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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会基础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14 10:05:47

Ⅰ 工会工作基础知识包含哪几个方面

1.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写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写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写法及内容通常如下:1)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2)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3)正文。主要内容包括:(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是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2)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3)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4)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的社会关系的情况。4)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请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审查”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XXX”,下一行写上“XXXX年X月X日”。2.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1)要认真学习党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2)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的动机,不要以旁观者身份一味评论别人。3)对党忠诚老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4)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对于正文中各部分的内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Ⅱ 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要做到哪几个必须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的纽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将有助于调动全员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助于党委及全场中心工作在全管理区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全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新形势下基层工会工作任重道远,需不断实践与探索,努力做好基层工会工作。
一、聆听党委声音,围绕员工办事是做好基层工会工作的基础。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贯彻党委工作部署的重要支撑。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是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保证,工会离不开党组织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部门的配合和广大员工的广泛参与。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这一核心,紧密结合党建工作,着力抓好工会工作,全面提升工会工作的影响力,努力把全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部署上来,引导员工投身于立足岗位做贡献、奋力拼搏促业务的创业中来。在推动工会工作上把握好两条原则,夯实基础: 一是听党委声音,工作体现党委要求,紧扣全场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为农场2010年实现“各项事业由追赶型向示范性转变”的总体目标,进入分局“先进场”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围绕员工办事,就是把员工的意愿和要求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工会自身的职能,调动全员积极性,强化民主权利建设,努力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会工作正确方向,才能维护员工利益,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会工作才能大有作为。
二、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抓好结合是做好基层行工会工作的关键。
生命在于运动,组织在于活动。工会工作的关键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但作用的发挥必须与基层经营管理、民主建设、文明服务、营造企业文化、为员工办实事等紧密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是贴进经营实际,适时开展各项主题活动。如积极配合开展各类劳动竞赛活动,激发全员积极参与、抓住时机、全身心投入、为全行持续发展增添后劲,并开展“明星员工评选活动”,不定期设置“特殊贡献奖”等,努力让员工有施展才能的舞台。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全员加强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开展读书活动,拓展训练,业务技术比赛等为载体,努力达到团结、拼搏、合规、绩优的效果。
二是强化民主建设,努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始终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员工积极参政议政,努力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在管理区适时组织开展“我管理区科学发展献一策”等活动,群策群力,并召开多形式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维护员工参政议政等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服务管理,着力提高管理区服务水平。服务是管理区永恒的主题,工会作为基层文明服务的主抓监督部门,首先建立健全文明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其次组织学习文明服务规章,开展多形式培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再次,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每月分析点评,通过上门走访、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了解职工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考核与奖罚挂钩。 四是落实以人为本,真心诚意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是工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大力组织开展多形式、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家园文化,大力关心员工,对生病员工和直系亲属住院生病及死亡进行慰问,对单位员工女员工生育、子女高考金榜题名进行祝贺等,使全员工全身心投入到农场分公司发展大业中。
三、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与时俱进是做好基层工会工作的保证。工会与其他组织一样,也有其自身的组织体系,需要加强建设,如没有完善有力的组织体系和一支高素质、敬业的工会干部队伍,是做不好基层行工会工作的,发挥不出工会组织在基层行的应有作用。 一是加强基层行工会的组织建设,健全工会班子。针对基层工会干部缺位和兼职较多的实际情况,建议重视尽快配齐到位,配齐数量相当的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定期不定期按要求开展活动,使工会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如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作用,努力行使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召开职工民主大会,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和重大决定事项,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更有效发挥服务管理区的经营发展。 二是工会干部带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致力于转变工作作风,少说多做,埋头苦干,雷厉风行,真抓实干,带头先干,只要工作需要就全心支持,尽力投入,充分展示工会干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协调的敬业精神。同时加强与农场工会的汇报沟通,及时了解信息,明确工作重心,以保证工会工作与上级工会、农场党委目标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注重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主动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一线,搜集员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帮助出主意,想办法,谋思路,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同时重视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教育员工坚定对全行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努力创造基层行和谐发展、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Ⅲ 求工会基本常识,急!!!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常识 1、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职工总数的比例如何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总数1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占20%至25%;职工总数1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占15%至20%。代表中各类人员应占适当的比例,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2、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1)由工会提出选举方案,其中包括代表名额,各类人员比例,选举单位划分,选举方法和步骤,报党组织批准后实施。(2)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超过分配名额三分之一的数额推荐代表候选人。(3)各选举单位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直接选举,获得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者,方能当选。(4)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提交基层工会审查批准,张榜公布,造册存档。(5)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列席代表,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如何召开职代会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如不能按期召开大会,应向职工代表说明原因,要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出席。进行选举或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的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2)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预备会;(3)召开主席团会议;(4)由主席团主持召开正式会议。4、职代会有哪些主要职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同时公布的三个条例中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此规定),职代会享有五权:(1)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简称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简称审议否决权。(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简称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简称评议监督权。(5)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简称选举厂长权。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并担负下列工作任务:(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职代会议题,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3)主持职代会代表团(组)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6)接受和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二、基层工会换届选举注意事项基层工会委员会任职期满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其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方案,包括新一届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人选、经费审查委员会正副主任人选,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三、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六项: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的派出机构以外,都由选举产生。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工会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凡重大问题都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6、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工会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四、经审会经审会是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简称。经审会或经审小组,是按工会法规定设立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审查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经审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可以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如果职工较少的基层工会,只设经审员1人。五、建设职工之家全面开展工会工作,即是建设职工之家,建立职工之家即是开展工会工作的具体体现。全总、省总、地区工会对建家工作有专门的文件和规定,有六条建家标准。区总工会也以文件方式,对全区基层工会的建家工作,有详细的安排,各基层工会要按文件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六、关于会员会费收缴问题会费的收缴。交纳会费是工会会员对工会组织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也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其收缴标准为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总额的0.5%,不含各种福利待遇。工资总额尾数只计算到10元,10元以下不计。收缴办法,一般是单位发工资后,由会员个人自觉交纳。如果征得绝大多数的会员同意,也可以在发工资时统一扣交。会费不交上级工会,由基层工会与行政划拨的工会经费一并用于基层工会的活动经费。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

