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检验检测行业首次以一个整体产业被列为高技术服务重点领域,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对检验检测行业的高端定位。这些新变化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质”和“量”的双重要求,因此要加快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做大做强,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竞争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十三五”期间,检验检测行业将迎来一个崭新的重大发展机遇,发展空间和潜力非常大。
1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1.1检验检测市场整体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组织了2014年度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2014年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销售规模和经济效益稳步增长,总体呈现持续向好发展态势。截至2014年底,全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通过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数据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计28340家,共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11亿份,检验检测服务营业收入1630.89亿元,其中国内市场营收前20名的检测机构中,外资占7家,这7家外资机构营收规模占前20名检测机构营收总规模的45.56%。全行业共有从业人员86万余人,拥有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固定资产原3343.31亿元,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2014年前100位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占同期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总规模为19.55%,前20位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占同期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总规模为8.34%。检验检测服务业已覆盖建筑工程、环保、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空、国防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1.2检验检测资源机构属性情况
根据统计结果,从检验检测机构属性来看,企业单位15899家,比2013年底多2338家;事业单位11500家,比2013年底多928家;其他检验检测机构941家,比2013年底多227家。从所有制属性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14509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51.2%;集体控股机构1548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5.46%;私营企业8952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31.59%;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143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0.5%;其他3188家,占机构总数比重为11.25%。
1.3检验检测资源区域分布情况
从区域分布看,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排在前10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为山东(2110)、广东(1856)、河南(1604)、江苏(1567)、河北(1530)、浙江(1450)、湖南(1225)、辽宁(1220)、四川(1160)和云南(1096),10省市机构总量占全国总量的52.29%。国内6大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规模比重分别为:华东29.15%、华北15.78%、中南23.89%、西南12.1%、东北10.14 %、西北8.94%。其中:华东、华北、中南三大区域占到市场总量的68.82%。
2检验检测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质检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获得很大发展。但是,目前我国质检机构的规模和收入水平,与我国国际地位、高速增长的经济形势以及行业发展水平还很不相称,相比于外资检测机构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与挑战。
2.1规模普遍较小,重复建设严重
整个行业科技资源整合度不高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专业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的能力仍未充分发挥,彼此之间协作效率低。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扩张速度明显加快。然而,检验检测机构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同类型机构重复建设形成不良竞争等问题逐渐凸显,并且专业性、高水平检验检测人员占比较低,造成现有资源整体利用率不高,不利于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其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提升。这种缺乏整体规划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入造成检测资源浪费,同时由于检测业务量不足,部分检测领域还出现了低价竞争的情况,极大地损害了检测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2.2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市场竞争能力较弱
目前我国检验检测市场上国有检验检测机构仍然占据市场主体地位,其市场份额约60%,外资和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则分别占据30%和10%的市场份额。尽管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国有检验检测机构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主动开拓市场能力较弱:一是机构运营对政府拨款依赖性强,运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吸引资金的能力弱;二是国有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政企不分问题,既担任检验检测市场管理者,又参与市场化委托检测,既管行政又管生产经营和检验,造成机构效率低下,缺乏可持续的长期竞争优势。我国虽已成为仅次于欧盟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检验认证市场,但我国同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际大型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市场占有率并不高。
