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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调查

发布时间:2020-12-07 15:19:16

『壹』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他的股票该怎么办呢

控股股东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意思是控股股东不得再担任与证卷相关的职务,其持有股票是不受影响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贰』 市场经营查调表格

调查报告格式及样稿

1、 选题:选择与工商专业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查。

2、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目的

调查对像

调查内容

调查方式(一般可选择:问卷式,访谈法,观察法,资料法等)

调查时间

调查结果

调查体会(可以是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也可以是找出结果的原因及应对办法等。)

3、 调查报告样稿

下面样稿是以问卷法进行调查的样稿,由于所选的调查方式不同,会有相应的变化。

但总体格式,内容不变。

对宜春市基金投资的调查报告

自1998年3月首只基金发行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以来大规模发行开放式基金,将基金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03年6月30日,全国共设立了29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包括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总数达78只,总规模1374.89亿份,基金资产净值1346.51亿元,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发行总规模817亿份,资产净值790.81亿元;开放式基金24只,总规模557.89亿份,资产净值555.7亿元。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猛发展,对改善和调整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结构,更新和倡导不同的投资理念,实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专业化分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基金业诞生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很快便遇到了前进中的困难与问题。就此,本人对基金投资进入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

掌握宜春市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宜春市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宜春市证券投资者(主要是基金投资者)。

一般情况:这部分人大金在30至45岁之间,其中以大概以40岁为中心的正态分布,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且具有相当的投资理财经验.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宜春市各证券营业部随机选择证券投资者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全市各证券营业点共发出调查问卷100份,收回87份,回收率达87%;

四、调查时间:2003年10月8日――――2003年11月10日

五、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于基金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其在各基金间选择的因素以及喜欢的基金类型和持有基金分额的时期等。问卷共向投资者提出了14个问题。(见附一)

六、调查结果

本人就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如下表:

调查项

占有效人数比率

1、年龄:

18~25

5%

25~30

10%

30~40

33%

40~50

35%

50~60

13%

60以上

4%

2、性别:



43%



57%

3、投资基金的历史:

1年以下

60%

1~2年

23%

2~3年

8%

4年以上

9%

4、您是否购买过基金:

购买过

56%

没有购买过

44%

5、您投资的目的:

确保本金的安全

40%

获得短期收益

31%

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9%

6、您是否了解开放式基金:

了解

34%

知道一点

56%

不了解

20%

7、购买的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66%

开放式基金

34%

8、没有买开放基金的原因:

没有听说过

2%

不了解他的特点

11%

购买不方便

9%

手续费偏高

23%

管理水平有待检验

49%

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

6%

9、影响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间选择的主要原因:

专业理财能力

23%

信息优势

12%

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

35%

获得短期超额收益的数量

26%

其他

4%

10、您购买基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净值

10%

价格

13%

分红

26%

基金投资组合

11%

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19%

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

15%

其他

6%

11、您喜欢投资基金的类型:

平衡型基金

29%

债券基金

16%

指数基金

23%

股票基金

32%

12、假设您购买了开放式基金,您预计的投资年限:

少于一年

43%

1-3年

32%

3-5年

16%

6-10年

9%

10年以上

13、您投资这笔金额期望一年内能有多少的回报

5%左右

13%

10%左右

26%

15%左右

30%

20%左右

31%

14、一般您购买的基金,在涨幅达到多少时会抛出

5%左右

5%

10%左右

12%

20%左右

20%

30%左右

30%

50%左右

21%

1 倍以上

12%

从投资基金的历史看,有60%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在最近一年发生的,说明投资基金的在最近一年在宜春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持有期限,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短期持有,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看好。

有34%的投资者购买过开放式基金。虽然受基金业整体表现的影响,大多数投资者仍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同上年年相比上涨近10%,说明开放式基金已初步走出认知度的冬天,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了解。

