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车维修的市场问题
新车只要不亏本就卖,车主买了车总要用,用车必然需要进行维修保养,这才是经销商利润的主要来源。车市持续低迷让众多经销商认识到,整车销售起伏太大,售后服务市场则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是稳定的利润来源。
据了解,2007年我国零部件厂家不下4万家,其中大部分都是规模较小的厂家,这是零配件价格降不下来的重要原因。随着这些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和不断整合,大中型零配件供应商将加速形成。这样,运营成本会降低,零配件价格也会降低。同时,面对竞争日趋复杂而激烈的汽配市场,零配件降价已是箭在弦上。
以前在整车光芒掩盖之下的零部件、维修等汽车售后市场开始吸引越来越多投资者的目光。从销售利润看,国外成熟汽车市场中整车的销售利润约占整个汽车业利润的20%、零部件供应的利润约占20%,而50%至60%的利润是在服务领域中产生的。从中可以看出零部件市场及售后服务市场无疑将成为中国汽车产业链上的两颗明珠,并完全融入全球汽车产业链。
10倍利润很平常?
记者随意联系部分车主,大部分人对维修费用不满意,包括维修站点巧立名目随意收费、收取高额“工时费”、“材料费”等问题。一位做了多年汽车配件的朋友曾向记者谈起维修市场的黑幕,配件的市场价根本不是以成本定价的,而是在成本价基础上乘以一定的系数,并按照相应的地理位置再调整,因此几乎每个地方的配件价格都不一样,这个行业10倍的暴利很平常。
从整车的价格构成来看,零部件要占到70%左右的份额。整车价格的下调,有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零部件价格下调来实现的。但2007年的现实情况是,整车价格下调了,而零部件及配件价格依然坚挺,因此,售后利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暴利也就成为必然。4S店正是凭借对原厂配件以及检测维修设备专车专用等技术壁垒占据市场。 忽悠排行榜1:车内瞬间制冷
忽悠:能让炽热的车内瞬间变冷
雷先生在经过汽配市场的时候,被一款名为车内“车用喷雾快速降温剂”所吸引,产品号称“降温王”,即使汽车在戈壁烈日环境下暴晒两小时,车温高达60℃以上,只要轻轻一喷,几秒钟就可“清凉宜人”。一看价格,才几十元,出于好奇他买了一瓶。在爱车里喷了几下,所谓的“瞬间”制冷效果是有,不过只有短短几秒钟的时间,而车内却充斥着一股难以消散的异味。
朱先生点评:这些号称车用快速制冷的喷雾产品,在夏天特别容易吸引车主的关注,都说是采用了特殊的制冷材料,利用热传递的能量守恒定律,喷几下就达到全车制冷的效果,但大多是商家吹得天花乱坠。假如真的如此之好,别说车上的空调显得多余,就连家用空调都可以替代了。
忽悠排行榜2:节油器、节油球、节油贴
忽悠:具有“神奇”的节油效果
远红外光子能量节油球、××纳米节油器、××环保节油器……在汽配市场上,不同品牌的节油产品多不胜数,每种节油器都声称工作原理科学可靠,譬如说“利用远红外线渗透技术改变汽油分子键和激活氧分子,能达到助烧和节油的功效”、“将纳米材料添加到橡皮管内,聚集的油分子团击碎变成单个的油分子,能促使燃油进入气缸时与空气充分混合进而达到完全燃烧”。听起来还真是煞有介事。
朱先生点评:节油器、节油球、节油贴、大部分产品纯属忽悠!譬如声称利用红外线能量达到节油效果的产品,其实红外线能量会导致汽油更容易挥发,不知道它的原理何在?有的说用了“纳米”技术的,纳米并非能量,如何助燃?如果产品真的好,为什么那么多汽车制造商不采用呢?一个节油器的成本不过占一辆汽车的价格的九牛一毛。所以节油器不过是一个“永动机”的概念,纯属忽悠。
忽悠排行榜3:油路清洗添加剂
忽悠:自清洗油路,不用去维修店