2.3品牌建设落后,缺乏品牌战略意识
检验检测服务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信誉和品牌是其主要的进入壁垒,也是行业内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与国际领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相比,尽管国内部分发达地区也涌现出一批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网络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检验检测机构,但我国检验检测市场条块分割明显,导致绝大多数机构尚未形成网络优势,整体品牌影响力较小,服务业品牌化建设滞后。虽有少数检验检测机构已建成区域性品牌,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缺乏品牌影响力。
2.4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水平、能力、效率较低
我国多数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于完成指令性检验检测任务,习惯于利用行政和强制手段,缺乏服务意识和能力,面对客户时往往充当技术专家角色而不是服务角色,重检验收费而轻检后服务。然而,很多国外测试机构不仅能测试客户样品和出具检测报告,而且还可提供定制增值服务,而这正是国内很多检测机构普遍缺乏。全能型检测机构偏少和检验流程管理落后已成为目前国内检测机构服务效率难以保证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全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逐步从单一领域向多领域拓展,从生产消费和贸易领域向设计制造、勘探开发等产业上游延伸,从传统的质量安全向低碳环保等新安全领域发展。为适应这种新趋势,UL、SGS、ITS、BV等跨国公司都加强了多元化一站式服务能力建设。如TÜV莱茵集团业务横跨工业服务、移动产品、产品检测、医疗卫生、培训咨询和体系认证六大领域,检验检测实行从原材料、设计、制造、销售到召回“一条龙”服务。
3做强做大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建议与对策
3.1准确定位检测机构,整合资源做大做强
2015年3月初,《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明晰质检系统3500多家机构是公益性政府检验检测机构和经营性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同时,加快检验检测服务业务资源整合,重点做大做强一些专业检测机构和综合平台,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一要推进专业化提升,提升检验检测、科研创新、标准研制和综合服务等四种核心能力,做专做精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提供单一检测认证服务向提供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等综合服务发展;二要推进集团化整合,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资源,通过集团化整合方式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引导各类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发展,推动检验检测产业规模化发展。
3.2加强品牌建设,扩大品牌知名度
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要主动出击,走向国际市场,了解国外检验检测环境,开拓国际市场检测业务,积极开展深层次的相互合作交流项目,熟知并广泛宣传自身品牌,实施“走出去,请进来”两手抓发展战略。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得到企业和消费者认可,出具的报告具有较大影响力。品牌提高不能单靠广告效应,而需要专业的核心竞争力来培养良好形象,重视检测和服务质量,重视客户提出的投诉意见,及时改进存在问题,报告准时发出率高,报告差错率低,投诉复检频率低,在同行中也具有影响力。立足于长远发展,良好企业形象形成品牌效应,品牌所创作的价值相当惊人。口碑需要经过长时间累积,只有时时刻刻都以客户为中心,才能赢得客户信赖,企业才能长久发展。
3.3以客户为中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在检测市场化趋势的大潮中,国有检测机构、外资检测机构和民营检测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谁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检测服务,谁就能赢得客户,谁就能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国内质检机构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专注于为客户创造价值,能够大大领先对手的优质服务,服务优势=创新服务方式+高效服务。
(1)创新服务方式
一是“惊喜服务”。在一些基础的服务之上,在客户没有想到的服务以外,对客户进行他们意想不到的服务。如质检机构建立的检验进度短信提醒系统。
二是“感动服务”。通过我们的言行举止,一举一动都能够感动顾客,让顾客终生难忘。如质检机构有为客户专门设置的客户休息室、免费午餐等关爱服务。
三是提高服务等级。顾客服务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有问必答、保持沟通、专人负责、超常服务、专业顾问、长期伙伴这6个等级。检验机构要主动与顾客沟通,了解顾客当前需求和未来的期望,并及时追踪客户需求变化,建立客户需求预见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延伸服务,深化客户关系,特别是与重点客户结成合作伙伴,从而造就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
因此,检测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基础,以客户满意为目标,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从客户的立场考虑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2)高效服务,“互联网+”模式:(电商)平台+(云)服务+(大)数据。
现有检测都是用指定的方法检测某种样品指定的技术性能。过程主要分为接受样品、实施检测和出具报告。未来检测发展方向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追踪管理送检方提供的实验样品进行物流,利用互联网远程进行检测报告的打印。
❷ 我国机构改革的现状和机构改革的制度
我说说未来国务院机构的改革设想,希望与你交流。
各部委(由原来29个变成15个,直属机构18个、10个部管局全部上收并入15部)
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民政部、规划部、科教部、建设部、交通部 、经济部 、农业部 、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
1、科技部与教育部、文化、卫生部合并。国家体育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收科教部
2、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并入国防部。
3、国家安全部并入公安部。
4、铁道部并入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上收交通部。
5水利部并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粮食局上收农业部。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入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上收民政部。
7、国土资源部与建设部合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测绘局上收建设部