就投资基金的主要原因来看,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在文卷中占的比例较大,说明投资者投资基金还是希望经理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取得较满意的回报。另外,获得短期收益也是基金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在没有买开放式基金的原因中,不了解其特点的较低,这说明基金在销售环节以及形象宣传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效果明显。调查还显示,投资者对于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偏高的看法的比例较高,达五分之一之多。而随着开放式基金数量的增加以及各基金的表现,在投资者心目当中,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的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购买基金的投资目的中,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获得短期的收益,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是很认同。2003年市场的低迷使得二级市场博取差价的风险、难度急剧加大。既然众基金的理财专家们都很难取得赢利,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只好“等待分红”,以求“保险平安”了。

在一年中的期望回报中,显示投资者普遍认为对基金的盈利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基金总是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值得重视的是,近半数的投资者将管理水平有待检验作为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比上年上升近15个百分点。这结果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基金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很难让投资者满意。

七、调查体会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基金投资者将会越来越多,因为有近60%人的是在近1年内涉足基金投资者的,这种趋势将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更应该引起投资基金公司的关注,以改变目前对其管理不完善的局面,同时也是适应这种增长趋势的须求。为此,本人特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管理,为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开放式基金经营机构由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基金承销公司、基金投资顾问等5方面组成,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就要求有效的投资基金监管机制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基金市场运行。首先是法律,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细则等;其次是规章制度,有关基金发起与设立、发行与认购、投资策略与范围、信用评级与托管、收益的分配及信息的披露等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从而也使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有章可循;第三层次是自律管理,即通过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社会道德问题等情况进行自我监管。

(二)制定合理的费率,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

开放式基金的费率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基金是否能成功募集及未来运作成本和效率,关系到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因此制定合理的费率是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重要一环。

(三)保持基金运作透明性来对基金管理人持续监督。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主要的间接投资金融工具,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只有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设立和运作信息,投资者才能更好地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四)拓展销售渠道,搞好客户服务,加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市场营销能力

对21世纪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是最重要的。谁掌握了客户,谁就掌握了市场和未来,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也就拥有了财富的源泉。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主要由市场决定,为了基金的顺利设立、顺利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一定要更加注重基金的销售和客户服务,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借鉴发达国家基金营销方式,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广泛拓展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

(五)建立完善基金业绩评估制度

投资基金的成功与否在于基金的绩效、产品种类的丰富、交易便利程度等因素,而最为关键的就是绩效。投资业绩是基金吸引众多投资者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基金规模的迅速增长,投资业绩评估无论是对基金管理人还是对基金投资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基金业绩评估制度,加快基金运作的市场化进程。

(六)建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培养高水平的专业基金管理人才

随着全球市场一体化,资本流动限制放松、通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对全球资产分散化投资的需求,使基金日益国际化。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将允许外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权,三年后持股比例扩大至49%,投资基金市场开放已是大势所趋。为适应基金投资的国际化,抵御海外基金的冲击,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基金管理经验和投资技术,提升自身的基金管理水平,培养高水平的专业基金管理人才,我国要加快成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合作,为基金的发展积累经验、培养人才,使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更趋于国际化和规范化 。

附1:

对宜春市基金投资的调查问卷

您好!非常感请您接受本次调查.请您认真如实地填写.

调查时间: 2003年12月1日~12月5日

1、请问您的年龄:

A.18~25 B.25~30 C.30~40 D.40~50 E.50~60 F.60以上

2、性别:

A. 男 B.女

3、投资基金的历史:

A. 一年以下 B.1~2年 C.2~3年 D.4年以上

4、你是否购买过基金:

A. 购买过 B.没有购买过

5、你的投资目的:

A. 确保本金的安全 B.获得短期收益 C.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6、您是否了解开放式基金:

A. 了解 B.知道一点 C.不了解

7、购买的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

A. 封闭式基金 B.开放式基金

8、没有买开放基金的原因:

A. 没有听说过 B.购买不方便 C.手续费偏高 D.管理水平有待检验 E.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

9、影响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间选择的主要原因:

A. 专业理财 B.信息优势 C.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 D.获得短期超额收益

10、您购买基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A. 净值 B.价格 C.分红 D.基金投资组合 E.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F.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 G.其他

11、您喜欢投资基金的类型:

A. 平衡型基金 B.债券基金 C.指数基金 D.股票基金

12、假设您购买了开放式基金,您预计的投资年限:

