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微商和电子商务的区别
1、产来品目标源不同。
电商的目标是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微商的目标不仅是销售产品,还有发展下线代理商,再由下级代理商将产品卖给客户。
2、反馈机制不同。
电商的店铺有相应的信用评级,每一个消费者都能给反映商品相对有效的质量好坏。
微商的买家看不到真实有效的产品评价。
3、支付机制不同。
电商支付中的支付宝可以在买卖双方中间起着调节作用,有力的保证产品的售后。
微商没有保障,也没有第三方,消费者购买商品危险系数高。
② 微商被纳入电子商务了吗
电子商务抄的快速发展,我们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在电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就是说,在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初审和201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均未将“微商”列入。
③ 微商从什么时候兴起的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2019年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3)中国微商产业联盟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④ 社交电商面临的挑战有哪些微商离社交电商有多远呢
社交电商对规范发展和依法监管要求更加迫切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新近发布的《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社交电商保持高速增长,预计市场规模达20605.8亿元,同比增长63.2%;2019年社交电商消费者人数已达5.12亿人,成为电子商务创新的主要力量;从业人员规模预计将达4801万人,同比增长58.3%,已覆盖社交网络多个领域。
2014-2019年中国社交电商市场规模、从业人员规模统计及增长情况预测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与传统电商以“货”为纽带、以网络平台为经营渠道不同,社交电商以“人”为纽带,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以人际关系网络为渠道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
上述《报告》认为,社交电商自2013年出现以来,经过几年高速发展,现正进入从引流模式创新向系统化运营升级的新阶段。在此阶段,原有社交电商企业继续大力洗牌整合;
一些传统电商也迅速进入抢占市场,如淘宝打造“朋友圈网红”,京东成立社交电商业务部;一
批新锐力量更是雄心勃勃准备大干一场,如“未来集市”新上线并获得360金融数亿元战略投资。可以想见,接下来社交电商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对规范发展和依法监管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近年来,社交电商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行业形象和市场生态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山寨产品泛滥、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突出
去年以来,多起社交电商平台假冒伪劣产品事件曝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开展为期5个月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之一是严打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少数社交电商平台治理不力,几成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2、涉嫌传销
社交电商主要是在熟人、朋友圈等人际交往网络中进行交易,形式上与传销有相似之处,一些发育不良的社交电商容易陷入传销歧途。2017年5月,杭州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社交电商“云集微店”存在《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其作出罚没款958万元的处罚。今年3月,社交电商“花生日记”因涉嫌传销被处以罚没款7456万元。社交电商与传销有本质区别,防止社交电商沦为传销,需要经营者倍加警惕,更需要职能部门严格监管执法。
社交电商发展亟须健全法律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鉴于存在山寨产品泛滥、涉嫌传销等问题和乱象,社交电商发展亟须健全法律规范,以法律利剑遏制、严惩违法行为。社交电商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缺乏针对社交电商的集中性、专门性规定。2018年7月,商务部公布《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严禁传销、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内容,明确了社交电商与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界限。该《规范》目前已提交商务部审核,期待正式颁行之后,能推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为社交电商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社交电商作为融合性产品和服务,迎来了开放和发展的良好机遇,应抓紧制定出台产品和服务标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支持,打造有利于社交电商规范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市场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⑤ 电商和微商的区别是什么
