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检察院至上而下有哪些部门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内设机构及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检察院:办公室 政治部 侦查监督处 公诉一处 公诉二处
公诉三处 反贪污贿赂局 反渎职侵权局 监所检察处 民事行政检察一处
民事行政检察二处 控告申诉检察处 职务犯罪预防处 检察技术处 法律政策研究室
警务处 计划财务装备处 离退休干部处 机关党委 监察处
检务督察办公室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省检察官培训学院
信息中心 市级检察院:办公室 政治部 侦查监督处 公诉一处 公诉二处
公诉三处 反贪污贿赂局 反渎职侵权局 监所检察处 民事行政检察一处
民事行政检察二处 控告申诉检察处 职务犯罪预防处 检察技术处 法律政策研究室
警务处 计划财务装备处 县级检察院机构: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纪检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技术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大队、检务督察科、监察室
Ⅱ 中央成立的反腐部门叫什么
中央成立的反腐部门叫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三个部门。
中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根据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2)单位反贪污贿赂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反贪污贿赂局的设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9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即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查办上述犯罪案件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调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书证、物证材料;二是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询、冻结有关银行存款和账号。
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五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和检查。
六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Ⅲ 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行政级别
副省部级。总局下设四个正厅级工作单位,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总局局长由最高检一位专委担任,二级大检察官。
Ⅳ 如何进入中国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名检察院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通过,反贪污贿赂部门最缺人,只要通过上述考试,无需找人自然进入。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
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Ⅳ 反贪局有哪些部门
政治处
其前身为政治协理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协同县委主管部门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协负责本院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和奖励工作,制定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本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等。
纪检组
负责本院所属内部机构和检察人员的纪律检查、监察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及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的情况;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等工作。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政务、协调督查全院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会议和活动;负责文秘、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对外工作联系和办理有关事项;负责全院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全院的财务装备管理、检察技术工作;协助政治处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检察宣传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
其前身为经济检察科,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指示、决定,并向市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负责县处级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上级院交办的案件;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本地区各类职务犯罪情况、特点,为领导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侦查监督科
新《刑法》贯彻实施前,名为“刑事检察一科”,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科
新《刑法》贯彻实施前,名为“刑事检察二科”,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法警大队
负责保护本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完成业务部门办案中需要司法警察执行、协助执行的任务等工作。
监所检察科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科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查办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及犯罪等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Ⅵ 如何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并列在一起,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首次提出。那么,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教育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形成原因是什么?如何找到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对策和建议?因此,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存在的问题
自建党以来,党一直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第一位来抓,始终没有放松过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往往是表面形式多、针对性少;走过场应付多,讲实效少;抓一般党员多,抓领导干部少,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只要不贪不占、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就是好党员、好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视不够,对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缺乏正确理解,抓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强;少数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反腐倡廉教育是做虚功、软工作,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教育别人多,自己主动接收教育少,不注重
自身的学习教育,片面认为反腐倡廉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满足于一般应付。形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缺乏长期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教育上流于形式,持续性不强。有些单位借用一个或几个主题活动对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往往是上面催一催,下面动一动,上面紧一紧,下面抓一抓,热一阵,冷一阵,时紧时松;有的习惯于吃“快餐”,有的则习惯于运动式地搞突击,结果是有短效,无长效,忽视了经常性教育所发挥的润物无声的作用,更缺少将反腐倡廉教育融入到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之中的自觉性,尤其做不到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整合,统一部署,融入一体。
(三)内容上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学习内容不能紧密结合党员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因人制宜,分类施教,开展“有的放矢,按需下方”的个性化教育,没有“病万变,药亦万变”的思维方式。学习内容空洞,搞“一刀切,大锅煮”,“上下一般粗,左右齐步走”,不具体、不生动,起不到入脑入心、促动灵魂的效果;特别是用本地本单位,身边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不够。
(四)方式方法不得力,实效性不强。当前教育的方式方法仍然以开会、学文件、读报纸,看电教片等灌输法、说
教式的传统办法为主,陈旧单一、创新不够,跟不上时代步伐,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强。教育方式缺乏针对性,习惯于“会议套餐,文件会餐”,出现“学习对耳朵、讨论凑热闹、问题查不到、体会老一套”的应付现象,不能调动学习热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思想领域,廉政文化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关系学、赌博等腐败文化甚至比廉政文化流行更快更广,如“生命在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等腐败文化的顺口溜被人们叫的朗朗上口,而有关廉政文化的格言、诗词、顺口溜,人们却记不得多少,结果是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教育产生失望情绪,从而导致教育工作的失效、失误。
