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为什么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增加收入
Ⅱ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制度,为什么能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都属于中间业务,
是银行可以经营的内容,
Ⅲ 银保渠道在客户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2013年03月07日16:55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
近年来,消费者在银行存款时被误导购买保险(储蓄型保险)的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端和网络,“银行存款变保险”、“存单变保单”的问题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难点。此类投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因素。平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紧扣消费热点,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投诉进行了专题探讨研究并积极进行调解,取得了实效。
一、银行存款与保险的区别
银行存款即是储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入,而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事故的经济损失。储蓄型保险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但其实质仍是保险,保障功能是作用首位。
二、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处理的投诉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令行不禁,银行违规。中国银监会自2010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保险从业人员在银行驻点销售,但是仍有银行允许保险销售人员驻点销售,这就为银保销售误导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漫天过海,销售误导。银保工作人员在销售时采取突出收益淡化风险的策略,主要向消费者说明收益,对中途退保遭受的损失尽量回避,甚至将保险与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使消费者认为购买保险收益最大且无风险。有的销售人员宣称保险(储蓄型保险)即是储蓄,并不向消费者告知诸如连续存款、提款年限、中途退保风险等问题,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对保单及合同中提到的犹豫期规定、保单现金价值、账单管理费、风险管理费等专业术语未向消费者详尽通俗说明,条款专业性强,消费者理解不到位。例如,消费者王先生2011年4月19日在建行存款时被银保销售人员误导将2万元存款购买了一款需“3年连存2万6年可取”的储蓄型保险,王先生于今年7月31日提款时被告知要支付4500元的“违约金”,而王先生竟不知自己购买的是储蓄型保险,对于该保险的内容更是一无所知。三是针对性强,老年居多。通过投诉分析发现被误导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主要为老年人。老年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缺乏警惕性和理解能力不够是被误导的主要原因,同时银保销售人员利用“亲情营销”使老年人不自觉情况下“签字”购买保险是被误导的重要方面。2012年4月20日,隋女士投诉称自己在销售人员热情服务下连合同都没看仔细就签字购买了保险,当时的感觉是“不买不好意思”,以至于现在很多子女不放心老人单独到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合作。银行代销保险或允许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完全是处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银行可以从销售的保险业务中获得提点,即销售提成,并且消费者保费直接变成银行存款。在拉存款和赚提点的双重利益驱动下银行成为银保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存款变保险”投诉的重灾区。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涉及资金往来,同时银行客户中存在大量的保险潜在客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业务特点挖掘潜在客户,银保产品成为保险公司保单销售的重要来源。
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中国保监会、银监会曾于2011年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部准保险公司驻银行网点销售,从事银保产品销售的人员是具备保险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禁止将保险与储蓄、银行理财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产品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违反规定的属于误导销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驻点经营和广告误导等明显违规行为的清理执行比较到位,而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则依然存在且难以监管。2012年6月份的一起投诉中,消费者反映销售人员销售时声称收益大于存款且无风险,而实际上低于同期存款收益。由于销售人员承诺是口头承诺,消费者举证困难。如何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是治理银保产品销售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理财能力有待提高。消费者银行存款遭遇银保产品销售误导,销售人员违规误导销售是主要原因,但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不强是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放松对误导销售的警惕,甚至没有任何风险意识,加上由身着工作服的销售人员在银行内销售和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宣传使消费者很容易上当,很多情况下保险条款没有看明白即签字确认。老年人理财的原则是保险与收益并重,银行存款是风险最小、收益适当的主要理财渠道,对于其他理财产品缺少认识,理财渠道简单化,致使出现大量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的问题。
四、银行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危害性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以消费者银行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行为的实质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而且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诚信原则。这种问题的存在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引起退保、诉讼等问题,而且影响了银行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和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老年人养老金、救命钱的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解决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问题的建议
严禁银行涉足任何保险和基金业务,违者一律按诈骗罪论处。当前,社会风气乌烟瘴气,其实就是党政机关和大国企带坏的。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愿新一届政府赶快治理上层吧,该杀的一定要杀一批,否则这个劣等民族真的要完了。
Ⅳ 寿险营销员不诚信的现象有哪些