在做保养和维修时,如果车辆油路过脏甚至堵塞,就需要清洗,师傅一般会建议车主做一次专业的油路清理,但需要一定费用。汽配市场上有很多“油路清洗汽油添加剂”,有的产品说明书上声称是采用了纳米技术的高科技,能自动清洁油路,去除油路污垢,达到提高汽车动力、降低油耗的效果。吸引车主的是,用这些产品不仅添加方便,仅用一百元左右就能“自己清洗油路”,不用去维修店做专业清洗项目。不过,可别被这些“好处”诱惑了。
朱先生点评:油路清洗剂的制造门槛并不高,使得一些伪劣小品牌充斥市场。假如车主图省钱买了这些伪劣产品,不仅油路没清洗好,还可能损害发动机。
值得留意的是,油路污垢主要成分是胶质,如果油路清洁剂号称能溶解或分离胶质,那么也许会同时腐蚀油路中没污垢的地方。假如该类产品的成分能燃烧,则可能会改变燃烧值和燃点、燃速,对发动机大有影响;如果自称为非燃烧产品,则可能会沉积在汽缸内壁、气门、火花塞等处,那么毁车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忽悠排行榜4:抗磨剂
忽悠:免机油、大幅度降低尾气排放
汽车用品市场上有种新产品,称使用后能让车辆承受几百公里无机油行驶。由于技术门槛问题,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是“龙蛇混杂”,伪劣产品如雨后春笋涌现。
不过,对于车主来说确是一个诱惑——以后不用频繁地花几百元换机油。有的产品使用说明称,不仅免拆修复,可以修补车辆部件的磨损,能“节油减排”——节省燃油30%,能使尾气中的废气降低2~10倍之类,号称绝对的环保!建议车主还是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使用。
朱先生点评:其实,大多“抗磨剂”的工作原理是靠沉积和吸附来填补活塞和缸壁的磨损间隙,但是要想通过这样小小的产品就试图想让发动机内的曲轴、轴承、齿轮、气门等金属件不会沉积加厚,似乎有点夸张。而且加入抗磨剂等添加剂可能会造成机油分层等失调,车主应该小心选择!至于产品声称能“大幅度”降低尾气排放,建议发明者去整车厂家应聘,应该受青睐。
忽悠排行榜5:磁化供氧器
忽悠:使车上废气变氧气
有修车师傅向伊兰特车主小陈推荐了一款过滤磁化供氧装置。该产品的包装外写着:将其加至废气歧管内,就能把废气磁化,同时还能产生氧,使之有氧燃烧更充分,以提升汽车引擎功率,在不同路况上行驶,节约油耗6%~16%!小陈花500多元买来用了一个月,没感到有效果,却惹了些麻烦——要定期回店清洗该装置。
朱先生点评:试图以磁场来使废气变为氧气,在原理上就有些难度。废气变为氧气属于裂解反应,一般实验室的裂解炉体积如冰箱,工业化裂解炉体积比油罐车还大。如此小的一个磁化供氧器如果夸大作用,车主就该额外留神!实际上,此类产品有的只是一个铁管加了块磁石,没有太多技术含量,与拔下进气歧管是一样的。用了之后,反而可能导致汽缸吸入灰尘,加剧磨损。所以谨慎用之!
忽悠排行榜6:GPS车载导航
忽悠:精准定位、功能强大
如果要数汽车配件用品市场上最常见的产品,车载GPS导航仪绝对算得上一种。品牌之多让人眼花缭乱。每一款的说明书都号称自己定位“精确”、功能强大。
不过省质监局最近的一份抽检就让部分品牌的“谎言”无所遁形。通过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抽检的40批次车载导航仪产品后发现,多达3/4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系统定位精度项目合格率仅过半数,而且“辐射干扰场强”项目抽样批次合格率也仅为一半,系统没有经度、纬度信息显示,根本没法进行定位精度的检测的产品也超过了一半。
朱先生点评:把GPS车载导航列为忽悠黑名单榜并不冤枉,因为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是商家自己利用废旧产品拼凑出来的所谓最新款GPS导航产品。
这些产品不仅存在虚报参数的情况,而且定位精度不高,容易发生错误引导;辐射干扰场强的产品,长期使用会导致司机头痛、失眠、记忆力下降等。GPS车载导航可是“路盲”一族的新手司机们特别爱用的产品。不过,在你知道有的产品拥有如此强大的辐射威力和如此薄弱的指路功能后,还敢乱买么?
