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有2005,2006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数据或者案例,多多益善
这个网址上的一个案例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channel.jsp?chId=20129
浅析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
发布日期: 2005-09-30 01:25:10 访问总次数: 918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于 洋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美国对单一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裁决结果显示,130多家中国应诉企业中,获得零税率的仅有天津美克公司一家。在法律程序方面,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和替代国问题。从美国商务部对本案的初裁和终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诸多问题的根本,同时也表明中国企应对美国反倾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案情介绍
时 间
事 件
2003年10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申请
2003年10月3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立立案号
2003年01月1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2003年11月2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2003年11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延长立案的时间
2003年12月17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企业100多家,涉案金额为9.579 亿美元
2004年01月09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初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004年01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初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
2004年01月2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送美国商务部
2004年06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初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
2004年07月15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及其终裁阶段的时间安排
2004年08月05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将2004年6月24日初步裁定被征收普遍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率”
2004年09月09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初裁结果进行修正
2004年11月09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2004年11月17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
2004年12月1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终裁,进行投票表决;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名委员均作出肯定性裁决
2004年12月2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终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
2004年12月28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终裁结果中企业的数量是一致的
二、调查过程概要介绍
(一)涉案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木制卧室家具。木制卧室家具一般(但不限于)按组合形式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通常称为卧室套或卧室组。其中,各组成部分基本上采用同种风格、同种材料或相同外观。涉案产品主要由木制材料(包括实木和加工过的木制材料,如木屑、纤维)或其他木制材料(夹板、同向夹板、塑合夹板和纤维板)制成,无论是否带有木制饰面或贴面或压面,无论是否含有非木制部件或装饰(例如,金属、大理石、皮革、玻璃、塑料或其他树脂),无论是否已组装、完工或成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
(二)调查期
本案的调查期限应为2003年4月1日~9月30日。
(三)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根据可获得信息的情况以及获得信息的可信性,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国,并且印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体相当。
(四)单独税率
根据在“烟花”反倾销案件中所确立单独税率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标准,美国商务部认为,强制应诉企业和申请单独税率的部分涉案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申请的标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受政
府控制,批准其获得单独税率。
(五)普遍税率
向美国出口木制卧室家具的出口商远远多于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美国商务部向211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Q&V”,仅有137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申请单独税率,包括强制应诉的7家企业。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签发了问卷调查A部分。没有对调查问卷“Q&V”作出回应的涉案产品的出口商适用普遍税率。
(六)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采用生产要素法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生产要素法,美国商务部将根据中国涉案企业提交的其在调查期内的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乘以替代国的相应(本案的替代国为印度)生产要素的价格,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制造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利润和一定的包装费用,即为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某一种投入来自于市场经济国家并按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美国商务部将对投入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计算。
(七)出口价格
7家强制应诉企业与美国进口商无关联关系,美国商务部以其出口的实际发生价格确定出口价格;Lacquer Craft和Shing Mark公司的部分交易与美国进口商有关联关系,美国商务部以其结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美国商务部根据涉案企业与无关联关系的美国进口商之间的离岸价、到案价或者销售给美国无关联关系的购买方的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结构出口价格,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外国内陆运费、国内佣金、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
(八)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概况
2003年美国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商的数量为:52家
所在地:主要集中在弗吉尼亚州、北卡罗莱纳州和加利福尼亚州
2002年雇员人数:31990人
2002年美国估计消费量:44亿美元
2002年木制卧室家具进口总额占美国国内消费总额之比:52.7%。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及简要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替代国问题。
(一)市场导向型产业
20世纪80年代,传统上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开始进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一些涉案产品的出口商提出,尽管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涉案企业按照市场的标准进行运作,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当将涉案产品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予以同等对待。
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1994年修订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的方法确定产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来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是否存在。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有3个:(1)涉案产品的定价或产量不存在实际上的政府干预或介入;(2)生产涉案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作出构成“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裁决;(3)所有重要投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劳动力和管理费),都必须是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
