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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1-03-03 10:03:29

『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申请书

筹设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申请书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筹设民办___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签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附: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注: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书必须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各地的规定大同小异,比较一致的规定是:(1)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市辖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6)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7)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但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由与较高办学层次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由审批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贰』 非学历教育机构必要性怎么写,求范本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
、举办者

(1)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个人。

(2)
举办者应通过捐赠、
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2
、校舍、设备

(1)
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培
训机构校舍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
城区培训机构校舍面积在
800
平方米以上。
培训机构用于
培训的教室数量不少于
3
个,每个教室不少于
40
平方米,且采光良好,前后开门,左右开窗。
面向中、
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机构,
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
租赁
校舍的租赁期在
3
年以上。

(2)
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
①文化补习类,
农村培训机构不少于
20
万元,
城区培训
机构不少于
30
万元;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培训机构不少于
30
万元,城区培训机构不少于
45

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
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
其上
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3
、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培训机构不少于
10
万元
;
城区培训机构不少于
30
万元。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4
、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
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
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
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5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
办学方案。

6
、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7

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
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熟悉教育
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
60
周岁、女在
55
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8
、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
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叁』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3)至(8)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变更
1、办学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办学地点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8)如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有变动的,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原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举办者提交申请,按审批条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拟用校名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4、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1)变更申请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教育教学配套设施明细表(原件);

(4)相应办学层次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盘龙区民办学校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查勘——审批(核准设立、变更、终止)——颁发办学许可证(颁发变更、终止通知书或批复)。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合法办学和依法进行登记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1-2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教育资源布点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况,限量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举办人签字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3、教学活动场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6、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物,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原件1份,验原件);

8、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原件1份);

9、办学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学校招生范围说明书(原件1份);

12、学校经费概算(原件1份);

13、校长、教师配备计划(原件1份);

14、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15、举办者、董事会成员及学校负责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6、其它材料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变更

1、变更办学地址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办学地址的《消防意见书》(原件1份);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2)新举办者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变更学校名称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2)新的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修改(新增)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

八、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现场查勘——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到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需年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肆』 校外托管机构申报筹设申请报告书如何写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学校的申办报告
XXX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
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表1:九江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学校名称举办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校址举办者身份证号(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邮编电话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简要)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数(班)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地面积(平米)校舍建筑面积(平米)自有:租用:自有租用:现有图书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注册资金(册)(万元)(万元)(万元)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联系电话申办日期年月日资产来源说明举办者及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注:表后粘贴①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
②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伍』 艺术培训机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写给教育局

关于XXX艺术培训机构的
申 办 报 告
XXX教育局: 为了适应广大家长的需求,孩子的教育事业,以XXX为主,为中小学校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XXX拟申请正式设立XXX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举办者姓名:XXX
举办者住址:XXX
学校名称:XXX
学校地址:XXX
负 责 人:XXX
拟定法定代表人:XXX
决策机构负责人:XXX
培训目标:XXX。
招生对象:XXX
办学规模:X人次/年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办学类型:培训机构
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办学条件:中心占地XX平方米,办公室X间,教室x间;学生用桌椅X套,设备X台,专兼职教师X名,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
内部管理机制:由XXX负责。
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XXX投资。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办学需提交的材料附后,请审核。
举办者签字:
年 月 日

