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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专业知识培训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31 17:37:53

1. 专职保密干部须经保密培训并向什么部门备案

保密干部,是依照保密法律规定,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保密干部是开展保密工作的主体,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组织保证。
专职保密干部,是指根据机关、单位职责分工,专职从事保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机关、单位虽未设立专门保密工作机构,但配备有专职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也属于专职保密干部;兼职保密干部,是指机关、单位未设立专门保密工作机构,但指定其他岗位的干部兼职负责保密工作管理,这类工作人员即为兼职保密干部。根据保密工作管理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领导机关,军工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及重要涉密科研单位,保密资质单位,军队师级以上机关、单位和其他保密工作任务较重的机关、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密干部。机关、单位保密干部数量配置,一般根据保密工作任务决定,以能够满足保密管理需求为标准。
保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主要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机关、单位负责,要突出重点,着眼长远,注重针对性,既要考虑阶段性工作需要,又要着眼于保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培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形势任务、保密专业知识、保密工作技能等。其中,保密专业知识教育,要突出保密法律、保密管理、保密科技知识的培训。从保密工作的内容看,要着重抓好定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活动、涉密场所、保密审查、保密监督检查、违规行为管控和泄密案件查处等专业知识的教育。
教育培训的方式,既包括组织集中培训,又包括督促干部自学,还包括督促干部养成在实践中学习的习惯,通过总结保密工作实践经验,把握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丰富保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升自身的素质修养。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国家保密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保密干部到培训基地接受全面系统的保密科学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

2. 谁能给我一个关于保密教育的文章啊谢谢!最好是站在领导的角度的文章!

全南县保密知识学习提纲

保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项重要工作,却往往被有些同志所“忽视”,“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和“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思想,淡化了人们的保密观念,放松了应有的警觉,致使一些泄密事件的不断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鉴于此,通过对保密知识的学习,让大家了解和掌握保密工作基本常识、保密法律法规、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管理知识等,使每一位领导干部懂得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保密观念,增长保密知识,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保密义务,防范可能发生的泄密事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本学习提纲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即:保密常识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当前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电子政务保密管理。

第一部分 保密常识学习

一、秘密、保密和保密工作的概念

1、什么是秘密?

“秘密”一词,从汉语辞源学上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最早称之为“秘”,“秘密”中的“秘”是“秘”字的异体字。“秘”者,神秘,就是不为外界所探测的意思,也有隐秘、稀奇、封闭的含义。

“秘”与“密”字连用,意思是指极为紧要之事,不得外传的机要事宜。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蔽、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这些信息就是秘密。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可以相互转化。根据秘密的性质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隐私秘密)。

2、什么是保密?

“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自“秘密”产生后,就有了“保密”的行为,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组织、政党、国家,为了维护其秘密信息,都需要“保密”。

3、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二、保密工作的性质及特征

古今中外,保密工作无一不是维护一定阶级的、民族的、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这是保密工作的共性。然而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保密工作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我国保密工作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这一性质主要体现在我国保密工作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为前提,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和发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目的的。《保密法》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立法宗旨,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性质。与这一根本性质相关,保密工作本身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政治性

保密工作的政治性首先表现在它的阶级性上。保密工作从本质上说是阶级利益冲突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国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它对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窃密等破坏和颠覆活动,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此外,保密工作是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2、群众性

国家秘密分布在国家的各个领域、各项工作中,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地依靠群众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可靠保证。

3、防范性

保密是相对于泄密、窃密而言的,它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但是这种防范性的工作不是消极、被动应付,而是积极主动的防范。如经常向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配备使用必要的保密技术装置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等。即使是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也包含有防范的性质,即通过分析泄露秘密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漏洞,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通过对泄密责任者的追究处理,起到教育本人、警示大家、惩前毖后的作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在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最新科研成果和尖端技术应用于保密防范和窃密活动,使保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发展保密技术,增强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现代化,是实现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

