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要做一份关于酒后驾车的调查报告,这儿有几道问卷调查的题目,希望你们能踊跃参加回答,谢谢了。
我的第一题答案是:B,第二:B,第三:A,第四:A,第五:A,第六:B,第七:B,第八:A,第九:C,第十:A。以上绝对属实,楼主你是交警吗?做这么有趣的调查。最后望楼主采纳,我没分了,谢谢…
㈡ 关于酒后驾车调查问卷的问题(针对路人)
1.请问您是否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 *
经常/有时/偶尔/没有/
*此题设置了跳转逻辑
2.请问您酒后驾车出过事故吗?(如果你有过酒后开车经历) *
从未有过碰过车(人)/到现在还心有余悸/好几次/有惊无险
3.您对酒后驾车是什么样的态度? *
非常危险,肯定不可以/酒后驾车比较危险,但偶尔开下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喝得不多,开车应该不会有什么危险吧/无所谓,只要不被警察抓到就好没问题,那么多人酒后驾车都没事
4.请问您是否觉得自己酒后能清醒驾驶? *
非常清醒/有点困难/很困难/视情况而定
5.您对现行的酒后驾车处罚新规定了解吗? *
非常清楚/有所了解/不太清楚
6.您认为交通法惩罚的力度是否合适? *
时间再加长些,罚款额度更高点/已经合适/惩罚宜减轻些
7.喝了酒,你会选择哪种方式回家? *
停在酒店里,自己打车回家店/开房睡觉,醒酒后再开车回家/自己还清醒,就会把车开回去/“酒后代驾”
8.你觉得酒后开车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 [多选题]
司机有侥幸心理/违法成本太低/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单薄/执法不力和警力不足等情况/代驾市场没有形成规模
9.市民提议设立”酒后驾车有奖举报点”,对此,您的看法是 *
支持/反对/不支持也不反对
10.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增设"酒后驾车罪" ,对此您的态度是 *
赞成/不赞成/不赞成也不反对
㈢ 关于酒后驾车法律知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含)毫克。
㈣ 酒后驾车的调查背景
因为之前我国酒后驾车发生的事故太多了,但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又太轻,导致那些开车的人基本上不把酒后驾车当回事,反正惩罚也轻,就算撞死撞伤也不过赔钱了事,基本上不用负什么刑事责任,赔钱对那些酒后驾车的人不是什么难事。
现在严惩酒后驾车了,对酒后驾车的惩罚也加强了,只要查到醉酒驾车的就拘留加罚款,这样才牵制了那些开车的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我认识的一个朋友他喜欢喝酒,平时喝酒基本上是不醉不归,跟他喝过几次没看几个能喝过他,有一次他喝多了看他走路都站不稳,后来我叫他要不要叫人代开,他说他行的没问题。哈哈前俩天一个朋友结婚请喝喜酒,也叫上了我和他,没喝几杯他就不喝了,说现在外面查的紧要小心,一个平时不醉不归的人不喝酒了那是现在严打给打出来的,希望政府一直严打下去,我那个朋友也不喝酒了。醉酒驾车的人少了,事故也就少了,社会也就更和谐了)
㈤ 酒后驾车论文
[内容提要] “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保监会近日也发表声明认可了该险种的合法性。但本文立足于现行法的规定,通过对该保险形式和内容的较深入分析,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同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该保险的修改提出建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除外责任 酒后驾车
今年1月份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种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险种(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酒后驾车险”,为保持内容的统一性,以下将统称为“酒后驾车险”)。随后数月间,天安保险公司陆续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广这一新险种。稍有保险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酒后驾驶向来是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此险种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业内人士、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少学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酒后驾车险”发表了评论,有些评论甚至是截然不同的,问题的焦点是这个保险的合法性。纵观对此险种合法性的评论,总体来说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数意见还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最大的任务是,立足于法律的视角,通过民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酒后驾车险”合法与否做出解答。其次,希望借助于西方保险界的某些先进实践经验,对这一险种的修改提出些许建议。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酒后驾车险”的大致内容。作为车险的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酒后驾车险”。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并设定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据悉,该附加险的费率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万元的“酒后驾车险”需要每年缴纳800元的报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多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额的范围,由驾驶人自己承担。
今年8月中旬,中国保监会首次就此险种表态。其认为,酒后驾车险与我国先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应该大力扶持。该声明还强调,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今后除了“酒后驾车险”以外,相关的责任保险也将是各大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业务。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其声明足以使该保险获得事实上的合法地位。但直到今天,学术界对此险种的激烈争论还未平息。这同样表明,“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伦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问题。针对此项保险,金融界、法律界甚至社会学界的学者们可谓各抒己见。但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两派。正方认为,此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不背离我国先行法律框架。应大力提倡。而反方则认为,次保险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于社会是弊大于利。笔者在阅读各方意见之后,对其稍加整理归纳,现将每一方的依据罗列如下。这可能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据有:1、与现行法律相左,所谓现行法具体指《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和《交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2、酒后驾驶是一种故意行为,若允许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无疑会引发极大的道德危险。3、此保险免除了肇事者的经济制裁,不利于对酒后驾驶的预防,并且间接助长了酒后驾车。4、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已具备保护受害方的功能,再设立酒后驾车险实属多余。5、有违公共道德。6、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机率很大,从而有违保险中的危险不可预见性原则。
