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家有一个养猪场,我想避开猪贩子,自产自销,直接运到正规的生猪屠宰场屠杀,然后再菜市场开个店自己零
自己养猪场大吗?然后联系到有合作伙伴了吗?小的话应该自己卖,大的话就给猪贩子,毕竟每天杀几头自己卖不完,然后费人工
B. 我因帮非法屠宰场屠宰生猪,被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送进看守所,(老
一、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C. 生猪私自屠宰归哪个部门管辖
屠宰后的生猪产品出厂(场)前还要经过动物检疫人员的再一次检疫,并且要在产品的包装上打印产地编号后签封,进入市场前,公路兽医检疫监督站对猪肉产品进行启封、查证、验货和消毒处理,最后由工商部门对猪肉产品的检疫、卫生合格证进行查验后,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D. 发现有人私自私宰生猪怎么办可以举报吗怎么举报
可以举报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如果是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就不属于违法,出售的话就不行了。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屠宰和出售,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局举报。商务局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 生猪屠宰场给私人宰吗
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自己收购的生猪可以叫屠宰场代宰的。
现在屠宰市场上有代宰和批发两种形式,如果养猪户希望代宰,与定点屠宰场协商好,核定代宰费。但销售的前提是猪肉一定要具备“二证”、“二章”,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动物产品检验合格验讫章,以及瘦肉精检验报告。
F. 私设生猪屠宰场怎样定罪处罚
为了加大生猪管理力度,维护“放心肉”上市供应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食肉的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州市牲畜屠宰和销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市区禁止私自屠宰生猪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外,私自开设屠宰场(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
二、禁止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占)屠宰加工的肉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改作生猪屠宰加工场(点),或租、借给他人从事生猪屠宰。
四、禁止储存、运输未经检疫的私宰肉品。
五、从事屠宰活动和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牲畜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
六、宾馆、酒楼、机关、团体等用肉单位,必须自觉遵守肉品“采购登记册”制度,不得购买或接收在私宰场(点)屠宰加工的非法肉品。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肉品零售商的监督管理,防止私宰肉品流入市场。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卫检部门按照联合执法分别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按每头猪处以1000元罚款,不足一头按一头计算。其中屠宰和经营病、死猪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对业主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刁难、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G. 私自屠宰6头猪大约怎么判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没有其它的违法情节时,私自屠宰6头猪一般只是行政处罚,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H. 怎么查生猪屠宰场的价格,我在百度上搜不到,哪位大神指点江山一二
这个种价格有浮动的好伐,一般都是行业的内部价,不会在网上外传的,所以查不到,你可以去行业的QQ群问问,或是你去菜市场跟肉贩聊聊,就知道了,希望能帮到你,求采纳
I. 私自宰杀生猪属于什么犯罪:给别人打工,只管给老板杀好猪其它什么都不知道,这个犯法吗
关于禁止私自屠宰生猪的通告》是一篇地方性规定文件。
为了加大生猪管理力度,维护“放心肉”上市供应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食肉的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州市牲畜屠宰和销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市区禁止私自屠宰生猪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点)以外,私自开设屠宰场(点),进行生猪屠宰活动。
二、禁止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占)屠宰加工的肉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改作生猪屠宰加工场(点),或租、借给他人从事生猪屠宰。
四、禁止储存、运输未经检疫的私宰肉品。
五、从事屠宰活动和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牲畜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
六、宾馆、酒楼、机关、团体等用肉单位,必须自觉遵守肉品“采购登记册”制度,不得购买或接收在私宰场(点)屠宰加工的非法肉品。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肉品零售商的监督管理,防止私宰肉品流入市场。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卫检部门按照联合执法分别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按每头猪处以1000元罚款,不足一头按一头计算。其中屠宰和经营病、死猪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对业主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刁难、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