8、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合并成更名为经济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技术监督局上收经济部。
9、审计暑并入监察部。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名规划部。
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入司法部一同并入国务院办公厅更名内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上收内务部。武警总部上收内务部。
1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收财政部。
13、撤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职能分别并入建设部、农业部、科教部。
1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收外交部。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金融基金监管委员会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缩减为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防灾局、中国金融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
1、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合并入中国科学院。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并入国家行政学院。
3、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合并成中国防灾局。
国务院各部统一设置的机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
其余业务机构自行设置,原则上各业务机构不超过15个。每个司局人员控制在25-30人,每个部控制在500人,国务院全体机关人员控制在7500-8000人。(武警和公安的现役军人除外)。
5个事业单位总人数控制在10000人左右。国家皇粮人员不超过2万人。
一、内务部:
通用的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司等外:
1、综合局2、秘书局3、督察局4、信息局4、接待局5、保卫局(武警总部)6、行政局(机关事物管理局)7、机要保密局9、统计局、10、旅游局、11、参事室12、信访局 13、档案局14、政策研究局15、新闻办公室16、法制宣传局17、公证局18、仲裁局
二、国防部、外交部(略)
四、民政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优抚局2、救灾局3、政权区划局4、社团局5、福利局6、军人安置局7、社会事务局8、计划生育局9、宗教局10、民族事务局11、劳动力管理局12、社会就业局13、残疾人救助局14、邮政局
五、规划部
通用的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长期规划局2、产业政策局3、国民经济综合局4、固定资产投资局5、国外资金利用局6、财政金融局7、商品流通局8、社会发展局9、对外贸易局10、农村经济局11、能源综合利用局12、价格调控局13、收费管理局14、经济技术协作局
六、科教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行政司等外:
1、科技成果局2、科研开发局3、基础教育局4、高等及师范教育局5、职业成人教育局6、文化局7、艺术局8、文物局9、电影局10、广播局11、电视局12、知识产权局13、新闻出版局14、卫生防疫局15、医药管理局16、药械管理局17、妇幼保健局18、体育竞赛局19、体育训练局20、医务管理局21、高新技术局
七、建设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基本建设局2、城市建设局3、村镇建设局4、房地产业局5、建设及土地规划局6、测绘局7、施工管理局8、劳动安全局9、生产安全局10、建材管理局11、环境监测局12、污染控制局13、环境治理局14、土地利用局15、矿产资源开发局16、矿产资源管理局
八、交通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公路建设局2、交通管理局3、运输管理局4、海运管理局5、远洋管理局6、民用航空局7、交通公安局8、交通基建局9、桥梁建设局10、铁路客运局11、铁路货运局12、交通稽查局13、调度规划局14、国际合作局15、高速公路管理局
九、经济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经济运行局2、国有企业管理局3、地方企业管理局4、生产流通局5、市场管理局6、品牌保护局7、对外经济局8、质量管理局9、标准计量局10、安全生产局11、烟草专卖局12、电力生产局13、电力运营局14、产品质量检验局15、通讯管理局16、高新产品开发局17、产业发展局18、体制改革局19、物资局20、盐业专卖局
十、农业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农业生产局2、多种经营局3、农垦局4、农村经济局5、资源管理局6、水土保持局7、农田水利局8、农业基本建设局9、农业综合开发局10、防汛抗旱局11、渔业管理局12、海洋管理局13、农副产品加工局14、种子管理局15、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局16、畜牧发展局17、国土绿化局18、森林管理局19、农业保护局22、农业机械管理局23、国家粮食储备局
十一、公安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国家安全局2、刑事警察局3、经济警察局4、交通警察局5、社会治安局6、技术侦察局7、出入境管理局8、政治侦察局9、文化保卫局10、户政管理局11、法制局12、计算机监管局13、装备局14、边防局15、消防局16、民航局17、森林局18、铁路局19、情报局20、黄金局
十二、监察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机关财务审计局2、干部财务审计局3、信访局4、反渎职局5、经济犯罪局6、案件侦察局7、案件审理局8、离任审计局
十三、财政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综合预算局2、基本建设局3、会计管理局4、社会保障局5、财政监督局6、国有资产管理局7、国税局8、地方税务局9、征税稽查局10、特税征收局11、关税局12、海关公安缉查局13、外汇管理局14、中直机关财政局15、大型企业征税局16、行业收费管理局17、重点项目局18、预算外局19、企业局20、行政事业局21、资产评估局
十四、人事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干部考核局2、干部任免局3、录用调配局4、工资福利局5、保险退休局6、干部培训局7、职称专家局8、公务员管理局9、军官专业安置局10、毕业生分配局11、行政机构编制局12、事业机构编制局13、外国专家局14、青年干部局15、下派干部局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执行原机构,增加基金管理职能。总机构控制25个以内。
❸ 2020年南平邵武事业单位考试会受到机构改革的影响吗
2020南平事业单位公告尚未发布,是否受到机构改革影响要以公告为主。
❹ 职业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九条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 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❺ 我国目前的行政机构改革(背景内容结果意义)
(一)八十年代初期的机构改革