正方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并无明令禁止设立该保险。2、作为第三人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权益,而不是酒后驾车者的利益。3、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4、该保险只减轻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行政和刑事责任。5、责任保险合同作为私人间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从上述正反两方的依据来看,有些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例如反方的依据3,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确具有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后驾车恰恰是其除外责任,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从保险公司受偿。按照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逻辑,该保险不是很有必要设立吗?再看反方的依据6,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密切的关系,但肯定没有达到只要酒后驾驶就必然发生交通事故的程度。所以“酒后驾车险”其实并未违反保险中的危险不可预见性原则。正方的依据5同样大有问题。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交易行为没错,我们的确应该保护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为一样,行为双方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必须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
在剔除双方那些显然站不住脚的依据之后,我们应该可以发现正反两方最核心的理由。保监会以及支持“酒后驾车险”的学者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交通事故中对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护上,他们认为第三者利益就是该保险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最集中的理由在于此险种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偏离了人们常说的“公序良俗”。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是由于人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很显然,反对该保险的一方是出于现实角度来认识问题的,而支持方则跳出了现实中的制约,以一种更高层次的眼光,或者说是一种理想的眼光来分析问题的。这或许就是一种实然和应然的断档吧!
我们很难评说这两种路径谁是谁非,但任何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创设的机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现行的法律基础。当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法律总是落后于人们的实践,但是人类的任何创新都必须以现行法为依托,至少不能够根本的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容许机制创新领先与法律,必然意味着对现行规范的大规模改动,从而使法律适应新的机制,这样的成本显然是巨大的。当然,机制的创新可能代表着较之于现行规范更先进的理念,我们当然也不能无视他的存在,毕竟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这种进步本来就意味着新规范代替旧规范。按照这样的逻辑,当我们在分析“酒后驾车险”的问题时,首先就应该考虑它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相违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再次这两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过引入某种设计而加以调和。这后两步只能算是笔者的一些理论思考,体现的可能是本文的“预期价值”,而第一步由于体现出的是“现实价值”,笔者也就会费更多的笔墨对此加以阐述。
中国保监会在有关声明中指出,“酒后驾车险”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它是一种责任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护。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我们可称之为广义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具体又可细分为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工责任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种类。而狭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仅指以与特定的财产标的或施加在特定财产标的上的行为相联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1(后文凡出现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取狭义概念)。例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参见文首的“酒后驾车险”的保险条款和保监会的声明可以初步断定,该险种从设计本意而言显然属于狭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体来说即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理论是围绕着第三者责任展开的。而第三者作为该种责任的相对人,也就决定了其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特殊地位。我们应该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第三者。其范围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实务中,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排除法对不属于第三者范围的民事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如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司乘人员、搭乘人员、乘客以及违反交通规则的爬车吊车者(私有车辆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民事主体。有学者还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构成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事先无任何利益上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所保的标的无任何事先必然的联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的具体民事活动事先无任何必然联系。2比照这三项标准,笔者认为“酒后驾车险”将第三者范围扩展到“本车乘客”是不适当的。既然能够成为某车的乘客,其与驾驶者或乘坐车辆不可能毫无联系的。这种联系如果是血缘上的,则此人就不具备成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资格。若这种联系是合同关系,那么此人只能成为服务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总之他都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设想这样一种情况,车上的乘客明知驾驶者是酒后驾车,非但不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还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是存在出入的。法谚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
