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确诊夫妻没去疫区在公厕被传染具体是怎么回事
在公共厕所里上厕所的时候传感染上了,检测人员在这个公共厕所里曾经检测的结果是显示阳性。
❷ 香格里拉县最近发生什么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
❸ 猪蓝耳治疗,急急急!!!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 结果判定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痊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按规定公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4.2.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4.3 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控制
5.1 监测
5.1.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5.1.3.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5.1.4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❹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应对疫情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1.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4.2.1.2对来自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2.1.3停止办理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初审工作,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2.1.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4.2.1.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
4.2.1.6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2.1.7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4.2.1.8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4.2.1.9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4.2.1.10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4.2.1.11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2.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4.2.2.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2.2.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2.2.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2.2.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4.2.2.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4.2.2.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4.2.2.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广西局应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 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3)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集病料送广西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4.2.3.2 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质检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200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疫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动物。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4)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5)广西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2.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总局指挥中心或广西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4),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广西局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中心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和信息联络员,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信息畅通。同时,现场诊断专家和实验室技术专家要积极参与防控工作。
5.2 物资保障
各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物资储备库,指定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物资进行定期清点核查,以确保防控物资充足、有效。
5.2.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1)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2)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5.2.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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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控制和扑灭新发禽流感疫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1)指导原则
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发现疫情立足于早,采取措施着眼于快,处理疫情坚持从严。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地方采取隔离封锁措施,对疫区实施及时有效的封锁。对疫区内所有家禽采取控制性扑杀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全面消毒。对受威胁区所有家禽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不留死角和隐患,坚决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上。
(2)具体措施
①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饮水)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②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化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化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化为疫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③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疫源。
④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和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疫源;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对疫区进行封锁。
⑤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⑥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⑦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⑧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再发生。
❻ 控制和扑灭新发禽流感疫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1)指导原则: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发现疫情立足于早,采取措施着眼于快,处理疫情坚持从严。
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地方采取隔离封锁措施,对疫区实施及时有效的封锁。对疫区内所有家禽采取控制性扑杀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全面消毒。对受威胁区所有家禽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不留死角和隐患,坚决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上。
(2)具体措施:① 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饮水)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②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化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化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化为疫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③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疫源。④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和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疫源;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对疫区进行封锁。⑤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⑥ 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⑦ 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⑧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再发生。
❼ 如何获得最新的国际动物疫情动态
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和有关地方人民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和毗邻地区的人民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回答的少了,估计不会帮上你的忙!这不是我写的,是摘的
❽ 确诊夫妻没去疫区在公厕被传染,如何避免公共场所感染
6月20日的确诊病例中,有两例是天客隆超市的二楼美食城摊主,他们是一对夫妇,并没有新发地接触史。北京海淀流调人员紧急展开调查,最终锁定永定路70号院这一地址。这里曾4次出现在通报确诊病例活动场所中。那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如何如何避免被感染。首先的防护措施是戴口罩,因为大多数新型冠状病毒是通过飞沫传播的,这样可以阻断传播途径。其次,不要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去,和别人尽量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这样可以减少被传染的风险。如果不是有什么急事,应该尽量宅在家里不出来,这样可以做好自我隔离,从而更好的保护自我,避免受到新型患者病毒的侵扰。
❾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是采取是么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回答的少了,估计不会帮上你的忙!这不是我写的,是摘的
❿ 北京确诊患者未去疫区在公厕感染是怎么回事
6月25日消息,6月20日的确诊病例中,有两例是天客隆超市的二楼美食城版摊主,他们是一对权夫妇,并没有新发地接触史。北京海淀流调人员紧急展开调查,最终锁定永定路70号院这一地址。这里曾4次出现在通报确诊病例活动场所中。此次天客隆超市疫情,为新发地疫情经三手传染后所致。
6月24日0时至24时,北京新增报告本地确诊病例13例,无新增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6月11日新发地批发市场发生聚集性疫情以来,北京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269例,在院269例。尚在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22例。
(10)疫区市场调查扩展阅读:
无症状感染者的四个主要来源:
一是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发现了一些这样的人。
二是在聚集性疫情的调查中,在开展一些主动检测的过程中,可能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进行主动检测时可能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四是对有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和居住史的人员主动检测时,可能会发现无症状感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