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 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四)加强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五)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六)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七)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十一)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四)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针对汶川、玉树等地震对灾区地质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实施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五)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 (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七)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二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十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 (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二十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2.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到位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各级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要做到发放到位、宣传到位,同时主动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宣传画、墙壁板报、宣传页、“两卡”等形式,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险性、避险方法、联系方式、防治措施等宣传到位、讲解到位,确保当地居民知道何处危险、何时避险、怎么避险。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以下简称 《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 《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 水利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国土资源部、气象局、水利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民政部、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气象局、林业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林业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峡办加强支持、指导)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 (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加强指导监督)
(十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负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林业局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六)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七)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十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国土资源部负责)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 (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科技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二)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科技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二)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教育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 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评价初探
毛学翠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在广泛开展,灾害防治工程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同时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本文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的概念,并对社会效益评价的内容加以论述,以期得到专家的指点。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社会效益
1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评价的提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呈上升趋势。仅地质灾害2001年就发生约6000次,造成经济损失约35亿元,788人死亡。地质灾害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2002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国土资源工作时提出,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成为国土资源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仅三峡库区国家就拨出专款40亿元,用于三峡库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除此之外,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2001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231次,避免人员伤亡4200余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不仅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效益如何评价,是当前灾害经济学研究的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不同于一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一般建设项目在论证阶段往往将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作为重点,只有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才能投入建设。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投入,在注重投入的经济效益时,其社会效益的评价往往是很重要的指标。对于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效益的评价已有很多专家在研究,而对于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的评价则仅仅停留在一些定性的描述上,尚有待于从理论及方法上进一步研究。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得到专家们的指点。
2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评价涵义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虽没有进行过社会效益评价的系统研究,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历来都是非常重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由国家出资的公益性项目,是以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及物质财富不受损害为目的,以创造社会效益为主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项目的投入产出与生产项目是不一致的,因此项目的效益评价是以“负负得正”理论为基础进行计算与评价的。社会效益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价的重点。
项目社会效益评价有狭义及广义两种。西方国家将项目的经济评价加收入分配分析称为社会评价,这是一种狭义的社会评价,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社会评价。
从20世纪70年代起,社会影响评价、社会分析等评价方法逐步发展起来,并引入到项目评价中。这种方法从社会学角度分析项目对实现国家或地方各项社会发展目标所做的贡献和影响,以及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该方法着重分析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环境对项目实施的影响,预测项目实施对人民生活、社区结构、健康、安全、教育、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在决策中考虑这些影响,这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评价。目前多采用广义的社会效益评价概念。
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特点,我们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的涵义表述为:地质灾害社会效益评价是从灾害学及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分析治理项目实施对减少人员伤亡,保证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当地生产、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的影响,以及如何在项目实施中考虑这些影响。地质灾害防治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减少人员伤亡;对当地生产的影响包括对生产结构的影响、对农业种植方式的影响等;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包括人民的收支水平、生活方式、居住条件、健康、安全、公平、稳定就业、消费、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风俗习惯、交通、教育、移民、信仰、道德价值观的影响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新增植被、土地、资源、减少水土流失面积等。3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评价方法及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社会效益评价是多学科综合运用的结果,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一些自然科学研究方法都可用于社会效益评价。常用的几种方法有:情景分析法、清单法、矩阵法、网络法、社会学调查方法、参数评价法、多目标综合分析法等,一般以“有无对比”(即治理与不治理对比)为基础,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评价地质灾害治理的社会效益。
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3.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人口安全性评价
在一切社会财富中,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最大的社会效益就是减少由地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地质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死伤人数就是灾害治理后可减少的人员伤亡数。计算公式为:
S=R·L
其中:S——评价区或单个灾害体最大可能伤亡人数;
R——评价区或单个灾害危害范围内承灾人口数;
L——评价区或单个灾害体的人员伤亡概率
评价时需统计评价区的承灾人口数,人员伤亡率则是根据评价区历史灾情统计数计算的或根据同类同级别灾害人员伤亡概率确定的。
3.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当地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评价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开展,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当地的生产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会对当地的人民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问卷调查、矩阵法等方法可对这些影响进行定性分析评价。评价内容主要有: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开展影响到的生产部门;
(2)灾害防治限制和制约了哪些行业及生产方式的发展;
(3)当地居民的灾害意识及对灾害治理的认识程度;
(4)灾害治理对当地人民就业状况的影响;
(5)灾害治理对交通、移民、居住条件、风俗习惯、人际关系等的影响。
3.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区域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对植被、土地、资源等的影响。评价时先列出相关的生态环境因素清单,然后对治理工程与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以矩阵的形式进行分析,从而分析工程对哪些环境因素有影响、影响的范围及程度、性质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本身及它引起的相关活动很多,对环境的影响也很复杂,评价时只能择其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如破坏及新增植被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面积、破坏及新增土地面积、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等。
3.4综合评价地质灾害防治的社会效益
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多效益评价的基础上,对防治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指出评价中的问题,提出灾害防治的对策建议。
4结语
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效益评价是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有待于从理论上加以研究,从实践上加以完善。本文的部分观点及理论将应用到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减灾社会效益评价中,并在应用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五英等主编.投资项目社会评价方法.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2]中国科技促进发展中心.三峡工程社会评价研究.[内部资料],1995.
