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立教育培训公司的流程
一、办事程序
1、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验证;
3、设立民办学校;
4、考查、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承诺时限
3个月(每年2月份和9月份统一)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

(1)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将知识教育资源信息化的机构或在线学习系统。
一般来说,这种机构或网站会包含从幼教到大学,甚至博士或者出国等各个阶层的教育信息,也有包括对现任职位的工作者或者下岗人员等类别的技能培训,是以提供教育资源和培训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性网站或培训机构。
2. 如何在上海申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和教育咨询机构是两种机构。培训机构(可以组织上课)需要到所在区县教专育主管部门(教属育局)申请资格验收,然后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育咨询机构(市面上很多违法的培训机构)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有注册资金和场地要求),并且教育咨询机构按道理是只能从事信息咨询(不能开展1对多授课),如被工商部门查获,将有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3. 申办成立民办教育机构需要什么条件,材料。在静安区
所需条件:上海市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筹建申请报告
1、拟定名称:地区名、任意名、专业名、层次名(进修学校、学院)。
2、举办单位及法人代表。
3、办学宗旨、办学内容。
4、办学地址。
5、资金来源。
6、推荐学校第一届董事会及学校法人名单。
7、停办善后处理原则。
8、由主办者盖章、法人签名。
二、举办者证明材料
1、举办者法人、公民资格复印件。
2、举办者组织机构证件、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举办者资信证明。
三、董事及第一届董事会决议材料
1、五位董事登记表。
2、第一届董事会对章程、学校法人、校长人选、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的审议决议及有关文本签名。
主要文本有
(1) 章程。(全体董事签名)
(2) 岗位职责。专职校长、教务、财务等(全体董事签名)
(3) 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全体董事签名)
四、资金证明材料
五、具有法律效力,一年以上时效的场地、设备租借契约,房产证明。
六、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
1、学历证明。
2、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3、身份证。
4、校长资格审查表。(原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七、专业设置材料。
1、设置专业名称、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使用教材课时、评价、证书、成本测算。
2、专业设置审查表。
3、高级职称专家审核,专家技术职称证明
八、拟聘教师资格材料。
1、学历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
3、技术职称证书。
4、聘任意向书。
九、拟聘管理人员名册及从业证书。
会计、出纳资格材料。
十、学校设置审查表。
十一、学校法人承诺书。
4. 上海市民办行知第二中学的上海民办行知二中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 : 上海民办行知二中 ;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 : 上海至德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一路 16 号。
第四条 本学校是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该校由上海至德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举办,注册资 金 200 万元。该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投资者不要求回报。该校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 在完成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关于全日制完全中学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努力进行教盲创新,办出 特色,形成“和谐、诚信、求真、创新”的校风,培养优秀中学生。
第五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七年制 ( 含一年预备班 ) 完全中学教育 ;
(二)该校按 32 班级的规模配置教室和教育设施 ;
(三)招生范围 : 以宝山区为主招生。对象 : 小学、初中毕业;
(四)办学形式 : 全日制 ( 部分住宿 )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七条 组织机构和名称
学校设立董事会。
法人代表人 : 董事长。
第八条 校董会职责 :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
五,决定学校教职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六·管理学校的资产 ;
七·决定接受捐赠 ;
八·修改学校章程。
第九条 校董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1/2 以上董事应具备学校教育教学经历。
第十条 校董会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按章程推选。董事需经宝山区教育 局、宝山区社团管理局核准后聘任。
校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2/3 以上董事出席有效,参加会议 2/3 以上董事 通过决议有效。
第十一条 校长由校董会根据任职条件提出,经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社团管理局核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
(四)管理学校日常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贵人与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校长的罢免应有校董会决议,校董会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为有效,参加会议 2/3 以上董事通 过方生成有效决议。校董会决议生效后报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社团管理局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校董会董事的罢免和增补由校董会决议,程序与上条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学校内管理机构 ;
(三)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自主招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 ;
(六)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 ;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 ;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学生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 ; 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
(七)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评估和年检 ;
(八)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备岗位的岗位 职责,依法治教。
第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后上岗。
第二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具有任职资格、及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 的累积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举办者不得对学校的累积进行分配和其 他投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规定。聘用 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独立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学 期制作会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年度报表和会计报告,报区有关管理部门。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财物 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并立专项依有关法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应由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审核、批准并公开公布。未经核准的收费项目,不 擅自收取费用。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董会表决通过,并报宝山区教育局、 宝山区社团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4 月 18 日 上海民办行知二中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2004 年 10 月 18 日 第一届校董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修改,全体通过。 2006 年 7 月 5 日 第一届校董会第六次会 议决议修改,全体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民办行知二中校董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申请办理上海民办教育培训资质的条件和要求
注册教育培训机构需准备以下材料即可进行办理:
1、申办报告原件1份,报告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4、机构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原件 1 份;
5、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民办学校办学申请登记表,原件4份;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7、办学机构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或理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举办者、办学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及聘用合同;
9、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公安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及环保部门的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证明;
10、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11、学校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及人事制度等);
12、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6. 民办学校章程批文怎么写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7. 个人如何申请办学机构,培训班
申请: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审批、工商局登记获取营业资格。
条件: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证件:营利性和非盈利的教育培训机构都需要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办理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是正规的助学机构才能开设的一种教学形式。学制四年全日制学习,注意虽有全日制之实,它仍然属于成人教育范畴,而不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按照社会上约定俗成的规矩来讲高考考上的统招本科专科属于第一学历,自考等成人教育如成人高考,函授。都是第二学历。

(7)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