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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就业前景市场调查

发布时间:2021-06-05 01:47:41

⑴ 律师就业前景分析

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律师专业就业前景,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律师专业就业前景
一、公务员

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应该是进入公、检、法机关。但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使得本科生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学们会发现“毕业证”绝对不是“职业准入证”,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考试,这个考试过关率在30%左右。当然,想进入公、检、法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二、律师

律师既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又是法律专业的对口领域,是很多年轻毕业生的主要选择。黎律师表示,律师是个经验型行业,收入参差不齐。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靠律师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律师的收入根据工作经验、能力大小和所涉法律领域的不同,是有很大差别。按北京的情况来看,顶尖的律师每年的收入是很可观的,一年收入1000万不成问题。但大部分小律师和见习律师每年可能只有1万2万元左右的收入。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三、公司法务人员

公司法务人员也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银行、外企、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物。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物部门,但一般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不是普通本科生能够达到的。

薪水,外企中的法务人员一般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年薪在5万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

四、其他相关领域

除了以上的主要就业方向,社会其他领域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也是需要的。如企业中的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岗位对既有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有一定的需求。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会做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业人员、环境评估、司法鉴定、职业中介、房地产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

⑵ 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

目前,要求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中国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迟缓,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律师的发展,固然受经济制约,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律师制度在政治体制的框架中是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象征,而非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种平衡和制约力量,律师制度不能保障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和认可。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什么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现状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1、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

2、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比较少。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 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过于窄小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的过于窄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的办理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过于窄小,其具体表现在: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律师人为地制造的假证据,都不应让律师承担责任。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严谨,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再接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轻而易举地被剥夺干净。这就是中国律师的现状。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国律师的现状不利于律师的发展,既有律师制度设置上的问题,也有国家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上的问题,既涉及《律师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变绝非易事。但是,作为律师,无论多么艰难,都应该努力去探索,去呼吁。笔者以为:

1、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

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考虑各级人大、政协应有律师代表并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还应有一部分是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代表。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

3、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纵观国际社会,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律师原则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传唤律师到庭作证。虽然我国现在政治环境大为改观,已经不会出现以律师在诉讼中发表反动言论为借口而对律师治罪的情况了。但是对律师进行打击刁难,甚至迫害陷罪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个时期内律师如何维护自己权利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一个检察官控诉了一个结果被宣告无罪的人,没见有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律师由于无罪辩护被追究包庇的却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保护律师自己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享有豁免权无疑会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完全是必要的。

4、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首先,尽快修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充分调查取证权。其次,建议立法机构在对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补充规定,与律师法规定一致,待到成熟时,逐步修改相关法律。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二是律师没有人为地制造假证据,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是考虑有些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师取证申请必须调取。四是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为查清案件事实,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对方提交,否则,对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5、建立应有的律师费转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该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权益也没有得到全部维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过去有一种说法,律师费不是必须应该付出的费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会判你胜诉,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过于简单化了,其实质是对律师作用进行抵制。事实上,很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把事实讲清并举证,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判中,对所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何适用,还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说明法院不是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结论。随着国家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当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缺乏参与诉讼的能力,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如何正确取证和使用证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我国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费转付制度,使一些应该诉讼因缺少费用而没有诉讼的不是少数,律师丧失了不少的业务。国家确立律师制度,就应该使其生存发展有着广泛的基本的基础。

6、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进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营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入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权钱交易等杜绝社会腐败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

⑶ 目前律师行业现状怎样,这个职业发展前景

目前,在整体的职业比较中,律师应该说还算是好的,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执业环境、服务市场等。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民主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权保护的不可逆转,律师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政治地位会越来越高,当然,经济收入也会越来越好。非常一般人的看法就是律师职业发展前景光明,对此,深信不疑。
至于,律师业务是诉讼业务多还是非诉业务多,不好一概而论的。整体上差不多。只不过因分布区域的不同而不同。大地方、沿海地区、发达城市的非诉讼的业务比较宽阔,“富人律师”、“商务律师”比较多,许多大律师不齿诉讼业务。而中小城市和内地欠发达地区诉讼案件的比例就较高一些。 法庭是律师作为的用武之地,律师的风采只有在法庭才能得以充分展示,“律师决战在法庭”。