Ⅳ 工会法知识讲座

工会法知识讲座

什么是《工会法》?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向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国工会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表明:1997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年的593113个减少到510276个,1998年又减少为503532个,会员人数从1995年的103996314人减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减到89134262人。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以难以开展的情况。

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资料表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50%。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等权利。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突出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趋增多。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程中,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的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险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违法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

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然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3、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Ⅳ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工会知识应该买什么书

工会知识到全国总工会网站,查看其历史、发展动态,活动,重要文件
公共基础知识随便搞本教材就好了

Ⅵ 工会如何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创新工作

目前,工会开展的技术培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的培训,即开展不同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提高职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训,主要是创造学培训。下面,我们分两次讲解:先讲技术培训和技术创新,然后讲创造学培训。 第一讲:技能培训和技术创新 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技术创新,是工会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工会开展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 技术工人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经济腾飞的重要保证。当前,技术工人素质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现有技术工人只占全部工人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多数是初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4%,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这一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的提高。另外,1亿多的农民工整体上处于无技能或低技能状态,他们中大约只有9%的人接受过技能培训。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29%,与发达国家60%一80%的水平相差甚远。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缺少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要靠技术工人制造;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要靠高技能的技术工人来操作。技术工人技术素质偏低,不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十一五”期间,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仅需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而且需要建设一支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不仅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迫切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 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工会开展技能培训,既是贯彻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技能人才,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提高职工就业竞争能力,维护职工发展权的需要。二、技能培训的作用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个大学毕业生所学知识仅占其需要的职业技能知识的1/10左右,大量知识和技能是靠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再教育”完成的。另外,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会使原来已经获得的知识落伍。为了克服这种知识老化,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再教育”,不断更新和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水平,对于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技能培训发挥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提高劳动生产率 通过对员工的在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可以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如亚当·斯密在200年前曾指出:一个工人技能的提高,如同一部机器或一种工具的改进一样,可以节约劳动,提高效率。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表明,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生可提高劳动生产率43%,初中毕业生可提高108%,大学毕业生则可达300%。(二)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竞争力 培训使员工的知识不断增加、技能不断增强,其创新能力也会随之提高。因而,经过培训的员工通过参与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等方式可以直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同时,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能,可以对既定的物质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企业员工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水平,可以提高其技术熟练程度和技术应用能力,从而使科技成果转化率得到提高,更加充分地发挥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四)提高职工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职工通过参加技能培训,有的取得技术资格证书;有的成长为一专多能的技的掌握了新兴的技术技能,提高了就业竞争力。这就为他们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通过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经济增长。日本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工人教育水平每提高一个等级,技术革新者的比例就平均增长6%。一般工人提出的革新建议约能降低成本5%;经过一定训练的技术人员的建议,约能降低成本10%一15%;而受过良好教育的管理人员创造和推广的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则可以降低成本30%以上。