以上我们仅仅是指出了“酒后驾车险”在设计的形式上的一个缺陷。那么,是否当该保险将“本车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时,它的合法性就无可置疑了呢?我们认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后驾车险”在内容上与民法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存在根本的违反。
保险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是一种合同行为。这就表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否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此条规定已明确了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清醒状态的义务。另外,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此相对应,在第5条第7款将“驾驶员饮酒”认定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名称上可能不具备行政法规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导致保险合同的双方对此规定的忽视。其实,该保险条款是由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即使并未将条款的有关内容写进保险合同中去。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还是保留呢?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联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统一性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实质上是间接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为了达到法规禁止酒后驾车的目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对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决定对赔偿责任保留与否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开设以承保酒后驾驶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内容的险种。
《合同法》作为保险行为的一般法对其有约束力,那么《保险法》作为保险的特别法,其对保险行为的约束力应毫无疑问。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再一次证实,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将有违保险的宗旨,也是与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3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设立“酒后驾车险”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冲突。不知保监会何以得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的结论?当然,以上所涉的法律冲突仅仅是在保险设立层面上的冲突。如果我们以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认可“酒后驾车险”的合法存在性(我们在这里的探讨毕竟只是纯理论上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保监会的确已经承认了它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该保险与法律的冲突还将继续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具体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否真正受偿并不确定。
我国《保险法》第35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合同。很显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就是驾驶者应遵守的安全、操作方面的规定。如前所述,该条例明令禁止酒后驾车。换句话说,驾驶者酒后驾车就意味着对其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依据《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拒绝赔偿。
天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所以酒后驾驶虽违反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履行赔偿义务。有一点不可否认,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行为和酒后驾驶一样同属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行为。这就引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是否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抗辩的事由?
以驾驶机动车辆为例。任何正常人都有可能因一时疏忽而闯了红灯,若不幸造成第三者损失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花费金钱的代价。责任保险的目的正是将这种突发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于保险人一方。如果要求驾驶者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所有规定,那么保险人的义务将缩至仅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责任保险的宗旨实在是背道而驰。但是,保险标的的安全程度与占有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密切相关。为避免保险制度有可能导致的道德危险,避免社会财富之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不可能不对被保险人设置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有学者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违反这一义务的责任条件从三方面加以界定(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满足如下条件时保险人才能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其承担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只责任的条件;第二,被保险人未采取安全措施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被保险人对于安全措施的采取,应能为而不为或者具有重大不当。4将上述三条标准运用到酒后驾车肇事后的索赔理赔中去,我们认为,首先酒后驾车是一种故意行为;其次绝大多数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直接是由于驾驶者因饮酒而思想不能集中而引起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即使驾驶者没有饮酒也还是不能避免的。但若仅仅为了这很小一部分的事故而概括的对所有的酒后驾车进行保险显然成本过于高昂。)