2003年是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的中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8日正式挂牌。作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的青海省分公司,以学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守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市场,在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公司重组改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10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以下简称省寿险公司),新的公司将充分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牢牢抓住市场机会,加快发展步伐,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一、2003年人寿保险业展形势
(一)各项业务稳步发展
2003年全省寿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同业公司加速扩展竞争更加激烈,分红保险继续热销,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有较大幅度下滑。截至10月底,全省人寿保险保费收入40637.72万元,其中,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同比增长12.13%,占全省寿险市场份额的70%,继续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平安寿险保费收入12000万元,市场份额为30%,较2002年底升8个百分点,主要是借助银行保险扩张实现了市场份额攀升。200年初,省寿险公司确定了全年保费收入力争实现3.70亿元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结合青海实际,省寿险公司立足占领市场,以应对竞争、增强实力为工作出发点,集中精力求发展,打基础,扩总量,增后劲;各级公司层层分解任务,真抓实干,争取主动,克服“非典”对发展业务的不利影响,组织全体员工落实应对措施,拓宽展业渠道,把损失降到最低;适时推出阶段性企划和“江河源先锋”。“春之行”、“意外险百日竞赛”、“团险大单百日竞赛”等业务竞赛活动,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先后推出国寿鸿茨两全(分红型)保险、永泰年金、鸿泰两全等5个新险种,受到客户的欢迎;改变传统的销售方式,推行和创新寿险产品说明会,实现个人代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邮政的沟通协调,实现兼业代理业务的新突破,截至 10月底,兼业代理业务保费收人5 500万,同比增长580%;继续大力推进西宁、海东、格尔木及青藏铁路周边地区为主的“三点一线”业务发展战略,通过抓大扶强,发挥大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的骨干幅射作用,有力推动了业务的持续稳步发展。
(二)经营管理得到加强
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的工作,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进一步扩大业务、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实现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青海实际的核保、核赔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保、核赔,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截至10月底,公司累计赔给付金额3 773.l万元,为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严格审核,查处拒赔付案件54件,减少赔、给付64.55万元。实行全面预算制管理和分类分级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深人开展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员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客户服务日趋规范
为提升服务品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省寿险公司在建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辖属分支机构建立客户服务部,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在保证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按期理赔、给付,实现人寿保险的全程服务;认真落实客户回访制度,密切与客户的关系;充分运用“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规范和加强了投诉。咨询功能,处处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l-10月,接入客户电话9717件,呼出7 212件,接入、呼出量分别比 2002年增长96.43%和74.M%,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服务需求。
(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根据总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2003年上半年,省分公司实现各项业务的实质性分离。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加强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因而,广大员工积极支持改革,确保了队伍稳定,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有利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业务保持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还存在明显差距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整体业务增长较慢。虽然200年前10个月业务发展有了一定的增幅,预计全年保费总量将接近计划指标,但与全国系统和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根本原因是青海经济总量低,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居民收入较低,制约了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认识程度不高,宣传、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县交业务占比偏高,短险业务占比偏低,传统业务发展缓慢,保费主要集中在“鸿瑞”等少数分红险种上,虽然总量有一定的增幅,但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密集型地区的西宁、海东和新工业开发区的海西三个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94.24%,其余州县公司保费收人只占总保费的5.76%,经济自然环境较差的农牧区发展相对滞后,保费收人增幅明显偏低。
二、2003年寿险市场预测
2003年各寿险公司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快业务发展,寿险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预测2003年全省寿险总保费将达到5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0%左右,预计中国人寿大致可实现保费37000万元,比去年底同比增长15%,整体市场份额将占70%,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平安寿险预计可实现保费15 000万元,同比增长45%,市场份额为30%,较去年底上升8个百分点。
(一)有利条件