⑵ 汽车维修企业应该如何定位
你好。个人认为,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通过不断提高企业效率、提高服务品质、提高客户满意度。
通俗一些来讲:用综合修理厂的价格,提供4S店一样的高品质服务。这是新时期私家车客户的普遍要求。
⑶ 三类汽车维修可以经营范围请详细!
三类汽车修理厂经营范围: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专项修理内容包括:车身清洁美容、车漆喷涂、轮胎修理和更换、空调电池修理、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等。
三种类型的汽车维修是指专用汽车维修,如:发动机维修,底盘维修,电路系统维护,空调系统维修,车身维修,油系统维修等。三类汽车维修店只能运行三种他们;第二个保险项目包括发动机,底盘,电器和轮胎的检查,调整和润滑。在严格的监管要求方面,三种类型的汽车修理厂绝对没有权利进行第二次保险的运营(因为这三种类型的工厂最多只能有三次运营)。
但从技术上讲,如果三种类型的汽车修理厂有三个发动机,底盘和电气系统的操作权,那么在做第二次保证时应该没有技术问题。轮胎部件的技术维修非常低。车辆维护和修理是车辆维护和修理的总称。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故障车辆,找出故障原因,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故障,恢复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小型维修,这些维修或更换汽车的任何部分(包括基础部件),恢复汽车完整的技术条件和完全(或几乎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维修。汽车的小修理意味着:通过更换或修理单个部件来确保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操作修理。
(3)汽车维修的市场范围与定位扩展阅读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⑷ 汽车维修目标市场定位的方式有哪些
目标市场定位的方法可分成四个具体的操作步骤:
建立市场结构图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如价格的高低、质量的优劣、规格的大小、功能的多少等等。其中任何两个不同的属性变量就能组成一个坐标,从而构建起一个目标市场的平面图。
以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分别作为横纵坐标变量建立一个坐标来分析目标市场是非常普遍的,因为任何产品的这两个属性特点都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当然,根据不同的产品,企业也可选择消费者关心的其他属性,如规格——速度组合用于分析旅游用客车市场;口味——重量组合用于分析咖啡市场等。
2、在市场结构图上大致描绘出竞争状况
目标市场定位的第二步就是在市场结构图上标明现有竞争者的位置(坐标平面上的点)及其市场份额大小(圆圈的面积)。以图7-5为例,A,B,C,D四个圆圈分别代表目标市场上已有的四个竞争者,圆心的坐标反映其在目标市场中的实际定位,圆圈的面积大小则说明各个竞争者的销售额大小。我们可以看到,A是电脑市场中颇有声望的企业,它生产的是优质优价的产品;B企业生产的是质量中等的中档产品;C企业占据着低档产品市场部分,以低价提供低质的产品;D企业以高价提供着质量低劣的产品,简直是一市场骗子形象。这四个企业中A企业的销售情况最好,市场份额最大。
完成第二步工作,企业得到一张详细的“作战图”,“对手”的分布和实力都一目了然。
3、初步确定定位方案
试着将代表本企业的小旗插到“作战图”的不同位置,每一种位置意味着一种定位方案。分析、评价各种可能的方案后,选出最理想的作为初步的定位,经有关部门详细论证后,由企业决策当局确定。
4、修正定位方案和再定位
企业的定位是否准确是关系到企业成败的关键,所以在初步定位完成后,还应做一些调查和试销工作,及时找到偏差并立即纠正。
即使初步定位正确,还应看到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随时准备对产品进行再定位。一般说来,三种变化是促使企业考虑再定位的力量:一是消费需求的萎缩或消费者偏好的转移;二是竞争者定位策略和实力的改变,并威胁到企业在目标市场的发展;三是企业自身的变化,如掌握一种尖端生产技术,使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或能生产原先不能开发的产品。再定位就是重新定位,可以视为企业的战略转移。前后定位的差异可视为转移的距离,通常再定位可能导致产品的名称、价格、包装和品牌的更改,也可能导致在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上的变动。企业必须考虑定位转移的成本和新定位的收益问题。
⑸ 在小区附近开修车店的市场范围和市场定位该怎么写
小区附近开汽修店也就是社区店。
从服务项目可以分为养护店和维修店。
无论是哪种模式,在开店是都要做好以下工作。
车型调研,可以到小区周围以及小区车库统计车型数量,什么车型居多。数据会给你反馈很真实的结果。帮助你进行业务定位。(举例,高档小区奥迪,宝马,奔驰车较多,那可以定位为BBA专修专养)
周围同类竞争者调查,分析。找出差异化,有利于下一步做好营销策划。
店铺的停车便利性,是否有利于车辆进出。
社区店如果店铺成本比较高,可以考虑地下车库模式。
……
当然,还有非常多的细节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⑹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