⑷ 律师这个职业前景怎么样

首先,律师收入相对较高。以诉讼律师为例,每名律师每年大概可以承办15件案件,按目前较低的收费标准,每案收取3000元,律师一年的收入大概在5万元左右,扣除事务所的各项费用,一般情况下,一名律师一年净收入大概在3万元。如果仅从这个数字来看,律师的绝对收入并不高,但是从单位时间的工作所得来看,律师的收入就比较高了。以诉讼案件为例,律师在案件的立案、开庭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1年15个案件的工作总时间大概在8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律师可以用4个月的工作量来保证12个月的生存。这是根据较低的收费水平计算出来的,对某些有经验的律师来说,有的案件收费要达到2万元甚至20万以上,此时的收入水平则是很可观的了。因此律师职业的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是比较高的。
律师工作是知识性和智慧性工作。目前人们选择职业时,不仅希望得到较高的收入,而且希望在工作中学到较多的实用知识;最理想的职业则是不仅可以使人学习知识,而且可以将不同知识进行组合运用,这就是一种智慧性职业。律师职业首先知识性职业,通过律师考试要熟悉130万余字的法律,每承办一个具体案件时要学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是不计其数,阅读法律使律师得以掌握大量知识。律师职业还是一个智慧性职业,每个案件的法律选用方法、证据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非法律专业人员有时无从下手,只有律师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个运用过程充,尤其是法庭上的辩论过程,是法律智慧进行较量的赛场,是对律师知识和智慧的最高程度的综合考验。职业的要求和训练,使律师把知识学习和智慧使用这两项其他职业不能经常使用的任务日常化了,正是这种日复一日的职业训练,使律师职业成为知识和智慧的代表职业,使律师得以进入的各个阶层成为社会精英;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律师在世界各国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
律师职业的发展性。由于律师职业的知识性与智慧性,使律师具备了丰富的企业管理和城市管理经验,所以在律师发展过程中,有很多人转向了其他行业,比较多的有两个方向,一是企业管理,二是城市管理。从企业管理角度讲,律师承办的商务案件都是企业管理的案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接触的委托人大都是企业管理阶层,在与企业管理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律师得以学习到某些企业管理与市场运行的关键技术,这些一般员工需要长时间积累的知识,律师则可以很快掌握;而且大量的案件也为律师建立自己的商务关系打下了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这都为律师向企业管理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使得部分律师在适当的时候暂时脱离律师业务,向自己熟悉的咨询业、管理业发展,成为优秀的企业家。律师的第二个方向是城市管理,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身、财产和自由,法律以文字的形式来表现这个目的,而政府则是通过建立组织来完成这个保护过程;律师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政府的存在目的与价值都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对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有着深刻的理解;所以律师一旦进入城市管理阶层,例如成为市长、法官和人大代表后,都能从保护公民和企业政治利益出发,通过各项立法来调整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利益矛盾,使城市走向法治化,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就业和投资环境,使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正因为如此,现代发达国家的多数总统和议员都来自律师,象美国的历史上著名总统林肯和现任总统克林顿都是律师出身。
律师职业的自由性与独立性。作为一种职业,律师出现的根本目的是为在法庭上帮助委托人摆脱困境,律师首先是诉讼律师,后来才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顾问律师,但即使今日,诉讼律师仍然占律师职业的绝大多数。诉讼律师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安排比较自由,平时可以上班,也可以不上班,这给予律师以极大的自由时间,减少了因为日常上下班所产生的时间浪费,使律师比其他职业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不仅使律师有机会去学习知识、寻找市场、进入新领域,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律师去自由的思考。而且由于受一国司法制度的保护,律师在拥有大量司法特权的情况下,有机会以律师身份独立调查证据、会见当事人、向法庭发表个人对案件的见解,律师所作的一切只受法律约束,无需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同意与批评,这种工作方式的独立性使律师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独立人格,对于其他职业来说,集体组织性往往优先考虑,而对律师来说,正是自由与独立的工作方式不仅成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有效途径,而且给律师个人带来了巨大利润,这一点是其他职业无法做到的,很多人羡慕律师的工作方式就是来源于此。
律师职业的安全性。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仅是取得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而且是取得一个拥有几千万雇员的政府的认可和保护,依法保护个人利益将是成本最低的安全措施。但由于目前法律数量庞大,法律保护技术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对某些普通法律尚可理解和使用,但对某些专业法律,很多人已经无法理解,更不要说使用了。在这种情况下,通晓法律的人在社会中得到的保护最多,他们对法律资源的使用手段最方便,结果也最安全,这使得律师本人在同样条件下所拥有的资源也更丰富,地位更安全。
律师职业的正义性。律师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人权,这种保护人权的功能是通过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来实现的,在保护当事人的过程中,完成了律师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另外,对大多数人来说,国家是一个抽象而无法使用的概念,而对律师来说,国家的概念则比较具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国家与民族的权益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某些数案件中,例如劳工案件、医疗损害、政府赔偿案件中,需要律师进行保护的人往往是弱者,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保护弱者利益是最大社会的正义;因此律师职业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正义的行动具体化,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律师成为争取政治民主和民族独立的核心人员或领袖,象美国独立运动中《不自由,毋宁死》的作者派克.亨利、本世纪的世界伟人印度民族领袖圣雄甘地在均是律师出身。
总之,律师职业将正义、自由与独立、智慧、安全和商业利润集中到一起,这是其他任何一个职业都无法同时实现的,可以说律师职业人类社会中最伟大的社会分工和职业发明,律师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创造者和法律的维护者,律师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以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为核心,在实现个人利益与价值的同时完成了对国家、社会、公民的保护使命,这就是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律师职业的根本原因。

