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地方综合执法部门。
但是该部门无法律定位,无法律受权。
㈡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下,由于受地方保护的干扰,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监管,削弱了行政执法力度,甚至产生偏差,工商机关成了政府某些工作的“职业工作队”。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但是在这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无论在思想认识上、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甚至还沿袭老一套传统的监管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虽然已经转轨,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没有确立。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体制改革后国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转变职能,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改变监管水平低、行政执法力度弱、职能到位程度差的状况。另一方面,体制改革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财、物都上划省工商局同统一管理,但是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干部绩效考核竞争激励机制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现行的工商人事考录制度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队伍需要的人才进不来,工商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目前,还有很大一部份人还没有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把市场巡查称作“绕街”,不懂“经济户口”数据如何维护,甚至不能很熟练地查办简易程序案件,工作还停留在收费上,以收费的多少论能力大小。以目前现有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若不从现在就有计划地进人,到10至15年后,工商队伍将面临人员危机。财务管理方面,经费面临严峻的形势,导致基层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经费十分紧张,办案机构的检测手段、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一些必要的执法装备都无力购置,直接制约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再说福利问题,一个年终考评为称职的基层工商干部,每年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只能领取一个月的四项基本工资,与发达地区的基层工商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别,还存在着诸如住房补贴、购房补助等问题急需解决,干部购买经济适用型住房,地方财政不予补助,上级工商部门又没有此类规定.
二是立法滞后,职责权限不够明。我国已加入WTO,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依据,管理制度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初期,受主观条件限制。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计划经济色彩,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WTO规则还有不小的差距。如:现行法律按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质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明显不符。在一些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立法上还有空白,对一些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手段不足,力度不够,不足以有效地遏制其蔓延。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涉案的商品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是沉重的收费任务导致工商部门职能难到位。“两费”是实行垂直管理工商新体制这只新瓶子里装的“老陈醋”。体制改革后,“两费”的征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职能到位之间的矛盾日趋凸现出来。一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必须准确地定位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上,管理范围要从管理集贸市场为主向管理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然而,在这新形势、新任务下“两费”任务却与经费保障挂上了钩,能否完成“两费”任务成为能否足额核拨经费的重要条件。为完成收费任务确保足额核拨经费,工商部门把全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力和财力都投入到收费工作中,还拿什么人力和财力去从事监管执法。这一矛盾不彻底解决,很难推进职能到位。
二、推进职能到位的对策
(一)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以收定支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工商部门实现“吃皇粮”。二是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收费制度,取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门“两费”收缴职能。随着工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取消“两费”的时机已经成熟。市场管理费的设定依据是《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市场管理费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市场办管脱钩后,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了政府指定的部门去行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的依据已经不充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设定的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立法中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由此可见无论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体经济同公有制经济共同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们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才符合我国加入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无疑是使个体经济承担过重的税赋,这种行政性收费行为将导致个体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力,必将制约个体经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抓住《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大力推进行政性收费制度改革和税费改革,消除不公平竞争的行政体制障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收取“两费”。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执法手段,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再作深入系统的研究,重新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如何通过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以职能到位、执法联动为目标,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市场监管制度的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新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对人员素质的更高要求同目前干部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执法办案能力普遍较弱,思维方式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的矛盾不加以解决,很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在职干部的整体素质,以解当前工作之需;第二,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尽快输入新鲜血液,以增强肌体活力,要引进计算机网络、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和懂法律、懂经济、懂行政管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复合型年青干部;第三,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组织专家建立一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系统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工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把干部管理纳入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
(三)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建立工商法规体系。应对入世后的新形势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填补市场监管法律方面的空白,做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立法过程中应兼顾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具有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二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对那些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操作性不强的该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尽快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㈢ 政府职能的定位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这个核心。
一.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理论
(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两个方面:纠正市场失灵和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一般地讲,对于市场经济自身运用的相当完善的地方,政府无须干预。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能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弥补市场的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场。超越市场就是要求政府能够站在市场之上,控制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其自发发展造成的危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国,由于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的历史,因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3)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那么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发育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退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领域,即放弃其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保障职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当前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一是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协调。二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协调。三是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协调。四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
(4)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机遇,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入世后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将面临新挑战,在收入分配、地区差距、劳动就业等方面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政府化解经济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作用与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是现实权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务功能的加强。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调整和转变。为此,在明确政府作用的方向、重点和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2)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3)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4)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因此,必须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转向现代化的公开型行政体制,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领导型政府向公仆型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必须以“服务”为目标,为人民办实事为宗旨,从传统的领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我国各级政府要畅通言路、倾听民声,吸纳民意;要筑牢社会保障线,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6)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相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总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可见,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㈣ 安监局和质监局各自的职能
安监局的职能是管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管的是“大安全”。质监局管的职能是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许可,管的是“小安全”。
