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开法律服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详见后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法规标题】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法部令第59号
【发布日期】2000.03.31 【实施日期】200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唯一标志】29499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托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成,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贰』 团委组织部主要是负责什么的组织部的职责是什么
团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1. 负责二级团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二级团干部,建立健全团干部档案。
2. 统筹做好学校共青团改革方案的制定、落实和督促,切实将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建设青年学生身边的共青团。
3. 组织开展全校团干部的培训工作,转变团干部作风,关心团干部的思想状况和成长需求,引导团干部参与课题研究,提升团干部的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
4. 做好基础台账管理,负责二级团组织及其下属团支部团员、团干部报表统计工作。
5. 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团的组织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6. 规范基础团务,负责指导二级团组织换届、新团员发展、团费收缴以及“三会两制一课”等工作。
7. 负责团内评优,指导团内的奖励、处分、离团等工作,办理团内各种先进称号的表彰、命名工作。
8. 做好团员青年“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对全校“推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9. 抓好全校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成长诉求,切实为青年教职工成长搭建平台,遴选和表彰优秀青年教职工个人和集体。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简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或中组部。它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管人事、党建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党中央在党的组织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
中共中央组织部内设办公厅、党建研究室、组织局、干部监督局、干部教育局、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干部调配局、党政与外事干部局、经济与科技教育干部局、中央与国家机关干部局、企业干部局、老干部局、人才工作局、人事局、直属机关管理局、全国组织干部培训中心、党建研究所等机构。
主要职责
组织建设
主要负责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费管理、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方面进行指导、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等。
干部工作
主要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包括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规划、研究、指导等,对中央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换届、调整、任免等提出建议。
人才工作
主要负责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指导协调专项人才工作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开展联系高级专家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指导分级分类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等。
干部监督
主要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有关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老干部工作
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宏观指导,包括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等。
公务员管理
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

(2)乡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的简称是团委,是中国共青团的组织之一,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等都有团的省级及下属团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组织。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共青团员7188万人,为历史最高水平;基层团委21.2万个,团总支23.4万个,团支部254万个;专职团干部19.1万人。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江苏大学委员会-团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叁』 谁知道一个乡镇府有多少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大概就可以!谢谢
一个乡政府大约有20个左右的部门,各部门大小不一。主要包括: 党政办、武装部、宣统办、组织部、镇工会、财经办、计生办、纪检办、 信访办、安监办、民政所、司法所、国土所、团委、妇联、文化站、农综站

民政所:主要负责老年、孤儿、五保户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难群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劳保所:主要负责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办理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审查、待遇调整和丧葬补助支取,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综治办: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精心组织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组织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纪检监察: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安排和镇党委、纪委的要求,起草镇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宣传部:抓好全镇的理论教育,协助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拟订学习计划,当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助手和参谋
『肆』 小区物业归什么部门管
1、小区物业来归物业管自理处管。
2、物业管理处,有的城市设在城市管理局,有的城市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咨询所在地城市管理局,应该能得知。
3、物业管理的部分主要是小区的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外的各类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及相关的场地、绿化、道路等,包括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5、所以,电线属于小区的附属设施,在小区物业的管辖范围,如果小区不负责,可以向物业管理处投诉。

(4)乡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物业管理条例
『伍』 教师招聘的流程
教师招聘考试主要是以当地教育局组织的公考的聘用机制,教育局通过发布招聘简章(一般是地区教育网或人事人才网)包括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签约等一般程序。
特岗招聘流程:①公布岗位;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和考核;⑤体检;⑥确定招聘人选;⑦岗前培训;⑧教师资格认定;⑨签订协议;⑩派遣上岗。具体招聘工作按各地方的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执行。
考试内容类型:
1.教育基础理论和面试
教育基础理论和面试这种考查类型是教师招聘考试常见的考查方式,笔试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教育基础理论,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法规等,面试通常采用说课或是试讲的方式来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即具体学科的讲授,例如语文、数学等。
2.教育基础理论、学科基础理论和面试
教育基础理论、学科基础理论和面试这种组合方式逐渐成为各地教师招聘考试的命题范围。它不但对教育学科所涉及的各门科目进行考查,同时也会考查考生对于所报专业学科的基础能力和知识,以上两部分会成为笔试出题测查的重点。
面试中采用说课或讲课的方式进行考查,同时很多地区说课考查后会附带出现结构化的面试题目。