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就市场经济问题,分为4个层次:(1)市场经济国家,(2)市场导向型产业,(3)单独税率,(4)非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税率。对于每个层次,美国商务部适用不同的标准来计算正常价值。目前,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还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就不能享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申请到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能根据出口国本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Lacquer Craft 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应诉方提交的证据,表明中国应诉企业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因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有政府控制因素,扭曲了生产成本。2004年4月20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中国业界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产业已经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因此,在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应该再采用适用非市场国家产品的方法,而应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2004年5月5日,申诉方对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的申请提出质疑,并指出中方在距美国商务部规定的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很近的时间内才提出申请,是不适当的。2004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商务部委托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的要求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申请。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以及中国商务部发送信件表明,没有充分的、实质性的证据来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2004年5月28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信息,表明中国应诉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
为了考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申请,美国商务部要求涉案企业提供支持“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的所有证据和信息。美国商务部特别指出,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限制强制应诉企业的数量,但是“市场导向型产业”的申请要对整个产业的所有涉案企业进行测试。2004年5月28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提交的用于评估“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证据和信息。提交的数据包括“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中国产业的数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指出,本次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应诉方提交的数据符合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同时,这些数据也表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企业完全由私人或民营所有。
但是,美国在初裁中并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 “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交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间距离美国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太近,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但美国商务部也指出,将继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从美国商务部初裁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针对的是产业,而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这就要求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企业提供包括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在内的信息。从实践来看,几乎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总有一些公司没有应诉或不合作。因此,如果应诉企业不能提供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的信息,也无法获得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要求美国商务部基于市场经济条件计算倾销幅度,并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同时指出美国商务部应根据初裁中的声明继续考虑中国涉案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中国政府以及starcorp公司也表明考虑中国涉案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美国商务部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来源于美国商务部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同时,美国法院在判例中也承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规则。美国商务部对本案没有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并不是由于应诉方提供的数据不能满足其“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不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就像在调整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时不考虑关联关系一样对调查的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美国商务部没有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允许美国商务部在法定的调查期间使用相对灵活的程序完成所有必要的程序,比如抽样,加权平均计算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或者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美国商务部没有通知应诉方提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数据的最后期限,而拒绝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理由是特殊的、纯粹的程序上的理由。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特别指出,美国商务部有若干次机会通知应诉方提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数据的最后期限,但是美国商务部却没有这样做。
同时,美国商务部的决定与调查程序的透明度要求和实质公正以及正当程序原则不符。美国商务部因为时间的限制拒绝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但是,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其“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没有规定申请的最后时间。美国商务部没有通知利害关系方其中涉及到的程序要求,宣布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一个关键和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这违反了公正的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指出,美国商务部应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作出了损害终裁,美国商务部也发布了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应根据情势变更复审,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没有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正当的。主要提出以下几点理由:(1)应诉方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时间不适当;(2)美国关税法第773部分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是限定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中。同时,申诉方指出,中国的应诉方应该知道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提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需要的所有数据。“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程序中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只能表明强调了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申诉方同时指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提交的数据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
在本案的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也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美国商务部解释,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时间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考虑应诉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申请。但在本案的其他程序将继续考虑。美国的做法实际上对中国应诉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在中国,家具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竞争性行业,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进行生产、销售、定价,所有原材料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的。