A. 少于一年 B.1-3年 C.3-5年 D.6-10年 E.10年以上

13、您投资这笔金额期望一年内能有多少的回报:

A. 5%左右 B.10%左右 C.15%左右 D.20%左右

14、一般您购买的基金,在涨幅达到多少时会抛出:

A.5%左右 B.10%左右 C.20%左右 D.30%左右 E.50%左右 F.1倍以上

『叁』 证券投资分析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的知识点是什么

第四章行业分析
第一节行业分析概述
一、行业的含义和行业分析的意义
(一)行业的含义
行业和产业主要是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构成产业的三个特点:
(1)规模性;
(2)职业化;
(3)社会功能性。
行业和产业的主要区别为,行业没有规模上的约定。
(二)行业分析的意义
行业分析的主要任务包括:
1.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2.分析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3.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4.判断行业投资价值,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行业经济是宏观经济的构成部分,是中观经济分析的主要对象之一。
行业分析承上启下,是基本分析的重要环节。行业分析与公司分析相辅相成。
行业分析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的前提,也是连接宏观经济分析和上市公司分析的桥梁,是基本分析的重要环节。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是相辅相成的。
二、行业划分的方法
(一)道-琼斯分类法
是在19世纪末为选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代表性的股票而对各公司进行的分类,是证券指数统计中最常用的分类法之一。
道-琼斯分类法将股票分为三类:工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
(二)标准行业分类法
把国民经济划分为10个门类,对每个门类再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
(三)我国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
1985年,我国国家统计局明确划分三大产业:
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第三产业:其他 .
2002年,我国推出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标准GB/T4754-2002,行业门类20个,行业大类95个,行业中类396个,行业小类913个。
(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
最初上海证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5类: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和综合等五类;
深圳6类:工业、商业、地产业、公用事业、金融业和综合等六类。
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4日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分类对象及适用范围。指引是一个非强制执行的标准。
2.分类方法和原则:
《指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当公司的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等于50%时,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收入的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比其它业务改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放入该业务的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
《指引》把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和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4.管理机构
未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别。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属进行变更。
《指引》将上市公司共分成13个门类,90个大类,288个中类。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调整(了解)
第二节行业的一般特征分析
一、行业的市场结构分析
四种结构分类: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
分类的标准是企业数量的多少、进入限制的程度和产品差别。
(一)完全竞争
完全竞争型市场是指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
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是四种市场类型中最少见的,初级产品的市场类型较接近于完全竞争。
六个特点:(理解记忆,与其他形态对比)
1.生产者众多,各种生产资料可完全流动;
2.产品不论有形或无形,都是同质的、无差别的;
3.没有一个企业能影响产品的价格,企业永远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制定者;
4.企业的盈利基本上是由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来决定;
5.生产者可自由进入或退出这个市场;
6.市场信息对买卖双方都是畅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市场情况非常了解。
(二)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是指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市场结构。
三个特点是:
1.生产者众多,各种生产资料可以流动;
2.生产的产品同种类但不同质,即产品之间存在有差异。产品的差异性是指各种产品之间存在着实际或想像上的差异。这是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的主要区别;
3.由于产品的差异性的存在,生产者可以树立自己的产品的信誉,从而对产品的价格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制成品(纺织、服装等轻工业产品)的市场类型一般都属于垄断竞争。
(三)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型市场是指相对少量的生产者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中占据很大市场份额,从而控制了这个行业的供给的市场结构。
形成的两个原因:
1.该类行业初始投入资本较大,阻止了大量中小企业的进入。
2.这类产品只有在大规模生产时才能获得好的效益,这就会在竞争中自然淘汰大量的中小企业。
困此,在这个市场上,通常存在着一个起领导作用的企业,其他企业跟随该企业定价与经营方式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某些调整。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如钢铁、汽车等重工业以及少数储量集中的矿产品如石油等的市场多属这种类型。
(四)完全垄断
完全垄断指独家企业生产某种特质产品的情形,即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处于一家企业所控制的市场结构。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没有真正的垄断型市场,有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接近于垄断。
可分为两种类型:政府完全垄断、私人完全垄断。
