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法律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
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
Ⅱ 解决民事争议有几种方式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Ⅲ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双方和解
第三方调解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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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及方式有哪些
您好,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及方式主要有四种,主要依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总结出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Ⅵ 【急】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策划书
砸开传销之链
干传销赚钱吗?传销是怎样赚钱的?传销赚的是谁的钱?参与传销的人员中究竟有多少人赚到了钱?传销怎样使一名正常人被引诱入局成为痴迷者?随着兰山警方侦破的涉及14个省市、参与者达2000余人、涉案金额一千万余元的“5·20”特大传销案的团伙成员相继落网,一个个谜团被揭开——
而如何实现所谓“另一个世界”呢?“讲师”教的技巧是:偷,偷光老朋友的办法;看,多看有利我们发展的资料;榨,榨干老朋友的方法。“讲师”还开导,要从几种人身上开“线”:大老板的老婆、官太太、总经理的助理、高级文秘;有充足时间,闲得发慌的人;负债累累的人;胆子特别大、在社会上混的人;怀才不遇的人……一方面,部分传销人员整天默写、背诵“讲师”的“讲义”,以致走火入魔,精神恍惚。
一个被骗入传销陷阱的大学生赵某在办案民警面前这样说道:“这段时间,我和许多同乡的青年伙伴一起被骗到临沂做传销……他们才20多岁,传销使他们损失了钱财,失去了自由,更耗费掉了美好的青春年华。”
在警方解救中,该组织有近100多名涉世不深的大学生被传销组织者勾画的蓝图迷惑,深陷其中。一名大学生胡某是被其哥哥骗入传销陷阱的,后来这名大学生的同学也被骗来。这位同学不久即发现这是传销,坚决退出,并劝胡某也退出传销骗局。然而,这名大学生的哥哥却给弟弟跪下,求他不要退出。
加入会员半年、月薪至少两万的美丽前景,这对那些家境清贫正在求学的大学生无疑充满诱惑力。一个大学生讲述了他误入传销的经历:“传销者不管做什么事都是在偷偷摸摸的,还说什么为了不扰民;明明是骗自己的亲朋好友,还说是给他们一个发财的机会。我上了十多天的课,一开始我很相信,可是后来我发现这全是骗人的谎言,我差一点就上当了,我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受骗,那是一个魔窟啊。”
至于所谓进口直销的化妆品“爱博×娜”,至今谁也没有见到过。在一个会员的笔记本上,还记录着如何对付公安、工商执法人员检查的培训授课内容:“当上课时间来人(指公安、工商等执法人员)询问时,大家不要怕。男孩不要说话,女孩子最好哭出来,两个两个的往外走,就说要去厕所……”
另外,如何选择目标、如何邀约、如何带朋友也是培训笔记的主要内容。“要选急需转变的人、不满足现状的人、能挣钱干个体的人、以前小有成就、曾经辉煌想东山再起的人”;“带朋友要注意:不谈名利,不谈行业,不谈制度”;善意地骗;别让新朋友离开你的视线;不要让他们知道我们的网络有多大;新加入会员来了之后,你让他们立刻上线,就可以知道他想要知道的东西等。
控制人身的传销链
对下线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是传销组织借以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整个组织“凝聚力”之所在。许多传销人员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之所以不逃离虎口,一方面是交了钱后,想扳回本,另一方面则是无奈于传销组织内部强大的人身和精神控制。
这个非法传销活动大部分都是来自异地的人员。传销的头目们就是要把人骗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让他们陷入几千里地孤立无援的境地,使他们把“公司”变成惟一的依靠,这就有利于“公司”对他们进行控制。
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严密,规章制度繁多。每个传销人员只跟自己的上线和下线发生联系,底层业务员不了解B级经理、A级总经理的情况,更不知道他们的行踪。底层业务员根据上层D级、C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租住在一起,每一间房屋都有D级为房主,专门负责仔细观察每个人的举止、言谈和表情,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就及时化解不良情绪,以免其中途离队。因为在传销组织者看来,一个下线就是一个财富;留住一个下线,就是“滚雪球”式地拓展一片市场。因此,他们不会轻易让成员掉队。同住一房的成员也实行人盯人的办法,互相监督,防止逃跑现象。
针对底层下线思想不稳定的情况,传销头目把增强下线人的信心和决心作为每日必修的课程。在授课前,同声朗诵“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决不放弃,胜者为王”之类的口号,增强大家的斗志。
许多下线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后,采取偷跑的方式想逃离传销虎口,但自己在车站还没有来得及上火车,上线公司C级、D级主任、经理们就闻迅追来,连哄带骗地又将他们诱惑回去了。一名吉林籍的传销人员周某为摆脱其上线人的监视,连行李都顾不上带,就偷偷跑到火车站想一走了之。哪知道,正在排队买车票时,他的上线和一名主任业务员突然出现在他面前。他表示决心要离开临沂。上线主任把他带到一边,不愠不怒地轮番给他讲道理:“你回去还是打工,还是和以前一样。你就不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吗?我们这个行业是挖井淘金的行业,再掘一铲就可能见到金子了,可是,在这种关头,你却放弃了,你不觉得可惜吗?”大道理小道理轮番轰炸,这个“逃兵”不知不觉就变得没有主意了,最后身不由己地跟着他们又返回了原来的住处。
传销的规律与对策
一、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一)欺诈性。