总之,由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非常严格,很少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尽管在1990年美国对华的镀铬螺母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和终裁都承认中国镀铬螺母产业生产要素投入价格是由市场条件决定的,但是案件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后,美国商务部对其终裁进行了修正,认为中国的镀铬螺母产业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且只有某一产业中的所有生产要素都由市场竞争机制确定,这个产业才能被认为是市场导向型产业。
(二)单独税率
以上谈到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测试标准问题,如果应诉企业获得“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可以根据应诉企业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而获得单独税率只能证明企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的控制,但并不能证明企业是在市场条件下运作的。即使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其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也不能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只能采用生产要素方法来计算涉案产品的结构价格,而生产要素的价格还必须采用替代国的价格,除非该生产要素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并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的。
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尽可能地扩大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全面收紧单独税率标准,通过国内涉案企业积极参与调查,截至2004年底,我国有113家涉案企业获得了单独税率资格。
1.全面收紧单独税率
本案发生在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的修订版征求意见期间,美国全面收紧单独税率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美国企业的呼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单独税率的政策趋势。
(1)营业执照的信息不充分
本案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资格的涉案企业中,6家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相关信息不充分。美国商务部在其分析备忘录中指出,这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失效时间,这是不正常的。同时,6家企业没有证明在调查期间营业执照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上认定单独税率的标准,因此,美国商务部拒绝这6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事实上,6家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在本案件调查期开始前颁发的,并且营业执照都有每年的年检印章,这本身就说明在调查期间,营业执照是有效的。然而,美国商务部并没有对这一真实情况进行说明。
(2)价格磋商信息不充分
本案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资格的涉案企业中,11家无法提供价格磋商的书面证据。美国商务部认定这11家企业不能证明其定价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因此,美国商务部拒绝这11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事实上,这11家企业大部分的出口销售都是通过电话或面谈方式完成的,确实没有书面的价格磋商证据。根据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6.13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应适当考虑利害关系方……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方面遇到的任何困难”,美国商务部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不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3)提交的信息没有英文翻译或不清楚
由于所提供的信息没有英文翻译或不清楚,美国商务部拒绝了8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单独税率的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都没有规定提交信息必须达到的标准,美国商务部也没有因为提交的信息没有英文翻译或不清楚而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申请的先例。虽然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商务部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但是没有可依据的先例。美国商务部拒绝8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反映了美国收紧单独税率标准的趋势。
由此可见,美国商务部尽可能地寻找一切可利用的信息,拒绝中国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这对中国企业在今后的应诉中是相当不利的。
2.应诉企业应正确对待美国的单独税率
美国在2004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的特点是全面收紧单独税率,两次向公众征集评论意见。而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件正是发生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美国全面收紧单独税率的趋势,面对美国产业界关于拒绝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申请的呼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不断坚持申请单独税率。在初裁中,82家应诉企业获得单独税率,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不断地提交有力的事实和证据,在终裁中,又有21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可见,只要应诉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美国商务部还是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税率的。下面通过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具体调整税率和给予应诉企业单独税率的过程对此例证。
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中国家具生产/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在本案的调查中,未被指定为应诉企业的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出口商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填写调查问卷A卷申请获得单独税率资格。此间,美国商务部共收到118家中国企业称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的证明材料。经过调查分析,美国商务部裁定其中的82家企业的单独税率为10.92%。
2004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裁定在2004年6月18日的初裁中被征收普遍税率的20家中国企业符合获得“单独税率”的条件,将其反倾销税率从原来的198.08%修正为10.92%。
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为2.22%~198.08%。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113家,反倾销税率为8.64%。
200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由原来的10.92%修正为6.65%,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一致,即113家。
经过美国商务部对初裁及终裁结果的修改后,美国商务部批准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企业由原来的82家增加到后来的113家,尽管美国商务部不断地收紧单独税率标准,但是只要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企业具有单独税率的资格,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
(三)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确定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可比性。美国商务部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信性,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
2004年4月16日,中国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以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的替代价格数据,申请美国商务部重新考虑印度是否可以作为替代国。美国商务部在评估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论后,决定在调查中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是适当的。其理由是:(1)印度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具有可比性;(2)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印度生产商生产的家具产品与涉案产品具有可比性;(3)印度为使用适当的、公开的可获得的信息评估生产要素提供了最好的条件。
应诉方指出,从生产要素方面考虑,印度尼西亚比印度生产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商要多。2002~2003年,印度家具总产量的价值以及向美国的出口量,包括木制卧室家具和其他家具不到印度尼西亚的1/10。并且,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印度尼西亚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出口的木制卧室家具领域,印度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商业目的的金属和折叠家具领域。印度尼西亚家具工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单个生产商的运作情况与中国的家具工业的实际情况相似,而印度的情况则不同。印度尼西亚原材料的替代价格远比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的印度进口数据准确。印度部分进口数据与家具产量没有关系,因为印度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有组织和有重要意义的家具工业。