5.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多年以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亟须加大投资。
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和社会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要逐步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地方也要切实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国家投入要着眼于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综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政府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看,政府财政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所要求的。要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贡献,包括吸引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地质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国家投入着眼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定期按计划投入,并建立保障机制。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因人为引发或者加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企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及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全国财政总预算的2%,归口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地方财政总预算的2%,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通过财政投资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国家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减少进出口税等政策吸引资金包括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 附录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防灾减灾工作方法,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和“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部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等的“十有县”建设,计划利用5年时间,将全国绝大多数重点山地丘陵县(区、市)建设成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提高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内容要求
(一)有组织:成立了以分管县(区、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县、乡两级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
(二)有经费:每年都有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对隐患点的治理、应急处置和监测,对受威胁的群众进行搬迁避让。
(三)有规划: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经县(区、市)政府批准实施。每年都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经县(区、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预案:对本县(区、市)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了应急预案,包括险情发生时受威胁群众的撤离信号、路线和安置场所。
(五)有制度:有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险情速报、应急处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
(六)有宣传:在“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灾减灾日”,有针对群众和中小学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七)有预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预警预报信息在当地电视台中播出,或通过其他媒体、通信等手段将信息告知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
(八)有监测:已发现和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已有落实到人的监测员和行政责任人,有完整的监测记录,已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乡镇国土所中有负责联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
(九)有手段: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安装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简易监测仪器等,监测人员配备有简易监测预警工具。
(十)有警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有警示牌、贴有宣传画,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发生前兆时,群众能及时得到警示信息。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内容要求,组织县(区、市)开展建设活动。每年10月2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完成“十有县”建设的县(区、市)开展验收,并将通过验收的县(区、市)名单报部。部以通报形式公布“十有县”名单。
三、政策措施
(一)为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部将在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及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县(区、市)被通报命名为“十有县”之后,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以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促使各地提高建设质量,加快建设步伐。
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宣教中心、部人力资源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部决定于2010年4~9月,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培训活动,将其作为2009年全面培训县(市)、乡(镇)村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工作的后续专业培训任务,纳入今年重点工作计划,部成立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国具体宣传培训组织协调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省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安排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宣传培训组织调工作。
二、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
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要按照“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宣传培训主题、目的、对象、内容、教材、师资、进度安排及组织机构等。
三、认真准备,保证培训质量
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要组建好本地区的师资队伍,部将对师资队伍进行统一培训,具体培训通知另发。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将编制统一培训教材,各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在收到部统一培训教材后,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准备具体教案。各地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教材编印和举办培训班。要全力做好本辖区内宣传培训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宣传培训任务按时完成。
四、注重沟通,加强督促指导
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宣传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将在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同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深入基层,加强对宣传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
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将会同各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在掌握各地宣传培训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在组织动员、实施方案编制、教案编排、方式创新、提高质量等方面的好做法,并组织推广,促进宣传培训活动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六、联合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将邀请和组织新华社、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国土资源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参与有关宣传活动。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应组织省(区、市)内相关主流媒体,适时开展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掀起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热潮,做到“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推动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请各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将各自的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部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胡杰010-66558318
沈伟志010-66558321
传真010-66558316
附件:1.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
2.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培训主题
本次活动主题为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主要培训和宣传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培训目的
提高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发区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增强应急能力,减少地质灾害特别是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实现人与自然地质环境的和谐。
三、宣传培训对象
本次宣传培训活动范围为所有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村。培训对象为国土资源所所长和从事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和群测群防员。
四、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一)山区农村房屋选址、建设中如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意识地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二)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多发时段,如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险情巡查;
(三)如何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临灾时如何启动实施预案;
(四)如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宣传要点;
(五)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要点,行为守则,如何组织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如何指导群测群防工作。
五、组织机构
由办公厅、人事司、环境司、宣教中心、人力中心、地调局、监测院共同组成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司,办公室主任由环境司司长担任,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成立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
六、培训教材
部组织地调局、监测院等单位的专家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各地可直接使用部统一培训教材,也可组织编写适合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的培训教材。
七、培训师资
部抽调相关单位技术人员组成部培训讲师团,人数为10人左右,负责示范培训并指导省级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所掌握的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遴选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熟悉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训,人数为20人左右。
八、时间安排
宣传培训活动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10年9月结束,共6个月。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启动准备
2010年3月中旬,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正式启动宣传培训活动。
2010年3月中旬为宣传培训活动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编写培训教材,遴选培训师资。
(二)培训
2010年4~5月,部举办示范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地遴选的师资队伍以及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管理人员和部分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共计培训1000人。6~9月,各地全面开展培训活动,由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共计培训1000人。同时,部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宣传培训专题片,利用中组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进行播放,各省级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观看培训,共计培训10万人。
(三)总结和表扬
2010年10月15日前,各省(区、市)完成宣传培训活动总结工作,10月30日前,部完成全国宣传培训活动总结工作。部将对各地在宣传培训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附件2
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关凤峻 环境司 司长
副主任:孙家海 办公厅 副主任
孙喜华 人事司 副巡视员
柳源 环境司 巡视员、三峡办主任
周爱群 宣教中心 副主任
闫建新 人力中心 副主任
殷跃平 地调局 主任
侯金武 监测院 院长
成员:张绍杰 人事司 处长
熊自力 环境司 处长
谢辉 办公厅 处长
桂梅 宣教中心 处长
张春雨 人力中心 处长
张作辰 地调局 处长
李铁峰 监测院 室主任
胡杰 环境司 副处长
沈伟志 环境司 主任科员
商冉 环境司 副主任科员
8. 地质灾害防治宣传要点
利用报来刊、电视、广源播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防灾减灾基本知识和技能,对县、乡、村群测群防人员定期举办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在大中小学校开展地质灾害基本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师生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时机,在全县广泛开展减灾科技“宣传日”和“宣传周”等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公众的防灾减灾和保护地质环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