改革开放后,许多老干部落实政策,官复原职,但产生了一些机构臃肿等新问题。 1982年 3月 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改革要点:一是开始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二是精简班子;三是加快干部队伍年轻化建设步伐。 1983年 6月,行署发出( 1983 ) 162号文件,对行署工作机构设置作了大幅调整。 1984年,上饶地区完成党政机构改革。 行署机构由 42个精简合并为 24个,减少 43%;局级干部由 117人调整为 61人,减少 47.8%;平均年龄 46.8岁,下降 7.9岁;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原来的 7%上升到 47%。 此次改革主要是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实行干部年轻化。改革没有触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政府职能没有转变。
(二)九十年代的机构改革
1993 年 3月 22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本次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并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职能切实还给企业;二是把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职能转移给市场;三是把经济活动中社会服务性和相当一部分监督性职能转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1995 年 2月 28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上饶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上饶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正式开始。遵循“政企职责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与完善地区行政管理体制相结合”的原则,地委工作部门由原来的 10个减少到 6个,精简 40 % ;行署工作部门由原来的 53个减少到 39个,精简 26 % 。
(三) 21世纪初期的机构改革
上饶市以 2000年 10月撤地设市为契机,加快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在充分酝酿、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上饶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 [2002]40号)精神,上饶市市、县、乡三级机构改革全面推开。机构改革后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由改革前的 39个精简为 30个,精简率为 23%;市直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了 10%。上饶市各县(市、区)直党政机构个数由原来的 488个精简为 405个,精简率为 17%;乡镇由原来的 297个减少为 257个,精简率为 15%。市县乡三级行政编制精简 20%,市县政法专项编制精简了 10%。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克服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弊端,切实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促进上饶经济社会和谐向前发展, 2005年 10月,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市政府对市县部分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进行了科学调整。
1 、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机构调整
将上饶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改组为上饶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将上饶市物价局并入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并入上饶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建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等等。
❻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政策及文件
2001年12月28日
第5期
关于对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是新形势下推动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大力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探索农村加快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在县(市、区)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的背景下,乡镇机构改革已逐渐地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在对我市部分乡镇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作了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当前我市乡镇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体制原因产生的问题。
乡镇作为基层的一级党委和政府,受行政体制的影响,其运作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它的行政区划或受历史沿革的影响,或受交通通讯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而有时往往与目前的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它的机构设置往往更多地考虑到与上级机构的对应,而与精简高效的原则不相符等等。乡镇机构管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产生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小,行政成本高。
按照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全省共有乡镇1754个,平均每个乡镇人口为2.06万人;与此相比,我市乡镇的规模要小得多,全市共有194个乡镇,总人口248万,平均每个乡镇为1.28万人(因为我省其它市及我市有关乡镇在进行乡镇撤并工作,乡镇数及乡镇平均人口都在变化中,所以本文例举的是去年年底的统计数字)。以莲都区为例,原来农村20个乡镇人口16.8万,平均每个乡镇人口不足1万,最少的郑地乡常住人口只有2400人。乡镇规模偏小,一方面很难发挥其对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形成集聚功能和空间重组,资源共享性差,制约了其发展步伐和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乡镇规模小,并不意味着乡镇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的提高,相反,由于存在乡镇内设机构讲究上下对口配套的问题,因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行政成本高,从一定意义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以松阳、龙泉两县市为例,去年两县市20和17个乡镇,总人口分别为23.1242万和27.4213万,财政供养人数(包括教师)为3125人和3529人,平均74和78个农民要供养一个“吃皇粮”的。
2、机构散,服务功能缺。