(五)制度上不够完善,保障性不强。反腐倡廉教育没有完整的的制度,随意性大,工作松时抓一下,工作忙时放一下,有的甚至为了应付检查考核集中时间补记录,使反腐倡廉教育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各级纪检检察机关普遍没有将反腐倡廉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教育设施落后,与现代宣传教育手段和传媒要求不相适应;基层纪检机关内部没有专职宣教干部,从事宣教工作的干部队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形成的原因
反腐倡廉教育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摆在重要位臵,除纪检监察机关外,大多数单位更注重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忽视了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
二是广大党员干部自身的廉政观念意识不强,认为反腐倡廉教育是领导的事,自己手中无权,又不管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忽视了反腐倡廉教育的普遍性,导致了学习的主动性不高。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人力不足,尤其是专业人员,参加培训不够,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理论、政策水平跟不上,教育的目标不明确,采取的措施不得力,管理机制不科学。
三、进一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是时代的选择,只有仅仅抓住这两个关键问题,着力在更新观念、正反典型、主题实践、有效制度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深入到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才能深入持久地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做到“入脑、入心、真学、真信、真用”。
(一)从分类施教入手,增强教育的生命性。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在开展教育活动中,不搞“一刀切、大锅烩”,应从被教育对象的职务、岗位等方面的不同,从客观实际出发,区分层次,实行按需、分类施教。
1、面向党员领导干部,扭住龙头做表率。领导干部是
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是广大干群的标杆。在实践中,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年龄和行业特点分类施教。对身处“黄金期”的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开展“责任、意识、权利”教育,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做到思想上干净、政治上清明、经济上清白、生活上清苦;对临近退休和职务升迁无望的领导干部,开展“慎终、晚节”教育,引导他们光荣地站好最后一班岗,克服“末班车”捞一把的现象;对任职不久,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开展“慎始”教育,使他们跨越好从无权到有权这道坎,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2、面向普通党员干部,廉洁队伍树形象。普通党员干部是各单位的后备力量,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名利观和地位观,采取组织自学、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试卷答题、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党纪国法的普及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防患于未然。建立廉政知识考试制度,把考试成绩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农村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应纳入农村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工作易出问题的领域,制定教学计划和学习内容。使基层的普通党员干部“不想腐、不愿腐、不敢腐”,促进反腐倡廉教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3、面向重点岗位人员,排雷除险正作风。以各单位掌管“人权、财权、事权”的人员和中层以上党员干部为对象,开展“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廉政意识”活动,进行岗位纪律
教育、岗位示范警示教育、岗位风险教育,定岗定责,实行廉政承诺制,强化掌管“人权、财权、事权”的人员的自律意识,促进作风转变。
(二)用正反典型引路,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思想工作,但要真正收到实效,必须在方式方法上寻求突破。
1、运用正面典型自励。利用正面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要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同时,要挖掘身边站得住,又有很强生命力,又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先进典型人物。发挥教育基地和先进典型在廉政文化中的精神作用,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反腐倡廉警示格言,正面引导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形成和巩固,自觉以基地为镜子,找不足;以典型为尺子,量长短。形成一个学先进、赶先进、创一流的浓厚文化氛围。
2、运用反面典型自警。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监管改造场所,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和他们的心路历程;观看廉政视频、贪官档案等,查找他们的堕落轨迹,造成强大的思想攻势,刺激广大党员干部的感官系统。同时,结合纪检办案,选取一些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通过召开案例分析会、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发挥媒体教育的作用,邀请有关专家做反腐倡廉
建设的专题讲座,组织收看电教片,及时清扫党员干部思想中的“灰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组织召开反腐倡廉建设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反腐倡廉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解决。
(三)抓主题实践深化,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反腐倡廉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摸清党员干部的“兴奋点”,确定主题,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提升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效能。
1、把握反腐全局,引领常规教育。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需从理想信念、法规、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可采取专题报告、演讲比赛、主题征文、反腐败成果展等多种形式,教育党员干部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党规党纪和法规教育,引导教育党员干部算好四本账:算政治账,回顾自己成长的历程,不贪图私利,珍惜政治前途;算经济账,不要为一时私欲而放弃今后几年、乃至数十年可期待的工资、福利保障;算家庭账,要对家庭负责,不给亲人前途命运带来危机,不要危及家庭幸福,避免给家庭和亲朋好友带来痛苦;算认生账,不要因腐败而失去自由和前途。通过算账对比,促使党员干部能够深入思考违法违纪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总结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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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足廉政文化,强化主题教育。廉政文化是对传统教育内容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反腐倡廉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廉政与文化结合、教育与艺术结合。发挥文化部门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阵地优势,创作反腐倡廉文艺作品,教育陶冶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反腐倡廉情操,增强廉政文化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利用文化广场、休闲广场、会展中心等活动场所,举办廉政文化作品展览,宣传廉洁理念。深入挖掘、整合本地廉政文化资源,创建廉政文化示范点,以点带面,以典型推动一般,将廉政文化渗透到各个领域。
(四)靠有效制度保证,增强教育的持久性。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纪检监察机关孤军作战很难凑效。只有建立科学的制度,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1、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反腐倡廉教育离不开科学的激励和引导,在具体工作中通过激励先进群体和个人树立健康向上和追求卓越的价值取向。在干部任用管理上,引进竞争上岗、末位淘汰、轮岗交流等先进的管理措施,激励干部“靠素质立身,凭成绩进步”,进而规范人事管理,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干部绩效管理上,推行“以岗定责、以岗定人、以绩定酬”为核心的个人绩效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使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盼头、有奔头。
2、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廉政党课制度、各级党校培训设臵廉政课程制度、新任领导干部廉政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等廉政教育制度,促使反腐倡廉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在一种不能不受教育的制度和监督的约束下,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自觉增强拒腐防变的自律意识,从治本的深度遏制腐败。
Ⅶ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首页>>检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Ⅷ 反贪污贿赂局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 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 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 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 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为了应对新形势,2014年11月2日,中央比准新反贪总局。这一措施将使反贪局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反贪局办案力量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新反贪局将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有利于最高检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Ⅸ 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有哪些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我国新《刑法》第八章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皆为国家工作人员。