1、人寿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支撑环境良好。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迅速推进,为西部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青海经济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来,发展势头更为强劲。2002年前三季度,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存款余额增幅明显。可以预见,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青海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之势,为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人寿保险的发展空间较大。据预测,中等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的保险深度一般为4%左右,保险密度则占人均收入的5-6%。以此为参照,青海200年的保险深度为1.96,保险密度仅为128.76元。表明青海保险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加快市场开发仍有较大空间。
3、人寿保险竞争环境相对宽松。目前青海寿险主体只有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2家。虽然其他寿险公司将会陆续进入青海市场,但市场主体仍将少于内地省区。虽然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但由于国家采取逐步开放、分步准入策略,外资公司进入青海还有待时日。同时,外资公司由于受地域条件限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进入青海开辟寿险市场。寿险主体较少虽然不利于市场竞争,但保险空间相对较大。借其他寿险公司还未进人或立足未稳之机的时间差加快现有寿险企业的发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积蓄实力。这对有54年发展历史、在青海寿险市场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加快自身发展的大好时机。
(二)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l、经济、人文环境的影响。青海是国土大省、资源大省。又是人口小省、经济穷省,虽然近几年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经济总量仍然很小,人均产能和收入大大低于东部地区。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收入的低水平,低收入决定了消费结构的低层次,进而影响了居民新意识、新观念的形成。这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改观。生产力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
2、税率、利率差异的影响。一是国家对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取中,虽然把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额由以前的15%提高到25%,但对个人代理人实行双重收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直接影响代理人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代理人延期交单等现象,影响客户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二是由于保险原定利率随银行利率基本同步,公司在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资性较强的各种分红产品,销售的对象大都集中在经济比较宽裕和稳定的客户群,短时期内难以延伸到广大的农牧民群众之中。三是银行8次降低存款利率,使保险行业存在明显利损差,对公司经营效益有一定的影响。
3、社保制度的影响。自1998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青海省政府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明确了企事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时间和执行标准。虽然社保部门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型养老年金保险的需求逐渐形成,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在青海还处于初始阶段,虽然多次接洽,但参保面极小。因此,健康险赔付率过高已是困扰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一大困惑。二是保险费列支渠道不畅,许多企事业单位放弃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或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青海还没有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有关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人寿保险拓展业务不利。
4、同业竞争的影响。2003年1-10月,青海国寿保费收入28 637.72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70%。平安人寿保费收入12 000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 30%。根据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险公司可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与2002年底相比,青海国寿市场份额下降了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国内其他寿险公司处于市场扩张的需要,正在着手进入青海寿险市场。今后,青海人寿保险主体将陆续增加,市场竞争不再象过去那样缓慢,而是日趋激烈,国寿公司原有的优势受到严峻挑战,业务增幅将随之趋缓。
三、对策和建议
根据青海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寿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对青海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趋凸现,预计青海国寿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及较高的增长速度,预计2004年保费总量将突破6亿元,其中,中国人寿达到4.2亿元,平安人寿达到1.8亿元。各家寿险公司的竞争重点将是风险型寿险产品。不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注重长险新单,尤其是个险新单期缴业务的增长,以及短险等效益险种的增长,仍是2004年各家公司的共同目标。为实现既定目标,将实施以下几项措施。
(一)增强机遇意识,加快业务发展
当前,青海保险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此,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不断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和兼业代理三种展业渠道的作用,尽力拓展寿险市场。一是强化品牌意识,大力发展直销业务。明确直销业务的市场定位,切实把直销业务作为树品牌、创效益、增实力的业务来对待,制定发展策略,创新展业方式,以团体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努力拓展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客户,使团体业务发展取得较大突破。二是加快专业化经营进程,增强个人代理业务发展后劲。在全体销售人员中推广中国人寿从美国寿险行销协会(LIM-RA)引进的“需求导向式销售(NBSS)”课程和总公司与麦肯锡合作研究的以期缴业务为主的“销售业绩改善项目”成果之一的“客户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课程,改善和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和期缴业务销售业绩。并根据销售重点制订完善主打产品宣导方案,实施销售培训支援,全面推行“产品说明会”销售模式,增强市场开发能力,确保个人代理业务的主导地位。加大增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率,建立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稳定的代理人队伍,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人力资源。