快速解答: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详细的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仅供您参考。。。如有不是,请指正。。谢谢。。
⑺ 请教:汽车一类维修企业的辐射范围(服务半径)
汽车维修类别是按设备及技术条件来划分的,与维修服务范围无关!!!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维修种类如下: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定义为: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3类汽修,就是2个举升机,烤漆房,另外加点必要的设备就可以)。
现在的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一类与二类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一类企业必须自备竣工检验设备,二类企业部分竣工检验设备可以外协;其次,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的面积要求有所差别。由于一类、二类业务范围一致,所以对人员、管理等要求是相同的。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区别见下表。
一类整车维修企业 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设施条件 接待室面积;㎡ ≥40 ≥20 停车场面积;㎡ ≥200 ≥150
生产厂房面积;㎡ ≥800 ≥200
专用设备条件 汽车举升机; ≥5台 ≥1台 地沟设施; ≥2个 ≥1个 车架校正设备;
⑻ 写出以后对汽车维修市场的规划
汽车维修学徒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规划。
1、 行业认识。任何一个职业人都不可能离开行业的大背景,作为汽车维修学徒也一样,做一份合格发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应当要对汽车行业的发展有客观的认识,例如可以分析一下目前世界上的汽车发展到底处于什么水平,而中国汽车行业又是走到了世界的什么水平,汽车维修学徒所在的城市又是处于中国汽车发展的什么程度,将来中国汽车将会如何发展等等这些都是汽车维修学徒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需要考虑的地方。2、 个人自我认识。汽车维修学徒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是汽车维修学徒的个人规划,个人规划需要凸现的是个人的特点,一份职业规划需要建立在自我的清晰认识的基础上,汽车维修学徒进行个人职业规划的时候,要清晰明白自己目前的维修水平处于什么状态、自己能不能坚持维修技能的历练过程等方面的自我审视或是自我认识。3、 认识汽车维修的发展规律。汽车维修一般的发展规律是:作为一名汽车维修学徒需要清楚汽车维修发展的一般规律,才可能知道自己究竟能够在多少年内要变成什么阶段的人才,同时,上面所罗列的发展也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具体的个人技能水平也是影响个人的职业级别的重要因素,有的汽车维修学徒做的好其实1到两年内也可以成为汽车维修小工。4、 树立能力目标。汽车维修学徒在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的时候,规划当中除了以个人的职业级别作为发展目标以外,还应当以树立能力目标。例如:故障判断能力、排除故障能力、还有维修能力……汽车维修学徒在进行个人规划时应当明确,作为一名专业的汽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然后向着这些方面进行规划。汽车维修学徒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对汽车维修学徒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正确的个人职业发展可以为汽车维修学徒指明清晰的职业目标,为汽车维修学徒在各个阶段起到指引作用。
⑼ 小型汽修厂的市场定位
小型汽修是属于三类的,一般就定位为三类汽修阿
⑽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来,我国汽车保有量自急剧增加,从1978年的136万辆到2003年已达到2000万余辆。增加了14.6倍。据汽车工业发展规划预测到2010 年,中国的汽车数量预测可达到7167万辆,其中轿车的数量可达到2070万辆,快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为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汽车维修业正迅速崛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和发展汽车维修市场体系,发挥服务经济的作用,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每年需要支付的汽车维修保养费、车辆抛锚后的救援费、维修配件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粗略算来,每辆车每年平均的固定消费是 1 万元以上。中国的汽车维修市场将伴随着汽车市场快速发展,成为人们公认的朝阳产业,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新能源也是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