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么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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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B.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警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武器、警械的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武器或警械。
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所遇到的情形下,按规定的要求使用武器、警械,包括抢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根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遇到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开枪射击,使用警棍、警笛时也必须遇确。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只有遇到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开枪射击和使用警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在执行保卫军事设施安全任务时,遇到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定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违法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即停止使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并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法律依据
1996年1月抄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D.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请问该规定是哪个部门颁布、文号为何?
E.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什么为原则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回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是指人答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F.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