第三,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综上所述,酒后驾驶者应自己承担违反法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而保险人可以“酒后驾车”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现在来理解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将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列入保险范围就容易了:只要驾驶员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以上我们用较多的篇幅论述了“酒后驾车险”在设立上的违法性以及即使存在了这样的保险合同也会因为法律规定而变成一纸空文。接下去,我们希望换一个角度-从保险利益出发来继续讨论“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保险利益之于保险的重要性可以经典的概括为六个字,即“无利益,无保险”。虽然保险利益至今仍然是学术界一个没能彻底搞清楚的问题。但是既然涉及了保险问题又怎能绕得过保险利益的问题呢?以下,笔者将结合对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认识对“酒后驾车险”之被保险人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做些评论。
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学者们的见解相差不多。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基本是重合的,下文对这两个概念的运用若无特别说明则指同一对象)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5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将减少现有的财产,或者失去应得的利益,从而与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6对于此种保险的实质,美国法院认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在于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及其顺利地经营业务所可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上,投保人凭借此种保险措施对于因偶然事故发生所蒙受的金钱损失或不利益获得填补,此既所谓消极的期待利益。7因此,消极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为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其现有的财产有利益。8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有误导性的。我们可用反证法加以证明。假设一个投保了汽车第三人责任险的人故意开车撞了人。此时他对现有财产肯定是享有利益的,因为他若承担了赔偿责任其现有财产必然就会减少。但我们是否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为对现有财产享有利益而对第三人责任险也享有保险利益,从而由保险人代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我想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对责任保险享有保险利益,不应看他对现有财产是否享有利益,而应把重心放在对投保人潜在的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考察上。对此,有学者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归纳为三个构成要素:1、投保人必须有某种可能发生的潜在责任;2、这种潜在的责任应该是保险标的;3、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有某种法律上认可的联系。9我们不妨就用这三条标准来检验“酒后驾车险”的投保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首先,我们认为对于第一、三条标准,投保人还是符合的。因为对于一个驾驶者来说,酒后肇事既不是必然发生的,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就表明驾驶者因酒后驾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当然,被保险人会因责任不发生而收益或因损害产生责任而受到损失,这也就是投保人与潜在责任之间法律上认可的联系。现在问题就简化为,完全由第2条标准来决定“酒后驾车险”的投保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换句话说,如果这种潜在的责任属于责任保险标的的话,投保人就有保险利益,反之则没有。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限于法定责任,即法律直接规定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保险的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以外性或偶然性,被保险人蓄意进行的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二,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具有财产责任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包括其应负的刑事、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酒后驾车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另外,保监会和天安保险公司也再三强调,“酒后驾车险”仅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影响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处罚。可见,“酒后驾车险”之投保人的潜在责任符合责任保险标的的后两条标准。但是,酒后驾驶的蓄意性是不容否定的。仅次一条就可使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不符责任保险标的的要求。如果我们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或事故也纳入保险的范围无疑会引发巨大的道德危险。这等于在客观上鼓励了酒后驾驶这种违法行为。虽然天安保险公司宣称,“酒后驾驶的主观故意并不妨碍酒后驾车事故的客观存在”。但正如我们先前提到的,酒后驾车和事故的出现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酒后驾驶的故意本身足以将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排除在责任保险之外。
综上所述,由于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责任保险的标的之列,以至于不满足责任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应有的构成要件。所以“酒后驾车险”的投保人实际上是不拥有保险利益的。按照“无利益,无保险”的原则,他显然没有资格投保该险种。既然如此,“酒后驾车险”一方面要吸引大众投保,另一方面大众本身对该保险又都不具备保险利益,这不可谓不是一个巨大的矛盾!
以上,笔者分别从形式内容角度和实质内容角度对“酒后驾车险”的合法与否做了较深入的分析。这个保险在形式上较之标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内容上和现行法律存在根本的冲突,同时也违反了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因此,我们认为保监会批准该险种是不恰当的,“酒后驾车险”缺少合法性的支持。
我们虽然已对“酒后驾车险”合法与否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这些结论的得出莫不是建立在现行法和当前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可把之前所做的一切分析看作是一种实然的路径。与此同时,天安保险公司、保监会和该保险的支持者们着重强调“酒后驾车险”对第三者保护作用的声音如此响亮,以至于我们无法忽视这些声音的存在。那么,强调对第三者利益的保护是否就是责任保险的发展方向呢?或者说,我们是否能在应然的路径上发现“酒后驾车险”的些许合理性呢?