4、专业性

从内容看,保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方面。各行各业尤其是经济、科技、通信、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需要熟悉该行业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才能做好。同时,保密工作又属于社会行政管理范畴,有它自身的理论体系,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保密工作的管理,既要有健全完善的保密法规、制度作依据,又要有必要的行政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障,要求管理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另外,随着保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保密技术的发展,以及保密工作部门内部分工的日趋细致、科学,保密工作的专业性也将越来越强。

5、广泛性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各方面涉及的保密问题越来越多,保密工作已成为一项几乎渗透到各个领域、各项业务工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所有产生、利用、保管、传递国家秘密部门和单位,都有保密工作任务,因此,保密工作具有广泛性。

三、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1983年5月,党中央批准了中央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新时期保密工作总的方针、原则,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做了比较完整、科学的概括和表述,从思想、组织、制度和措施上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1988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保密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99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积极防范”,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一方面强调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主动地把工作做在前头,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秘密的安全系数,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积极防范,一是要有警惕性和较强的保密意识;二是要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保障。只有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防患于未然,才能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核心是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防止重点不突出,眉毛胡子一把抓。突出重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国家秘密的等级考虑,绝密(即核心秘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保密法》专门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及接触范围做了规定。无疑,保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但是,就不同部门和单位而言,重点又是相对的。比如,某个部门或单位虽然不产生绝密级信息,但不等于这个单位保密就没有重点。

二是从国家秘密的分布考虑,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重点。

三是从工作对象考虑,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的公务员、重要涉密人员是保密工作的重点。

四是从时空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的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多少会有所不同,因此,开展保密工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

“积极防范”与“突出重点”是紧密相连的。“突出重点”并非不顾一般,而是在“积极防范”思想的指导下,在全面防范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积极防范”只有通过“突出重点”,才能真正实现防范的目的。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矛盾的辩证统一。保密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都是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保”,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限制措施不能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要“便利”,就应使国家秘密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在一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该解密的解密,该扩大知悉范围的就扩大知悉范围;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权衡利弊后,利大于弊的,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满足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处理好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坚持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摆在首位。如果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需要严格保密的,就不能片面强调方便工作,而置国家秘密的安全于不顾。如果从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需要保密工作做出相应调整的,就不能一味强调保密而不顾大局,致使工作受到损失。

现实工作中常常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对立起来,少数同志认为保密是额外负担,忽视保密,造成泄密,给业务工作带来损失;另一种情况是保密制度不合理、不科学,甚至将工作中不应当保密的信息,花费许多精力保起来,结果浪费了人力物力,劳而无功。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四、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

⑴组织本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⑵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⑶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⑷明确划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

⑸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⑹在机关、单位因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对外提供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时,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⑺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⑻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概念

1、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从这一定义看,国家秘密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

⑴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

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就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做出的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国家秘密的这一要素,是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与合法性,防止主观随意性。

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不可能是永远的秘密.随着一定的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变更密级或解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密级由低变高的现象。国家秘密的接触、知悉的范围必须限定在需要知悉的范围内,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就不能称其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2、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

⑴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

⑵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⑶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六、国家秘密的密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即国家秘密的等级,是指依据保密范围所规定的事项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程度,特别是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而做出的等级划分。《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的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划分三个等级的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以法律的形式对国家秘密等级做出基本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区分了不同密级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程度不同,泄露后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有区别的;二是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也不同,特别是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应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三是为规定保密范围、区分不同密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月、如何确定保密期限?

