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么加入政府采购指定单位
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Ⅱ 市场调查报告找谁好哪里做得好
东南亚南亚商务通专业从事市场调查,市场调研,市场分析
服务宗旨
协助中国企业抱团合力抓住“一带一路”和“桥头堡”战略机遇,实现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企业国际化
服务内容:
线上:整合了原中国在东南亚、南亚的办事机构等多渠道作为信息来源,为企业提供南亚、东南亚各国的贸易信息、投标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合资合作信息等经贸信息;提供南亚、东南亚各国的海关、税收、投资等 法律信息;提供东南亚、南亚各国的政治、文化等信息。为协助企业实现走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化之路,提供全方位的信息资讯服务。
线下:通过了解国际化、体验国际化、实践国际化三部曲,为企业提供实现走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化之路中所需要的国际法律、国际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政府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
第一阶段 了解国际化
将按南亚8国、东南亚10国,在中国国内举行国家专题活动。帮助企业从政治、经济、文化、企业等层面,了解东南亚、南亚各国;并学习国际化企业所需要的外交礼仪、外事纪律等各方面的相关知识。
每次活动包括以下三节主题活动:
第一节主题活动:宏观扫描
第一:由中国前任驻东南亚、南亚相关国家大使、总领事等介绍当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相关情况;
第二:由中国前任驻东南亚、南亚相关商务参赞、商务领事等介绍当地国家的经济现状、经济政策、投资政策、贸易政策等相关情况;
第三:由东南亚、南亚相关国家驻华大使馆、经参处、招商局等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地国家相关政策和情况;
第二节主题活动:专业解读
根据企业的要求,请各方面的学术专家就东南亚、南亚国家的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专业解读。
第三节主题活动:东南亚、南亚操作实务
根据企业的要求,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就东南亚、南亚国家的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专业分析。
第二阶段 体验国际化
每年组织东南亚、南亚各国的高层次商务、政务考察活动。利用各种高层资源,为企业在出访考察中对接高层政府、企业等资源,使得企业能够全面、准确的体验南亚、东南亚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企业等层面。
第三阶段 实践国际化
在企业有目标国家或项目等以后,我们提供全过程的服务:
一、 前期工作:
1、帮助会员在我们的平台上建立有针对性的目标国家语言企业网站,并在目标国家进行网站推广;
2、利用我们的国外机构和资源,帮助会员寻找项目合作机会,进行项目前期跟进;
3、帮助会员就项目进行深入考察、市场调研并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等咨询服务;
二、 商务谈判:
1、提供商务谈判方案咨询服务,包括谈判设计、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工程FEDIC条款、当地法律、海外机构设置方案、国际资本运作方案等全套咨询服务;
2、提供中国政府对外投资、贸易及工程承包政策咨询及服务等等;
3、直接参与协助进行商务谈判;
三、 实施过程:
1、提供办理中国政府各相关单位对项目的审批咨询及服务;
2、提供项目所在国项目的审批、公司注册等全部咨询及服务;
3、提供项目运营期间的跨国企业管理、国际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和服务;
4、提供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国际商务、国际法律、国际金融、国际会计等咨询及服务;
5、提供相应的融资和资本运作方案咨询和服务。
Ⅲ 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
政府采购的流程需要结合具体的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不同,流程也是不同的。通常来说,政府采购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开招标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协议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
4、由供应商提供报价单;
5、根据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价;
6、出具中标通知书。
三、询价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4、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6、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竞争性谈判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发布招标公告;
5、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6、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7、 确定成交供应商;
8、 出具中标通知书。
五、单一来源采购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4、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5、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6、 出具中标通知书。
一、采购资金的确认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
(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Ⅳ 信息价格调查在政府采购中属于什么类型
信息价抄格调查在政府采购中属于服务类采购品目。
财政部2013年10月29日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有:
C服务
C08商务服务
C0807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指获取关于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问题的民意信息的服务,包括:——市场分析调查:市场分析研究、竞争对象调查、消费行为调查、企业调查、产品资讯调查、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资讯、其他市场分析调查服务;——统计咨询与调查服务;——社会及民意调查服务;——其他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Ⅳ 我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统计制度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统计制度
年度全国法院系统财务决算统计制度
法院系统人事信息统计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业务统计制度
发展改革委:
医药行业统计制度
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教育部: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统计报表
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报表
教育系统基建统计年报制度
基础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中等职业教育统计报表
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人文、社会科学)年报表
学位授予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全国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理、工、农、医类)年报表
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综合统计报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试统计
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
科技部:
各省科技厅(局)及国家级高新区调查
独立科技机构及有关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
民营科技企业统计
国家科普工作统计调查
全国软科学研究机构统计调查
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调查
技术市场统计
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
全国科技成果统计
科技咨询业统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调查制度
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技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船舶工业统计报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统计制度
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民委:
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
监察部: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
民政部:
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财政部:
全国地方税税源调查
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表
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
年度种植业、养殖业税源调查
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表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指标月报
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统计报表
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报表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报表
集体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报表
国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报表
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
建设部: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建设领域竣工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统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
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
定额管理统计
部属企业单位行政部门机构定员统计
铁路企业能源消费与节约统计
铁路职工教育统计
铁路卫生事业统计
铁路多种经营统计
铁路物资统计
铁路劳动统计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
工人构成统计
铁路用地统计报表
交通部: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国内水路客运统计报表制度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
水运生产快速统计报表制度
两岸航运集装箱运量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长江航务管理局局基本建设定期报表制度
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行业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
内河水运建设项目动态管理信息表(试行)
水上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救捞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专用通信网统计报表制度
航道维护工作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审计统计报表制度
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
海事系统统计制度
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试点调查
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试点
信息产业部: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
军工电子生产月度调查制度
无线电管理综合统计制度
通信行业统计制度
公网综合统计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
专用电信网统计年报表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
增值电信业务统计制度
水利部:
水利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制度
水利执法统计报表
农业部:
农业部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土壤肥料专业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植保专业统计报表
全国种子行业统计报表
全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统计报表
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垦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花卉统计报表制度
农用柴油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畜牧业生产及畜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
商务部: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制度
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制度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项目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抽样调查
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方案
对外援助统计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
文化部: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卫生部:
卫生监督调查制度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
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
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统计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景气调查制度
银行家问卷调查
城镇储户问卷调查
金融统计制度
金融市场统计制度
资金流量统计制度
审计署: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国资委:
国有重点企业定期和年报报表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税务总局:
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
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统计报表制度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指标统计调查
企业质量档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制度
环保总局: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季报制度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消费及进出口情况调查表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
环境统计季报制度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式
民航总局:
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
通用航空生产活动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民航科技统计调查
广电总局:
全国广播电视统计制度
电影统计报表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制度
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印刷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版权管理及版权贸易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图书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报纸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期刊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统计报表制度
体育总局:
体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Ⅵ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什么是商务标
政府采购的流程需要结合具体的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不同,流程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主要包括五种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那么,政府采购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开招标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邀请招标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首先确定采购项目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其次,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2.采取第一种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采取第二和第三种方式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抽取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询价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4、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6、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竞争性谈判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发布招标公告;
5、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6、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7、 确定成交供应商;
8、 出具中标通知书。
五、单一来源采购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4、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5、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6、 出具中标通知书。
一、采购资金的确认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
(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三、具体的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Ⅶ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的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Ⅷ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体系存在问题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代理,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 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