三、工会开展技能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会开展技能培训的种类 目前工会开展的技能培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企业内部面向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培训;一种是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二)企业内部开展的技能培训 1、培训内容与方式 企业技能培训包括基础性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基础性培训内容包括应知培训和应会培训两个方面。应知培训的内容由三基知识、专业知识、外延知识三方面组成。三基知识指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计算。基本原理是指实现各工序过程原理,相关信息、仪器、工具检测装置的工作原理(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是指与专业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物性知识、工艺知识、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基本计算是指本专业工艺过程(或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术和工艺参数的运算、成本分析与计算。专业知识培训是一种综合运用三基知识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可根据技术标准中应会的代表性工作实例,进行专业性技术训练,以提高应对多变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外延知识培训,是在完成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帮助学员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知识的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是根据国家技术型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而进行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是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的需要,随时进行短期培训,使职工掌握技术进步和新设备所需要的相应技术和技能。 在培训的方式上,除了技术等级培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企业培训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采取轮训或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设一个或多个培训专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职工进行以关键生产工艺和重点专业知识为内容的强化培训。如,以“应知应会”为内容的滚动出题答卷培训,以全员工艺流程比赛、征集事故预想方案、现场单兵教练为内容的系列培训以及模拟特定场景的突发事故、特殊情况演练等专题的强化培训,使职工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得到全面提高。 2.技能培训相关要求 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科研生产的关键、难点,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吸引职工参加,并及时调整培训重点,不断更新培训内容,紧紧跟踪和反映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不断改善培训手段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培训与企业实际需要结合得越紧密,就越受到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的欢迎。二要突出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要根据职工发展的需要,力求使职工掌握多种技能,不断提高广大职工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职工向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发展。三要注重有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工会干校、工人文化宫、职工大学、职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并与社会力量联合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充分发挥职工技协的作用,利用技协的组织、人才和阵地优势,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中发挥其作用,建立职工技能实训基地,培养高技能人才,并推动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一体化。 (三)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培训 面向社会开展的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是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通过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培训是面对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培训,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成功开业率和稳定经营率,实现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效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面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目的是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后实现转移就业。关于这几种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28号)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其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须执行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劳动竞赛工作的功能和特点。劳动竞赛只有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下才会开展,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竞赛。劳动竞赛是在职工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只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受到尊重、利益受到保证的情况下,职工才会把企业的发展和自身的前途联系起来,才会产生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产生竞赛的愿望。反之,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职工利益受到侵犯,职工不关心企业的发展,也不会竞赛的愿望。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劳动竞赛也就不可能开展起来。劳动竞赛的功能 1、创造功能:劳动竞赛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创造劳动,其本质在于他的创造性。劳动竞赛能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人的创造热情,因而竞赛成果要优于人在正常工作下取得的成果。 2、激励功能:劳动竞赛的激励功能是指通过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激发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把蕴藏在职工中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出来,从而产生对工作的热情和进取心,并把这种热情和进取心变成行动,达到竞赛的目的。职工通过劳动竞赛,可以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或者获得某种荣誉而产生自豪感,得到精神的愉悦。劳动竞赛正是这样激发职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好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3、教育功能:劳动竞赛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职工通过劳动竞赛可以学到先进的文化知识、技能和经验,开阔自己的眼界,丰富自己的经验,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岗位竞争能力,同时发现自己的不足,找到差距,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二是通过劳动竞赛可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正确的导向,用先进人物的优秀品质感染职工,使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劳动竞赛的特点 1、群众性:群众性是劳动竞赛的首要特点。