确定保密期限,主要应把握住以下几点:

第一,凡能预见保密期限的,就应当准确标明解密时间。如,一些专项活动产生的国家秘密,活动结束后即可以解密的,就可以将保密期限确定为活动结束的时间。

第二,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可以按一般保密期限确定。

第三,根据国家秘密的内容,规定一般保密期限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时,可确定为“长期”。但确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应当只限于极少数的特殊情况。

第二部分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

所谓保密法规是指一切有关管理国家秘密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密法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从内容上看,保密法规是国家秘密产生、保管、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保密法规既包括《保密法》这一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还包括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以及地方性保密法规、部门性保密规章等保密法律规范。因此,保密法规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涉及国家秘密行为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一、保密法律关系

保密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法学上,称之为保密法律关系。

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保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保密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保密法律关系,通过主体行使保密权利和履行保密义务来实现,没有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保密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保密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在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国家机关主体;

2、武装力量主体;

3、企业事业单位主体;

4、政党社团主体;

5、公民主体。

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一切国家秘密事项,也包括使用、管理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1、保密立法的宗旨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保密立法的宗旨所在。这里有三层意思:

(1)保密立法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

(2)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是为保密而保密。

(3)保密要“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即保密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保密立法的这一宗旨在《保密法》第一章第一节作了鲜明、完整的概括。

2、《保密法》的基本内容(详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是《保密法》的具体化,它使《保密法》的若干内容更具备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一条,其基本内容抓住了贯彻《保密法》最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保密法》中的一些条款作了解释,例如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泄露国家秘密等作了充分而具体的解释。

二是突出了保密范围的作用,先后几个条款讲到了保密范围,对哪些事项应列入保密范围;保密范围制定、修订的程序、条件,哪些机关、单位应当熟悉保密范围;在“对号入座”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后发现有误时,由谁来纠正,对不明确事项如何确定密级等。

三是明确了有关保密管理的条文,它体现在保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如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对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监督。

四是根据实施保密法的需要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如对一些重要保密制度、泄密责任等都区别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4、公民的保密义务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表明,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这是公民履行保密义务的关键之首。要时时处处关心国家秘密的安全。而保密意识的增强又依赖于保密宣传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的保密义务还包括接受保密宣传教育的义务。

(2)要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义务的履行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保密法》第三章及其他有关保密法规、规章针对国家秘密存在的主要方式和易于造成泄密的主要原因,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对各部门、各单位、不同行业和全体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这就为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提供了指南。

从我国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系列的保密制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①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③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④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⑤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⑥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⑦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⑧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⑨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⑩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同时,对自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保密法》第十八条对那些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特别是对那些能够接触或者直接经管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在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时,就提出了三条专项要求。《保密法》第二十条对新闻、出版单位的有关人员和接受采访单位的有关人员,也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第三部分 当前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

目前,在国家泄密事件中以计算机泄密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密计算机、软盘、硬盘、移动U盘被盗泄密;二是网络泄密。

一、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

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漏

一类传导发射,通过电源线和信号线辐射;另一类是由于设备中的计算机处理机、显示器有较强的电磁辐射。

计算是靠高频脉冲电路工作的,由于电磁场的变化,必然要向外辐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会把计算机中的信息带出去,犯罪分子只要具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将电磁波接收,从中窃得秘密信息。据国外试验,在1000米以外能接收和还原计算机显示终端的信息,而且看得很清晰。微机工作时,在开阔地带距其100米外,用监听设备就能收到辐射信号。

这类电磁辐射大致又分为两类:

一是从计算机的运算控制和外部设备等部分辐射,频率一般在10兆赫到1000兆赫范围内,这种电磁波可以用相应频段的接收机接收,但其所截信息解读起来比较复杂。

二是由计算机终端显示器的阴极射线管辐射出的视频电磁波,其频率一般在6.5兆赫以下。对这种电磁波,在有效距离内,可用普通电视机或相同型号的计算机直接接收。接收或解读计算机辐射的电磁波,现在已成为国外情报部门的一项常用窃密技术,并已达到很高水平。

2、计算机网络化造成的泄密

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就存在许多泄密漏洞。

一是计算机联网后,传输线路大多由载波线路和微波线路组成,这就使计算机泄密的渠道和范围大大增加。网络越大,线路通道分支就越多,输送信息的区域也越广,截取所送信号的条件就越便利,窃密者只要在网络中任意一条分支信道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就可以获得整个网络输送的信息。