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社会痼疾、世界公害,同其他犯罪相比,它具有职务犯罪和权钱交易两大特征。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格局的重大变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处于较大的社会变革运动,特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更具有新的情况与特点。
一是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
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单位、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
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贪污贿赂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风,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三是贪污贿赂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
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级干部即为要案;80年代,由上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几十万元、90年代,百万元以上大案已不为鲜见。特别是1995年查处的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等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的腐败犯罪案件,为建国以来至今的第一大案,震惊海内外。
贪污贿赂犯罪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剧增,大案要案合一的情况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多重危害性,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烈度,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
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样,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贪污贿赂犯罪大都属于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这些人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隐瞒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其二,适应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表现在一些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作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擅自非法转移他人银行储蓄账号,将其存款据为己有等。其三,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腐败犯罪的目的和手段还从单向向双向、多向,从个体向纠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是由其多属职务犯罪,主体对抗性大,发案隐蔽,权钱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经过谋划,作案现场少,侦查取证难,加以转轨时期法律政策不健全等所决定的。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当今世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急需治理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的措施。国际上,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贪污贿赂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不是采取一、两项措施,经过三年两载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贪污贿赂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加强与完善反贪污贿赂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贪污贿赂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
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我们党和国家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在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犯罪现象的同时,也就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对于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思想、意识形成的辅助作用。要考虑到客观意识的渐近和关键作用,关心、爱护公职人员,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产生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防治贪污贿赂等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构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监察和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滋生蔓延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
继续开展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原因和对策的深层理论探讨,不拘泥于对东西方现有理论的解释与说明。争取创新与突破,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论武器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一种普遍持久的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根源(原因)和对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未停止过。人们试图用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各国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的根源,从而揭示消除腐败的根本道路。
贪污贿赂等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宏观社会原因,又有微观社会原因,它又是一种个人行为,还包括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别是世界观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个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病症‘。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查、研究和探讨腐败产生的原因与对策。近些年来,西方的寻租理论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主张者甚众。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借鉴,而且要创新。要通过调查总结过去的和现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鲜活泼的经验教训,总结、借鉴现有的东、西方理论来创新,其根本目的是发展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Ⅹ 反贪局和检察局是一个系统的单位吗
两个都是反腐败单位而性质、职责有别:
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政法部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反贪污贿赂局的设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9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总局。
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在查办上述犯罪案件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调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书证、物证材料;二是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询、冻结有关银行存款和账号;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五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和检查;六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监察局(政府部门)………
监察局与纪委机关合署办公,为政府组成部门,接受政府领导。主要职责:
1、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监察部门和党委、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颁发的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调查处理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 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订廉政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县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拟定 全县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4、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和有损 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和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干部不适 当的决定、规定的行为。
5、同政府机关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察干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