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位达人知道 银行保险业务的由来
银行保险的定义及起源发展
银行保险是一个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为一体的综合体,从产生到发展变迁,都是实务领域领先于理论研究。即便如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还是致力于银行保险的理论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的理论界定和产生动因两个方面。本节将分析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 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 Re, Sigma, Bancassura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into a high Gear, 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 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 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 D.Whit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nk Insurance, the National Underwriting Company, 1998. at 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 Re 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 is the provision of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cts and services through a common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or to the same client base)。Munich Re Group, Bancassurance in Practice, 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有代理销售、代收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代理保险
所谓代理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代理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代理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代理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代理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代理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代理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2. 急!!保险学案例分析题---银行房屋贷款利息 还款数额。。。要完整计算过程谢谢谢谢谢
你不要太着急,你只需在网上下载一个房贷计算器,输入你这几项数据,提交以后,每个月还多少款,利息是多少,本金是多少,就清清楚楚地显示出来了。
3. 案例分析
1 我个人认为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不应该以“犯罪未遂”论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张某和李某只是到了犯罪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并没有着手开始犯罪,所以只是 “犯罪预备”。如果三人已经把防盗门撬开正准备开保险柜时,被人发觉而逃跑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作案人有没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显然,构成犯罪集团的要件是(1)三人以上(2)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三人属于临时拼凑,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所以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也就是说三人只能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
主犯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策划、组织作用的,本案中,张、王二人共同策划了犯案,并邀请了李某的参加,所以应该认定张某、王某为主犯,李某为从犯。
3 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犯罪准备阶段。
4. 保险案例分析题 速求答案 谢谢。
投保人只被要求在投保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本案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保单生效后不论投保人是否仍旧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单依旧生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客运公司作为代理人,获得了保险公司授权,所以客运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等同于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所以保单生效,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至于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与投保人无关,应由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自行协商或诉诸法院处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5. 怎样开展银行基金营销
近年来,基金投资正逐步发展成为城镇居民投资理财的一个重要渠道。伴随着基金类回型的充实、基金品种的丰富答、基金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银行固有的基金营销方式无疑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而现今大多数银行代理基金营销的方式的还是利用庞大的网点优势和客户资源,通过内部行政任务指标由上而下的压力,促成基层行基金代销工作。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在短期内刺激了基层行的业务营销,但是长期来看,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则更为深远。
6. 金融类营销案例有哪些
汕头大学梁敏甜、刘嘉欢、欧少明、苏震宇
Introction: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消费者是如何考虑有多少潜在的品牌(公司)选择呢
在市场营销里面,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消费者的决策过程,这个过程是这样的:意识到一个问题,得到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的大集合,评估每个选择(品牌),做出选择;这样说有点抽象,我们举个例子,一个小姐发现她汽车的轮胎旧了,需要更换,那么,她已知的轮胎的牌子只有3个,她搜了一些资料,问了一下身边的朋友对这个牌子的评价,最后选了A这个轮胎。这里我们说到的消费者考虑的牌子的数量种类和评估,这很大程度上与消费者参与购买的水平有关。
参与购买水平分两种,低参与和高参与。举个例子,你需要买本书,你不会多在意它是哪个出版社的书,只要内容符合就好,这就是低参与,而高参与是指,如果你想买辆汽车,哪个牌子的汽车,你就会好好考虑了。
考虑到现在这个互联网猖獗,电子商务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行为,所以文章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在不同购买水平下,对于众多金融服务类的竞争替代品,消费者是如何考虑进行选择的。
为了得到结论,文章对以下5个问题进行研究:
1. 在购买金融服务时,消费者信息搜索的范围有多大?一般考虑的品牌数量是多少?
2. 消费者在进行新的金融服务的购买时,相对于继续进行原来的金融服务的购买,考虑的程度是不是提高了?
3. 购买高价值金融产品服务和低价值服务时,消费者对于前者的考虑是不是更为慎重?
4. 不考虑其他竞争者的替代品,就在新的公司(品牌)那里购买金融产品服务,这样的消费的数量有多少呢?