目前,我市乡镇内设机构条块分割过细,机构众多,但却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的问题。以莲都区水阁镇(现已撤镇建办)为例,在编干部31人,却有党群、组织、宣传、民政、工业、综合政法办、计生办、文书档案办、城建办等15个机构。机构众多并不意味着乡镇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功能,林业、工商、财税、司法、治安、土地等“垂直”管理后,使乡镇的政府功能残缺不齐,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府由于部分服务功能的丧失,群众有事办不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党委政府的威信,对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不利。
3、人员杂,总体素质低。
以莲都区碧湖镇为例,其工作人员包括镇机关党政综合办、农办、工办、党群办、计生办和城建办六个办公室的在编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区部门派驻的司法、派出所、工商等行政单位等三大类。其中,在其各类事业单位中又分为镇属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站、广电站、计育服务站,区部门派驻的林业站、水管站、卫办等9个机构,市部门垂直管理的土管所、城建规划所等;在身份上,又可分为公务员、招聘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工人等;在人员经费来源上,又可分为全额拨款、定补(2000元/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工资待遇标准不一。由于人员众多,再加上来源渠道不一,因而总体素质不是很高。具体表现在,一是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乡镇的“七技人员”主要是以前乡镇从农村招聘的干部,相对文化素质较低,例如碧湖镇农技站在编的28名干部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6名;二是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农技队伍,知识陈旧,本领单一的问题相当突出,往往是农科站的不懂农经,农经站的不懂农机,而且有些地方农民早已不养蚕桑了,却依旧设有蚕桑员,仍然拿财政工资,人浮于事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工作责任心参差不齐。由于目前乡镇工作人员有一部分非公务员序列,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与公务员存在较大的差别,因而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不是很主动。
4、财力弱,调控能力差。
由于我市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因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以莲都区为例,1999年地方税收15170万元,其中城区13963万元,占全区地税收入的92%,而其它20个乡镇地税收入1207万元,仅占全区的8%。同时,随着土地、林业、治安等部门垂直管理以后,预算外收入锐减,而乡镇需要花钱的内容却在不断增多,财政开支增大,乡镇财政往往入不敷出,赤字累累。松阳、龙泉两县市,2000年乡镇财政收入分别为1554.2万元和1124万元,财政支出却达到3224.5万元和3851万元。除云丰和雾溪两个乡外,云和县其它13个乡镇去年财政均出现赤字。乡镇财政困难,政府对资金调控能力减弱,有些该办的事情由于资金缺乏而办不了,间接地减弱了政府的行政和服务功能,不利于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政府威信的提高。
(二)由于机制原因产生的问题。
体制不顺必然带来机制不活。乡镇与部门的关系,乡镇与县(市、区)部门派驻单位的关系,乡镇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关系,涉及到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利益关系的分配,纷繁复杂。不能很好地理清这些关系,必须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机构的正常运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事权相脱离。一是该办的事情办不了,存在“缺位”的现象。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本来应该有较为完善的功能,方便群众办事。但目前乡镇政府功能残缺不全,政府对这些部门的调控协调力度不断减弱。群众需要的服务却因乡镇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得不到满足。二是不该办的事硬要办,存在着“越位”现象。本来按职责农业税征收应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一般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征税的职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农业税征收工作量多、难度大、成本高。所以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实行农业税征收考核,对一时不能完成征收指标的,缺额部分必须由乡镇财政垫交补足。为此,乡镇每年都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税。因为税收工作有着较强的政策性,农民群众对此理解程度不一,如果方式方法不注意,极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2、人权与事权相脱离。无论是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还是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单位,他们的人事归县(市、区)部门管理,工资由财政拔付,而工作地点和服务对象都在乡镇。这种关系的双重性最终造成“看得见的却管不着”,“管得着的却看不见”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对一些站所,乡镇有承担工作的义务而没有人事管理的权力,如每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责任主体在乡镇,而乡镇对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员、调动等根本无权过问,更谈不上人事管理权。人权和事权不能很好地统一,对干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所以工作人员工作的好坏全凭个人素质,随意性很大。
3、财权与事权相脱离。作为一级政府,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大多对乡镇财政实行包干,除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外,乡镇干部的补贴、会议经费、业务经费等都要乡镇自负。此外,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文化卫生、民政福利等需要投入的资金往往需乡镇自身筹集,由于我市大部分乡镇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方面的原因,财政状况捉襟见肘,甚至赤字累累,负债运行。此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往往是县(市、区)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切块给部门管理的,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这部分资金,乡镇化了本不需要化的财力和人力,尽管如此,有些部门依然随意截留专项补助经费,群众对此意见纷纷。
二、对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建议