申诉方指出,根据调查的特征和范围,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是适当的;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对于保证利害关系方有充足的时间选择替代价格是必要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选择替代国的特殊时间。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替代价格的选择复杂,要求申诉方提供1个以上国家的替代价格是不公平的,也会不适当地加重美国商务部的负担,而且大部分强制应诉的企业提交了印度的替代价格。关于印度是否是重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这个问题,申诉方针对应诉方提出的印度尼西亚是重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的观点,指出应诉方忽略了评估与涉案产品具有可比性的重要生产商的法律标准。法律没有规定美国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审查所选择的国家是否是同类产品出口到美国的最主要国家。因此,从法律上讲,出口到美国的同类产品的数量与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没有关系。
截至2004年底,美国共对中国发起110起反倾销调查,除了少数案件无替代国外,共有92起案件选择了18个替代国。其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62起,巴基斯坦6起;泰国5起;印度尼西亚4起;日本2起;巴拉圭、斯里兰卡、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加拿大、瑞士、德国、荷兰、法国、菲律宾、玻利维亚、南非各1起。在美国对华的反倾销案件中,约70%的案件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主要是因为印度无论从经济体制转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方面和中国比较相似,因此印度被选为替代国的概率最大。但在具体数据的选用上,却非常不合理。在中国钢铁企业近年应诉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都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2000年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件中,美国选取了印度TATA钢铁公司而不是印度的平均指标作为替代国价格,人为地抬高了中国钢铁企业生产要素的价格,扭曲了中国钢铁企业的生产成本。因为,印度TATA钢铁公司的生铁成本在全球具备极强的竞争力,根本不能代表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整个产业利润水平。
总之,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美国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美国商务部最终还是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
浅析国外对华高锰酸钾反倾销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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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已有3个国家(地区)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了反倾销调查。1983年,美国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调查,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10次年度行政复审,1次新出口商复审,2次日落复审。1986年,欧盟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调查,到
2. 市场研究和项目开发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呀
市场研究和项目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3%
印花税税目版权、税率
www.ctaxnews.com.cn 2004-10-10
税 目 税率(税额)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
2.其他帐簿
0.5‰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 4‰、3‰
3. 市场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市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市场供给分析及市场供给预测:包括现在资产行业市场供给量估计量和预测未来资产行业市场的供给能力。
2、市场需求分析及资产行业市场需求预测:包括现在资产行业市场需求量估计和预测资产行业未来市场容量及产品竞争能力。通常采用调查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和相关分析预测法。
3、市场需求层次和各类地区市场需求量分析:即根据各市场特点、人口分布、经济收入、消费习惯、行政区划、畅销牌号、生产性消费等,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消费者及用户的需要量以及运输和销售费用。
4、市场竞争格局:包括市场主要竞争主体分析,各竞争主体在市场上的地位,以及行业采取的主要竞争手段等。
5、估计资产行业产品生命周期及可销售时间:即预测市场需要的时间,使生产及分配等活动与市场需要量作最适当的配合。通过市场分析可确定产品的未来需求量、品种及持续时间;产品销路及竞争能力;产品规格品种变化及更新;产品需求量的地区分布等。
(3)市场调查税率扩展阅读:
一、市场分析采用的方法:
1、系统分析法:市场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组合的系统,既有营销要素的结合,又有营销过程的联系,还有营销环境的影响。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市场分析,可以使研究者从企业整体上考虑营业经营发展战略,用联系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市场的各种现象,并预见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正确的营销决策。
2、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把两个或两类事物的市场资料相比较,从而确定它们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逻辑方法。对一个事物是不能孤立地去认识的,只有把它与其他事物联系起来加以考察,通过比较分析,才能在众多的属性中找出本质的属性。
3、结构分析法:在市场分析中,通过市场调查资料,分析某现象的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进而认识这一现象本质的方法,称为结构分析法。
4、演绎分析法:演绎分析法就是把市场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因素,形成分类资料,并通过对这些分类资料的研究分别把握特征和本质然后将这些通过分类研究得到的认识联结起来,形成对市场整体认识的逻辑方法。
5、案例分析法:所谓案例分析,就是以典型企业的营销成果作为例证,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市场分析的理论是从企业的营销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它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用它指导企业的营销活动,能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
6、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法:任何市场营销活动,都是质与量的统一。进行市场分析,必须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问题的性质;也必须进行定量分析,以确定市场活动中各方面的数量关系,只有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不仅问题的性质看的准,又能使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化,从而更加具体和精确。
7、宏观与微观分析结合法:市场情况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要了解市场活动的全貌及其发展方向,不但要从企业的角度去考察,还需从宏观上了解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这就要求必须把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结合起来以保证市场分析的客观性、争取正确性。
8、物与人的分析结合法:市场分析的研究对象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企业市场营销活动及其规律。作为企业营销的对象是人。因此,要想把这些物送到所需要的人手中,就需要既分析物的运动规律,又分析人的不同需求。以便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保证产品销售的畅通。
9、直接资料法:直接资料法是指直接运用已有的本企业销售统计资料与同行业销售统计资料进行比较或者直接运用行业地区市场的销售统计资料同整个社会地区市场销售统计资料进行比较。通过分析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寻找目标市场。
二、市场分析的层次:
1、宏观经济分析。指的是分析一般经济环境及影响未来供需平衡的因素,如产业范围、经济增长率、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行业设施利用率、货币汇率及利率、税收政策与税率、政府体制结构与政治环境、关税政策与进出口限制、人工成本、通货膨胀、消费价格指数、订购状况等因素。
2、中观经济分析。它集中于研究特定的工业部门,并且在这个层次,很多信息都可以从国家的中央统计部门和工业机构中获得。它们有关于营利性、技术发展的劳动成本、间接成本、资本利用、订购状况、能源消耗等具体信息。
这个层次主要包括以下信息,供求分析、行业效率、行业增长状态、行业生产与库存量、市场供应结构、供应商的数量与分布等。
3、微观经济分析。它集中于评估个别产业供应和产品的优势与劣势,如供应商财务审计、组织架构、质量体系与水平、产品开发能力、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与产量、交货周期及准时率、服务质量、成本结构与价格水平,以及作为供应商认证程序一部分的质量审计等。它的目标是对于供应商的特定能力和其长期市场地位进行透彻地理解。
4. 汽车自主品牌发展的突破口在哪
就这个问题而言,自主品牌与之对应的是合资品牌或者国外品牌。由于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较迟,因而与国外的汽车技术还有一定差距,就目前现状来分析。
国产车值得肯定的方面:
1,外观颜值设计
在这个方面,个人自认为我们的国产车已经走在了前面,外观设计很符合现代人的审美眼光,举个例子长城的哈弗系列suv,广汽传祺,荣威,吉利等等。
2,汽车配置
纵观同价位同级别的国产车和合资车,国产车的配置直接秒杀合资车,不管是内饰的舒适型,还是电子科技的配置,杠杠滴,反观合资车,配置少得可怜,很不厚道。
国产车有待突破的地方
纵观每月的汽车销量数据,就会发现,销量很好的车里,国产车占的比例很小,特别在豪华系列里,几乎全军覆没,那么为什么设计那么前卫,科技配置那么丰富,性价比那么高,可为什么买合资车的人那么多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吧
1,国产车的三大件差
即发动机,变速箱,车身,目前自主品牌里能够自主研发发动机和变速箱的企业少之又少,大多数依然需要借助国外的技术,这与合资品牌相比,差距不小,要知道这可是汽车最重要的东西啊!
