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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03 15:22:08

1.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进行了专门立法,可见动物诊疗工作在畜牧兽医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面对新形势下畜牧业的发展,动物诊疗工作在行业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动物诊疗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动物诊疗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动物诊疗机构与兽药经营企业之间界线不清 在动物诊疗机构集中整治活动中,动物诊疗机构与兽药经营企业之间界线不清,特别是乡村兽医在乡村兽药经营企业从业的情况尤为明显,因为乡村兽医在兽医诊疗时,难免要销售兽药。而乡村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活动中,也经常为养殖场户开展诊疗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没有出台兽药处方药目录,也给动物诊疗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动物诊疗收费标准混乱 目前动物诊疗机构的收费依据陈旧,没有制定新的收费标准,造成了动物诊疗机构收费标准既不统一,也不公开,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群众投诉时有发生。

3、 对执业兽医制度宣传不到位 社会对执行执业兽医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报考执业兽医的积极性不够,动物诊疗机构由于没有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面临着关闭或停业整改的危险,如果一个区域没有一家合法的动物诊疗机构,就容易使动物诊疗活动转入地下进行无证诊疗,这也是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4、动物诊疗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病历和处方笺,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诊疗机构用笔记本代替病历和处方笺,也不认真保存,个别动物诊疗机构甚至不使用病历和处方笺。一些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的手术室、诊疗室和药房分布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整体管理比较混乱。

5、诊疗许可证审批与执法监督衔接不好 主要突出表现在动物诊疗机构申请许可证时,验收时虽符合规定条件,但事后的反弹现象却比较严重,由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较少,力量薄弱,市场检查不到位,业务知识不熟,因此对各类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这样就形成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督脱节,从而影响了动物诊疗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因此,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 建议:

1、完善制度 完善和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及乡村兽医之间的界定及相关制度,制定兽用处方药目录和兽药分类管理办法,为提升动物诊疗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2、加强宣传 加大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力度,提高对执业兽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加强兽医从业人员培训 集中对兽医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养兽医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以满足当前养殖业发展和宠物保健美容的需要。

4、 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 制定动物诊疗机构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制定统一格式的病历和处方笺,规范执业兽医的执业行为。

5、明确职能 明确兽医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职能,认真搞好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怎样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3.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说的什么意思

开设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如宠物门诊或医院,先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名称,再到当地的农牧局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满足第五条的机构名称为xx动物诊所,同时满足第五、六条的机构名称为xx动物医院。

4.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版品安全监督工作权;

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

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4)动物诊疗机构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5.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版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权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6.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有哪些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内、设施、设备和用具容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7. 阐述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两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本法施行前已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三年以上的;(2)具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诊疗的营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防疫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3)订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书;(2)诊疗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3)有关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材料齐全、规范、有效。3、本岗位的责任人:县级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受理人员。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5、时限:10个工作日。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查验)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审核要求、标准执行。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现场检查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标准同上,并提交查验报告),根据查验报告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人员。4、时限:10个工作日。三、制证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照。2、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证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4、时限:5个工作日。四、送达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2、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五、归档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2、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全归档。4、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8.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一、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2.有关防疫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4.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 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2.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3.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4.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三、对孵化场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

3.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4.卫生消毒制度落实情况;

5. 种苗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6. 废蛋、废胚、弱胚及绒毛等废弃物处理情况。

四、对动物屠宰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8.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9.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10. 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五、 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动物产品来源、数量、检疫证明持证情况,动物产品出厂(库)数量情况;

3. 消毒设施、消毒药储备、消毒制度及执行情况;

4.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4.消毒制度执行及记录情况;

5. 经营户进货、销售记录台帐,持有检疫证明及检验标志情况。

(8)动物诊疗机构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一、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 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 .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 .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 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参考资料网络——动物卫生监督

9. 谁能告诉我申请动物诊所里面的那个"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的制度"

1强化管理,落实目标责任

按照区、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与各镇(乡)畜牧中心及各组(室)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狠抓落实,明确责任,强化目标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2加强法制宣传,形成舆论氛围