『陆』 非学历教育培训资质怎么办理,办理条件,办理流程

一、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

1 办学资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培训机构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按照性质不同,办学资质区别如下:(各地区具体要求不同,仅以北京为例)
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
其中,《促进法》中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定义如下:
由于培训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机构,因此这里会着重讲营利性机构的证件办理。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当地教育局申办《办学许可证》,大部分地区还需要办理《办学消防合格证》。
2 申办前置条件
前置条件以当地省市下发的文件为准,这里以重庆市为例,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可以看到具体要求包括:
具体省市的前置条件要求不同,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去当地教育局进行咨询。
3 申办资质证件流程
当机构满足了前置条件,确定了机构性质,下一步就是进行申办了。
1.确认办学指标:
有些地区的办学指标是限额的,首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有指标的情况下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然后去街道办盖章,与教育局相关人员现场看场地,通过场地初审再进行下一步;
2.寻找场地:
已有场地的按照规定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即可,没有场地的则需要另找场地;不管是已有场地还是没有场地,除了前置条件外,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性质:综合或办公;
2、楼层要求:早教、幼教机构要求3层及3层以下;具体科目楼层要求,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3、消防要求:有些地区要求场地配有双向通道、前后门等;
4、场地装修要求:建议让消防队推荐消防公司做消防装修,消防验收建议外包。
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地区域公示为准。
3.名称预审核准:
场地ok 之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营利性质的机构去工商局申请,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去民政局申请办理。
提交相关文件在教育局备案之后,会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需要注意的是《筹办申请同意书》不是《办学许可证》,这个时候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4.营利性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一般来说,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具体要求以当地为准):
1.办理条件: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3.需交的材料:(以北京为例,具体的可在官网上进行咨询或去当地咨询)
营业执照可以自己去办,也可以找黄牛代办,黄牛常年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熟悉流程,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节省时间,缺点是价格稍高,依照自己的情况进行。
5.办理办学消防许可证: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很多地方申办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供《办学消防许可证》,同时也是所有资质办理中最难的一部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消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大概流程如下:
到当地消防办事大厅咨询和领取准备相关材料,备好材料参加备案抽查;没有抽中的话进入装修报审流程准备装修,抽中就需要办理手续并等待参谋员现场考察;考察通过后开始装修,竣工后进入验收阶段;提交所需材料等待审批;审批过后会给出书面消防合格证书,不合格会给出书面整改意见。
这个按照相关文件进行执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办学消防许可证可以外包,时间比自己办理要快,省去了到处盖章、买消防材料、无限次整改的问题,网上这种机构较多。
6.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注意事项:
1.各地区具体要求不一样,一定要详细咨询;
2.教师证、会计证,可以外借或挂靠,这个不影响最后校区的运营;
3.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单位提交以上所有资料,通过审核后会下发办学许可证(未通过会书面说明原因),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7、时间节点:
1.名称预核准办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有效期为6个月。
2.消防备案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
3.消防正式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4.办学筹设申请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有效期为3年。
5.办学正式递交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6.等待审批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办学;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全程下来,预计3--6个月。
二、办理办学资质的攻略
攻略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学消防许可证可以找公司代办,优点是快且省事,缺点是报价略高,建议咨询后对比选择。
攻略二
办学许可证是目前"最官方"的合法资质,为了更长久的发展,还是要多留意相关政策,有机会就还是去办。没有办学许可证,在现在的大环境下,一旦被“大联查”或恶意举报,后果很严重。
攻略三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筹设申请同意书不等于办学资质,这时候办学被举报违法办学会很麻烦;街道办,街道派出所,本地消防大队,教育局会轮流找谈话,且一定程度会影响审批进度。
攻略四
各地教育局对于场地、楼层要求、消防相关规定的硬性要求不统一,具体要事先咨询教育局及相关部门。需要申请的资料事先全部准备齐全,让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统一查看一遍,勤咨询,要耐心。
攻略五
在初期选择场地租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
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居民和工业原则上不可以变更(工业用地变更代价最大)土地性质,具体资料可以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
另外要特别注意: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攻略六
无证被举报,一般情况下会由街道办、本地派出所、消防大队、教育局约谈处理。
如果是消防被举报,消防大队会派人过来拍照取证,并要求举办人限期内到消防大队报道,核对事实,录口供,并接受处罚,注意态度要好;
如果是三无被举报(无《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无《办学许可证》、无《消防许可证》),基本直接关停,侥幸没有被关停,抓紧时间去办;
如果只是没有办学许可证,目前一般会要求遣散学员补办整改,再次被查到就有可能拘留罚款;
被举报后,可能会要求创办人接受处罚,请立刻咨询相关律师。
攻略七
正在办班的培训学校,如果要补办办学许可证,是不是要关门停止招生再办呢?
答:以注册地址,注册名称为准的法定主体停止任何办学相关活动。意思有两点:
① 停止办学,取得办学许可再营业;
② 可以去外边借个场地继续,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资质,正式证书下来之前游击战也是可以的,但会影响家长对学校信用度。

『柒』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7)关于设立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申请表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条件有哪些希望有量化评分表!

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

1、 举办者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

2、 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必须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

二、董事会或理事会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三、办学场地

1、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

2、建筑面积:培训中心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培训学校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属于租赁场所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四、经费要求

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培训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五、教学设施

有3间以上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教室、办公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不少于3万元,并有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六、师资条件

1、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并具备中专以上学 历(或中级职务职称),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学历要求。

3、会计:具有中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专兼职均可)。

4、备有教职工花名册。

七、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2人。

申办所需材 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除外),举办者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等。

2、办学申请登记表

到教育局成教科领取《福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请登记表》,使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一式三份。

3、办学人员证件

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章程(章程范本由教育局成教科提供)

章程一式四份(附软盘)。

5、办学场所材料

(1)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2)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

(3)学校平面图。

6、设备清单

标明单价和总价值(附上相关证明或发票)。

7、资金证明

(1)培训中心提供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培训学校提供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的办学经费的验资报告;

(2)其它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8、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材料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管理制度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7)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9、捐赠协议

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一、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相关材料,领取由教育局提供的《福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详细填写表内所有内容。

二、连江县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现场察看、查阅筹设相关材料)并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三、举办者向教育局报送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四、连江县教育局组织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成员对申办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并向连江县民办学校审批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五、对符合办学要求、安全条件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设立,按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举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一个月内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办理时限
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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