三是大力发展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巩固西宁等地兼业代理业务发展强劲势头的同时,扶助该业务发展滞后的分支公司发掘业务主渠道,找准业务突破口,尽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总量突破,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继续进行业务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规模与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在保持一定发展规模的同时,把大力发展经营效益较好的传统寿险业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规模效益相得益彰,实现经营价值的最大化。一是大力发展个险期缴业务。积极引导广大员工把注意力放到发展期缴业务上来,改进和完善销售模式,大力推广个险产品销售组合,加强代理人的活动量管理,提高拜访量,重视对优质目标客户群的培育和选择,提高件均保费和个人产能,增大期缴业务比重。二是大力发展短期险。要加大意外险的销售力度,拓宽健康险、学平险、航意险、旅游险、驾乘险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三是大力推广卡折式业务,发掘新的保源,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稳健经营
经营管理要尽快适应体制的转变,实现公司运行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体制创新,改善管理结构和人员素质,实现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的优化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经营机构和员工队伍。二是强化全员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效益意识、法规意识和管理意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级公司。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主人。三是加强业务、财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经营成本,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四是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寿险市场清理整顿和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五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竞赛企划和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第一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
(四)注重服务创新,提升公司信誉
积极倡导人性化、信息化服务新理念,努力形成社会化、理性化服务新格局。首先,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职工职业道德守则,把服务平台真正办成“文明窗口”,扩大寿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其次,积极实施“人才高地”战略,不断吸纳优秀人才走进入寿保险业,建立专业化经营队伍,提升服务品位,积极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提出新的消费理念,把握市场脉搏,引导市场潮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第三,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含量和运用能力,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规范快捷的优质服务。第四,全面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人为本,笃诚守信,充分体现保险服务的前伸性、长期性、全程性、政策法规性,以良好的服务品牌和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赢得市场回报。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为寿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人寿保险的作用日显突出,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但是受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的影响,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覆盖面还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将商业人寿保险列为乱收费。因此,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地方政府支持,为加快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海经济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Ⅳ 保险行业销售现状分析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本文已作为国际经济学作业上交至导师处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参考文献:1.乔桂明:《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2-012.3.魏华林、俞自由、郭杨: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及其监管。《保险研究》,1998(7)、(8)、(9)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l、个人信用机制未建立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礼仪之邦,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孕育了优秀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精神,然而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缺乏在我国各行各业却表现得非常严重,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我国传统文化存在内在缺陷、政府行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方面息息相关。我们目前面临的假冒伪劣等社会失信现象,与我国长期无法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机制密切相关。个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大量的涉及各种层面的失信行为不断发生,形成非个别、非偶然的社会失信现象。无论是食品业、药品业,还是保险业,目前部同样存在各种诚信缺失的问题,诚信缺失实质上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上难以破解的难题。对我国保险业而言,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加之行业内部自律机制不严,对诚信缺失问题,包括保险销售误导行为难以规避或实施实质性惩罚,不诚信的人即使做了“坏事”仍有“跳槽”的生存空间,销售误导违规操作成本过低,导致销售误导行为屡禁不止。
2、保险营销佣金制度不完善
1992年,我国引入营销销售模式。十多年来保险营销佣金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但目前随着产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营销佣金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特别是营销员法律身份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现行营销佣金制度,绝大多数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是保险代理协议,属于保险代理人,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保险代理佣金或手续费,社会保障不健全、社会地位不高,营销员归属感淡薄,忽视诚信服务。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报酬实行无底薪佣金制,且佣金的提取在保险期限内分布极不均匀。一般而言,首期(第一年)佣金在佣金总额中占比最高,通常达保费的30%一40%,而续期佣会则逐年递减,一般经过3—6年后,低至保费的【%。在这种佣金制度下,营销员的收入直接与其销售保单尤其是新单挂钩,加重营销人员短期意识,片面追求新单保费,忽视业务服务品质。于是,虚假宣传、误导欺骗,甚至诱哄消费者退掉老险种购买新险种等现象频频出现,严重破坏保险行业形象,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发生集体退保事件。