(5)乡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教师招聘面试注意事项:
一、妆容、服饰
要知道自己应聘的是教师这个行业,以后要教书育人。所以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仪表。
1、化淡妆,而不易浓妆艳抹。刘海不要遮住眼睛,更不易烫发,染发。尽量做到清清爽爽。
2、服饰要符合职业特点。教术科,就要穿正装,男士别忘了打领带。教体育则要穿运动服。
3、妆容,服饰还要符合所教授学生的年龄层次。教授小学和教授高中,妆容和服饰绝对不一样。
总之,女教师要给人感觉即典雅,又平易近人。男教师要给人感觉挺拔而充满阳刚之气。
二、进入试讲地点
1、如果没有人领自己进入试讲地点,那么自己进去要先敲门。等考官说请进时,再轻轻推门进入。注意,从门口到讲台这一段路也是考官在观察自己的时候。
所以自己走路一定要挺拔,给人精神抖擞的第一印象。有些应聘者进门时,臂弯里夹着课本,弯腰驼背,没有一点老师的风度。给考官的第一印象就十分不好。
2、如果有人领自己进入试讲地点,也要有礼貌。进门先打招呼。例如,各位考官好等。
三、面试
1、首先要表明所要教授的科目、内容。
2、普通话
一定要用普通话。如果一开口就是乡土话,那么个人在这时已经被PASS了。因为普通话是教师的基本功。普通话要标准,咬字清晰。(特别是对于语文科目)
3、音量
音量要大。不要认为自己对着的是几名考官。要把这些人想象成一个大班的孩子。况且,专家们听了一天的课,已经昏昏欲睡了,个人的音量要足以把他们震醒。
4、音调
语调要抑扬顿挫。要有重音,轻音,拖音,有节奏性。不要有口头禅。例如:是吧,对吧等。
5、语速
语速不能太快。有些应聘者可能太紧张,一上台就开始滔滔不绝的讲,飞快的讲。好像赶任务一样。结果一堂课下来,自己都不知道在讲些什么,专家们也没听明白什么。所以语速要尽量慢一点,也可以缓和一下紧张的心情。
6、仪态
抬头挺胸,目视前方。双手可随意放在身体的两侧。也可放在讲台上。腿不要乱抖动。目光要时而环视讲台之下,与学生或考官有眼神的交流。
7、板书
粉笔字也是教师的基本功,一手漂亮的粉笔字可以为老师增彩不少。除了字要工整之外板书的布局也要掌握好。不要全挤在一边,要顾及到左右的学生。
8、多媒体的应用
熟练操作多媒体。注意讲课,板书和操作课件的衔接。否则会给人讲课中断的感觉。多媒体不能滥用。它只是教学的辅助工具,所以不能越俎代庖。
9、授课
授课要注意启发性。多提问,多时间让学生思考,自由讨论。授课要有感情,有逻辑。说话要化繁为简,生动活泼。面部表情不要太紧张,要面带微笑。
10、说课
说清楚教什么、怎么教、以及为什么这么教,要让考官挺清楚自己的授课思路,也要熟悉教材,熟悉课改理念。流程要清晰,理论依据要多采用新课标当中的原句。
总之,在考试中要自然大方,谦虚谨慎。平时,要多进行模拟训练来提高素质,达到要求。
面试技巧:
机智应变:
应试者一人面对众多考官,心理压力不会小,面试的成败大多取决于应试者是否能机智果断,随机应变,能当场把自己的各种聪明才智发挥出来。
1、要注意分析面试类型。如果是主导式,就应该把目标集中投向主考官,认真礼貌地回答问题;如果是答辩式,则应把目光投向提问者,切不可只关注甲方而冷待乙方。
如果是集体式面试,分配给每个应试者的时间很短,事先准备的材料可能用不上,这时最好的方法是根据考官的提问在脑海里重新组合材料,言简意赅地作答,切忌长篇大论。
2、要避免尴尬场面。在回答问题时常遇到这些情况:未听清问题便回答;听清了问题自己一时不能作答;不知怎么回答或回答时出现错误,这时可能使自己处于尴尬的境地。
避免尴尬的技巧是:对未听清的问题可以请求对方重复一遍或解释一下;一时回答不出可以请求考官提下一个问题,等考虑成熟后再回答前一个问题;遇到偶然出现的错误也不必耿耿于怀而打乱回答后面问题的思路。
要扬长避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和不足,无论是在性格上,还是在专业上都是这样。因此在面试时一定要注意扬我所长,避我所短。
必要时可以婉转地说明自己的不足,用其他方法加以弥补。例如有些考官会问这样的问题:“曾经犯过什么错误吗?”这时候就可以选择这样回答:“以前一直有一个粗心的毛病,有一次实习的时候,由于自己的粗心叫错了一名学生的名字,全班学生都笑了,害得我很没面子。
后来经常和学校里一个非常细心的女老师合作,从她那里学来了很多处理事情细节的好办法,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因为粗心再犯什么细节性的错误。”这样的回答,既可以说明曾经犯过这样的错误,回答了考官提出的问题,也表明了那样的错误只是以前出现过,现在已经改正了。
要显示潜能:
面试的时间通常很短,应试者不可能把自己的全部才华都展示出来,因此要抓住一切时机,巧妙地显示潜能。
例如,应聘数学教师职位时可以将业余时间参加计算机的学习情况委婉地表达出来,可使对方认为自己不仅熟练地掌握了数学教学技能,而且具有计算机学科的潜力。显示潜能时要实事求是、自然、巧妙,否则也会弄巧成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教师招聘考试
『陆』 三支一扶和选调生哪个好考点
报考门槛不同
选调生也叫“储备干部”,所以对招录考生要求也相对高些。要求二本专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属,而且得是党员或学生干部(各省要求不同),甚至有的岗位只在某些“985”、“211”院校招录。
考试科目不同:
选调生的考试科目和省考类似,大部分省市考察《行测》和《申论》两科。部分省市考察《综合知识》和《申论》
三支一扶的考试科目以公基、行测、申论为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考试科目会根据每个省份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备考前了解当地的招考公告是十分必要的。
服务年限不同
选调生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2年(个别省份是5年)。
