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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销行政存款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08 19:48:50

A. 银行营销案例

可选择面较广泛,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具备专业投资能力,能够提供良好分专析建议,通过属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电话委托可以实现基金的各种交易手续;资金存取通过银证转账进行,可以将证券、基金等多种产品结合在一个账户管理;缺点是证券公司网点较银行网点少,首次办理业务需要到证券公司网点。公司的客户资源和渠道相较于银行明显不足,营业部目前所能销售的理财产品有限,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与银行的合作,达到共赢的目的。其次,公司在中期票据承销上还受到限制,短期融资券承销方面也落后于银行。
银行网点代销:优点是银行网点众多,投资者存取款方便;缺点是
每个银行网点代销的基金公司产品有限,一般以新基金为主;投资者办理手续需要往返网点。
基金公司直销中心:优点是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实现开户、认(申)
购、赎回等手续办理,享受交易手续费优惠,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缺点是客户需要购买多家基金公司产品的时候需要在多家基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投资管理比较复杂。另外,需要投资者有相应设备和上网条件,具备较强网络知识和运用能力。

B. 有哪些银行吸收存款的优秀营销案例

中国的商复业银行不能制将其吸收的存款用于股市的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个规定基本杜绝了银行投资房市和股市的可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分业经营、风险隔离的考虑,就是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防止股市等投资风险向储户存款蔓延,因此禁止银行将储蓄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领域,包括股票市场。

C. 关于存款的案例分析

有效

陆某十七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以其能力相适应的民商事行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其行为则效力待定(需要监护人决定是否有效),只要其监护人承认其行为则其行为产生效力,如果监护人不承认其行为则无效。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是纯获利行为,不需要其监护人的同意。

综上,陆某先王存款的行为有效,虽然去存钱(即使是存外币)实质上是把钱借给银行,但仍视为是一种保值获利(获得利息)的行为。再加上又其监护人母亲丁的嘱咐,所以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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