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工业的高度发达所带来的意外灾害的频繁性和严重性的增加,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首先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预防性惩罚功能逐步后退,相反对受害者损失填补功能却得到加强。而侵权行为法和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互补关系。10因为侵权行为法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损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的利益若想得到真正的补偿显然还关系到损害人的经济实力等其他因素。这就决定了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必须得到责任保险制度的大力支持。我们欣喜的看到,目前已有学者将“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作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予以表述。11应该说,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责任保险的初始目的,受害第三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补偿不过为其客观结果。但随着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拓宽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深入,责任保险正渐渐成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个社会利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从这个角度说,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双重功能,但保护后者利益更显其突出性和重要性。
当今社会,酒后驾驶的确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据有关数字显示,上海市仅今年七八两月就查获酒后驾车942起。考虑到酒后驾车的隐密性,真正的数字远不止这些。站在酒后驾车的受害第三人的角度而言,这种酒后驾车的频发性对其人身和财产都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受害者都很难及时得到赔偿。即便求助于诉讼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结果也不一定是令人满意的。这一切其实都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但是,正如本问所论述的,在现行法框架内,的确还难以做到不计较被保险人主观过错来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经典地表述为“责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责任,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大责任,常不能衔接”。12具体的说,当被保险人为故意行为时,保险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一致,被保
㈥ 求一篇关于酒后驾车的新闻评论
严惩恶性酒后驾车法律不能有盲点 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撞死5人,包括一名孕妇。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愤极大的肇事者,应加大惩罚力度。6月30日,南京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最终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几乎被挤出,死状惨烈。经化验,他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而达80毫克即构成醉酒驾驶。目前,张某已经被刑拘。(7月2日《扬子晚报》)肇事者对生命的严重藐视,点燃了舆论的怒火,虽然肇事者表示忏悔,并承诺积极赔偿死者,但很多人认为赔偿不足以偿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恶,主张对张某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甚至直言将其枪毙。这其实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间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舆论激情之间的落差。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适的条款来惩处,形成了盲点,不能满足民众对正义的诉求。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当事人不希望发生车祸,或者轻信车祸可以避免,这种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刑法的量刑较轻,一般在三年以下,至多七年。而据报道,张某仅两年内就有80次违章记录,其中超速39起,这还只是他的一辆车子的记录。再加上,体内酒精数倍于醉酒标准,撞人以后拒不停车,直至被逼停。无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张某的行为与普通酒后肇事有着重大区别,交通肇事的罪名的确相对太轻。但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指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险方式必须与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当。它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即便像张某这么恶劣的醉酒肇事,也不可能像爆炸那么严重,张某只是一种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还没有穷凶极恶到想剥夺他人的生命,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还需要说明,有人建议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按“过失杀人”定罪,这也是一种误解。