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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调查

发布时间:2021-07-02 02:03:28

⑴ 民事诉讼法规定应有几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件调查取证

两名或两名以上,必须持工作证。

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⑶ 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比如,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2003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

⑷ 如何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企业法律服务是律师业务的基本业务之一,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现阶段的中小企业面临种种发展的困难,青年律师可利用自身的优势,理论联系实践,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抓住机遇,运用基本技能,引入市场营销理论和方法,加强服务理念,加强基本功训练,提升自身素质,调整心态,脚踏实地,逐步提升,并合理利用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力量,提升青年律师自身的能力,做好中小企业法律服务。

⑸ 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调解要不要收费

可以收费,但有一定限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工作者调查范围

最高法没有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调查取证范围的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案件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确定调查范围,有的地方已经作出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案件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关手续;

(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五条申请调查令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立案法官制作调查令,交庭长签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口头告知不予准许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可能侵犯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与本案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合签发调查令的。

第七条调查令一式两联,一联留人民法院存档,一联由持令人交接受调查单位。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持令人的姓名、律师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编号、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单位名称;

(五)向接受调查单位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

(七)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

(八)调查令签发日期及人民法院院印。

第八条调查令的有效期为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上述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三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签发调查令。

第九条持令人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与调查令,并将调查令交接受调查单位。

持令人凭调查令获取证据后应当在调查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十条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接受调查单位未提供证据的,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者惩戒;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

(二)持令人凭调查令获取证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的;

(三)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四)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获得的证据的。

持令人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备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网公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三年内不再向该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发调查令。

⑺ 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存在哪些问题问题

存在着的问题多多,但最主要的是:其里面的 ”法律事务工作者“ 撑握的法律知识太不全面了!希望他们能 ”在其位谋其事“ ”电量“ 不足的自觉去 “充充电”!