⑸ 律师就业前景

律师是一个朝阳行业,全国的执业律师数量是二三十万,律师数量和人口比是几千比一,而且分布极度不均,大城市扎堆,中小城市、偏远地区很少。而现在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概一千万多万,即使只有五分之一的案件请律师,也有超过二百万件,而且数量是爆炸式增长,而相应律师的数目增长就慢很多,可以说律师的需求量肯定是越来越大的。而且对于财产纠纷、婚姻案件日益增长频繁也奠定这个行业的发展示。
做律师的特点是先苦后甜。先苦后甜的意思是,刚入行很苦,因为律师的收入完全来源于案件,刚入行的律师,一业务能力不行,经验不足,二没有名气,案源不足。没有案子,就没有收入,因此,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只能从助理做起,给别的律师打下手,积累经验,而律所一般(大所除外)也只会给一个非常低的工资,这刚开始的几年时间是很难熬的。而熬过这一段之后,如果你还能坚持下去,那么你就慢慢会有一些客户和案子,收入也就会迅速提升。越有经验的律师,案子越多,收入越高。

⑹ 律师的职业前景怎么样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若踏入律师行业的大门,我们必须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些认识和了解。彼人利用工作中的一些资料组成小文一篇,希望对广大欲从事律师行业的新人有所借鉴和帮助。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成功的标志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

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也终有成功的那一天。

⑺ 有关律师的行业调查

(一)律师行业概况

1、律师业总体情况。全市现有律师事务所24个(市属所12个,县区所12个;合作所14个,合伙所9个,国资所1个)。2005年全市执业律师226人(市属所132人,县区所94人),全市律师业务创收821万元,全市平均每所业务创收34.2万元,全市人均律师业务创收36300元,全市律师人均年收入11434元(税务机关核定律师收入为其创收的31.5%,因律师隐性支出较大,律师纯收入远远低于此标准),与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其他中介行业相比,律师收入水平较低。