2,国产车的小毛病较多
近年来,我们很明显看到了国产汽车的进步,但是也不能否认国产车在日常使用中经常掉链子吧!也就是不省心。
3.国产车油耗普遍较高
由于发动机,变速箱技术方面的落后,我们的国产车油耗是高于同级别的合资车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即使使用相同的发动机和变速箱,由于调教技术不是很成熟,故而油耗较高。
4,国产车里豪华型车太少
随便调查一些人,问问他们知道的豪华车有哪些,大多随口而出的是BBA吧,能说上国产豪华车的又有几个人呢,所以,这应该是一个以后发展的突破口吧。
中国汽车的发展可以参照手机行业发展的路子
华为为什么能成为国产老大,搞定苹果,市场占有率节节攀升呢。是因为爱国吗?还不是因为华为研发了手机最重要的芯片。反观前几年火爆的小米,为什么市场占有率在不断下滑,因为它的手机所用的芯片依然是人家的,连核心技术都是人家的,有如何能战胜人家呢?所以打铁还得自身硬,好好修练内家功,将来才能取得发展。
5. 二手车怎样评估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 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
重置成本有两种形式: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
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应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如果不存在更新重置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重置成本。
影响车辆价值量变化的因素:
(1)机动车辆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机动车辆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3)机动车辆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旧机动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二)重置成本法的估价计算
1、估价模型
模型1: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模型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
模型3: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1-折扣率)
模型1中,除了要准确了解旧机动车的更新重置成本和实体性贬值外,还必须计算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而这二者贬值因素要求估价人员对未来影响旧机动车的运营成本、收益乃至经济寿命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否则难以评估旧机动车的市场价值。
因此,模型1让估价人员很难操作。
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再减去一定的折扣,从而估算出被估价机动车的价值。
模型3较模型1而言,较充分地考虑了影响汽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可操作性强。
2、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重置成本的构成
更新重置成本=直接成本 + 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购置全新的同种车型时直接可以构成车辆成本的支出部分。
它包括现行市场购置价格,加上运输费和办理入户手续时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入户上牌费、保险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购置车辆时所花费的不能直接计入购置成本中的那部分成本。
如购置车辆发生的管理费、专项贷款发生的利息、洗车费、美容费、停车管理费等。
在实际的评估作业中,间接成本可忽略不计。
(2)重置成本的估算
直接询价
A.直接询价法:查询当地新车市场上,被评估车辆处于全新状态下的现行市场售价。
B.帐面成本调整法:对于那些无法从现行市场上寻找到重置成本的车型,如淘汰产品或是进口车辆,也可根据汽车市场的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得到旧机动车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车辆鉴定估价日的物价指数/车辆购买日的物价指数)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1 + 车辆购买日到鉴定估价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3、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成新率是指被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比率。
旧机动车成新率是表示旧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占全新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的比率。
它与有形损耗一起反映了同一车辆的两方面。
成新率和有形损耗率的关系是: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1)使用年限法
(2)综合分析法
(3)行驶里程法
(4)部件鉴定法
(5)整车观测法
(6)综合成新率法
(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车辆已使用年限是指从车辆登记日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的时间(进口车辆登记日为其出厂日)。
车辆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汽车报废标准》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正常使用条件和正常使用强度。在实际评估中,运用已使用年限指标时,应特别注意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简单的日历天数。例如,对于某些以双班制运行的车辆,其实际使用时间为正常使用时间的两倍,因此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应是车辆从开始使用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时间的两倍。
(2)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是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综合考虑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原车制造质量、工作条件及工作性质等多种因素对旧机动车价值的影响,以系数调整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综调系数×100%
综合调整系数可参考表5.2中推荐的数据,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
使用综合分析法鉴定评估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车辆的实际运行时间、实际技术状况;
车辆使用强度、使用条件、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车辆的原始创造质量;
车辆的大修、重大事故经历;
车辆外观质量等。
