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
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1)保管箱业务市场调查扩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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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成都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由地方政府、企业法人和境外投资者共同参股的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成都银行始终坚持“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广大居民”的市场定位,依法稳健经营,严格规范管理,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成都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法定代表人:王晖
成立时间:1997-05-08
注册资本:361225.1334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010000004026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成都市西御街16号
4.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三家由商业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兴业国际信托自2010年6月起介入该业务领域,短时间内在该业务领域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迅速提升,新增发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只数、新增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规模等指标均位居全国信托公司前列,与全国排名前50位的优质私募基金公司大部分建立了业务合作。
法定代表人:沈卫群
成立时间:2003-03-18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00010002136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5. 个人存款的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中的问题
一、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问题
(一)“私款公存”
“私款公存”是通俗的说法,其实际意义是指将个人存款存入单位的结算账户。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主体有: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这里的“单位”不仅仅是“对公”单位,还包括私营公司、独资企业等,所以,“私款公存”的说法并不确切。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是特殊形式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的存款都应是个人存款,都是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对象范畴。因此,建议在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规定》法律解释中,将个人存款的范围解释为:个人储蓄存款、独资企业存款、合伙企业存款、个体工商户存款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存款。并建议修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结算账户时,除出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银行出示独资企业为主、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的身份证明,其开立的结算户应同时显示经济实体商号、名称和业主或合伙人的名字,以使“个人存款实名制”真正全面落到实处。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将自己的储蓄存款转移至其所有的企业或商号账户名下,尽管表面看是从“私人账户”(储蓄账户)转至“单位结算户”,而实际上属于个人理财行为,不属于“私款公存”。真正的“私款公存”是个人存款转至公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法律人格与自然人人格完全分离的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账户。
“私款公存”是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税和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一些单位账户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资金存入单位账户,一方面逃避利息税,另一方面又逃避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更深层的原因不排除是为了掩盖个人不法收入。
(二)把个人资金转换为其他可以隐名的资产
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主要目的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达到这一目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制度。一个自然人的资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存款,也可以是股票、债券、房地产、汽车等大件消费品、其他固定资产等等。仅实行存款实名制,其他资产项目若有不实行实名制的,有关个人则可将存款转换成其他不需实名制的资产形式,使存款实名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个人信用制度也无从谈起。所以笔者建议要实行全面的个人资产实名制,严禁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开户炒股,发行债券要实行记名制,不再发行无记名债券,个人存款、股票、债券、房产等大额资产都要成为个人信用信息,进入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这样个人信用档案才可更完整,个人信用体系才可能真正建立。
(三)个人资金非法汇到境外
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直接打击了不法收入和逃税行为。贪污、受贿、走私、偷盗等攫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和为了逃税的不法分子为了转移罪证、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税收,将不法收入或逃税资金套成外汇,汇到境外。针对这种现象,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外汇黑市交易,使逃避实名制资金难以兑成外汇;另一方面,要加强外汇管制,认真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局联网,严防以假进口为名或以进口为幌子,以明显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将外汇资金汇到境外;严防携款外逃;严防以其他方式非法将资金汇出国境。
