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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立法市场主体定位

发布时间:2021-06-19 01:44:48

1.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是什么什么制度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是许可制度。

在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即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做到从源头把关,严防不合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国家粮食立法市场主体定位扩展阅读:

对被许可人许可条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但实际已不从事收购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可建议其主动提出申请注销收购许可证(说明今后如需要还可办理),填写《粮食收购许可注销申请表》。

对已注销收购许可的,在粮食局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在收回的许可证上注明注销日期。注销许可的应及时通知工商部门。

2. 谁有(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相关文件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3. 粮食收购市场的我国现状

2012年我国各类粮食企业收购粮食6275亿斤,其中国有企业收购2628亿斤,政策性收购749亿斤。国家提价托市等措施促进种粮农民增收逾350亿元。
国家粮食局局长任正晓22日在2013年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说,2012年各级粮食部门认真组织政策性收购,积极引导企业自主收购,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全国粮食系统积极应对全球粮食减产和价格剧烈波动的冲击,利用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储备粮油轮换、适时进口转储、组织跨省移库和产销衔接等手段,有效实施了粮食宏观调控。全年投放政策性粮食365亿斤,组织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65亿斤、产销对接487亿斤,有效保障了市场供给,维护了粮价基本稳定,为国家控制物价涨幅、稳定通胀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在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下,通过继续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快,经济效益稳步提高。2012年国有粮食企业统算盈利79.5亿元,同比增长12.8%,自2007年以来连续6年实现全系统统算盈利。2012年,我国粮油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居民口粮和军粮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国粮油加工企业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5%。

4. 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据此,国务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规章立法权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权而没有相应规定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立法权.实际工作中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相当于规章,但苦于无法律支撑,于是在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样使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有行政立法权有了法律依据。

5. 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农业部是什么关系

国家农业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而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机构,两者在行政领导上没有关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5)国家粮食立法市场主体定位扩展阅读:

国家粮食局的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 、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拟订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七。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 论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经济法体系的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说,此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间接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因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而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为宏观经济词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类。那么为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宏观调控法。我国宪法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论语·季氏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存在这样的危机,—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目前,我国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一切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要使社会分配问题碍到最佳的解决,减少因为贫富差距的社会利益分享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经济法在这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法由预算法、税法、个人收入分配法、非税性收入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所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属于社会分配法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在其他经济关系领域中存在,比如说税法、预算法。它们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块重要基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对象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分配法所调整的对象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种经济关系。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7. 国家粮食收购问题

  1. 最低收购价就是为防止有私人大量囤积粮食,哄抬粮食价格,比如市场粮食很高时,政府可以按正常价格定量卖出粮食;

  2. 每年粮食的储备粮,是按各县的数据,然后统计出来的;

  3. 每个省、市,一般都有直属的储备库,一般收的粮食储备到这里;

  4. 国有粮食企业主要是稳定粮食市场,然后在灾荒、战争等极端情况下,稳定粮食市场,防止动乱,稳定社会等作用。


不明白继续问我哈,希望采纳,谢谢~~~

8.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我国政府将如何做好农业的可持续(现代农业方面)现代农业国家定位要求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从农田到餐桌,农产品数量和质量都要保安全
文件确定,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破除体制弊端
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2013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20字方针。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体现了把粮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地位,上升到了基本国策。

粮食安全新战略是重大创新。新战略鼓励集中力量保重点、保口粮,适度进口则是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的环境下,应该更好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同时,立足国内解决吃饭问题,饭碗端在自己手里的立场没有变,要提高国内产能,通过科技支撑,使口粮得到更好保证。
文件一大亮点是突出强调了食品安全的责任,把食品安全纳入考核评价。以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更多的是追究个人和经营主体的责任,这次明确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并列入考核评价,有利于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把监管的网撒下去,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
文件提出,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此,国家将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
中国农业资源环境已到了承载极限。土地重金属污染、地下水的过度开采、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问题,急需得到切实有效改善。耕地、林地、水等农业资源到了该休养生息的阶段,必须实现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农业资源要得到休养生息,政府必须要有配套措施,保证农民收入水平不降低。这一代人要承担农业资源与粮食生产能力代际传承的历史责任,留一点良田给子孙后代。
既要谋划地上的生产量,还要关注地下的生产力,要藏力于地、心有底气,培肥地力,把农业的生产力藏在地下。应适当分区休养生息。如粮食主产区粮食减缓增产幅度,非主产区增加一点。另外,水生植物淀粉和山林植物淀粉的生产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山水林都能够产生粮食油料,要有‘立体粮食’的思路。

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不让乡村成故园
文件提出,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对此,文件确定了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重点工作。
如何建设美丽乡村值得研究。未来中国即使实现70%的城镇化率,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农村环境改善,政府要积极承担,不能成为记忆中的故园。

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建设农民美好生活的家园,让留在农村的农民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从而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制度并轨,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异。对此,一要让人出得来,保障各种权利,土地、住房等财产要保护;二要进得来留得下,使农民能稳定就业,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均等公共服务。

承包地“三权分离”,相关法律待修订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
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文件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
文件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可以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并用之于农。
完善农村物流体系
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加快邮政系统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建设,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以西部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要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4聚焦三农

一号文件全姓“农”
中央一号文件指的是中共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从2004年起,一号文件连续11年“锁定”三农主题。
2004年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5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6年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
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8年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9年
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10年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8]
2011年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2年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3年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4年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5相关解读
“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作出诸多详细部署。
文件所涉及内容契合了当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将对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加大粮食作物保险支持力度
一号文件强调确保粮食安全,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不断提高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这对于保障粮食生产的资金供给,保障粮食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
减少或取消产量大县县级保费补贴的决策非常正确。由于粮食生产大县往往是财政弱县,缺少配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力,保得越多,补贴得越多。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推广农业保险,甚至会助长个别地方弄虚作假。
以奖代补支持特色农产品保险
中国农业保险覆盖品种主要集中在粮棉油等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产品,而对水果、蔬菜等一些地方特色甚至是一些地方的支柱性产业还没有完全覆盖。与在粮食类政策性保险中,中央承担主要责任的财政配套方式不同,在特色农业的政策性保险中,一直是以地方财政配套为主。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这释放了中央支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的积极信号。

试点目标价格保险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中国农业保险基本都是成本保险,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解决受灾农民的生产问题,因此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有些地方的参保率较高,很大程度上靠行政推动。
价格保险,既能解决受灾问题,也能平抑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配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很好的思路。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提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问题,2014年在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不久前财政部发布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对保险企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仅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对文件提出的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应是多元化的,互助合作保险的发展将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正当其时。

破除体制弊端
意见确定,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深化农村改革不搞“一刀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及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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