从目前临沂打掉的41个传销团伙情况看,传销人员多是打着推销、直销某种化妆品的幌子,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骗取亲戚、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同事等钱财。这种只发展人头,不传实物的欺诈行为(实际上没有任何产品),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了非法传销的犯罪链。
(二)组织结构复杂。
从打掉的41个传销团伙情况看(涉案人员1500余人),传销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
一是涉及地域广,全国各地均有,尤以东北三省、河南、河北、内蒙、云南、山西、陕西等省居多,亦有本省外地市人员;
二是人员成分复杂。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农民、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也有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
三是组织严密。他们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管财务的,有管安全保卫的(主要由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组成),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对新发展人员实行集中食宿,每天集中上课培训。同时,对新上线人员限制人身自由,收缴其身份证件、通讯工具、钱财,由寝食负责人集中保管。对意志动摇人员,实施精神控制、语言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新上线人员尽快交款。
(三)具有反侦查能力。
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他们上课培训的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如何应对执法人员检查盘问,上课时间、地点不固定,经常变换地点。平时不准个人私自外出,确需外出必须三人以上结伴而行,对意志动摇人员则由专人跟随监视。
二、几点思考和建议。
非法传销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但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据,难以认定非法经营的数额,以犯罪嫌疑人的级别及发展的下线人数作为逮捕判刑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时仅靠口供难以定罪量刑。
(一)立法滞后,现行法律依据难以操作。对传销或变相传销现行法律,包括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6月23日《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及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原则性规定,非法传销要以非法经营定罪,必须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才能达到追诉标准,而相关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还不健全,刑法第225条第4项对非法经营对何谓“情节严重”也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也无明确规定,造成公安机关破获该类案件后批捕难、起诉难、处理难。
(二)此类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体系庞杂,难以形成证据体系。传销案件机构庞大,人员结构情况复杂,网络组织严密,各线自成体系,由于参与非法传销人员绝大多数是外省人员,审讯查证极易出现上下线之间的断层,致使下线向上线交纳的款项难以认定,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三)证实非法经营数额的书证难以搜集。非法经营数额既要靠嫌疑人供述,又要有其他的书证证实。加之嫌疑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的经验,经营过程中的体系图、业绩单、工资表、银行卡等书证都及时销毁或隐匿,难以查实,影响案件的认定。
(四)驱而不散,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110接出警调查,传销窝点分布集中的北园、沂州、金雀山等派出所辖区,每天接此类案件报警多达10起之多,驱散后很快又聚集,形成恶性循环。
(五)全民动员,强化防范。打击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加强防范也非常重要。一是工商部门严格注册手续审批;二是严格控制租赁房屋;三是通过暂住人口清理整顿,办理暂住证从中发现线索予以打击;四是号召社会各界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控制传销人员的衣食住行,使其没有立足之地。
不管非法传销的欺骗手段如何翻新,我们还是要永远记住那句古老的俗话——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美丽的谎言,你要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陷进传销狼窝。
Ⅶ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很多人他们都会在自己去签订一些合同的时候产生争议,那么这个时候他们也是需要去寻求一些法律的帮助的。因为这样的一些合同如果产生争议的话,也会让他们感觉到十分的苦恼,对于这样的一些合同来说,通常都是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应的。所以对于这样的一些合同,如果真的是出现了一些争议的话,也是需要寻求一些专业人士的帮助,不然的话通过自己的一些力量也是不可以的。
面对着这样一些合同的时候,我们通常都会感觉到,如果自己不去邀请一些律师来帮助我们的话,我们通常都会感觉到十分的力不从心。因为这样的一些合同里面的漏洞,凭着我们自己肯定是寻找不出来的。而且我们也会因为这样的一些合同当中存在的漏洞,影响着我们自己的一个保障的权益,这对于我们自己来说是十分的不好的。
Ⅷ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