(四)现金存放银行保管箱
保管箱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新兴业务。从实践上看,保管箱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保管箱合同名称虽含“保管”两字,但实际是租赁合同,银行将保管箱租给客户,客户存取自便,银行按照保管箱的容量收取租金,银行的重要义务是保证保管箱的安全。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开展了这项业务,但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几乎还是空白。从实践中保管箱合同的租赁合同性质看,保管箱业务无疑很容易成为逃避存款实名制的避风港,进一步说也不排除成为藏匿毒品、凶器、罪证、赃物的乐园。所以目前我国保管箱业务还完全是一种纯粹民间业务,公权介入很少,公法未对其加以规范:目前状况下,保管箱业务的存在价值在于保密和安全,它通过技术性的手段,使客户本身掌握着保管箱的开启,银行只知道何人租了保险箱,对存放物品并不知晓,特殊情况下也难以用常规方式打开保险箱。
针对保管箱业务目前存在的弊端,应制定法规规范保管箱业务。第一,因为保管箱内可存放有效资产,所以客户租用保管必须用“实名”,银行应尽对客户身份确认的义务,杜绝用客户化名凭密码和钥匙确认身份,即应实行“保管箱实名制”。第二,客户在保管箱中存放物品必须向银行申报,保管箱合同中应加入格式条款禁止客户在保管箱中存放赃物、管制刀具、手枪等非法物品。银行当面清点保管物品,并与客户申报对照确认一致后存入保管箱。第三,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应予一定范围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对保管箱查询和查封的权力,这个范围应等于或小于有关机关查询和查封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同时也应明确银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如此以来,在利率大于零的情况下保管箱中存放现金的情况将很少出现,而保管箱合同的性质也将由租赁合同变成了特殊的保管合同。
(五)其他方面
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其他方法主要有以家人、亲戚、朋友的名义存款、存放家中或藏匿于地下或其他隐蔽地方。以他人名义存款,若为大额非法资金,被用名者亦有所顾及,因为他们之间的非常关系,涉案时也容易成为调查对象,从而自然会抑制这种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方法;若为合法资金,则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可视为赠予,亦为合法行为,不为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行为。将现金存放家中,实践上一般在家中置放保险柜,将现金放入保险柜中,现金发挥其贮藏功能,贮藏人要承担被盗的风险;若资金为非法收入,贮藏人将赃款存放家中,如果涉嫌犯罪被搜查住宅,容易暴露罪行,这样对大额现金存放家中逃避存款实名制也是一种抑制。至于藏钱于地下或其他隐蔽地方,是一种古老原始的方法,隐藏人要面临钱被别人发现拿走的风险以及现金被腐蚀、浸泡、鼠咬等意外风险,一般不为现代人所用。所以,以上三种逃避存款实名制的方法无需法律调整予以控制,其自身特点起到天然的抑制作用。
二、金融机构保密问题
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后,银行掌握了个人的存款状况,进而个人信用管理机构也将掌握这些信息,不管目前还是以后,个人存款保密问题将一直成为一般公众关注的热点,能否妥善解决保密问题,将是决定广大公民是否支持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关键。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补充通知都对金融机构对个人存款的保密工作作了重要规定,《储蓄管理条件》和《商业银行法》都把“为储户保密”予以明确,但这些规定都侧重于“实体”,建议制定具体的程序法规,确保金融机构保密落到实处,消除存款人后顾之忧。
三、金融机构执行问题
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对金融机构来说是多添了一道手续,同时,部分隐名存款可能因采用了实名制而退出金融机构;另外一些本在隐名情况下要存入金融机构的个人资金,在实名情况下可能就另辟新径。从经济角度来说,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对金融机构是不利的。所以不排除部分金融机构消极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可能。
从有关信息看,大部分国有专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都能自觉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执行,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多揽存款,采取变通方式,存款人采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号码存款,这些从表面看来,金融机构履行了实名制核实身份义务,手续齐全,而实际上是编造的假身份。
四、技术上的问题
要真正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就要解决以下技术上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联网问题。实行个人账户实名制的真正目的是了解个人财产状况,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如果金融机构存款信息相互隔离,则一个自然人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不同地方的金融机构存款,虽然都实行实名,但难以了解该自然人的全面存款资产状况。所以,金融机构联网是势在必行,而这个网络还要与个人信用管理机构联网,只有这样,才能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存款状况。二是个人异地取款问题。目前个人异地取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异地取款是利用银行的结算网络,由在外地的自然人的家属或朋友在本地存款,外地的自然人在当地取款。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在外地要携带身份证件,在本地的亲属朋友在存款实名制下不能在本地为其存款供其在外地取用,这是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后新出现的问题。
6. 我是做保险箱的,现在要做一份市场调研报告,请各位知道的说下啊
我给你个粗略的框架吧
1、该产品所属的市场现状概述
2、市场发展展望
3、市场分布
4、你的产品如何与市场有机结合
5、你的产品的展望
6、竞争对手状况
7、SWOT分析
真正详细的要看你的产品是什么,属于那个市场。这个不是一两天就可以做出来的,你没有经过详细的调研,是做不出来的,就算做出来,也做不好的。
7. 如何开发保险柜市场
找企业或银行
家用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