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仲裁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1、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现实中,对于社会保险的补缴,越来越多的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改由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查部门直接受理和处理。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查要么不查,要查就会查所有员工的用工问题;企业有没有问题,你懂得!
2、申请劳动仲裁,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3、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拥有管辖权;事先约定必须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处理是无效的。意味着处于长期外派的劳动者可在工作地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的应诉成本大增!
4、收到仲裁应诉资料后,第一时间先看看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是哪一天;请务必及时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接纳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尤其在法院阶段!
5、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6、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7、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实中,被申请人缺席的往往输得一塌糊涂!
8、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现实中,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概率在50%以上;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能规避法律风险,是忽悠人的!
9、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意味着其他在职员工很有机会参与旁听,了解单位的思路与观点,说不定下一个申请仲裁的就是Ta!
10、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管理者的工作量及心理负担;而对于违法侵权方面的证据(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论用人单位提供与否,都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真是进退两难!
就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现实中,仲裁员都特别忙,特别累,很难挤出时间!
12、用人单位违法侵权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2008年4月30日前为2个月);对于在职期间被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在离职后1年内追讨。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习惯做法将被有效制止,对于以压榨劳动者加班费生存和发展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但是,过去几年来不少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往往支持申请仲裁前2年内的加班费诉求。这可能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一个体现吧!
1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现实中,个别仲裁员和法官非常自信,称“我心中有数,你们双方都不需要发表任何辩论意见,等结果吧。休庭!”
14、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现实中,符合这些条件的案件是有的,但是真正裁决先予执行的少得可怜!
15、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案件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案件,一裁终结。意味着劳动仲裁裁决后立即生效,用人单位无法以起诉、上诉的方式来拖时间,无法把败诉的负面影响往后拖!
16、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实中,被中级法院撤销的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到1%。
2. 如何推进仲裁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仲裁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普及仲裁法律知识作为重要任务,着力宣传仲裁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仲裁法律意识,营造当事人认可仲裁、选择仲裁、依赖仲裁的氛围。
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仲裁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2002〕58号文件。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就是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引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市场主体在合同文本中,落实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各级行政、司法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要善于运用仲裁法律手段,发挥仲裁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仲裁委员会的协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国资委、商务、房管、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引导各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对仲裁委移送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是仲裁委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批能够担当新世纪仲裁工作重任的业务骨干。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坚持把公正和服务作为做好仲裁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为社会政治稳定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努力建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适应现代经济要求、公正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为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壮大,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3. 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举办2014年度仲裁员培训的通知
2013年10月16-18日,我市派出23名专、兼职仲裁员赴长沙参加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办的2013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超额完成省厅调训任务。
培训班旨在对各级专、兼职仲裁员进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主要通过对劳动人事争议现行法律的讲解、典型案例的研讨和争议问题的分析,夯实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知识,增强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办案效能。课程结束后,组织了统一考试,我市仲裁员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培训结束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给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发放专、兼职仲裁员证。
积极参加仲裁员培训班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的有效方式,我市已有专、兼职仲裁员30人,通过本次培训将进一步扩大我市仲裁员规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4. 关于全体员工法律知识培训见议怎么写
关于全体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建议怎么写?我觉得这样可以看看资料,查查书籍,看一看怎么写比较合适?
5. 劳动法中仲裁这一章该怎样学习
你就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理解了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去看一些实际的例子,不断加深自己理论的理解,就这样就行了。
6. 学习证券法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仲裁法和证券法哪个比较好学。对于大二学生来说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部门,仲裁法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相比较仲裁法比较好学,学习证劵法要比较过硬的民法底子,并且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证券基础知识要学好,这样学起来容易一些。
建议你系统学习证劵法,仲裁法可以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慢慢研究,在学校的优质环境下还是先学证劵法。
7. 请好我询问一下申请劳动仲裁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谢谢
没有什么证据,很难维护你的权益,法律是要讲证据的,至少你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证明了有劳动关系后,其他证据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8. 如何写开展宪法和公共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方案
把宪法和来公共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推自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对根本性、基础性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懂”,对与所担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通”,对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做到“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