政府完全垄断:国营铁路、邮电等部门。
私人完全垄断:根据政府授予的特许专营或根据专利生产的独家经营,以及由于资本雄厚、技术先进而建立的排他性的私人垄断经营。
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特点:
1.市场被独家企业所控制,其它企业不可以或不可能进入该行业;
2.产品没有或者缺少相近的替代品;
3.垄断者能够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制订理想的价格和产量,在高价少销和低价多销之间进行选择,以获取最大的利润;
4.垄断者在制订产品的价格与生产数量方面的自由性是有限度的,要受到反垄断法和政府管治的约束。
公用事业(如发电厂、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和邮电通信等)和某些资本、技术高度密集型和稀有金属矿藏的开采等行业属于接近完全垄断的市场类型。
行业集中度的概念CR
二、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
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提出的。
一个行业内存在的五种基本竞争力量:潜在进入者、替代品、供方、需方、行业内现有竞争者。
三、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
根据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关系,可分为三类:增长型行业、周期型行业、防守型行业
(一)增长型行业
产业的运动状态与经济活动总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并不紧密。这些行业收入增长的速率并不会总是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出现同步变动,因为它们主要依靠技术的进步、新产品推出及更优质的服务,从而使其经常呈现出增长形态。
这些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波动来说,提供了一种财富“套期保值”手段。例如:IT行业、计算机、复印机。
(二)周期型行业
周期型行业的运动状态与经济周期紧密相关。例如:消费品行业、耐用品制造业及其他需求的收入弹性较高的行业。
(三)防守型行业
经营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和下降阶段都很稳定。不受经济周期处于衰退状态的影响。这种运动形态的存在是因为该类型行业的产品需求相对稳定,需求弹性小,经济周期处于衰退阶段对这种行业的影响也比较小。例如:食品业和公用事业属于防守型行业。
该类型行业的产品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或是必要的公共服务。
四、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一)幼稚期
行业形成的方式有三种:分化、衍生、新生长。
创业公司财务上可能不但没有盈利,反而普遍亏损。这类企业更适合投机者和创业投资者。
特点是高风险,低收益。在幼稚期后期,随着行业生产技术的成熟、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新行业便逐步由高风险、低收益的幼稚期迈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成长期。
(二)成长期
行业的成长实际上就是行业的扩大再生产。
判断行业成长能力的6个方面:
(1)需求弹性;
(2)生产技术;
(3)产业关联度;
(4)市场容量与潜力;
(5)行业在空间的转移活动;
(6)产业组织变化活动。
这时期的行业增长非常迅猛,部分优势企业脱颖而出,投资于处于成长期企业的投资者往往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所以成长期阶段有时被称为投资机会时期。
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
(三)成熟期
成熟期的标志:技术上的成熟,产品上的成熟、生产工艺的成熟、产业组织的成熟。行业成熟首先表现为技术上的成熟,即行业内企业普遍采用的是适用的且至少有一定先进性、稳定性的技术。其次表现为产品的成熟。产品的成熟是行业成熟的标志。
一般而言,技术含量高的行业成熟期历时相对较短,而公用事业行业成熟期持续的时间较长。
成熟期的特点(3点):
1.企业规模空前,企业地位显赫,产品普及成度高;
2.行业生产能力接近饱和,市场需求也趋于饱和,买方市场出现。
3.构成支柱产业地位,其生产要素份额、产值、利税份额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厂商之间的竞争手段逐渐从价格手段转身各种非价格手段,如提高质量、改善性能和加强保后服务等。
(四)衰退期
行业的衰退期往往比行业生命周期的其他三个阶段的总和还要长。大量的行业都是衰而不亡,甚至会与人类社会长期共存。例如,钢铁业、纺织业在衰退,但是人们却看不到它们的消亡。烟草业更是如此,难有终期。
证券分析师应当仔细研究公司所处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分析行业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针对不同偏好的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建议。比如,对于收益型的投资者,可以建议优先选择处于成熟期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基础稳定,盈利丰厚,市场风险相对较小。
证券分析师判断某行业的阶段时,应考察的七个方面:行业规模、产出增长率、利润率水平、技术进步和技术成熟程度、开工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和工资福利收入水平、资本进退。
第三节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主要因素包括 技术进步、产业政策、产业组织创新、社会习惯的改变、经济的全球化五个方面影响。
一、技术进步
(一)当前技术进步的行业特征:(4点)
1.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成为21世纪国家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2.信息技术的扩散与应用引起相关行业的技术革命,并加速改造着传统产业。
3.研发活动的投入强度成为划分高技术群类和衡量产业竞争力的标尺。
目前,多数国家和组织以R &D投入占产业或行业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划分或定义技术产业群。
4.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周期明显缩短,产品更新换代频繁。
信息产业中两个流行的定律——“摩尔定律”和“吉尔德定律”。
所谓“摩尔定律”,即微处理器的速度会每18个月翻一番,同等价位的微处理器的计算速度会越来越快,同等速度的微处理器会越来越便宜。
所谓“吉尔德定律”,是指在未来25年,主干网的带宽将每6个月增加1倍。
(二)技术进步对行业的影响
二、产业政策
政府对于行业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产业政策来实现的。
产业政策可以包括四种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其中, 产业结构政策与产业组织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
(一)产业结构政策
是选择行业发展重点的优先顺序的政策措施,其目标是促使行业之间的关系更协调、社会资源配置更合理,使产业结构高级化。
包括3个内容:
1.产业结构长期构想。
2.对战略产业的保护和扶植。
而所谓“战略产业”一般是指具有较高需求弹性和收入弹性、能够带动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的产业。
3.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
(二)产业组织政策
是调整市场结构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政策。以“反对垄断、促进竞争、规范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主要核心,其目的在于实现同一产业内企业组织形态和企业间关系的合理化。
包括3个内容:
1.市场秩序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竞争、限制垄断。