结合新《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包括举办各类技术座谈会、宣讲会、咨询会11期,订购编印《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汇编4 200本,发放《国务院特别规定》、《宁夏奶产业发展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资料2 000份,在12个乡镇政府门口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12条,宣传图板362块,刷写墙体标语66条,专题电视宣传报道4次。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两员”的业务技能和动物卫生监督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员执法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需要,努力推进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分别举办了奶牛“两病”防控培训班、全市兽药管理培训班、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班,共培训365人次,且有1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全国畜禽防治技术培训班,3人参加了区业务部门举办的动物卫生监督培训。

4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全面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公布检疫程序、收费标准和报检、举报电话,有效规范产地检疫出证和严厉打击只开证不现场检疫、隔山开证、倒买倒卖证章标志的行为。
(2)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卫生条件的检查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及时对卫生条件存在隐患的2家生猪屠宰场限期进行整顿。
(3)对城区镇乡肉类市场肉食摊点、肉店、超市内猪肉经销专柜进行查证验物,索证索票,严禁无证经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2份。
(4)认真清理整顿食品经营场所。结合肉食品专项整治,积极推行肉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肉食品室内经营目标,创造良好的肉食品消费环境。
(5)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外调动物审批制度,从严打击未经审批调运动物的违法行为。办理外调动物审批申请26份,批准调入动物54 650头(只),其中牛4 050头、羊12 000只、生猪23 600头、家禽15 000只。审查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316个。
(6)加强活禽市场、禽类屠宰管理。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及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严格执行活禽交易每月1日、15日休市制度及清扫、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实行屠宰加工场和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消毒制度。
(7)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对城区所有兽药经营店(户)、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登记审核,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56份、《动物诊疗许可证》5份,对24家不符合兽药经营、动物诊疗条件的责令关停。在整顿期间,制订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各项管理制度10个,统一制作配发各项管理制度匾牌356个、购销台帐200本、动物诊疗处方笺100本、宣传条幅56条。督导56家兽药经营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兽药经营购销台帐,认真准确做好各项记录,引导兽药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树立服务意识。完成兽药监测抽样30份。对城区11个镇乡畜牧中心经销14家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53个品种突击检查,取缔非法经销点2处,理顺了生物制品供应关系。
(8)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种违法案件66起,其中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25起,兽药违法案件41起,对35起一般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均达到100%。共罚款11 824元,销毁违禁病害畜禽950头(只)、动物产品69kg,依法销毁污染的蛋托23 920个、蛋箱192个,没收销毁假、劣等违禁兽药9 918个包装单位、货值2.5万元。调解处理兽药、疫苗纠纷案件2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5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积极做好奶牛“两病”的净化工作。加大了对奶牛“两病”的监管。对检出的“两病”奶牛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留隐患。加强了重点养殖园区(场户)、动物屠宰厂、畜禽交易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督导完善各项卫生消毒制度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强化有关场所的消毒,净化养殖环境。
(2)充分发挥公路检查站堵疫。在强化孟家湾、兴仁有关边卡站的同时,增设了6个临时堵疫检查站,严防死守,认真查证验物和消毒,杜绝外源性疫情传入。累计消毒车辆1 167辆(次),检疫各类过往畜禽37.41万头(只)、肉类120.2t、下水1.5t、鸡蛋225.0t、牛奶38.5t。消毒各类皮张19.5万张、毛类30.2t。劝返堵回畜禽车辆1辆(次),堵回各类畜禽69头(只)。
(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督导动物屠宰厂、畜禽收购贩运户、鲜蛋收购中转站(点)、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动物交易市场启动配备消毒设备和消毒设施,对出入加工、收购场的车辆、人员严格冲洗和消毒。与加工企业、贩运户签订承诺书56份。
(4)组织完成了2次规模较大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演练活动,按照预定的演练方案,及时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

6狠抓项目建设,推进业务工作深入开展

积极向市科技局、自治区业务部门和国家申报有关建设项目,改善和加强城区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为进一步提高疫病防控能力奠定了基础。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消毒药品等物资的支持。积极参与宣和动物防疫消毒站建设项目的筹划、规划设计,完成了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目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计划9月底建成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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