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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机构新机构新职责新定位

发布时间:2021-08-27 06:59:43

㈠ 为什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 没有统一制服 2019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必须穿制服执法。

一、统一的服装范围和发放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制服主要发给所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职人员。

原则上,为减少重复和浪费,发放方式如下:原工商系统现有执法人员制服不宜再发放,以更换新标识为主;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执法人员将换上新制服和新标识。

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置和分配。

原则上,更换标准为:每季度首次发放两套执法制服,每两年发放一套;夏季将首次发布一个上限,并每两年更新一次。首次发布两套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每两年更新一次。

二、统一着装时间,并组织实施。

1、2016年3月1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推出新的执法制服,并佩戴统一标志。

2、新换制服由辖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3、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公开、公平、透明的招投标方式,选择表面辅料、服装服装生产厂家。

4、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换衣任务按时完成。

(1)市场监管机构新机构新职责新定位扩展阅读:

按照文件的精神,市委和市政府调整工商管理系统,质量监督和食品和药品监督我们地区整合和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承担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员工仍穿着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三套服装。由于制服、标志不统一,对外造成群众和管理对象之间的误解。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制约了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适应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市监察局下发统一的“三顶大檐帽”,改为穿一套西服,这是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理顺内部职能,规范自身运作。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认定和批准,并对其进行监督。

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既提升了执法形象,又维护了执法权威,增强了各市场监管机构的团队意识,增强了工作精神和创业精神。

在着装方面,还制定了《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着装时间、着装场合和着装注意事项,强调着装对执法的意义。

制服的发放应当严格限于持有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执法证书的人员,并不得在规定的工作和执法期间穿着。

㈡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下,由于受地方保护的干扰,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监管,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甚至产生偏差,工商机关成了政府某些工作的“职业工作队”。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但是在这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无论在思想认识上、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甚至还沿袭老一套传统的监管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虽然已经转轨,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没有确立。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体制改革后国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转变职能,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改变监管水平低、行政执法力度弱、职能到位程度差的状况。另一方面,体制改革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财、物都上划省工商局同统一管理,但是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干部绩效考核竞争激励机制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现行的工商人事考录制度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队伍需要的人才进不来,工商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目前,还有很大一部份人还没有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把市场巡查称作“绕街”,不懂“经济户口”数据如何维护,甚至不能很熟练地查办简易程序案件,工作还停留在收费上,以收费的多少论能力大小。以目前现有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若不从现在就有计划地进人,到10至15年后,工商队伍将面临人员危机。财务管理方面,经费面临严峻的形势,导致基层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经费十分紧张,办案机构的检测手段、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一些必要的执法装备都无力购置,直接制约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再说福利问题,一个年终考评为称职的基层工商干部,每年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只能领取一个月的四项基本工资,与发达地区的基层工商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别,还存在着诸如住房补贴、购房补助等问题急需解决,干部购买经济适用型住房,地方财政不予补助,上级工商部门又没有此类规定.

二是立法滞后,职责权限不够明。我国已加入WTO,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依据,管理制度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初期,受主观条件限制。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计划经济色彩,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WTO规则还有不小的差距。如:现行法律按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质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明显不符。在一些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立法上还有空白,对一些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手段不足,力度不够,不足以有效地遏制其蔓延。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涉案的商品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是沉重的收费任务导致工商部门职能难到位。“两费”是实行垂直管理工商新体制这只新瓶子里装的“老陈醋”。体制改革后,“两费”的征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职能到位之间的矛盾日趋凸现出来。一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必须准确地定位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上,管理范围要从管理集贸市场为主向管理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然而,在这新形势、新任务下“两费”任务却与经费保障挂上了钩,能否完成“两费”任务成为能否足额核拨经费的重要条件。为完成收费任务确保足额核拨经费,工商部门把全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力和财力都投入到收费工作中,还拿什么人力和财力去从事监管执法。这一矛盾不彻底解决,很难推进职能到位。

二、推进职能到位的对策

(一)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以收定支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工商部门实现“吃皇粮”。二是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收费制度,取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门“两费”收缴职能。随着工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取消“两费”的时机已经成熟。市场管理费的设定依据是《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市场管理费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市场办管脱钩后,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了政府指定的部门去行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的依据已经不充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定的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立法中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由此可见无论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体经济同公有制经济共同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们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才符合我国加入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无疑是使个体经济承担过重的税赋,这种行政性收费行为将导致个体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力,必将制约个体经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抓住《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大力推进行政性收费制度改革和税费改革,消除不公平竞争的行政体制障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收取“两费”。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执法手段,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再作深入系统的研究,重新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如何通过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以职能到位、执法联动为目标,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新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对人员素质的更高要求同目前干部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执法办案能力普遍较弱,思维方式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的矛盾不加以解决,很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在职干部的整体素质,以解当前工作之需;第二,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尽快输入新鲜血液,以增强肌体活力,要引进计算机网络、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和懂法律、懂经济、懂行政管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复合型年青干部;第三,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组织专家建立一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系统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工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把干部管理纳入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

(三)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建立工商法规体系。应对入世后的新形势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填补市场监管法律方面的空白,做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立法过程中应兼顾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具有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二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对那些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操作性不强的该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尽快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㈢ <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㈣ 市场监管是干什么的

市场监管局的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4)市场监管机构新机构新职责新定位扩展阅读:

完善市场监管职能的方法:

1、注意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系统性。

市场监管是全新的“老”领域,组成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各个条块原先都有自己的制度。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体系,要弄清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五个关系”,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进行优化整合,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新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各个条块法定职能履行的协同高效。

2、注意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合法是制度体系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前提。要做好对承载制度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核,确保制度合法。

3、在制定制度时要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制度的确立和执行形成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更好作用的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大格局。

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更加关注人民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更加注重服务人民,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更加美好提供更优质量基础设施及其他服务。

㈤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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