根据我市实际,当前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就是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人口和产业集聚,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步伐。根据这个目标,我们认为在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中应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行政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既要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又要精简机构,减轻财政供养压力,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要解决好这对矛盾,乡镇机构改革必须要和乡镇区划调整结合起来。我省的义乌市就把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相结合,采取城区撤镇改街道,农村撤乡并镇的做法,把原来的21个乡镇调整为8个镇和5个街道,在城市发展形态上形成了“一个中心城区、三个副中心、五个特色镇”的格局,加快了建设现代化商贸名城的步伐。因此,我们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必须要与丽水中心城市的规划目标相衔接,与发展区域经济的目标相吻合。首先,要拓展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在城关镇撤镇建办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把城市空间向富岭、联城等地拓展,为建设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中等城市打下基础。其次,要重点发展其它八个县市的城关镇,增强对其对县域经济的拉动力。例如云和县把雾溪乡并入云和镇,这是云和实施“小县大城”战略后一个重要步骤,一方面有利于云和木制玩具业拓展空间,连片形成规模;另一方面扩大了云和镇的经济规模、用地规模,有利于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共享度,提高城市品位。第三,要扩大中心镇规模,对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捷,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碧湖、壶镇、温溪、古市等建制镇,可以把附近乡镇归并,连片发展,增强其对要素的集聚和合理配置。莲都区撤销联合乡并入碧湖镇,碧湖镇人口从3.97万增加到4.6万,面积83.6平方公里扩大到133.53平方公里,辐射半径明显扩大,有利于发挥中心镇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当然,乡镇区划调整还要与其产业特色结合起来,与培育和扶持主导产业结合起来,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使小城镇真正成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极”。
乡镇规模扩大以后,为了便于乡镇管理,同时也为了减少村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地方时机成熟时也可以撤并行政村。目前,我市有3666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人口只有676人。我市农村由于二、三产业不发达,本身村级集体经济就比较薄弱,甚至是“空壳村”。行政村过多,村干部数量相应增多,村干部误工补贴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在交通、通讯、生产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撤并规模较小的行政村。
(二)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上来。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干预;凡是民间社会能够负担的,政府不再交办。要彻底改革乡镇政府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我市乡镇普遍开设了“便民窗口”,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真正能够为民办事。同时,要理清思路,把政府不能办、也办不好的事真正转移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云和县云和镇的木制玩具业是其支柱产业,企业在产品出口报关、商检、新产品开发设计以及财务代理等服务上需求迫切,但镇政府又不可能包揽这些属于企业内部经营事务,怎样在企业需求和镇政府服务职能上找到最佳结合点呢?为此,镇政府支持有关专业人士成立云和镇企业服务中心,按市场经济规律,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专业、快捷的服务,又大大降低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类似这种社会中介组织既可以充当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又可以为政府承担一部分管理任务和工作,还可以为政府分流人员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和发挥特长的机会,是值得鼓励大力发展的。
(三)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理顺条块关系结合起来。权责一致才能理顺关系,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明确责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省委的要求,“除已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等机构外,其它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克服多头管理;对与条上业务联系比较密切、专业性较强又带有执法职能的工商、公安、法庭等,在保持原体制不变情况下,实行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副职以上干部的任用,最好能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年度考核也要综合当地党委的考核意见;部门和乡镇通过讨论协商,从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对部门原属驻乡镇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部门驻乡镇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以后,部门要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精简机构和人员结合起来。要达到精简高效的目标,必须要对人员和机构进行重新核岗定编,最大程度降低人员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降低行政成本。
1、要精简领导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乡镇领导班子职数,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乡镇党委书记可以兼任乡镇长(或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党群书记可以兼任纪检书记,组宣委员一人兼任,分管武装、政法工作等党委成员和副乡长可以交叉兼职。同时,适当增加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
