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㈠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贯彻单位的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本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的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出现,给社会带来了知识结构、技术结构、管理结构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对安全劳动教育体系和培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安全劳动保护教育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随着社会在不断前进,企业在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更要上一层台阶。下面就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计划: 1、各科室管理人员的培训 ⑴各科室全体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两次集中学习、考试一次。 ⑵学习的目的是为提高和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⑶学习的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⑷安全生产管理的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⑸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⑹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急救处理措施。 2、施工项目部培训: ⑴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每月集中培训一次,每季度考核一次,由公司安全质检科负责。 ⑵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⑶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⑷掌握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急救方案。 3、新工人培训: ⑴公司对新工人进厂进行三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⑵项目部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⑶班组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施工班组培训: ⑴施工班组全体职工的培训,由各项目部负责,每周不少于2小时。 ⑵利用进场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形式,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劳动纪律,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当日工作现场危险部位,检查各工种佩戴安全劳动保护情况。 5、公司全体职工考核办法: 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考试,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等。 6、特殊职工考核办法: 按特种工人工种分类,每一季度考试一次;内容包括安全施工的基本知识,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⑵ 最高检有哪些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