二是黑客通过利用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网络攻击,进入联网的信息系统进行窃密。

三是INTERNET造成的泄密。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把关不严;INTERNET用户在BBS、网络新闻组上网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等;使用INTERNET传送国家秘密信息造成国家秘密被窃取;内部网络连接INTERNET遭受窃密者从INTERNET攻击进行窃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没有与INTERNET进行物理隔离,使系统受到国内外黑客的攻击;间谍组织通过INTERNET搜集、分析、统计国家秘密信息。

四是在INTERNET上,利用特洛尹木马技术,对网络进行控制。

五是网络管理者安全保密意识不强,造成网络管理的漏洞。

3. 学习保密管理将来会做什么样的工作

在短文本信息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国家和企业的资源保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各企业内部的资料是需要经过很多人传阅的,为了将企业内部的资料封闭起来,就需要大批次的保密管理专业的技术人才。

以上是保密管理专业可以考虑的两个入职方向,当然除了这两个主要方向之外,该专业的毕业生也可以选择军工企事业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等部门从事保密理论研究、保密技术开发、保密组织管理、保密法规制定、保密教学培训等工作。

4. 复旦大学保密管理专业怎么样就业方向以及平时学习内容

复旦大学保密管理专业好在师资力量深厚、教学建设齐全、就业方向广。

师资力量深厚:师资一部分由来自复旦大学管理、技术、法律三大学科、六个学院的专家教师组成,另一部分由国家和上海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如中共中央保密办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上海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保密委员会主任丁薛祥。

教学建设齐全:为保障保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充分利用复旦大学在信息管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方面的学科优势和实验室平台,重点建设若干个特色突出、技术先进的保密专业实验室。

就业方向广:能够从事保密科学技术研究、保密产品研发、保密技术教育培训、保密技术防护等专业工作,可以胜任政府机关、大中型国企、军工单位、以及高科技企业中与保密技术相关的工作岗位。

主要课程有《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网络》、《现代密码学》、《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学》、《公共经济学》、《档案管理学》、《保密法学》、《保密技术》。

(4)保密专业知识培训材料扩展阅读:

复旦大学保密技术专业学生在学习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深入学习保密技术所涉及的各个知识领域,包括通信安全保密、泄密取证、涉密网络防护、保密检查技术、涉密场所保密防护、涉密载体及设备保密等,拓展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学知识。

结合新时代保密工作的实际需求,接受相关保密技术防护和研发实践训练,使学生逐步形成较好的科学素养及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5. 培训保密协议怎么写,要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

培训保密协议

甲 方 xx有限公司 乙 方

单位地址 xxxxxxxxxx 现在住所 法人代表 xx

鉴于乙方参加由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组织的岗前专业培训,甲方希望乙方能够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因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守甲方相关项目资讯、管理方案和技术秘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乙方参与学习培训期间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文件等形式传授给乙方的培训资料,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项目资讯、管理方案和技术等信息。

甲方享有该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培训授课或以发行培训资料的形式向其宣讲和发布的保密信息,并承诺在采取严密措施保护甲方保密信息的同时,不向除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二条、乙方需经甲方同意才能持有或保管一切记录有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磁盘以及其它形式的载体,否则,均应归甲方所有,且不论这些保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第三条、乙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严重后果,导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害,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条、本培训保密协议书的有效期为自乙方签订之日起的180天内。

甲 方:

单位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保密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1、采取书面的形式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保密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纳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

2、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

3、明确保密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明确下来。

4、明确保密期限

虽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注意,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泄露保密内容,不视为违约。

5、不得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不得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系以的行为只能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而不得约定违约金,否则约定无效。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如何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保密