1、安监局的职能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质监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4)国家市场监管局职能定位扩展阅读: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质监局全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它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㈤ 结合行政职能,请谈谈政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职能定位问题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这个核心。 一.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理论 (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两个方面:纠正市场失灵和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一般地讲,对于市场经济自身运用的相当完善的地方,政府无须干预。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能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弥补市场的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场。超越市场就是要求政府能够站在市场之上,控制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其自发发展造成的危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国,由于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的历史,因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3)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那么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发育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退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领域,即放弃其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保障职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当前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一是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协调。二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协调。三是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协调。四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 (4)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机遇,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入世后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将面临新挑战,在收入分配、地区差距、劳动就业等方面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政府化解经济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作用与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是现实权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务功能的加强。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调整和转变。为此,在明确政府作用的方向、重点和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2)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3)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4)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因此,必须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转向现代化的公开型行政体制,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领导型政府向公仆型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必须以“服务”为目标,为人民办实事为宗旨,从传统的领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我国各级政府要畅通言路、倾听民声,吸纳民意;要筑牢社会保障线,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6)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相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总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可见,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参考资料: http://www.cfluntan.com/blog/user1/84/archives/2006/240.html
㈥ 市场监督局是什么单位
市场监督局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6)国家市场监管局职能定位扩展阅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㈦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成立未发制服,穿原工商制服执法没有问题吧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成立未发制服,穿原工商制服执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等发了制服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必须穿新制服执法。
一、统一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
新式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制服的主要发放范围为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为减少重复浪费,原则上发放方式为:原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已有制服的不重发,主要是换发新标志标识;原质监、食药监系统及其他执法人员则采取新发制服及新标志标识的方式统一着装。
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置和发放。
原则上换发标准为:各季执法制服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套;帽子首次发放夏冬帽各一顶,每两年换发一次;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标识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次。
二、统一换装时间和组织实施。
1.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日前启用新执法制服,并佩戴统一式样的标志标识。
2.新制服换装工作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各地财政予以保障。
3.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以公开、公平、透明的竞争方式选定面辅材料、服装服饰生产企业。
4.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换装任务。
(7)国家市场监管局职能定位扩展阅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理体制的文件精神,我区于2016年1月整合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食安办、工商、质监、食药监四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仍然穿着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套服装,由于制服、标志的不统一,对外造成群众和被管理对象的误解。
既影响了执法形象,又严重制约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适应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市监局统一配发了制服,由三顶“大檐帽”改穿一身衣,这是进一步深化、落实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理顺内部职能、规范自身运作;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清晰识别、认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并对其实行监督。
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既提升了执法形象,又维护了执法权威性,增强全体市场监管人员的团队意识,提振了干事创业的精神。
针对制服,该局还制定了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着装时间、着装场合、着装注意事项,强调了执法服装着装意义。
制服配发范围严格限于市场监管局持有执法资格证的在职人员穿着,不得在工作、执法期间规定之外的的时间穿着。
㈧ 为什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 没有统一制服 2019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必须穿制服执法。
一、统一的服装范围和发放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制服主要发给所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职人员。
原则上,为减少重复和浪费,发放方式如下:原工商系统现有执法人员制服不宜再发放,以更换新标识为主;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执法人员将换上新制服和新标识。
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置和分配。
原则上,更换标准为:每季度首次发放两套执法制服,每两年发放一套;夏季将首次发布一个上限,并每两年更新一次。首次发布两套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每两年更新一次。
二、统一着装时间,并组织实施。
1、2016年3月1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推出新的执法制服,并佩戴统一标志。
2、新换制服由辖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3、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公开、公平、透明的招投标方式,选择表面辅料、服装服装生产厂家。
4、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换衣任务按时完成。
(8)国家市场监管局职能定位扩展阅读:
按照文件的精神,市委和市政府调整工商管理系统,质量监督和食品和药品监督我们地区整合和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承担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员工仍穿着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三套服装。由于制服、标志不统一,对外造成群众和管理对象之间的误解。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制约了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适应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市监察局下发统一的“三顶大檐帽”,改为穿一套西服,这是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理顺内部职能,规范自身运作。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认定和批准,并对其进行监督。
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既提升了执法形象,又维护了执法权威,增强了各市场监管机构的团队意识,增强了工作精神和创业精神。
在着装方面,还制定了《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着装时间、着装场合和着装注意事项,强调着装对执法的意义。
制服的发放应当严格限于持有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执法证书的人员,并不得在规定的工作和执法期间穿着。
㈨ 十六大堆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是什么
党的十六大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政府职能定位有一段表述,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经济调节职能,是政府对经济的调整和节支管理职能。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主要运用财政、税收、价格、货币、收入分配等经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经济调节的重点:
一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解。固定资产投资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坚决遏制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建设。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严格市场准入,不合标准的不能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严格用地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强化信贷审批和监督,严格税制,坚决禁止和纠正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能源、重要原材料和运输的供求矛盾调解。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煤炭、电力、油品生产,协调运输,促进供需衔接;另一方面,坚持增产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缓解能源、资源环境压力,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
三是投资与消费的关系调节。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居民购买力水平,拉动内需;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农民收入和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完善消费政策,发展信贷消费,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服务消费领域,改善供给结构;引导消费,形成良好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经济调节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2、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政府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使商品和生产要素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并按照统一的规制、制度进行组织和运行。消除市场垄断、贸易壁垒和歧视措施,使市场主体在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下根据合理的价格信号获取资源、做出投资决策和进行交易,政府要负责有关市场的立法、执法和必要的行政规制,建立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
3、社会管理职能,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协调社会的各种矛盾,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严肃处理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作用。维护社会未定,搞好治安,严打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4、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包括加强城乡公共社设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两项重要职能。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就业政策,确定从上到下层层的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