5. 轻买家还是重买家会更加注重对竞争替代品的考虑呢?
为了研究这5个问题,作者在澳大利亚进行了2个调查:
调查1是零售银行:取来自2个有着不同人口数量以及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的城市,来做调查,调查的问题是他们购买的最近的银行产品是哪个公司的?是第一次在那个公司买,还是以前就在那里买过产品?在购买决策的过程中,有做过调查吗,调查率哪家公司?在网络上做的资料搜索吗?去了几家公司的官网查看呢?
调查2是关于国内保险:向澳大利亚国内的一个主要的保险公司的客户,询问这些问题:最近是否有保险到期,是否会考虑更换保险公司?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同类型的保险报价是多少?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根据这两个调查,这5个问题的研究结果:
问题1,在购买金融产品服务时,消费者会调查多少个相关的品牌呢?最常见的品牌数量是多少?
注意:考虑集的大小(数量)不仅包括消费者决定购买产品的品牌数量,也包括他们没有进行购买前曾经进行调查的品牌的数量。根据数据,73%的受访者只会调查一个品牌,取平均数,消费者考虑品牌数量的大小是1.4。另外在信息搜索上,79%的消费者不会对以前购买过产品的品牌(公司)再进行新的信息搜索,平均在互联网上搜索品牌的官网的数量是0.9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最常见的考虑品牌的数量是1,这是一个很低的考虑水平。
苏震宇:
金融已经广泛地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扮演着不可取代的角色。所以分析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考虑方式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因为很多金融产品都是长期性的,所以消费者会精挑细选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并有可能选中之后就很难再有更换它或者尝新的念头了。
问题2:消费者对进行新的购买对比重复进行原来购买的考虑程度提高了吗?
进行新的购买比如进行贷款或者开新的信用卡等。重复原来购买比如保险过期后,再次购买完全相同的保险。经过有关人员的分析调查,得出了这么一个结果:有483名保险到期了的顾客,有431名顾客继续购买他们原有的保险,只有52名顾客选择更换新的保险或者更换保险公司。年度的更换率只有11%没有更换保险的人中,只有26%的人有考虑过更换,当然他们是没有更换的,而且他们之中43%的人没有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任何的评价,(意思就是,只是哪天没事做突然想起是不是要换保险,但可能吃了个饭就什么都忘了)。相应的就是有74%的想都没有想过要更换自己的保险。而真正换了保险的人,大多数都只是分析了一家公司,没有对更多的公司的方案进行分析评估
所以我们得到的结论就是:消费者考虑换新的程度是非常低的,很多的消费者都没有考虑过换新或者寻找替代品,即使是那些有所考虑或有所行动的也只是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进行考虑和更换。
消费者在金融服务消费时,对风险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的他们对产品的信息有很强烈的了解欲望,从而对产品进行对比考虑。
因此第3个问题是:消费者对在购买“高价值”的服务时与购买“低价值”的服务时相比,哪一方考虑的比较慎重呢?
