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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的目标

发布时间:2021-03-09 21:12:38

⑴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表明,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立法标本,不仅仅在于其演示了一场极为复杂、激烈的立法博弈,它对于中国未来的社会立法,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工标准,用工成本的增加会给企业带来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力,间接可能推动劳工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处于世界工厂核心的制造业工人而言,可以改善其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虽然遭遇了金融危机的打击,但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工人待遇与利益的促进应该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而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 《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因此,只有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1)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的目标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伊始,就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之后,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91849件意见,这一数据创造了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立法史的新纪录。

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经济赔偿金等一系列问题上,不同立场的各方通过各自渠道发表意见,以期能在草案的修改中发挥影响力。尽管各方讨论的议题有所不同,但却最终以各种形式回归于劳工标准的提高与否上。

经历了各方的争论和角力,《劳动合同法》几易其稿最终颁布实施,和初次公布的草案相比,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虽说立法过程中有多方的参与,但很明显资方作为一个整体,发出了较为一致的声音,具有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因此最终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资方的强大压力下,作出某些调整,也是不可避免的。

⑵ 新劳动法中的“专项培训”指什么样的培训阿

作者| 常法中心
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846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

Q : 企业所有的培训,是否都可以设定服务期?

法律顾问回复:

实务中,我们企业培训分为两种,一是岗位培训,二是专项培训;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只可针对专项培训进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划分该两种培训,一般基于以几点:

其一,就是从培训的内容和目的而言,岗位培训的内容一般以员工从事日常工作上岗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为主,有时也涉及一些辅助性知识的学习;

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日常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专项技术培训的内容则较为专项,一般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技术性内容。

其二,就是从培训的对象而言,岗位培训是普及型的培训;专项技术培训的对象,则通常都是企业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是专项型和个体型的培训。

其三,就是从培训的性质来看,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员工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而进行的培训,一般具有强制性;

而专项技术培训并不是员工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培训,是否参加培训,需要企业与员工均同意才能进行。

其实,从规范管理角度而言,我们企业可以事先对相关的培训按前述内容进行先前的定位与划分,之后再与员工在相关培训文件上予以共同确认和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⑶ 劳动法中 什么叫做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指的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内容: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的目标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法

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之感触论述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

其实不光是学习劳动法,学习任何知识都如此。学习就是一个储备、积累的过程,没准儿什么时候就能用上。我是残疾人,由于很看不惯残联的那套作法,经常跟他们顶嘴,运用的都是自己平时掌握的各种知识。其实残联也挺不是东西的。比如,去年国际残疾人日期间,残联给我打电话,询问在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方面的意见。我说:“由于自己视力不好,而且腿脚也不利索,希望把位于公共楼梯间高处的电表箱挪下来。”而残联给了我如下回答:“人家不会管你的,因为你不是肢残人。”我反驳到:“作为残疾人,会面临很多生活上的不便,其情况要比你们设想的要复杂得多。”残联干部说:“你是残疾人,怎么也不掉架?”我说:“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省及的各项法规及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没有如此规定啊,说句好听点儿的,这叫有法可依,说句不好听点儿的,这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残联这帮人就是一群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家伙,文一点儿就叫尸位素餐。其实作为弱势群体,维护切身合法权益的需求要比健康人迫切和强烈得多。现在说到劳动合同法,其实真正了解它,并把它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的人还真不多。首先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我以前找工作时,那个单位说,让我一天干14个小时,第二天歇一天。我当时就说:“你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所以,那个工作就没干成。我的担心是,如果在第一时间没能及时充分地维权,对方单位会给得寸进尺,以后被动的地方就太多了。

⑸ 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的规定

第一条的概念很模糊,不知道是否您的表述问题还是公司在玩什么花样,您必须回明确所谓不带薪是答否意味着不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薪水问题,但是签了劳动合同,薪水就必须给你。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则第二第三条就成立了,但是培训费的3000元要计算合理;
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则你不受公司的任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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