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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服务费属于什么应税项目

发布时间:2020-12-21 13:13:12

1.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当然要给人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单位要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扣缴义务,没有你的身份证明材料,怎么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录入你的信息呢?

2. 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里填的名称是否是有规定的,还是都可以写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是开票的内容,是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决定的。名称项必须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方信息栏中名称项必须填写,其他项均可以为空,若没有纳税识别号、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可以为空。

如购货方是个人,您企业可只填写名称;如购货方是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开。

开发票的其他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

注意:

1、企业的纳税识别号有很多最后一位是英文字母"X",而这个""必须用大写表示,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个细节,很多企业将大写的"X"用小写表示,造成纳税人识别号码比对不符。

2、企业录入号码时录入人员疏忽大意,造成错号、串号等。

(2)营销策划服务费属于什么应税项目扩展阅读:

发票相关管理规定:

1、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3. 我们公司是一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在外地接了一个楼盘,这个项目2年才能卖完,想问一下所得税汇算等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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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销售的。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为 A。开采数量B。计划产量C。实际产量D销售数量

资源税
开放分类: 经济、财政、税法
目录

* • 一、资源税概述
* •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 •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 •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

*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矿产、立法、法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5. 税收筹划的目录

第1章 税收筹划概述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1.2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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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2.1 税收筹划的基本类型
2.2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与操作步骤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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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资源
第3章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中的税收筹划
3.1 企业设立地点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3.2 企业设立形式与税收筹划的一般规律
3.3 异地销售机构的形式选择
3.4 连锁经营集中合并纳税并非最佳选择
3.5 企业的行业选择与税收优惠
3.6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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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购销中的税收筹划
4.1 采购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筹划
4.2 代销方式的选择与增值税、营业税筹划
4.3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增值税负担问题
4.4 折扣方式销售中的增值税筹划
4.5 企业购销中的运费与税负
4.6 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4.7 包装物也可以进行消费税筹划
4.8 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的年度应注重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
4.9 规避预提所得税实现税收筹划
4.10 包含无形资产的出口产品可以筹划营业税
4.11 适当的销售价格,筹划土地增值税
4.12 分散销售收入也可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4.13 金额暂时无法确定的合同具有税收筹划效应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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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资源
第5章 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5.1 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中的税收筹划
5.2 关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避免额外税收负担
5.3 “以物易物”时应关注消费税负担
5.4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税收筹划
5.5 选择适当的汇率筹划进口环节流转税
5.6 卷烟厂可以针对差别税率进行消费税筹划
5.7 税法的细节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税收筹划
5.8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营业税筹划
5.9 运用起征点筹划营业税
5.10 利用折旧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5.11 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实现所得税筹划
5.12 用足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所得税筹划
5.13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适用较低的税率
5.14 运用开始获利年度的调整进行税收筹划
5.15 利息扣除标准的选择与土地增值税
5.16 充分记录“扣除项目”金额可以直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
5.17 分清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充分运用税收优惠
5.18 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应分别核算
5.19 广告业务的税收筹划
5.20 利用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进项税税收筹划
5.21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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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投资与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7章 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策划
第8章 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第9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10章 企业跨国税收筹划
附录 各章章后客观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目录:
第1章 税收筹划概述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
1.2 税收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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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2.1 税收筹划的基本类型
2.2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与操作步骤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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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中的税收筹划
3.1 企业设立地点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3.2 企业设立形式与税收筹划的一般规律
3.3 异地销售机构的形式选择
3.4 连锁经营集中合并纳税并非最佳选择
3.5 企业的行业选择与税收优惠
3.6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中的税收筹划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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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购销中的税收筹划
4.1 采购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筹划
4.2 代销方式的选择与增值税、营业税筹划
4.3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增值税负担问题
4.4 折扣方式销售中的增值税筹划
4.5 企业购销中的运费与税负
4.6 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4.7 包装物也可以进行消费税筹划
4.8 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的年度应注重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
4.9 规避预提所得税实现税收筹划
4.10 包含无形资产的出口产品可以筹划营业税
4.11 适当的销售价格,筹划土地增值税
4.12 分散销售收入也可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4.13 金额暂时无法确定的合同具有税收筹划效应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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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5.1 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中的税收筹划
5.2 关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避免额外税收负担
5.3 “以物易物”时应关注消费税负担
5.4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税收筹划
5.5 选择适当的汇率筹划进口环节流转税
5.6 卷烟厂可以针对差别税率进行消费税筹划
5.7 税法的细节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税收筹划
5.8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营业税筹划
5.9 运用起征点筹划营业税
5.10 利用折旧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5.11 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实现所得税筹划
5.12 用足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所得税筹划
5.13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适用较低的税率
5.14 运用开始获利年度的调整进行税收筹划
5.15 利息扣除标准的选择与土地增值税
5.16 充分记录“扣除项目”金额可以直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
5.17 分清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充分运用税收优惠
5.18 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应分别核算
5.19 广告业务的税收筹划
5.20 利用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进项税税收筹划
5.21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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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投资与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7章 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策划
第8章 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第9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10章 企业跨国税收筹划
附录 各章章后客观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6. 请问营销策划公司开发票的时候,开票项目:广告费和策划费有什么区别吗在缴税上面有什么区别呢