『肆』 求 请从财务规模的要求和发行指标的要求来分析深圳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

深市目前没有新增主板上市公司,沪市才有。
如果单从法条规则看的话很简单明了,参照看一下《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就可以。
大致的适用条件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证券法(适用所用板块)第13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0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用创业板)
主体资格
第11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13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14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15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规范运作
第16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18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19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20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财务会计
第1条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2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适用主板和中小板)
主体资格
第8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9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0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11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12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13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规范运作
第14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15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16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17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18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20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财务会计
第21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22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23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24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25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26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27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28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29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30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伍』 操纵美证券市场的北大高材生早在2014年就被调查,为何到现在才被全球通缉

这种现象在证券行业非常常见,所以当时毛煜春被调查后就回国了。之所以现在被全球通缉是因为现在针对这块监管得比之前更严格了,也算是一种“秋后算账”的做法。

这个事情的起因是因为美国司法部和商品期货委员会的一份处罚决定,老牌华尔街量化交易投行Tower Research Capital同意以创纪录的67,493,849美元支付罚金和受害者补偿以和解前职员虚假挂单扰乱期货市场的指控。

在美国司法部的声明中,涉事的三名交易员通过数千次虚假挂单的手法干扰了标普500指数期货、纳斯达克100指数期货和道琼斯指数期货电子合约的交易并从中获利。除了仍被通缉的Bruce Mao外,另外两名印度裔交易员Kamaldeep Gandhi和Krishna Mohan已经分别就欺诈和虚假挂单与检察官达成了认罪协议,将于明年二月中上旬宣判。

很多人可能就会纳闷为什么早就对毛煜春展开了调查,为什么到了现在才对其进行处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种现象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在一些股市、证券、国债、汇市和期货市场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后来越来越泛滥,甚至交易员们已经公开谈论虚假挂单的事情了。

鉴于此种现象,监管机构也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从而对一些涉及到虚假挂单的案件进行相关的处罚,尤其是针对某个时间段的案件进行着重处罚,毛煜春涉及的案件刚好就在这个时间,所以就被全球通缉了。