综合分析法较为详细地考虑了影响二手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并用一个综合调整系数指标来调整车辆成新率,评估值准确度较高,因而适用于具有中等价值的二手车评估。这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3)行驶里程法
车辆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老标准中规定为45万公里。此方法与使用年限法相似,在按照行驶里程法计算成新率时,一定要结合旧机动车本身的车况,判断里程表的记录与实际的旧机动车的物理损耗是否相符,防止由于人为变更里程表所造成的误差。
由于里程表容易被人为变更,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较少采用此方法。
(4)部件鉴定法
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是对二手车评估时,按其组成部分对整车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最后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基本步骤为:
① 将车辆分成若干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建造成本占车辆建造成本的比重,按一定百分比确定权重。
② 以全新车辆各部分的功能为标准,若某部分功能与全新车辆对应部分的功能相同,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100%;若某部分的功能完全丧失,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0。
③ 根据若干部分的技术状况给出各部分的成新率,分别与各部分的权重相乘,即得某部分的权分成新率。
④将各部分的权分成新率相加,即得到被评估车辆的成新率。
在实际评估时,应根据车辆各部分价值量占整车价值的比重,调整各部分的权重。
部件鉴定法费时费力,车辆各组成部分权重难以掌握,但评估值更接近客观实际,可信度高。它既考虑了车辆的有形损耗,也考虑了车辆由于维修或换件等追加投资使车辆价值发生的变化。这种方法一般用于价值较高的车辆的价格评估。
(5)整车观测法
整车观测法主要是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观察和技术检测,对被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运用整车观测法应观察、检测或搜集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
① 车辆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 车辆的使用时间及行驶里程;
③ 车辆的主要故障经历及大修情况;
④ 车辆的外观和完整性等。
运用整车观测法估测车辆的成新率,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相当的评估经验。这是运用整车观测法准确判断车辆成新率的基本前提。整车观测法的判断结果没有部件鉴定法准确,一般用于中、低价值车辆成新率的初步估算,或作为利用综合分析法确定车辆成新率的参考依据。
五种成新率估算方法的应用场合:
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一般适用于价值量较低的车辆的评估;
综合分析法一般适用于中等价值的车辆的评估;
部件鉴定法适用于价值较高的机动车辆的评估;
整车观测法则主要用于中、低等价值的旧机动车的初步估算,或作为综合分析法鉴定估价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6)综合成新率法
前面介绍的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和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三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分别称为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这三个成新率的计算只考虑了旧机动车的一个因素。因而就它们各自所反映的机动车的新旧程度而言,是不完全也是不完整的。
为了全面的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状态,我们在对旧机动车进行鉴定评估时,可以采用综合成新率来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程度,即将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分别赋以不同的权重,计算三者的加权平均成新率。这样,就可以尽量减小使用单一因素计算成新率给评估结果所带来的误差。因而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其数学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N=N1×40%+N2×60%
其中:
N1为机动车理论成新率;
N2为机动车现场查勘成新率;
N1=η1×50%+η2×50%
η1为机动车使用年限成新率
η1=(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100%
η2为机动车行驶里程成新率
η2=(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100%
N2由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确定。
可见,综合成新率的确定,必须以现场技术查勘、核实为基础。实际操作时,把被评估车辆的基本情况、技术状况的主要内容和查勘鉴定结论编制成《车辆状况调查表》,由评估人员查勘后填写。
有了《车辆成新率评定表》,就可以根据车辆成新率评定表,确定综合成新率。例:使用综合成新率法评估车辆综合成新率N的确定:
N=N1×40%+N2×60%
=91%×40%+83%×60%
=36.4%+49.8%
=86.2%
4、折扣率的估算
上述成新率的估算方法往往只是考虑了一种因素,如使用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仅仅考虑了使用年限因素对车辆的实体性损耗的影响。行驶里程法仅考虑了行驶里程因素所导致的损耗,部件鉴定法虽然考虑了各个部件的损耗情况,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年限以及行驶里程对车辆价值的影响。
因此如果采用公式: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计算得到的数值作为被评估车辆的价值,显然是不准确的。为了避免单一因素成新率计算的不足,我们以一个折扣率来衡量其他因素对车辆价值影响的大小。
折扣率的估算根据市场同种车型的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政策和对车价变化的未来预期以及市场实现的难易等因素,由旧机动车估价师依据评估经验进行判定。
二、收益现值法
(一)收益现值法原理
1、定义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此来确定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既为车辆的评估值,现值的确定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
2、原理
从原理上讲,收益现值法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人们之所以占有某车辆,主要是考虑这辆车能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如果某车辆的预期收益小,车辆的价格就不可能高;反之车辆的价格肯定就高。投资者投资购买车辆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其预计的内部回报率只有在超过评估时的折现率时才肯支付货币额来购买车辆。应该注意的是,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是以车辆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在机动车的交易中,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不是在于车辆本身,而是车辆获利的能力。