3、保险合同专业深奥
近年来,保险行业为推动保险条款通俗化、大众化作了大量工作,但保险合同因其特性,在某些重要内容如疾病种类、保险责任、投资收益等方面难以做到完全通俗化。客观上为一般大众的阅读和理解带来困难,从而只能依赖销售人员的自我理解和解释。投保人与销售人员、保险公司两方信息明显不对称,投保人难以获得全面、真实、准确信息,为误导行为的发生埋下伏笔。
二、主观原因
l、保险公司内部管控不严
目前,保险业内普遍存在重业务增长、轻管理服务,重公司利益、轻行业利益的问题。保险机构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巨大,致使保险公司经营理念脱离正轨,日常管理内控不严,诱发销售误导行为。一些保险公司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考核片面“以保费论英雄”,忽视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忽视客户利益和保险公司长期信誉的维护和提升。一些保险公司在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等环节存在制度缺陷,个别保险公司为达成业绩放松管理。甚至铤而走险违规经营:内部管控层层削弱,对基层单位缺少有效的管控手段和科学的考核指标,造成基层机构失控。归纳而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对政策的传达落实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传达落实不到位,致使销售人员整体政策水平偏低,间接引发无意识销售误导行为。(2)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乏力。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培训注重说服技巧,其他方面的教育如职业道德,企业文化、价值观、人生观等则通常忽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采取松散型的管理方式,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往往重增员、轻资质,重签单保费的考核、道德品质的管理。(3)事后监控流于形式。寿险新型产品开办以来,尽管各家公司都建立了电话回访制度,监管部门也对客户回访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执行不力的现象却普遍存在,事后监控流于形式,公司很难及时掌握和化解营销员在销售环节遗留的隐患和矛盾。有的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行为惩治不力,甚至加以包庇和纵容,客观上造成失信成本低、助长误导的现象。
2、营销队伍专业水平不够
我国保险营销队伍庞大,人员构成复杂,整体素质偏低,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一些营销员无法全面、客观、准确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面对客户的业务咨询时,要么回答不上来,要么解释不清或欠准确,专业水平不够,往往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消费者。加之,营销队伍频繁流动,营销员‘临时”观念较强,法律意识淡薄,注重短期个人利益,不注意提升自身专业知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不具有爱岗敬业、为客户服务终身的责任心,极易引发误导和欺诈等短期行为。
3、营销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销售人员优选误导策略主要是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一是与未来相比更看重眼前的即时利益。如果续期保单的折现因子明显低于新单的有效收益率,便会发生退老买新现象。二是对误导得到的即时收益预期大于未来需要承担的违规成本。当误导行为被发现后,已获收益往往不被追回,同时所受惩罚低于误导收益。三是误导行为对横向博弈持续下去的概率影响较小。误导行为被揭穿,与单个投保人的纵向博弈结束,但由于其他消费者难以获悉销售人员不守信行为的信息,因此横向博弈仍能持续,诱发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持续发生。
4、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
由于保险业发展较晚、行业规模较小、社会影响较低,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知识掌握不足,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多,对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讲解和描述难以辨明真实性。同时,保险合同专业深奥,普通群众较难通过一般查看读懂、读通、读透保险合同,往往只能依靠保险销售人员的讲解和解释。也一定程度上给了销售误导可乘之机。另外,较多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在犹豫期内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过度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外有一些消费者被误导之后,由于销售人员是其亲戚或朋友,碍于人情不好意思抱怨和投诉,无形中放任和加剧了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原因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保险法》未具体界定销售误导的概念,一般使用的概念是“欺骗投保人”,对保险销售误导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欺诈”、“隐瞒重要情况”等如何界定未作说明,对欺骗社会公众等不特定潜在消费者的行为、使用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材料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未能建立相应的法律权威和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而且,对于销售误导的处罚条款比较分散,分布在《保险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标准不一。例如,银行专员和保险营销员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宣传单张,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银保专员和保险营销员因为同样的违规行为,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只有保险营销员适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银保专员就不适用该罚则。销售误导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致使误导者有机可乘。
Ⅶ 简述国际贸易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分析各国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并提出我国贸易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对策分析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是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加工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对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也加剧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
Ⅷ 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我国的银行保险可以说是呈现产冷寿热的状况,即相对于寿险业银行保险热火朝天的形势而言,产险业银行保险发展则相对薄弱。产险公司在开展银行代理业务所表现出的经营理念、营销管理、人才培养、资源利用等方面还远不及寿险公司。笔者试就此作出初步分析,以利于产险公司改变银行保险的尴尬现状。
