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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

发布时间:2021-03-29 16:42:26

⑴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内容怎么写

可以这样写:某某同志,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编号等。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在哪里参加了什么机构组织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班,完成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特发此证。某年月日,加盖培训机构公章。OK!

⑵ 辐射安全管理机抅成员需要持有培训合格证吗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 故应急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⑶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有什么用

从事辐射相关工作资格证书,如医疗辐射、x、r、中子、核辐射等的合法工作资格。

⑷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因为按照规定需要每4年培训一次,如果到期后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其合格证自动失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4)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扩展阅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⑸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 哪里办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按规范填写打印,无填写内容的页面注明“此页空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县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2.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检查或核实意见。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地市环保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文件批复原件或复印件、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5.省厅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意见。6.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⑴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机构成员职责。⑵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⑶已配备的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状况等,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仪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设置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的位置、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等情况说明。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调试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况说明。⑹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措施等),要求各项制度健全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强,注明制订日期。⑺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备有确保放射性有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需出具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签订的废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协议,或出具送贮承诺。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7.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完成废源送贮,并提交送贮证明材料。8.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注: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一式4份(上报我局2份、县级环保局1份,申请单位自留1份)。上报省局审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为准,上报国家局审批的材料以国家局要求为准。

    受理地点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⑹ 操作X射线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是公司自己培训就可以吗

环保部18号令规定是要求由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才行

⑺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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