3、应用范围
该方法较适用于投资营运的车辆。
(二)收益现值法评估值的计算
运用收益现值来评估车辆的价值反映了这样一层含义:即收益现值法把车辆所有者期望的收益转换成现值,这一现值就是购买者未来能得到好处的价值体现。
当未来预期收益不等值时,应用下式计算:
当未来预期收益等值时
例如:某企业拟将一辆万山牌10座旅行客车转让,某个体工商户准备将该车用作载客营运。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经预测得出3年内各年预期收益的数据如下:
(三)收益现值法中各评估参数的确定
1、剩余使用寿命期的确定
剩余使用寿命期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车辆到达报废的年限。如果剩余使用寿命期估计过长,就会高估车辆价格;反之,则会低估价格。因此,必须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对剩余寿命作出正确的评定。对于各类汽车来说,该参数按《汽车报废标准》确定是很方便的。
2、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收益法运用中,收益额的确定是关键。
收益额是指由被评估对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溢余额。
对于预期收益额的确定应把握两点:
(1)预期收益额指的是车辆使用带来的未来收益期望值,是通过预测分析获得的。无论对于所有者还是购买者,判断某车辆是否有价值,首先应判断该车辆是否会带来收益。对其收益的判断,不仅仅是看现在的收益能力,更重要的是预测未来的收益能力。
(2)计量收益额的指标,以企业为例,目前有几种观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后利润;
第二,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投资额;
第三,利润总额。
为估算方便,推荐选择第一种观点,目的是准确反映预期收益额。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它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率,说明车辆取得该项收益的收益率水平。
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单位资产的增值率越高,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拥有资产价值越低。
在计量折现率时必须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否则,就可能过高地估计车辆的价值。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两方面的风险因素。
即折现率 = 无风险收益率 + 风险报酬率
折现率与利率的区别
折现率与利率不完全相同,利率是资金的报酬,折现率是管理的报酬。
利率只表示资产(资金)本身的获利能力,而与使用条件、占用者和使用用途没有直接联系;折现率则与车辆以及所有者使用效果有关。
折现率一般不好确定。其确定的原则应该起码不低于国家银行存款的利率。
因此实际应用中,如果其他因素不好确定时,可取折现率=利率。
4、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程序
(1)调查、了解营运车辆的经营行情,营运车辆的消费结构。
(2)充分调查了解被评估车辆的情况和技术状况。
(3)根据调查、了解的结果,预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确定折现率。
(4)将预期收益折现处理,确定旧机动车评估值。
5、收益现值法的优缺点
(1)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优点是:
①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
②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车辆本金化的价格。
(2)采用收益现值法的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例:某人拟购置一台较新的普通桑塔纳车用作个体出租车经营使用,经调查得到以下各数据和情况:车辆登记之日是1997年4月,已行驶公里数1.3万km,目前车况良好,能正常运行。如用于出租使用,全年可出勤300天,每天平均毛收入450元。评估基准日是1999年2月。试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该车的价值。
分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车辆投入运行已2年。根据行驶公里数和车辆外观和发动机等技术状况看来,该车辆原投入出租营运,还算正常使用、维护之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状况,车辆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思路是:将一年的毛收入减去车辆使用的各种税和费用,包括驾驶人员的劳务费等,以计算其税后纯利润。
根据目前银行储蓄年利率、国家债券、行业收益等情况,确定资金预期收益率为15%,风险报酬率5%,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车辆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
(2)估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1)预计年收入:450×300=13.5万元
2)预计年支出:
①每天耗油量75元,年耗油量为 75×300=2.25万元
②日常维修费1.2万元
③平均大修费用0.8万元
④牌照、保险、养路费及各种规费、杂费3.0万元
⑤人员劳务费1.5万元
⑥出租车标付费0.6万元
⑦故年毛收入为: 13.5-2.25-1.2-0.8-3.0-1.5-0.6=4.15万元
⑧按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年收入在3~5万元之间,应缴纳所得税率为30%。
故车辆的年纯收益额为:4.15×(1-30%)=2.9万元
(3)确定车辆的折现率
该车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资金收益率为15%,再加上风险率5%,故折现率为20%。
(4)计算车辆的评估值
假设每年的纯收入相同,则由收益现值法公式求得收益现值,即评估值。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法、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车辆与最近售出类似车辆的异同,并将类似车辆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一种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物,分析参照物的构造、功能、性能、新旧程度、地区差别、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等,并与评估车辆一一对照比较,找出两者的差别及差别所反映的在价格上的差额,经过调整,计算出旧机动车辆的价格。
(一)现行市价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充分的参照物可取。
2、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车辆有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收集到的,并且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