“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杀人”的重罪,其实并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而且在小区里发生的车祸就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所以说,这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民愤极大的肇事者,应加大惩罚力度。此外,当下车祸的肇事者一般是强势方,往往带有官员、明星、富二代等符号,成了舆论的起爆点,掺杂着社会底层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变成公共事件,这将考验警方的执法智慧和执法公正。比如,明星周杰驾无牌奔驰发生车祸后,先报案再失踪,最后投案。虽然有酒后肇事的嫌疑,但警方从法律上已经很难认定。这引发人们对执法公正的质疑,好在警方最终认定周未履行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法定义务,构成肇事逃逸,给了民众一个说法。所以,除了立法跟上,警方的处置程序应透明公开,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民间的质疑,这样才能把恶性车祸对社会的伤害降到最低。
㈦ 有关酒后驾车的具体事例
酒后驾车的具体事例:2012年10月25日午夜,内地知名演员王志文在上海街头被上海警方查获酒驾。根据警方当天公布的处理决定,王志文将面临罚款、扣证、记分的处罚。
2011年5月1日7时许,草蜢成员蔡一杰独自驾驶房车沿香港薄扶林沙宣道行驶时控撞到邮筒与水龙头,蔡一杰受轻伤。但因其酒精测试超出标准,被警方带返警署调查。
2010年5月5日,央视名嘴撒贝宁邀电影频道主持人经纬一同出行吃饭,因酒后驾车在北京三里屯附近被警察抓获,被一次性扣除12分。
2009年6月25日,胡彦斌驾驶一辆大型越野车,撞上一辆蓝色出租车,使车上包括司机在内的3人受伤。事故之后,胡彦斌逃离现场,第二天才到交警队协助调查。最后,胡彦斌被处行政拘留7天、罚款700元的处罚。
2006年12月13日凌晨,武打明星吴京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附近醉酒驾驶,被交警截查。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酒精含量超标,朝阳交通支队对吴京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暂扣驾驶证5个月、罚款18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
(7)关于酒后驾车的市场调查扩展阅读:
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㈧ 酒后驾车调查总结
关于酒后驾车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 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 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此,笔者对酒后驾驶及醉酒代驾 问题进行了调查. 案例启示: 人们都喜气洋洋开心的迎接盛大的节日. 案例启示 新春的气息一步步逼近, 忙忙碌碌准备过年,到处人流量都很大.避免不了的也会出现很多令人不快的事 情,驾车安全尤为重要,不仅关乎到自己和家人朋友的安全,而且还得为别人的 幸福家庭负责任.酒后驾车带来的事故数量呈现递增,一起起骇人听闻的事故令 人不寒而栗.春节前夕,位于河南省三门峡陕县高速路口处,发生一起特大酒后 驾车交通事故.一宝马和一摩托发生轻微摩擦,摩托车上的橘子受损,两司机就 橘子的赔偿金额争论开来. 慢慢的周围看热闹的人挤满了, 很久两人未达成一致. 宝马车司机因酒后实在没有耐性狡辩下去,于是气愤之下上车就开始发动引擎. 之后就是以很快的速度冲了出去,此时惨象不堪如目.周围的一大群人被车撞瘫 倒在地.据事后发现,事故造成 6 人死亡,十几人严重受伤.宝马车司机被气囊 保护.就一瞬间的不理智,导致多少家庭痛心欲绝,实在可悲. 事件启示:像以上发生的事故还有很多很多,酒后驾车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影 事件启示 响.部分地方交通局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始严厉查处.2009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 3000 交警开始地毯式的夜查酒后驾车.这是统一夜查行动是 6 次集中整治行动 的首次,也是为期 40 天的全国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活动的第一天.据统计,当晚 的夜查行动,仅西城交通支队就查获 15 名酒后驾车司机. 现在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有更多的时间去享受生活.亲戚朋友聚会玩乐越 来越多, 于是朋友一起总是会喝些酒. 之后不注意就会发生酒后驾车的错误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酒后驾车事故多达数万起,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事故占 有相当大的比例. 酒精对驾驶员身体的影响 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 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 降,尤其是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意 外的机会越高,受到酒精影响的司机通常会有如下特征: 1.对信号灯反应慢; 2.逆向行驶; 3.摇摆不定,突然转向,飘忽 不定或在道路中线驾驶; 4.乱踩刹车; 5.转弯幅度大; 6.蛇行; 7.没有原因就停车; 8.开车速度极慢; 9.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 10.天黑时不开前灯; 那么为什么酒后驾车会造成如此大的事故概率呢?让我们分析一下酒后人 会表现那些特征: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 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 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 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 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 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 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 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 为.