劳动竞赛的群众性不仅表现在它吸引了千百万职工群众自觉自愿地积极参加,而且表现在指导思想上和各个环节上都坚持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它强调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职工在竞赛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尊重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强调在竞赛过程中职工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激励,主动为企业创一流成绩,做一流贡献,劳动竞赛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建立在职工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 2、广泛性:劳动竞赛的广泛性首先表现为参与者的广泛性,无论是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都可以参与竞赛。组织领导上有党政工齐抓共管,竞赛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也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其次表现为竞赛内容的广泛性,从生产到流通,从经营到管理都可以纳入竞赛之中,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再次表现为竞赛影响的广泛性,在劳动竞赛中形成的学赶先进的热潮和产生的先进模范人物,影响和带动着全社会,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民主性:劳动竞赛不仅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推动企业发展的一种方式,同时又是调动广大职工发挥主动性,自觉参加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形式。劳动竞赛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生产和管理中来。在劳动竞赛中,实行的是自下而上的群众自我管理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方法,有利于职工通过自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劳动竞赛还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职工通过竞赛,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意见,从而达到参与企业管理的目的。(二)劳动竞赛工作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原则劳动竞赛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因此,一方面,劳动竞赛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把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到战胜困难、克服危机、完成“保、渡、上”奋斗目标上来。另一方面,劳动竞赛的组织者必须了解企业“保、渡、上”的目标和任务,把它作为劳动竞赛的目标,并在竞赛中努力完成。 2、“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原则现在是知识爆炸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更要注意通过劳动竞赛,达到“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效果,把少数人的先进经验变成企业的财富,不断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 3、有利于职工群众参与的原则劳动竞赛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活动,因此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竞赛目标,吸引职工自觉自愿参与竞赛。 4、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奖励是劳动竞赛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在物质奖励上,对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与奖励;在精神鼓励上,要对竞赛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通过多形式给予表彰,以激发职工参加竞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劳动竞赛必须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要促进企业发展,又要让职工受益达到企业和职工双赢。一方面,劳动竞赛不能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借开展劳动竞赛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另一方面,劳动竞赛在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同时,必须让职工得到相应的回报。对职工的技术创新成果,具备条件的应帮助职工申请专利,保护职工的知识产权。(三)劳动竞赛工作的领导机构 企业劳动竞赛一般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最好企业党政工领导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竞赛方案、内容和目标,制定竞赛规则,审议竞赛预决算,决定竞赛奖励和表彰先进者。工会应负责劳动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职责是:提出劳动竞赛的计划目标,制定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和考核、评选、表彰、奖励办法,总结、推广竞赛活动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指导竞赛健康发展。(四)劳动竞赛工作的目标确定竞赛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在促进生产经营完成的同时,注意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确定目标既要考虑先进性,又要考虑可行性;既不可定得过高,也不能定得过低。目标过高容易使人失去信心,目标过低就会失去竞赛的意义。目前开展劳动竞赛,应把“保、渡、上”的目标和任务当作竞赛的目标,并逐层分解到各个竞赛单元。(五)劳动竞赛工作的方案竞赛目标确定后,就要制定劳动竞赛方案。竞赛方案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竞赛方案应有以下内容:劳动竞赛名称,如“共同约定” 劳动竞赛;竞赛指导思想;竞赛形式;竞赛内容、要求、标准和目标;参赛范围和人员;竞赛起止时间;竞赛考评和奖励办法。竞赛方案的制定要体现群众性、可行性、为大多数参赛者接受,力求指导思想明确、竞赛方法规范、竞赛程序合理、评比奖励公平,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参赛者的积极性。(六)劳动竞赛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赛方案经过一定程序正式确定后,就要组织实施。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主要是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让参赛职工明确竞赛的意义、方法、目的和要求等,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竞赛姿态和参赛心理。二是做好竞赛过程中的组织指导工作,以保证竞赛活动按照竞赛方案顺利进行。(七)竞赛评比、表彰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比和表彰是劳动竞赛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评比和表彰工作中要注意做到:一是评比力求准确公正,要把那些在劳动竞赛中真正优胜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二是对优胜者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要与贡献相适应,真正起到表彰先进、激励职工的作用,使劳动竞赛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劳动竞赛的重要环节。通过总结先进经验,把竞赛中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先进工作法和先进操作法加以推广,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是劳动竞赛的目的之一。推广先进经验的方法有开展成果评选表彰、进行现场表演、组织大家按先进操作法工作等。推广先进经验,还要注意发挥先进人物的品牌效应,同时要注意保护职工的知识产权。

Ⅶ 工会工作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如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版的决议和权上级工会的决定;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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