2、律师所经营成本构成分析(按全市律师所财务收支平均数测算)。

(1)律师办案工资及业务费占律师所创收的60%;
(2)律师的三大强制性保险费占律师所创收的9.2%;
(3)律师福利、工会、教育经费占律师所创收的5.5%;
(4)营业税及附加占律师所创收的5.55%;
(5)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占律师所创收的5%;
(6)上缴律师协会会费占律师所创收的2.1%。

以上必须支出的项目已占律师所创收的87.35%,其中,税费支出占了创收的27.35%,这还不包括律师个人所得税及律师所所得税。律师所创收在返还律师办案成本后,大部分作为税收贡献给了国家,律师所实际可支配收入不足其创收的12.65%,故我市多数律师所经营困难,几乎没有结余,无法谋求发展,部分律师所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且近年来律师队伍呈萎缩趋势,2003年以前全市律师250余人,去年已降至226人。

(二)律师行业税负及征管情况

1、律师行业应税收入主要是律师代理费,但律师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具有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也被认定为应税行为纳入其他业务收入征税。

2、税收征管方式。多数律师所实行查帐征收,个别律师所实行核定征收(其应税所得率为20%)。

3、律师行业缴纳的税目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伙所除外)。

4、律师行业实际税负。营业税及附加5.55%。个人所得税实行包干核定(合伙人除外),即律师个人按其创收的45%核定包干工资及业务费进入税前成本,其中个人创收的13.5%作为律师办案业务费不计入个人所得,31.5%作为个人收入所得适用9级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合伙人的个税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即合伙所不缴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个税,合伙人的法律服务创收作为经营所得,而不享受非合伙律师包干核定工资及业务费的政策。合作所、国资所参照一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执行,分别为18%(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27%(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和33%(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

5、律师所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主要项目(查帐征收)。律师工资及包干业务费(税务机关核定为律师所创收的45%,但实际支出远远大于此数,普遍达到60%以上),营业税及附加(律师所创收的5.55%),职工福利费(工资的14%),工会经费(工资的2%),职工教育费(工资的1.5%),职工养老保险费(工资的20%),医疗保险费(工资的7%),失业保险费(工资的2%),接待费(律师所创收的0.5%),广告费(律师所创收的2%),宣传费(律师所创收的0.5%),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合伙人除外)、办公费、会议费、律师所经营管理必需的差旅费、车辆费、协会会费等按实列支。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是“高收入”行业的税收定位不符合实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行业列入高收入行业,进而实施高收入行业的征税措施,这种定位及实施的措施是否准确和适当,值得探讨。 我国律师面临着案源少、收费低、税负重的困境,对绝大多数律师来说收入并不高,从上面律师收入情况可以看出,我市律师也不例外。将律师业定位于高收入行业,是社会对律师经济状况产生的误解。律师业内部贫富分化,差距颇大,发展极不平衡。除少数名律师外,多数律师属于中低收入阶层。以少数代表多数的定位方法不准确,对于律师的高收入,不能只看表面收入,更要考虑他对风险的承担及费用尤其是隐形费用的支出。将起步晚、执业环境差的律师行业定位为“高收入”行业,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没有专门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

1、律师缴税税目及税率参照其他服务业执行,但又没有享受到其他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因律师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缴税的主体不平等,导致同一行业执行不同的税负,违反了税负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合作所、国资所参照一般企业缴企业所得税,合伙所参照个体工商户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分合伙人的办案所得和经营所得,而是全部作为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个税,导致合伙所的税负相对较重,这与鼓励发展合伙所的政策相违背。

(三)税收征管重严格、规范,轻扶持、发展

1、与其他行业相比,律师业税负较重,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和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市律师队伍呈减少趋势。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率为3%,律师业参照“其他服务业”执行5%的营业率税。建筑业的所得税率核定为1%,而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所所得税率核定为3%。

