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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05 13:52:42

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怎么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主要写以下内容:
1、准备本年度安排几次职业卫生培训版,以权及每次培训安排在什么时间;
2、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如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个人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3、准备请外面专家还是本企业安全职卫管理部门人员主讲,培训地点、费用安排;
4、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如对管理人员、接害员工、第三方企业人员;
5、其他内容,如摄像、摄影,签到、教材等。
友情提示: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签名表、影像资料都需要存档的,安监检查时需要审查的。

❷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多少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2)煤矿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❸ 煤矿职业病防治措施

1 粉尘
1.1 来源及危害粉尘是煤矿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现代矿井掘进工作面大都实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在掘进、装岩、清理、运输及支护等过程中,均能产生大量含矽量较高的粉尘;进行凿岩时,也产生大量粉尘。采煤工作面主要实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在割煤、装煤、运煤及支护过程均可产生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吸入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煤尘或混合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
1.2 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合理设计防尘洒水管网,管路敷设应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运输机转载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运输巷道,并确保洒水管路的压力和水量能满足整个矿井喷雾洒水防尘需求。
1.2.1 综采面防尘合理选择采煤机截割结构的结构参数和工作参数;在采煤机上设置合理的喷雾系统,进行高压喷雾降尘;在液压支架上设置喷雾(间架喷雾)控制阀,供移架及放煤时自动喷雾降尘;采用合理通风技术,设置最佳风速。
1.2.2 掘进面防尘掘进机配备喷雾洒水、水-空气喷射器除尘装置。
1.2.3 锚喷支护作业防尘设置合理的锚喷工艺,采用气力自动输送、机械搅拌、湿喷机喷射等措施;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措施。
1.2.4 普掘面防尘采用湿式凿岩打眼、水封爆破及水炮泥、放炮后喷雾洒水、水幕净化、冲洗岩帮及装岩洒水等作业方式作业。井下风动凿岩开钻时应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应先关风后关水。
1.2.5 装载运输防尘在装载机上配置喷雾洒水装置,对转载点进行喷雾洒水。
1.2.6 其他防尘措施对破碎机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并对破碎机实行密闭;在运输巷每隔200 m 左右设置2 ~ 3 道水幕降尘。
1.2.7 地面生产防尘措施地面洒水抑尘,地面积尘清扫,输送皮带和转运点密闭及喷雾洒水,振动筛、分级筛密闭并设置除尘器除尘。
1.2.8 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2 通风及其重要性
为了保证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工作地点空气的主要成分做出了具体规定。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氨、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最高容许浓度。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 m3。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在我国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案例中,与通风能力不足造成瓦斯超积聚有着直接的关系。
造成矿井风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现代大型矿井进入深部开采后,煤层瓦斯含量、在开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加大;再者现代大型矿井推广应用了综采、综放开采方法,产量大幅提高,瓦斯涌出量也随之增大。
而另一方面,煤矿防尘要求降低风量,防止造成扬尘,这就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3 噪声与振动来源及其危害
3.1 噪声与振动是煤矿生产中很常见的有害因素矿井内噪声主要产生于采掘机械、凿岩工具、通风局扇及运输设备;地面生产性噪声主要来源于通风机、提升绞车、输送机、振筛机、破碎机等。此外选矸过程也易产生高噪声。矿井内振动主要产生于凿岩、采煤机械,尤以风动工具更严重。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重者可造成职业性噪声聋;噪声对心血管系统也造成损害。局部振动危害严重时引起手臂振动病。
3.2 控制噪声及振动控制措施包括: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对操作人员长时间接触的其他高噪声厂房采用吸声处理的方法;临时锅炉鼓风机、引风机进出风口设消声器,基础加减震垫,采用隔声屏和墙面安装吸声结构控制噪声。
4 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
4.1 来源及其危害瓦斯来源于煤层、煤块、岩帮,多蓄积于巷道顶部;一氧化碳在通风不良的矿井可有蓄积;硫化氢主要存在于散堆的煤层内,在落煤时逸出,多积于矿井低洼处。
4.2 控制防止瓦斯积聚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包括:对于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区域,应强化通风管理。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作业,必须先通风后作业。在生产中出现盲巷或废弃巷道时,应及时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做好采空区的密闭工作,减少采空区瓦斯涌出量,适当加大综采面通风量,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幛,引导风流,吹散积聚瓦斯。建立严密的操作规程,加强宣传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同时定期对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使其保持完好,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在进行污水处理站清淤、清理作业时,应严格按程序操作,先通风后作业,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内,防止硫化氢等废气中毒。
5 不良气象条件
5.1 形成原因大多数矿井平均地温梯度为2.55 ℃ /100 m,在通风不良时矿井下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气湿取决于巷道中的水量,流入空气的温、湿度,以及岩层或煤层渗出的水量。当前,为了降尘,掘进、采煤基本采取了湿式作业,井下湿度更大。
5.2 控制适当合理加大风量;生产集中化,减少掘进工作面,减少井下散热点;工作面煤壁注水,起降温作用;在井底车场设制冷机硐室,制出的冷水经输冷管道送至各采掘工作面空冷器,冷却工作面风流。另外,在总平面布置上,需要把场前区布置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染源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以减少污染源对场前区的影响。在生产工艺上,现代矿井多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采用综采、综掘工艺),有助于减少操作工人劳动强度及直接接触有害因素的机会。

❹ 怎样写煤矿2013年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灵新煤矿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3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3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10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3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矿属各单位应结合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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