⑻ 法律服务市场

按照法律服务市场客户的主体特征,中小城市法律服务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传统市场、中端市场、高端市场。
一、传统市场
所谓传统市场,相对中端、高端市场而言,也可称之为低端市场,主要是指法律服务的层次较低,绝对量较大,但是标的额不高,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技巧并不复杂,只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干脆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甚至是经历过几次诉讼的人,就可以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这属于传统的法律服务项目。此类服务的特点是:
(一)主流业务的依附性
这类服务更加依赖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主要是与民事刑事案件有关的诉讼代理、辩护等业务。为什么在法院门口有那么多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和法律服务所的办公室?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在法院门口可以比较方便的接到低端市场的业务。当然,这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提供了方便,去法院办事时,顺便换个门就可以到律师或法律服务所办公室了解一下自己的案件怎么处理,不同的人可以出一个什么样的价格。曾经有一个需要法律服务的客户,到这个律师事务所这里,咨询了一下,问了一下价格,有人告诉他说要1000元,而到了另一个办公室有人告诉他应当收费1500元。两相比较,觉得他们提供的咨询意见都差不多。然后又到了第三家办公室,经咨询后,先是开价1200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800元成交。
(二)服务需求的随机性及被动性
其产生法律服务需求主要是基于无奈。比如,邻里之间因为宅基地、排水等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轻伤害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数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晰的债务案件,等等。对这部分市场的客户来说,临时抱佛脚的成分比较大。往往是后院起火了,要到法院起诉了,或者法院传票来了,自己的亲属被拘留了,或者自己被别人打成轻伤或轻微伤了,而自己对法律或诉讼知识一点不懂,只好到法律服务市场逛一逛,了解一下行情,了解一下谁能为其提供服务。这些客户往往拿着同样的材料,先从这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再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了解,还有各种各样的服务所、免费咨询所等等。
(三)服务需求的暂时性
在这个层次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客户的需求往往是一次性的,打过官司后,生活恢复正常以后,一般也就不需要律师了。所以在这个层次的市场,很难有长远的忠诚的客户。
经常有律师说,现在法律服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细细分析就会发现,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是指这个层次来说的。
(四)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和服务主体的多样性
在此层次中,对提供服务人员的要求也不是很高。实习律师、实习完毕刚刚拿到执业证的律师,往往是这个层次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当然,也存在不少非律师执业人员。主要有:①已考取律师资格,但没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②公检法系统退休但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③法院清退的部分临时人员;④按规定只能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法律顾问;⑤企业、市场的保卫干部;⑥其他无证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五)市场竞争的无序性
在此层次中,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因为该层次法律服务的成本相对较低,且存在诸多法律服务主体,既存在肆意漫天要价现象,又存在胡乱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既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合法有序。
客户在发生法律问题时,往往要对不同的服务机构进行分析比较。了解了以后,他们就可以压低价格,挑选服务人员。还有的甚至在弄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了法律规定之后,决定不请律师了,Do it yourself!当然也有更聪明的,在经过一个案件,明白了在这个低端市场中诉讼是怎么回事之后,干脆就在法院周围转来转去,先是给来打官司的人搭讪,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然后告诉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某某法官是他的熟人,他可以摆平这个案件。一来二去,他倒是久病成医,摇身一变,也成了“独立代理人”了。
二、中端市场
第二个服务市场是中端市场。这一市场主要是针对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它们所形成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其他类型法律服务市场相比,有其明显的区别。
根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以笔者所在的地区为例,本市是全国第三大小商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有45个,每个企业平均拥有摊位3000余个,平均拥有有限责任公司200余家,这简直是一个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汪洋大海。从生产领域看,仅兰山区一个义堂镇,从事装饰用胶合板生产的小型企业就达4600余家。
虽然这些企业规模并不很大,但其内部法律事务并不因其规模小而减少。相反,“中小企业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大企业相比,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包括中介服务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恰恰由于这些企业的困难,导致这些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更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成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一个阶层。
但实际上,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并没有带来律师业务的大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并没有带来律师服务市场的繁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方面看,普遍存在对法律服务的茫然。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无序状态,我国的法治体系尚不完备,市场经济离成熟的法治化环境还有一段距离。在全社会对法治的作用还处于努力理解、力求推进的状态下,一般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相当程度的茫然性。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法律服务的必要性,但看不到这种服务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找不到服务与需求之间的结合点。在一般经营者的心目中,知道律师的服务很重要,但是具体到自己的公司企业,究竟何处需要法律服务又不甚了解。人们还只是从表面上承认法律服务的作用,但并不了解如何去实现这种作用,有时候甚至还认为律师的意见会束缚手脚而持排斥、规避态度,直至铸成大错后才追悔莫及。这种茫然也往往使提供服务的律师陷入被动地位。这也是此类法律服务市场不成熟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
在这种状态下,律师的任务显得任重而道远。一方面,律师肩负着为广大中小企业解决法律困惑,处理经营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律师还肩负着唤醒、开发、引导中小企业法律意识的重任。在律师们看来,这种任务所带来的可能是出力不讨好:一方面律师们为中小企业缺乏律师指导而忧心忡忡,另一方面却又背着律师属于高收费、高报酬的黑锅。
其次,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看,存在被动应付的消极性法律服务的状态。
