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培训机构发的执业药师考试未通过的短信到底是不是真的,他们真的可以提前知道成绩吗
这个完全是不可信的。执业药师成绩是中国人事考试网官方发布回的,考试成绩一经评定,答管理严格,任何机构都不可能提前知道成绩。
凡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合格成绩和执业资格都是虚假、无效的,将会在申报注册或其它任何时候受到查处。
请考生务必留意,谨防被骗。若因此上当受骗或发现可疑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B. 还剩不到2个月执业药师考试了,现在报培训班能过吗
看个人底子了,如果基础扎实能过,如果基础部薄弱可以选择两年过四科,一年过两科。中公医考的培训不错。
C. 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捉药师的安心考,没考过真的可以退款吗
可以的,只要你买的是安心考政策,那就可以退款。我就是审核没通过申请了退款。学费全额退款。算上奖学金和推荐别人的奖金还赚了500块。
D. 想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在哪家培训机构比较好
学天教育,人民卫生出版社合作伙伴(执业药师考试用书官方出版社),住建内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容单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一、二级建造师网络课程合作伙伴,中国计划出版社微课程合作伙伴(消防工程师官方教材第一年发行出版社),为专业的多领域教育培训平台。2010年3月创办于杭州,截至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南京、合肥、郑州、沈阳、济南等全国重点城市开设了60余家分校。
E. 大三能让培训班代报执业药师吗,考下来有用吗
您好,天星医考为您解答:
执业药师是有报考条件的哦,具体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公民和获准在容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F. 执业药师考试有什么渠道能培训
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考时间、基础、每天有效复习时间、学习效率,今年考试目标等多方面综合内起来选容择一个适合自己的课程。
在选择培训机构的时候给你提以下几点建议:
选择培训机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一.师资力量,是否有能力配备专业助教及班主任老师,判断该机构的专业性,同时也可以参加老师的公开课或者试听课,判断老师的讲课方式是否喜欢,自己是否跟得上老师的节奏,好的老师是我们入门的第一步。
二、明确自己的基础和目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班型。
三、考察了解,对于一些培训机构多方面考察了解,宣传内容是否属实等问题。
四、配套教材,看教材出版情况、检查内部讲义的内容及扩充资料。
五、通过率,了解该机构的报读人数,参考人数以及通过人数。
六、各方面综合考量,决定选择哪个之后对协议各方面了解清楚。
详情可到官方网站了解一下。
G. 执业药师资格证容易考过吗
据人力资源抄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1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687584人,实际参考人数为566613人,参考率82.41%,合格人数约7.99万人,合格率约为14.10%。可想而知,想要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
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累计达到103万人。据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03155人,环比增加7590人。简单来说,一万人中只有3.6个执业药师。从这个数字看,并未达到“十三五”计划的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万的要求。

(7)职业药师没资格考能通过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H. 现在本科还没有毕业的话可以通过一些培训中心或者教育机构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证吗
你可以在国家认可的期刊上发表一些文章,这样报考的话很有利的
I.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有一门考了三次没合格,还能继续考吗需要全部重学吗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没合格可以继续考,不需要重修。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9)职业药师没资格考能通过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2、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4、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J. 不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能拿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吗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而且拿到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也要继续教育。
博傲整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