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 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 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 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这些酒后驾车 酿成的惨剧中,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对酒 精的错误认识? 调查显示:驾驶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根据来自 4538 位新浪网友的调查显示, 81.29%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 有 属于违法行为,但在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 20.63%的被调查者 从未有过酒后驾车的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 39.84% 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27.35%的被调查者认 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 18.97%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 员存在侥幸心理. 饮酒与开车——致命的结合 然而事实并非想象中那样简单,来自某国际组织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每 33 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 尽管有大多数人认为酒后驾车酿成 的交通事故永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专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在每个人的 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 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 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 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另外,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 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 0.75 秒,饮酒后尚能驾车 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 2-3 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 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 饮酒情况下开车的 16 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 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如今我们国家对酒后驾车的标准和处罚也是很严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 运机动车. 2.酒后驾驶在法律上可分为酒后或醉酒驾车两种违法行为,两者的界定:机 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 对于酒后驾车或超速行驶的判罚,其实是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酒后驾车或超 速造成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另一方面,酒后驾车 或超速的现象有极为普遍.如果判罚过重,既有悖于法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也容易造成民怨.如果判罚太轻,会使酒后驾车现象更为猖獗.但仔细想想,对 于酒后驾车或超速是应该从重处理的, 比如对于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直接吊销终生 驾驶执照.这样对于酒后驾车的风险成本就大大增加,酒后驾车的现象就会得到 有效的遏制.但这种办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给了交通部门如此的权利之后,随 之会不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 大量的酒后驾车者和超速驾驶者向交通部门人员走 后门.而且过重的判罚是否会引起大量的驾驶者的怨声载道.从长远来看,重罚 是一定可以产生遏制的效果的. 了解清楚了现实和理论的证据, 再看看实际的调查中人们对此事的看法: 调 ( 查对象主要是司机,收到有效调查问卷 30 分) 问题 1:你知道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吗? A. 知道 B. 不知道 B.17 人 可以看出大部分司机并不知道喝酒多少驾车算是合法的, 怎么知道如何去控制自己的饮酒呢?) (A.13 人 问题 2:你有过酒后驾车或搭乘酒后驾驶者车辆的经历吗? A. 有 B. 没有 (A.15 人 B.15 人 可以知道很多人都接触过酒后驾驶的车辆, 这么多 人都不知道酒后根本不应该驾车) 问题 3:如果你是驾驶者,饮酒过程中,你会否想到酒后驾车可能导致的 严重后果呢? A. 会 B. 不会 (A.26 人 B.4 人 可以看出绝大部人都会想到酒后驾车可能导致严 重的后果,有些人明知故犯.不想到的更是可怕) 问题 4. 你听说过酒后驾车带来的事故吗? A. 听过 B. 没有听过 B.0 人 很清楚所有人都听说过或是自己见过酒后驾车交 (A.30 人 通事故,大家都多多少少有酒后驾驶危险的概念) 问题 5:你有否这有个观念:如果你已经喝了酒,你会提醒你自己不应开车? A. 有 B. 没有 C. 不确定 (A.23 人 B.1 人 C.6 人 绝大部分人会提醒自己酒后不应该开车知道 危险,很少部分人根据自己酒后的清醒程度判断是否驾车,也有人酒后执意要驾 驶自己的爱车) 问题 6:如果你自己开车,并且了解酒后驾驶可能的后果,在喝完酒后(并非 喝醉),你会如何选择回家? (多选) A. 