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发票知识
填一张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拿到税务局让开票人开就可以了
税分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包括所得税、城建税、统一规费、个人教育费、教育费附加
开错票可以重开,红冲就行,不用另外付钱
Ⅱ 会计常识:发票有什么作用
1.发票是记来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源始证明。发票是记录各种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经营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凭以收付款的原始凭证。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又有填制单位印章,经办人签章,监制机关、自轨号码等内容,因此,发票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3.发票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兼有合同的性质。
4.发票是加强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运用发票的特殊功能,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投机倒把、实行某类商品专营、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Ⅲ 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常用发票知识有哪些
答:发票代码第1位为区分国地税的代码, 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版局。第2、权3、4、5位为地区代码(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1年以11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12位为发票版额与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百元版,2代表千元版,3代表万元版,4代表十万元版,5代表百万元版,6代表无限额版,7代表定额发票,8代表卷筒式发票,9代表打孔式机打发票,0代表平推式机打发票。
Ⅳ 关于发票的知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详细参见:网络词条
http://ke..com/view/352.htm
Ⅳ 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Ⅵ 关于发票背书的知识能详细解释下吗
发票不是支票和汇票,不能背书.
支票背书在“被背书人”处写上收票人的公专司全名,在下面的属框里盖支票正面收款人的公司印鉴章,再背书时,在第二格的“被背书人”写第二次收票人的公司全名,在下面的框里盖上第一次收票人(也就是前一个“被背书人”)的印鉴章。可以转无数次,不够写可以在银行拿单贴上去
Ⅶ 我想学习发票方面的知识,应看哪些方面的资料呢
上税务局网站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