又是根据有关人员的分析调查,得出了这个图表,看一看就可以了。我们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只有10%的消费者在购买低价值服务的时候考虑过另外一家或者更多的公司产品,而又35%的消费者在购买高价值服务的时候有这一方面的考虑。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消费者对高价值的服务的考虑比较慎重。
在消费者群体中,很少人会广泛考虑多家服务供应商,无论是重新购买或购买新的。此外,无论是低值服务或更高的价值服务,大部分消费者都缺少严密的分析对比。最普遍的考虑规模只是一个品牌。
刘嘉欢:
根据以上,研究问题4是:有多少消费者从一个新的服务提供商购买(即他们没有交易过),没有考虑其他竞争的替代品?在这里,考虑的是消费者在搜索行为中的异质性,即哪些顾客更倾向于进行搜索和比较。文献中的一个有用的分类是区分“轻”的消费者,购买较少的,和“重”的消费者,购买更多的。因为这样的分类将使我们能够检查目前使用金融产品很少的“轻”买家的评价行为,对比已经有多个金融产品的”重买家“。对于哪一类的消费者很有可能进行更多的评价和搜索,有不同的可能性。“轻”买家可以搜索更多,因为他们不太熟悉购买这样的产品。因此,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信息可以提供保证,他们的最终选择是正确的。或者,也可以说是较重的买家会寻找更多,因为他们先前的经验提供了信心,他们可以从寻找替代品中获得更好的产品,或更好的条款和条件。结果,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对营销策略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是较轻的买家搜索越多而重的买家搜索少,那么,一个忠诚的策略来吸引和留住高价值(重分类用户)消费者更站得住脚的。然而,如果是较重的买家更有可能从事搜索和考虑,然后它变得更难对于任何一个供应商去保留其要求的大份额。
结果:我们发现,一个大比例的消费者,从他们以前没有交易过的新的供应商购买,没有考虑其他供应商。(比如甚至连一些其他供应商,他们已经交易过的)。如表4所示,94个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从一个新的供应商,其中54个(57%)没有与任何其他供应商进行查询。这些结果表明为消费者开始和一个新的服务供应商交易的主要机制并不是竞争考虑或供应商相对于其他供应商的评估。相反,主要机制是包含在消费者的非常小的考虑集合,一般由单一品牌组成。
为了阐明这个问题,我们第5个研究的问题是:哪种类型的消费者更可能从事在服务上下文中高度考虑替代品,轻类买家(少数购买的类别随着时间的推移)或重型买家(很多购买的类别随着时间的推移)?
如前所述,我们使用金融服务行业作为这项研究一个适当的背景。为了回答我们的研究问题,我们设计了2项调查,第一项调查涉及零售银行。第二项调查是国内保险。两个调查都采用在澳大利亚几个主要的城市的消费者,原因是: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先进零售银行业的现代西方经济体。它是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银行的家,如NAB,第二十八大的,和澳新银行,第五十大,每一个营业额的数百亿美元。此外,它还拥有像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这样的全球巨头经营在零售银行市场。同样,澳大利亚是一个庞大的、行之有效的国内保险业的家,二次调查选择的产品市场。众多的银行和保险品牌在这两个部门,因此提供了足够的潜力,为消费者进行搜索和考虑。
每个调查的细节如下:
首先是,零售银行。第一项调查包括与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消费者的采访,使用电话调查。作为先前的经验表明,这种方法的高响应率和质量数据。最广泛的可用的抽样框,即电子电话簿,用于样本人口。第一座城市人口约一百万人。它的经济是一种成熟的、缓慢的增长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混合体。第二个城市人口较少,人口80000人,在澳大利亚北部海岸,有一个充满活力的出口型经济。一个初步的筛选问题,确保被采访的人是决策者或在家庭中是银行服务的使用者。受访者当时被询问了他们获得的最近的银行产品。只使用了那些已经购买了金融产品的人们的反应,在过去2年(n=383年). 原因是,在采访前2年以上的数据,由于不完善的召回,在本次采访中缺乏准确度。下一步,被调查的受访者被问及他们获得的产品来自。调查样本是通过随机抽样过程。样本包括各行各业的性别,职业和家庭阶段分类。
然后,是国内保险。二次调查包含电话访谈和514受访者,是澳大利亚一个主要保险供应商的客户。具体来说,在受访天前,所有受访者都有保单到期在未来2个月内。受访者被问及他们如果有一个政策最近到期,当时他们的行为会是什么,是会更新保单就同一品牌,或换另一家保险商?考虑转换的,我们问他们在搜索过程中获得的供应商有多少报价。从其他供应商要求报价表示在消费者这边主动的搜索行为。
研究问题五检查是否轻类买家和重型类买家在品牌考虑的程度是否不同。我们要求消费者说出他们目前的银行产品名称,作为调查一的一部分。银行产品平均数为4。我们将那些人分类,有四个银行产品或更少的是轻银行消费者,并将有超过四个银行产品的人列为重。然后,我们这两组交叉制表,根据考虑程度结果见表5。重品类的消费者更可能从事多个品牌的考虑,具体而言,做一个人际的调查。两者的区别有统计学意义在0.10个水平下(P= 0.08)。补充分析显示倾向于从事网络搜索方面,轻与重买家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