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定金交付转移占有才生效。订约定金只有交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成立的合同不必然生效。
2、质押是有效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质押以办理质押手续为生效要件。
3、属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个人认为不太充分,因为合同约定的不明确。是三次交货完成后付款还是分批付款,合同约定不明。如果对簿公堂,很容易扯皮。
2.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16:30前)急急急
(仅供参考)
一、
(1)甲公司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乙公司以电话方式承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
(2)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双方作出的要约承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应按合同履行。
二、
(1)乙拒绝丙的要求合法。因为按合同内容,按份支付给乙5万元,视为甲尚欠丙买牛的货款5万元未支付。
(2)法院不应支持丙的主张。因为乙丙同为甲的按份债权人,甲支付给乙5万元的行为是合法的。
(3)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因为甲逾期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弟弟的行为侵害了丙的合法权利。
(4)不可以。代位权应成立在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本案中丙和甲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单方的赔偿关系。本案中甲已经放弃了对订的权利,丙无权要求丁支付1万元。
3.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1已实际交付,故牛1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由买方乙承担。2、根据合同法规定,孳息亦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2已实际交付,其生小牛(孳息)应由乙享有所有权。3、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3已实际交付,其踢伤丙产生的损失(医疗费、误工损失)应由乙承担。4、一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未得到所有权人追认前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乙在未取得所有权前处分牛4,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未得到甲的追认,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5、由于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丁与乙签订合同并已交付,买牛价格也属于合理范围,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以并已取得牛4的所有权。6、租赁协议有效,租金归乙所有。7、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20%。本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20%范围内(2000元)有效,可适用定金规则;其余超出部分无效不得使用定金规则,因已交付的可作为预付款处理。
4.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5.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1、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2、市场原因,不管是哪种原因,合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有法律依据。如果乙方重新提供一级货确实困难,成本太高,可向法院举证不予再提供,从而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4、不成立。产业政策调整不能看作不可抗力。
5、违约金已经约定好了,现在主张太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6.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基本就这些了。只要把具体写详细就好。
7.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合同有效,按照法律甲应返还双倍定金,但是如果定金与损失差距较大,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减少定金赔偿额
8.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乙公司不违约。在乙公司的回复中对耳机的要求增加了,是为对标的物改变,是实质性的变更,此时,乙公司的回复构成一个新要约。而甲公司按照原要约给乙公司发货,并未对乙公司的新要约做出承诺,此时合同并未成立。乙公司并不构成违约。
9. 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您好:
首先把法条列明: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分析案例:
1、甲与乙所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甲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
2、而甲在发现该自行车后,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将该车私自变卖,使得所附条件成就。根据以上法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因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得没有生效(但不是乙所指的无效)。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该自行车(此处是基于乙对该自行车所享有的“所有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