1、定义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质量策划费用是指有关部门或人员用于策划所需时间的费用支出。

2、构成

广告费

(1)直接费用

如: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等;

基本构成:

1、广告调查费用;

2、广告设计制作费;

3、广告媒介发布费用;

4、广告活动的机动费用。

(2)间接费用

包括广告人员工资、办公费、管理费、代理费等等。

质量策划费用

(1)规划质量体系的具体细节所需的时间。

(2)根据产品设计和顾客对质量的要求,编制用于材料、工序和产品质量控制的方法、程序、指导书等所需的时间。

(3)从事其他质量策划工作所需时间的费用支出,如可靠性研究,试生产质量分析。

(4)为编制试验、检验和工序控制的指导书或操作规程等所需时间。

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质量策划费用不做要求。

(6)营销策划服务费属于什么应税项目扩展阅读: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

7. 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征税项目,非经营活动项目有何异同

非应税项目就是抄说你购入的固袭定资产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范围;免税就是说你们本身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免税销售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存在进项抵扣啦,所以固定资产的购进的进项税只能进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非应税项目:是只不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即不属于应征增值税,而应征其他税种的范围; 免税项目,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应征其他税种,但是可以优惠不征增值税。
比如:提供服务性业务,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但是它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而销售苗木,属于应征增值税范围,不应征其他税,但是可以享受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请采纳!

8. 如何运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和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进行的筹谋、策划。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就是通过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并对纳税人税负差异进行分析,使企业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如经营规模较小,加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税法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税负影响很大,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健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为: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
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销售收入/17%=35.3%或者23.5%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者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或者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率判别法(即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进行转化,即: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设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X
则17%(1-X)=6%
解之得平衡点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
(Y/1+17%-X/1+17%)×17%=Y/1+6%
解之得平衡点X=61%Y
既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小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现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华康制衣厂年应税销售额为19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的的进项税额较小,只占销项额的30%.该厂应该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1、采用增值率判别法时
增值税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收入×17%)
=(190×17%-190×17%×30%)/(190×17%)=70%大于35.5%
故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采用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时
由于该企业可以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为57(190×30%)万元,销售额为190万元,购进项目计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0%(57/190×100%=30%<64.7%),则该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3、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时
假设华康制药厂年销售收入190万元为含增值税销售额,购进价款57(190×30%)万元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含税额货款57万元与同期含税销售额190万元的比即为57/190×100%=30%,小于61%时,该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本文说明了企业在设立、经营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同时,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对企业整体税务负担加以量化,从而衡量企业实际的税务负担。这对促进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极为有利。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销这些成本支出,则企业可仍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另外,在经营决策中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果纳税人片面要求降低税负而不愿做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总之,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来达到最佳经济效益,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9. 现金流量表各项目详细说明是什么

Ⅰ、主表项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项目主要反映销售房屋收到的现金,代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设计费、租金收入(主要是自有房产出租,如未出售的商业店面出租)。预收或收回应收销售款、代建管理费等要一次性全部计入本项目。收购房定金、退定金、退购房款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税务局返还的各项税费。

3、收到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主要反映平常收到的除以上两项目之外其他与经营性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内容有:收保证金、收押金、收罚款、收赔偿款、政府补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非主营性租赁收入、收回员工借款(含备用金)、收回各种代垫款、代收款、收到各种手续费(如代交个税手续费)、违约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废品收入,补偿款收入,收到除资金拆借与划拨之外的往来款全部在本项目反映,代建工程工程款等收到的现金、市政项目建设收到的财政资金等在本项目反映。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主要反映支付或预付各种工程款(含保修款)、材料款(含保修款)、工程设计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制图审图费、监测勘察费、样板房装修款,支付的需要除资本化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支出外的其他各项资本化款项支出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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