三支一扶的工作年限一般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优惠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考试次数不同
选调生面对的群体主要是应届毕业生,如果你在这次考试当中未能上岸,明年就不具备考选调生的身份了。
三支一扶考试中,多数省份要求毕业两年之内报考,个别省份会有例外
『柒』 退伍军人一般怎么安排专业培训
湘乡市2011年退伍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
(电脑文秘专业)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熟悉公共关系和礼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信息处理知识,掌握文书档案管理、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会议组织和管理、计算机录入、有关公文文书拟写的基本技能,具备秘书、管理、公关、法律等工作的行政文员方面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适应企事业单位行政文员、行政管理、办公事务等第一线需要的初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 知识范围
学习内容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企事业单位办公室行政文员,包括文书拟写、会议管理,公共行政管理,办公室事务与管理等知识内容;二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秘书,包括秘书文书,秘书实务,文书档案管理等知识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文秘专业的基本知识,提高专业理论素质水平和操作能力。
2、 技能与能力
1)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和信息处理能力
2)掌握现代办公设备操作技能
3)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4)具有熟练运用各种法规的能力
5)具有撰写各种公文文书的能力
6)掌握会议组织与策划的基本技能
7)掌握秘书礼仪的基本技能
三、就业主要岗位群
1)企事业单位办公室文员岗位;
2)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文员岗位;
3)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岗位;
4)与专业相关的其他岗位;
四、培训时间
两个月(2011年9月、10月)
五、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
序号
课程名称
课时总量(节)
其中实训课时数
备 注
1
计算机应用基础
80
40
2
办公设备使用与维护
20
10
3
秘书基础
30
10
4
应用文写作
40
20
5
公共关系
30
10
6
社交礼仪
20
5
7
文书与档案
40
10
8
法律基础
20
六、班主任、任课教师安排
序号
课程名称
一班(刘祥)
二班(周斌)
三班(文登)
1
计算机应用基础
刘祥
成艳
谢海波
2
办公设备使用与维护
左峰
左峰
左峰
3
秘书基础
罗红玲
罗红玲
罗红玲
4
应用文写作
丁华良
丁华良
丁华良
5
公共关系
朱科峰
朱科峰
朱科峰
6
社交礼仪
丁静
丁静
丁静
7
文书与档案
蒋安平
蒋安平
蒋安平
8
法律基础
聘请专家
聘请专家
聘请专家
『捌』 中国从古至今的教育制度的变化
最早的教育时代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此时的人们更多把教育理念放在劳动上,上至制造工具,下到捕猎种田都是当时的教育核心。在生产力情况得到改善之后,人们又将教育重心往艺术文化上偏移,开始了对文字与音乐的追求。
在从夏商至春秋的奴隶社会教育时期,人们开始了对人伦事理的研究和记录。直至西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以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为准的教育考察规范,在招揽社稷人才时也常常据此选拔。
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完备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学校体制。宋代学校制度更为完备,在中央有太学、国子学等,宋代私人讲学的书院兴起。
书院注重依照封建伦理观念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行,在学习方法上也鼓励讨论、辩难和让学生自讲心得,风气比较活跃。清朝前期的科举和学校,基本承袭明代的制度,在教育方面进一步加强思想控制和文化专制。

(8)乡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教育制度的实施一般并不涉及家庭、企业以及其他一些公共活动场所,原因就在于这些机构与组织并不是专门化的教育机构或组织,它们只是具有一定意义的非专门化的教育影响作用而已。
又例如一些短期或长期的培训班尽管担负起一定的教育培训的任务,但它们不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机构或组织系统之内的,属于一些零星的教育活动,因此,也不在教育制度规范之内。
国家在制定各项教育制度时,也很少将这些临时性的教育机构与组织包括在自己的系统之内。其次,教育制度是指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的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规则和条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