2、要精简机构。乡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调整为四个内设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建设发展办公室、社会发展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水利等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以后,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合并。例如卫生办公室和乡镇医院;文化分馆和文化站;水管站和水利会;农技站和农技推广综合服务站。在此基础上,把文化和广电站合并成立乡镇文化广电中心,以社会化服务发展文化广电事业;把涉农站所合并成立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企业化发展涉农服务。当然这些事业单位的合并要与其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作为前提,否则搞“一刀切”则毫无意义。象碧湖、古市、壶镇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农机站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中剥离出来,成立企业性质的农机服务中心。因为在这些耕地连片的盆地,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及农业生产社会化分工的细化,农机服务市场前景广阔。从现实的例子看,碧湖种粮大户叶丽荣,在农忙季节利用自家的农机具有偿为农民提供机械化割稻服务(每亩70元),很受农民欢迎。
3、精简人员。首先,可以把乡镇机构人员精简与执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起来。对机关人员的分流渠道及政策可以根据丽委办[2001]13号文件《关于市本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结合乡镇的实际,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鼓励机关公务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等措施分流。对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省委的要求精减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因此,一则要鼓励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二则要辞退临时工;三则要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解聘。其次,可以把人员精简与加强中心村建设结合起来。对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取委派制的方法,把乡镇机关人员下派到行政村任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壮大了村集体经济的前提下,下派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财政拨付逐步过渡由村集体经济解决。第三,可以把人员精减与加快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要鼓励有技术特长的乡镇事业人员按照市场机制参与或创办经营性实体。云和县沙溪乡并入城关镇以后,乡党委政府就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既充分发挥了农技人员的特长,又满足了农业开发对技术的需求,又减轻了乡镇财政压力,达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
(五)要把乡镇机构改革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起来。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无论是行政区划的调整,还是机关事业人员的分流,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自行其事。同时,要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原部门驻乡镇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下放给乡镇政府以后,乡镇党委政府不能因为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要求这些具有执法权的站所在执法时“变通”或服从乡镇领导的主观意图;站所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配合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乡镇站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能因为这些站所放给乡镇了而减弱了执法力度或者干脆不闻不问。
(市委政策研究室 翁志鸿)
—————————————————————————— 报:省委政策研究室 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市委、 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办、市政府办正副主任,市委特约调研员
发: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签发:李卫良 责任编辑:程鹰飞
❼ 中国康养城市旧楼改造工作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8月18日,全抄国首个党政机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普惠养老服务设施——中国康养·盛泉·海署幸福家园在山东威海落成开业。该项目是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资产接收及转型发展健康养老的统一运作平台——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康养)接收的原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改造而来。

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是首个撤销脱钩并转型健康养老的培训疗养机构,也是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将为利用闲置资产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树标杆、立样本。
中国诚通副总裁、中国康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朱跃介绍说,在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中,中国康养广泛借助社会资源,融合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民营养老企业的优势,根据资产特点,灵活采取多种商业模式,推动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及转型发展普惠养老。
朱跃表示,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就是在按照中国康养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设计改造、服务管理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设计改造的基础上,经多方遴选,引入山东省建设规模最大、养老人数最多,具备较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代管实力的民营养老机构山东盛泉集团作为合作伙伴,为项目提供特色化的运营服务。
❽ 中办2015年52号文件
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详解国发60号文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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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60号文附件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