步行 B.出租车或公交车 C. 搭乘朋友的车 D. 其他 (A.8 人 B.27 人 C.4 人 D.5 人 绝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出租车安全方便 的回家,少部分近距离的步行酒后回家,也有些是根本不会饮酒的) 问题 7:如果你酒后驾车被交警阻拦,你会: A. 逃避 B.和交警狡辩 C. 接受处罚 D.找朋友帮忙解决 (A.3 人 B.1 人 C.26 人 D.3 人 绝大部分人若酒后驾驶被交警阻拦 都会接受处罚,知道自己的错误;很少人会托关系解决,钻法律的空子;也有人 不服管制或直接逃跑) 问题 8: 什么因素会提醒自己不要酒后驾车? A. 家人朋友的安全 B.交通法则 C. 汽车的保养 D.其他 (A.15 人 B.12 人 C.1 人 D.6 人 多数人会考虑到乘坐车辆人员安全 而不去酒后驾车;部分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也有些人会想到汽车和大 众财物的安全不酒后驾车) 问题 9:你都在哪里看到过的酒后驾车危害公益广告:(多选) A. 法规章程 B.交通标志 C. 广播电视 D.其他 (A.8 人 B.16 人 C.24 人 D.7 人 可以看出广播电视的传媒作用还是很大的,交通标志也处处有,总的来说 大家都有接触过关于酒后驾车危害的公益广告. 总结: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大家都很清楚酒后驾车会很危险,也都经常有公 益广告提醒不要酒后驾车.可是事实上,驾驶者酒后就很难控制自己不要驾驶的 意志力,大部分酒后驾车的司机有很大的侥幸心里,总是感觉自己很清醒可以酒 后驾驶酒后驾车现象很严重.可是我们要尊重科学,研究表明酒后驾驶的人反应 灵敏度下降,事故发生率提高 27%.所以酒后切莫驾驶,驾车不饮酒. 建议:1,继续做好宣传工作,让酒后不要驾车深入人心; 2,政府部门严厉监管,加大对驾驶者素质和科学知识的培养提高; 3,亲戚朋友同事之间互相帮助,为了他人安全不要酒后驾车; 4,如今社会不良风气应该慢慢改变,不要有酒多情谊深的错误想法. 教师评语:对于抑制和惩罚酒后驾车行为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势,内蒙古通过地方法规对酒后驾车者施以"重典". 这在法律实施上会遇到一些麻烦, 因为下位 法要服从上位法.某地警方对酒后驾车 5 大"死亡规律"的分析,非常具有普遍性,酒后驾 车的警钟应当在全国敲响,严查,严惩酒后驾车的行为迫在眉睫,所以希望所有的司机朋友 们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㈨ 关于酒后驾驶每月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的写法
写思想汇报,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主动积极,忠诚老实,对党负责。写思想汇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
1、标题。可以直接写"思想汇报"字样,也可以概括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另拟订标题,如"学习十五大文件的主要收获和体会"、"正确认识形势和任务,增加入党信心"等。
2、称呼。写"敬爱的党组织"或"敬爱的党支部";
3、正文。思想汇报,顾名思义,主要写自己的思想情况,当然也涉及到学习、工作、家庭等情况,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而定。
例文:酒后驾驶每月思想汇报
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缓刑后到社区矫正司法所接受服刑。每月写的思想汇报会存档,接受检察院检查。作为能否顺利解娇的依据。所以一定要写好。不然被撤销缓刑,后果严重。
最近交警部分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严抓和严惩力度。此次行动还规定了对公务员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以更严格地要求公务员,警示所有驾车者。对此项行动,我一直十分关注。虽然我从未学过车,但每天走在人潮熙攘的路上,或坐在拥挤的公车上。
看着外面车水马龙的情景,我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司机的酒后驾驶造成的。要防范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理所当然的,就是要禁止司机酒后学驾习驶网了。该行动从实施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一个星期,我每天都对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十分留意。
刚开始时候,正面报道倒是很多。交警们勤勤恳恳,无论是在炎热的白天里,还是深夜中,他们都不顾劳苦尽其所能,做好工作。而司机们也相当配合交警的检查工作。看着某张照片上,司机在测量酒精时还面上含笑,想必也是十分支持这项行动的。
可是过不了几天,就看到新闻上报道,深圳坪山新区多部门在联合进行酒后驾驶调查时,坪山派出所设卡查车遭遇40余人暴力抗法,17名民警和6名巡防队员不同程度受伤。看来在进行这项活动时,还是存在很多可能的反对和冲突的。
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不配合检查反而进行破坏的行为,更需要加大整治和惩罚力度。否则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为其他人所效仿,以此来躲避和推卸酒后驾驶该负的责任呢。而今天看到报纸,前天晚上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纪委书记梁某因醉酒驾车被逮个正着。
被查后,该书记先是求情,跟着亮身份说酒驾是因“工作需要”,未果后又忙着四处打电话求助,但三招使尽仍未能脱身。该纪委书记是8月15日严查醉驾以来全市第一个被曝光的公务员。不过,他并非公务员队伍被查处的第一人。
据报道,此次严查醉驾,专门针对公务员出台严律,查处多日,广州究竟有多少公务员酒后驾驶,交警部门三缄其口。而且,此次该纪委书记醉驾被曝光,并非来源于官方的主动通报,而是媒体的自主发掘。这样的问题,是否更值得思考。
对外声称要严格要求公务员并对其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但实际上却对之三缄其口。想必警方也是惧于那些公务员们的劝高位重,才帮忙遮着掩着吧。而这就只能以来媒体多挖掘,将这些情况曝光在公众面前了。
严查酒后驾驶行动到现在还不到一周,是是非非却不少。但是无论这期间出现多少问题,至少人们对酒后驾驶多了一分警惕。路上酒后驾驶的司机少了,行人就多了一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