政府为了有利于推进社工工作,考虑到禁毒、矫正社工对象的特殊性,在这一次的招聘中,我们也专门选配了一部分政法工作的同志共同开展社工工作。所以我想,我们不用担心应届毕业生做不好社工这件事。

[网友不准说]问:社工大致要做些什么工作?

[嘉宾江宪法]答:禁毒社工主要负责的吸毒对象,生活关心、就业指导、跟踪帮教等日常工作,以及禁毒宣传预防等工作。

[网友听说]问:我好怀疑毒品真的有那么可怕吗,它是什么原理呢?

[嘉宾江宪法]答:关于毒品的危害在上海禁毒教育馆有大量的实物、案例和图片予以展示,如果还不了解的话,可以去参观一下。那些展示的实物告诉我们,吸毒者整个的生理机制都会发生严重的病变,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在上海地区吸毒的人员当中,就有相当数量的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从大的方面看,毒品每年要消耗大量的钱财,同时因为毒品还引发了其他的很多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说,不应该去怀疑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在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有很多是因为好奇而染上了毒瘾,也有一些人误认为自己具有戒掉毒品的毅力和能力,所以冒然的尝试。

禁毒教育馆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位当作特种兵的人,就是因为好奇吸了毒,他认为自己有戒毒的意志,而实际上最终因为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我们说毒品的危害主要是使使用者对有毒品性质的物质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在禁毒教育馆,我们有两个人体模型,他详细地描绘了吸食、注射等不同途径吸食毒品而对人的生理机制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建议可以去看一看,或者其他有同样想法的人去看一看。

[网友小王]问:吸毒人员如何与社工联络?

[嘉宾江宪法]答:社会工作者与吸毒人员将通过定点、定人的方式来联系、沟通,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位社工都会被具体的确定若干名需要帮助的吸毒人员。我们感到社工与吸毒人员的联系很重要的是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吸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当然,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也应当维护吸毒人员正常的权利,我们也规定了社工的一些工作纪律,我们也希望吸毒人员及其家属在理解、支持的同时,也帮助我们不断地改进社会工作的实际效果。

[网友我想想]问:社工是属于公安编制吗?

[嘉宾江宪法]答:公安编制是国家公务员编制,社工是社工组织聘用的人员,当然不属于公安编制。

[网友时常]问:江秘书长能介绍一下本市近期禁毒工作的进展情况吗?

[嘉宾江宪法]答:很抱歉,一时没有回答你的问题,因为你出的题目太大。9月18日我们刚召开过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国家禁毒委的五年工作规划来规划未来一段时间我们上海的禁毒工作,全体提出了上海禁毒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其中,很重要的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上海的禁毒工作,一是要加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二是要坚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三是要努力提高戒断成功率;四是要推进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管理;五是要加大禁毒的立法工作。根据这样的工作要求,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禁毒工作的意见,这些意见还将进一步的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步骤,相信每项工作都得到切实落实的话,一定能极大地推进上海的禁毒工作。

[嘉宾江宪法]结束语:今天网上的问题我仅仅回答了三分之一,有一部分网友的问题没有及时回答,这就为我们以后的交流留下了空间。谢谢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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