针对现阶段多数企业的保密工作人员达不到专业的技术防护水平,企业存在泄密的隐患,国家保密局、国资委、商务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干预。

要求企业必须建设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要求重点企业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员必须通过系统培训认证。拥有保密师注册职业认证(相关培训资料可咨询—保密网)。就有资格进行保密体系建设和各项保密防护工作的展开,捍卫企业市场地位,保障企业竞争优势。

2、加强培训

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而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严重的危机。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必须加强培训教育。

(6)保密专业知识培训材料扩展阅读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十一、不得利用存储有秘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7.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内容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8. 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何谓保密,按照词典解释,就是保守事物的秘密,不使泄露。
从我国历史来看,保密工作,古已有之。“不言温室之树”,说得是汉成帝时期的孔光,因其才能卓越,被汉成帝任命为尚书,主管宫中文书。之后,又升任领尚书事,掌管机密。一日,孔光家人因没去过皇宫,就向他提了一个问题“长乐宫温室殿前种的是什么树?”孔光听罢,先是沉默不语,继而环顾左右而言他,完全答非所问,家人们没想到孔光的保密意识竟然强烈到这种地步。像孔光这样,身处中枢要职,数十年如一日保守国家机密,对即便皇宫种什么树这样的细节都丝毫不对家人透漏,确实是严守机密的典范。
我们党对保密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党章中专门列有“保守党的秘密”,作为党的组织纪律,要求每名党员严格执行。就秘密而言,大到国家秘密,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一个事项的工作秘密,都需要身处其中的每个人去保守不使之泄露。
对企业而言,秘密事项多为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为公众所知悉,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工作秘密多为工作中产生的、不易公开扩散的事项。一般而言,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工作秘密。可能有人认为,工作秘密太过宽泛,不好界定,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就可以,对工作秘密不够重视。比如会出现:文件材料遗忘在打印机上,单位电话号码张贴在显著位置,向陌生来电告诉单位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尽管事情不大,但都会给工作和个人带来影响。还有就是,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个人计算机、手机连接因特网,极易遭受木马和病毒攻击,计算机和手机被远程控制的风险倍增,防不胜防,设备上的资料存在泄露的可能性更大。
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首先要提高保密意识,对个人接触的单位内部信息要懂得鉴别分析,把好信息的出口关。其次要采取保密措施,个人接触的单位内部信息要入柜保管、印制的材料要及时取走、不在个人电脑存储内部信息等,防止个人不经意间造成信息泄露。再次要加强保密手段,个人电脑和手机要定期查杀木马和病毒,不随意下载安装未知程序,堵塞后门漏洞。最后要落实保密责任,保密工作靠大家,需要每名成员的责任落实到位,出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尽可能减少损失。 r> 作为企业的一员,如何体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和利益的维护,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能否保守企业的秘密。通过大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增强保密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营造出良好的保密氛围,共同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9. 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2.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传递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公共场所、或用手机或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3.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擅自带离办公区域,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浏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4.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上传输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5.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正在办理的涉密文件、事项的内容;
6.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并外传秘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
7.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制发文件运转中,不得擅自复印、拍摄、传真文件审签件,不得将审签件转交无关人员传递,不得向无关人员告知文件运转情况及结果;
9.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应采取取出电池,或在会场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10.撰写文章、书籍、接受境外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将标有内部以上等级(含内部)的公文和政务信息在互联网上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保密部门、部位进行参观、采访、交流活动;
13.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4.不得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15.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17.不得在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和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保存或打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18.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等;
19.不得将连接涉密网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20.不得对外泄露加密设备的型号、性能及构造,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涉密网络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文件,严格按有关规定按时归档、收存、销毁,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者个体商贩;
22.涉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应同等管理,须同时标注国家秘密标识;
23.调离、退休及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本岗位经管(办)的秘密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上交,或交单位作销毁处理,离岗时须填写一定期限内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诺书;
24.不得隐瞒泄密事件,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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