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和对法律服务方式缺乏了解的现状,导致人们寻求法律服务时往往处于一种消极求助的被动状态。也就是,人们只知道灭火,而不知道预防。形成这种局面的具体原因大概有四个方面:一是人们还看不到法律问题与社会生活联系的普遍性,因此只有当问题暴露时才开始寻求法律服务,这种现象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反映尤其明显。二是人们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和利用人际关系代替法律手段,受到挫折后再回过头来转向法律途径。三是人们往往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认识不到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必要性。自以为经过普法后一般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自行解决。四是由于人们对法律服务的内容与方式缺乏了解,往往把诉讼方式当成解决法律问题的唯一手段而不是最后手段,因而严重地忽视了非诉讼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而正是由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严重缺失,致使一系列本可以防范的法律问题不得已被推向了诉讼阶段,从而又不得已被动地求助于法律服务。
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如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业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知道这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在抱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给律师服务提供充足的天地。如何实现法律服务需求的意识觉醒,如何加强律师宣传自己法律服务价值的自觉性与系统性,以实现法律服务需求与法律服务的对接,是所有律师,尤其是中小城市执业律师急需考虑的首要课题。
在这个市场中,单兵作战已显得十分单薄,团队的合作成为提供满意服务的保障。既保持律师事务所的灵活,又开发与满足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成为中小城市律师服务业的当务之急。
三、高端市场
第三个法律服务市场是高端市场,这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集团企业、股份公司。其特点是:
(一)法律服务需求的必然性
在这个层次的市场上,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不但是一种自觉,同时还具有一种必然性。众多的集团企业、股份企业,在其组成过程中,从报批、筹建,到规范运作,各个部门、各个机关都在给这个层次上的企业灌输一种观念:你的企业、你的发展,一定离不开法律,离不开律师,律师对你的企业的壮大与辉煌不可或缺。尤为重要的是,在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都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审批的必备材料,把律师对董事会等会议的见证作为信息批露的必经程序。这也就使得任何一个改制企业、上市企业在其资产运营、企业运转等方面离不开专业的律师服务。
(二)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性
在这个市场上,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即服务者必须具有在诉讼与非诉讼的各个领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能力。这种综合服务能力应当体现在两个不同阶段:一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提供综合的服务,即通过全方位的论证、咨询、参谋、分析、判断、把关,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二是在事后救济中能够全面迅速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三)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一般无缘高端市场律师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服务意识的片面的高度觉醒,以及对法律服务质量的高要求,反倒不利于中小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在意识到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而自己的重大利益又在很大程度上悬于律师意见一线的时候,我们的企业家们突然意识到:原来法律这么重要,原来律师对我的事业膨胀有这么大的作用,我一定不惜代价,聘请最好的律师,让他们为我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在这时候,对中小城市的律师们来说,并不见得就是一件好事。因为对其利益的重大影响,大型企业在请律师的问题上又有着各种各样的考虑,本地的律师,他们又开始信不过了。于是,北上北京,南下上海,目的只有一个,请一个全国最好的律师。
结果就是,在一个中小城市,请来的是北京、上海等某某大所的知名律师。尽管他们可能资深阅广,能力超群,而且不乏做过成功案例。但由于路途遥远不说,他们对当地资源的认识,对当地法制环境的感知,对本地各种人脉资源的拓展和利用,均显得并不十分得心应手,而律师服务费反倒多出当地的五倍、十倍甚至几十倍,再加上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成熟而出现的违规操作与法律隐患、由于法治环境的不完善形成的法律约束与保护的相对缺失、由于法律服务的缺乏与滞后,使得诸多法律隐患难以消除一并爆发,而形成灭顶之灾。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对律师的普遍抱怨。对外地大律师的抱怨,逐渐又强化为对本地律师的不屑一顾:连大城市的律师服务都有这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中小城市的律师能怎么样?而事实上,在股票发行、公司上市、国有企业出售等领域,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也培养了大量的合格的人才。不考虑业务特点、服务水平,不考虑从事服务的便利与快捷,不考虑对当地人文、法制环境的感知与认识,一味地追求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不是一种成熟、理智的市场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律师法律服务在中小城市呈现一个多元化的趋势。
在低端市场,人数少、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服务,成本较低,所需知识与技巧并不苛刻,服务对象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并不复杂,反倒更容易满足市场的法律需要。比如为一个轻伤的自诉案件,标的额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元或五万元,请一位收费低廉、认真负责的律师,倒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这时,如果要求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无疑会增加客户的成本。在低端市场永远不会消失的判断下,发展低端市场的服务主体,完善操作规程,指导律师们对客户事务的理解与从容,反倒显得比一味要求发展成规模所、大所要更能提高律师提供服务的水平,更能刺激客户对法律服务的信任与依赖。
在中端市场,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综合性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加律师法律服务的附加值,尽可能全面、系统的满足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增强律师之间的合作,开发、唤醒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让广大的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律师是“完成法律事务的助手,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专家”。在每一艘中小企业的航船上,都飘扬着律师法律服务的旗帜,在每一个中小企业的管理活动中,都活跃着律师的身影,是我们永远的追求目标。
在高端市场,我们仍然要高举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的大旗,通过政府的重视与推介,使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成为可能;或者通过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与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联合与合作,运用自己各自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完善、周到的法律服务。
那么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下,最终形成的市场状况是:大所、小所、中等所各尽其责,各得其利,把市场经济的各个层次主体的需求,均予以开发与满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和谐局面。倘如此,则律师幸甚,社会幸甚!

⑼ 如何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写一下历年的数据对比,主要是对本辖区的机构、人员、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近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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