(二)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的步骤
1、考察鉴定被评估车辆
2、选择参照物
3、对被评估车辆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量化和调整
4、汇总各因素差异量化值,求出车辆的评估值
1、考察鉴定被评估车辆
收集被评估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的类别、名称、型号等。了解车辆的用途、目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辆的性能、新旧程度等作必要的技术鉴定,以获得被评估车辆的主要参数,为市场数据资料的搜集及参照物的选择提供依据。
2、选择参照物
按照可比性原则选取参照物。
车辆的可比性因素主要包括:类别、型号、用途、结构、性能、新旧程度、成交数量、成交时间、付款方式等。
参照物的选择一般应在两个以上。
3、对被评估车辆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量化和调整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的各种可比因素,尽可能地予以量化、调整。具体包括: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在选择参照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在评估基准日成交的案例,以免去销售时间允许的量化步骤。
若参照物的交易时间在评估基准日之前,可采用指数调整法将销售时间差异量化并予以调整。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车辆性能差异的具体表现是车辆营运成本的差异。
通过测算超额营运成本的方法将性能方面的差异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在新旧程度上不一定完全一致,参照物也未必是全新的。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的新旧程度的差异进行量化。
差异量=参照物价格×(被评估车辆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销售数量大小、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会对车辆的成交单价产生影响。
对销售数量差异的调整采用未来收益的折现方法解决;
对付款方式差异的调整,被评估车辆通常是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为假定前提,若参照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则可按当期银行利率将各期分期付款额折现累加,即可得到一次性付款总额。
4、汇总各因素差异量化值,求出车辆的评估值
对上述各差异因素量化值进行汇总,给出车辆的评估值。以数学表达式表示为:
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量
或: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调整系数
用市价法进行评估,了解市场情况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全面了解,了解的情况越多,评估的准确性越高,这是市价法评估的关键。
运用市价法收购二手车的贸易企业一般要建立各类二手车技术、交易参数的数据库,以提高评估效率。
用市价法评估已包含了该车辆的各种贬值因素,包括有形损耗的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因而用市价法评估不再专门计算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三)采用现行市价法的优缺点
1、现行市价法的优点
(1)能够客观反映旧机动车辆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
(2)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2、现行市价法的缺点
(1)需要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然而我国旧机动车市场还只是刚刚建立,发育不完全,不完善,寻找参照物有一定的困难。
(2)可比因素多而复杂,即使是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同一天登记,由不同的车主使用,其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等多种因素作用,其实体损耗、新旧程度都各不相同。
(四)现行市价法的应用场合
现行市价法要求评估人员经验丰富,熟悉车辆的评估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市场交易情况,那么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时间会很短,因此,特别适合应用于成批收购、鉴定和典当。
单件收购估价时,还可以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
(五)案例分析
1、销售数量量化的调整
例:市场上有6台完全相同的车辆待出售。经调查,该地区市场上此类车辆平均每年只售出2辆。于是为满足买主的要求,卖方同意以优惠价格一次性同时出售6辆汽车。而可选择的近期交易参照物单辆售价为4万元。试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此6辆汽车的现值。
评估如下:
(1)直接以参照物的价格出售,即每辆汽车4万元。当年销售2辆汽车,可得销售收入为2×4万元=8万元
(2)其余4辆汽车如逐年销售,2年后才能售完。每辆汽车4万元,以参照物单价为标准,未来每年可得销售款8万元。以此为基础,折算4辆汽车的现值,适用的折现率为10%。
(3)实际上这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折现问题。根据未来收益现值法的公式,可计算4辆汽车的现值为
80000×〔(1+10%)2-1〕÷10%(1+10%)2=138843元
(4)6辆汽车同时出售的评估值为
80000元+138843元=218843元
2、现行市价法评估应用举例
例:评估人员在对某辆汽车进行评估时,选择了三个近期成交的与被评估车辆类别、结构基本相同,经济技术参数相近的车辆作参照物。
(3)成新率的差异
1)A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50000元×(70% - 60%)= 5000元
2)B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65000元×(70% - 75%)= -3250元
3)C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40000元×(70% - 55%)= 6000元
3.根据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差异的量化结果,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初步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与参照物A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50000元+1500元+2095元+5000元=58595元
2)与参照物B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65000元+550元-9270元-3250元=53030元
3)与参照物C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40000元+2000元+17628元+6000元=65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