『陆』 证监会是管什么的

证监会是管证券交易的,监管是否有违规行为。

『柒』 证券市场调查报告

●在调研的18家券商营业部中,只有3家不亏损,但也只是略有盈余,这样看来,2002年营业部亏损面要在95%以上
●目前市场融资行为多采取三方协议方式,虽为保本、保息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因有抵押品可以变现,仍成为市场融资的主要方式
●调查中发现,经过两年大跌,目前风险释放相对充分。资金流较好、现金支付能力较强、收益率较低的“三类企业”纷纷进入证券市场,此类资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一支重要力量
2001年以来的市场走势,使很多在“牛”、“熊”之间转战多年的投资者困惑不已。新的政策、新的投资机会、新的机构投资者、新的价值评估体系……传统的投资思路、分析方法在变幻莫测的市场面前黯然失色。与此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也在此表象下正发生着实质性的变化,基金的密集发行、QFII的推出、保险公司、银行上市步伐的加快,无不预示着管理层加快实现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全面接轨的决心。这当中,券商营业部作为证券市场的基层单位,其营业部的经营情况怎样,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怎样,资金情况怎样,都会反映证券市场将来的走势。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深沪两地券商营业部做了抽样调研。

调查样本的选取为顾及调研的全面性,能够反映深沪两地券商营业部的真实情况,我们根据券商资产规模、是否深沪本地券商、营业部所处位置等几方面从上海500多家、深圳200多家证券营业部中选取样本,共计选取了海通、联合、华夏、巨田等9家券商共18家营业部,约占深沪两地全部营业部数量的2.5%,其中,有以开展“三类企业”客户业务为主,有以开展机构客户业务为主,各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深沪两地营业部的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资金的情况。
调查的基本情况
1.资金需求意向及规模
上海被调查的8家营业部,有两家基本上不盈不亏,1家营业部保持微利,其他几家有不同程度的亏损,亏损率达到62%。据此样本推算,总体亏损率将到70%以上。在所调查的这8家营业部中,都有资金需求意向,但是,其需求的资金额度却有很大不同。有两家营业部表现出非常谨慎,需要1000万元—5000万元;另外几家营业部资金需求在5000万元—2亿元。

深圳被调查的10家营业部总共托管市值110个亿左右,有开户机构2000多家,机构资金总量大约在50亿左右。其中,1000万以上的有24家只占所调查的1.2%;5000万以上的有8家,占所调查的0.4%;一个亿以上的只有3家,占所调查的0.15%。其中6家营业部以机构为主,机构资金量占80%;2家营业部的机构和散户各半;2家营业部机构占的比重较小,大约20%多。意向需求资金在5个亿,占机构资金总量的10%左右,按此比例计算,深圳证券市场资金需求在100亿左右。
2.资金来源
所调查的20家投资机构中,只有5家有融资行为,其他15家都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占了所调查对象的75%。其中只有3家是利用企业的短期银行贷款资金投资。其余12家投资机构,也就是说占了所调查对象的2/3,则纯粹是企业自有资金,没有融资行为。而在这20家机构中,经营范围中可以做投资管理的只有3家,其他则无此项业务资格。
3.资金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目前有三类,一类是三方协议,或三方协议的变通方式(为规避营业部的违规风险而设计的二方协议),此类方式占了资金使用的绝大多数。营业部在此过程中扮演监管者角色,负责按照协议规定监督资金的到位及使用;第二类是借款方式,利用借款协议和监管协议达到资金安全的目的;第三类是国债,包括真正的国债和形式上的国债两种,此类方式主要被要求收益率不高的“三类企业”所使用,在深圳很少使用。
4.资金的收益率

在所调查的上海营业部中,资金收益率虽然不同,但是相差不大,基本上保持在9%左右。与北京证券市场10%的收益率相比,上海资金市场还是比较谨慎;而目前深圳市场融资成本在相对较好的抵押品种和一比一抵押的前提下可在10%左右,并随抵押品种和抵押比例的不同而调整。

5.资金使用中出现的纠纷及原因

在融资使用的过程中,主要会出现以下问题:

(1)用资方使用不当造成亏损,且执行平仓协议仍不能弥补亏损;

(2)在协议期满,双方就续签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监管失控造成一方违约,另一方利益受到侵害。

有纠纷产生,多是因为市场不好,亏损严重,用资方按期还本付息困难。但最后多是通过双方私下解决,很少通过营业部按协议平仓还付。

『捌』 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使我国证券市场发挥作用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玖』 股票发行两种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拾』 哪些行为在证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行为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⑤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③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④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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