2、存在事实上的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一个含义较为复杂的概念,通常的重复征税,一般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重复征税带来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这里主要从纳税主体角度来说,如果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征税造成的,显然对同一纳税主体的重复征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从而会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质量。专职律师办一个案件,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的代理费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律师在代理费中领取工资及业务务后,所领取的工资及业务费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一笔收入而言,实际交了两次征税,应属重复征税问题。

3、自98年全面改制以来,我市律师所没有享受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4、律师办案成本(律师创收的13.5%)核定偏低,客观上不能满足律师办案业务的需要。律师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律师既要精通法律,还应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律师办理个案的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接待费办案成本支出。间接费用指律师执业前的时间、财力的投入,因选择律师职业而放弃其他就业机会的机会成本(《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兼职),执业中为提高素质、拓展案源必需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考察交流、广告宣传、活动接待等支出。在办案成本构成中,间接费用的比例往往大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具有待摊费用的性质,与个案办理成本没有直接关系,但需在个案办理中分期摊销。税务机关在核定律师办案成本时只考了律师办案的直接费用,没有考虑律师的间接费用。

5、允许律师所税前扣除的项目不能适应律师所的经营需要。律师所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但有其特殊性,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智力劳动,而不是有形的商品,充许律师所税前扣除的项目没有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律师办案工资及包干业务费偏低(主要是业务费偏低,没有考虑律师的间接费用);律师继续教育成本太高,工资1.5%的职工教育费远远不能满足其“充电”的需要;律师所创收的2%的广告费、0.5%的业务宣传费、0.5%的接待费远远不能满足律师所的业务宣传、活动接待的需要。

6、对执业律师的所得税按月征收不符合实际。按现行政策,律师当月取得收入就纳税,多收入高税率,少收人低税率,无收入不纳税。而律师在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是不稳定的,有时甚至一、两个月无收入,对无收入月份费用的扣除问题不予考虑,对律师来说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三、几点建议

制定专门、统一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降低税率、减少税目、公平税负,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一)科学定位律师业的性质。律师业具备交通运输、邮电、水电等基础设施行业的特征和重要性,与其相比,只是有形与无形的区别。律师为广大基层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业发展是否健康、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能否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基层的社会政治稳定。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与老百姓坐车、买房、打手机一样,法律服务必将成为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此有必要对律师行业作出科学的定位。制定一套完备的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税收征管制度。

(二)科学设置律师所的成本、费用科目。

(1)、鉴于律师业的成本、费用构成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特殊性,应大大提高律师所接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培训费及律师办案工资及包干业务费的税前列支比例。

(2)、律师执业风险金应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律师业是高风险行业,律师执业的一点小过失,往往会承担几千、上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责任。为此,司法部要求各律师所要按创收的5%提取执业风险金。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律师执业风险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三)解决律师业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

(1)如上分析,一笔律师代理费存在事实上的两次征税。律师案源具有不确定性,按月征个税没有考虑律师无收入月份的费用扣除,加重了律师的负担,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故建议取消律师所营业税,以律师办案所得按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律师业的发展,降低个税税率。

(2)允许合伙人的办案所得在税前扣除。按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人的办案所得没能象其他专职律师一样作为办案成本税前扣除,而是作为经营所得直接计个税。事实上,合伙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老板,又是律师所的雇员。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不能机械的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3)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律师所应统一税负。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所从事的是同样的工作,却因律师所的组织形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负于理不通。建议统一税负,取消合伙所的个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

(四)制定鼓励律师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讲政治”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的工作往往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出发,故律师执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息诉止纷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律师不可或缺。鉴于律师业的特殊性,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律师业发展,其税负比照或略低于交通运输业等基础设施行业。对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律师所,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对于新办律师所,应参照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给予其2-3年的免税优惠。

⑻ 中国律师行业前景如何,请分析的具体点。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若踏入律师行业的大门,我们必须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些认识和了解。彼人利用工作中的一些资料组成小文一篇,希望对广大欲从事律师行业的新人有所借鉴和帮助。
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
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成功的标志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
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也终有成功的那一天。
这世界是美好的,值得我们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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