产险银行保险业务
发展不足原因分析
产险业在银保业务方面起步较晚,与银行的良好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尽管有些产险公司已与多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多为框架性协议,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没有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摸清业务家底。归纳起来,制约产险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作方式简单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保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但现在国内大多数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大多为一年期,而这种短期协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难保证产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此外,由于银行代售产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保双方应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依赖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积极进行营销方式创新。但我国目前产险开展的银行保险,大多还是沿用传统的销售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或个人强行推销保险,如住房质押贷款保险本来是银行、保险公司间的一项很好的合作,但由于合作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强制贷款人付费买保险,自然是事与愿违。
2.产品创新滞后
由于银行代售产品,产险公司始终没有直接与投保人接触,这就要求适合银行代售的产险产品既要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要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客户更具有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但从目前各产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看,主要问题是适合于银行柜台出售的险种太少,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因此,银保双方主要只是互为代理业务,并无多少实质性的“战略联盟”,合作的产品创新不足,仍是传统产品为主导,特别是传统财险产品如家财险等并不受到市民青睐,专供银行营销的大众型产品更是缺乏。
3.网络技术水平低,电子平台参差不齐
客户在银行柜台买保险主要是图个购买手续和售后服务的方便,但由于目前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电脑联网程度低,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机型和软件规格不统一,双方网点无法全面联网,代理业务的手工操作大大阻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外,资金往来、风险防范等都需要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设备支撑,目前产险公司系统内尚没有重视开发和建立起银行代理保险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在发展银保业务方面的技术力量、软件设备等都还不足,各银行之间的技术、设备水平也参次不齐,使银保合作的创新难于在深层次上展开。
4.产、寿手续费有差异
代理费的差异使产险与寿险相比缺乏竞争力。寿险产品普遍期限较长,其代理费可以在较长的保险期限内分摊,因此,寿险公司给代理银行的代理费普遍较高,而产险产品的期限普遍较短,代理费难以维持在较高水平。代理费的差异造成银行代理人员更偏向于销售寿险产品。
开拓创新
谋求产险银保业务发展
面对产险业在开展银保业务中的上述制约因素,产险公司只有从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营销、控制风险、创新产品服务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加快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拓思路
产险公司不能将银行仅仅放在代理的位置上,而需要和各级代理银行进一步加强联系,主动协调接触,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目前我国居民总资产不断增多,家庭购房率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使其对风险的转移需求迅速扩大,从而为个人财产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进出口货运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搭建了平台,与银行国际业务部建立代理关系,大力拓展进出口货运险。此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六大支柱产业逐步形成将使得产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由简单的代理承保扩大到风险咨询和管控,承保险种也由企财险拓宽到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雇主责任险等,产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寻找到一条参与大中型保险项目的捷径,从而快速进入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成为可能,扩大其对市场的开发广度和深度。
2.整合资源,立足长远,全盘考虑
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产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避免短期行为,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机构设置、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积极地采取战略联盟形式,达成与合作银行的紧密合作,以迅速抢夺市场并尽快建立成熟的后台运作体系,建立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电脑系统等方面的优势。在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特别在当前国民保险意识还不高、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业务的开展有一定难度,双方必须系统考虑,寻找突破口,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避免因短期内效益不明显造成中途而废的情况,认认真真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加强银行代理网点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提高银行代理网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
3.构建平台,全面合作
首先,要理顺产险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产险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如果各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没跟上,就使得合作协议多为框架性协议,缺乏实质性内容,使其成为事实上的一纸空文。其次,要做好产险总分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上的协调工作。现在总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协议,各级分支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又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第三,产险公司应对各家银行进行较深入的调查,选择符合深层次实质性合作条件的银行作为重点合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