微商也属于电商的一种。
电商和微商的区别
其实不然,微商只是移动互联网的一个产物,存在于任何一个移动互联网载体上,它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实现的一个资源整合。
只不过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大部分流量都被微信抓去了,所以大家感觉移动互联网载体好像就只有微信了。我在这里做个解释的目的是避免大家只在微信闭门造车,比如我就有几个朋友在陌陌和其它APP上开了小店,几个月下来,小生意也是做得红红火火。
那么,微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区别是购物场景不同。
拿淘宝跟微信朋友圈小店做个例子。每当我们在登陆淘宝前,每个人心里往往是抱有一种购物目的。比如天气冷了要添件衣服,男朋友生日了要买个礼物诸如此类。而微信购物大多数时候恰恰相反,我们往往是在吃饭休息时间刷个朋友圈,无意看到一件很动心的东西然后才产生的购买动机,这是一种无意识的购买。
嗯,没错,微商大多数做的是“碎片化时间的买卖”。而很多人说微商主要做的是“信任买卖”、“社交电商”,我觉得权重并没有那么明显。阿里除了没有社交基因,其它的它都可以完美做到。
“社交电商”只是微商的一种运营模式,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证明了这个模式的可行性,但它是否真正的可以成为主体模式还是值得我们思考,至少我身边做起来的微商(包括我自己)都是用传统的电商运营模式。
在我更多认为,微商之所以在这两年能够成为风口上的那头猪,其实是近年来智能手机的迅速崛起,正好赶上了移动互联网这股流量的风口而已。当潮水褪去后,最后谁在裸泳自然一目了然。
当把微商“社交电商”这件华丽的衣裳脱掉之后,我甚至大胆地认为,微商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不信你看!我给你普及一个惊人的数据。目前为止微商只占中国电商整体份额1%不到,阿里一家占了中国电商市场份额80%以上,其他的被京东,唯品会,国美等瓜分掉了。
你肯定会说,“不对啊,你看某某大师可不是经常说他哪个哪个徒弟月入十万,月流水百万吗?”等等,我倒杯水,回来再慢慢跟你说。
我介绍一下我朋友圈的某位“大师”,名字就不公布了,据说是XXX第一人。这年头,头衔没个“第一人”“创始人”之类的都不好意思出门了。
每天他的朋友圈都会发一些在其他平台拾人牙慧的东西,或者一些成功学的鸡汤,偶尔透露一下这个圈那个圈的一些小道消息(其实都是转发另外“大师”的朋友圈信息)总之都是一些正确且没用的废话屁话。
他这样做其实是为了聚集人气,还真有不少土老板,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家庭主妇们上钩。尤其家庭主妇,这是个很特别的群体,他们往往很多本身见识不广,缺少知识体系,喜欢贪小便宜,往往不甘于平庸而想追求一份事业实现个人价值。
某天在朋友圈看到隔壁村的赵大虎晒了很多诱人的支付宝流水图后,心里就呆不住了。这些“大师”把“微商”神话化是正常的事儿,这可是他们的饭碗,所以只要微商有一个赚到钱了,他们就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放大这个成功案例。不过现在理性的人越来越多,道理大家都懂,但一万个“不可能”依然抵不过一个可能性的魅力,这些“微商大师”我更愿意称他们为心理学大师。
泼了这么多冷水,其实微商上确实有几批人赚了钱的。第一批毋容置疑是面膜党。他们打着“月入十万不是梦”的口号圈地圈人圈钱,但面膜90%都到不了终端客户手上,全被积压在代理商这个节点。没有实现一个流通闭环的买卖注定是一个零和游戏,有人赚钱的同时必然有人亏钱。所以,赚钱的永远只能赚第一波,然后拍拍屁股走人。
我重点说一下第二批。
他们是一群实实在在做买卖的人。他们有优势的货源,有一定的文案能力,运营能力,客户资源以及其他渠道资源。这种人,其实无论转移到哪个平台,我相信他们都能把这个买卖做成。
我也属于这类赚了钱的群体,是做另外的互联网项目转行过来的,团队本身具备一定的推广渠道(就是大家说的如何加粉丝)才决定投入这个行业。没有正确的模式,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模式。这是经商之道,而不是今天看个马云说,明天看个史玉柱自述后,就全身打满鸡血照葫芦画瓢。
我们来看个公式,营业额=流量*转化率*客单价*复购次数。如果在四个因素中你一个优势都不具备,我奉劝一下慎入。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四个因素:
第一点,决定流量的是看你有没有一定的推广渠道。比如你有一家服装实体店,每天进入你店的人你都推荐她们加一下你的微信,这就是一种渠道。千万别相信什么做熟人的生意,如何如何靠口碑传播这种正确没用的废话。我过来人,信我没错!
第二点,决定转化率的就是看你的文案能力,让别人信任你,信任你产品的能力,这需要一定的EQ以及独立思考能力。那种整天复制粘贴上家文案,转账图,买家对话图的请自觉退下。
第三点,客单价与你的产品定位有关。
比如你是做珠宝的,但你的流量入口都是大学生,那我给你5万粉丝我也保证你一年也卖不出一件。再有,同类产品决定客单价的是你的产品是否属于一手、二手还是三手货源。如果你没有一手货源,那你有没有办法做出产品溢价?
比如你是卖服装的,你的虽然不是一手货源,但你能给大家提供很好的搭配审美建议;又或者你有很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这也属于你的软品牌。
第四点,复购率就与太多太多有关了,比如你的产品品质、产品价格,你的售后服务等。
听了这些,你可能会说,“我虽然这些优势暂时都没有,但我愿意努力地去学。”嗯,对于真正有梦想的人我是非常敬重的。我说下我读书时代的一个例子,在初中高中那个年代,身边同学普遍都有一个清华北大名校梦,每个人都相信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但最终多少人圆了自己的名校梦呢?还是二本?三本?甚至中途而退的呢?我并不是想泼冷水,只是想大家永远记住的一句话,“成功,永远只属于一小部分人。”这是这个社会几千年形成的丛林法则。
你肯定不耐烦了:瞎扯了这么多,那微商在你看来有没有前景呢?我先说句题外话,不单单是互联网行业,整个市场经济,永远都是“流量为王”,不信你看为什么肯德基总要开在人流大的场所而不是开在你家的小区。
“去中心化电商”确实是未来的一种趋势,但它不代表着“去流量化”,它只不过是利用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将流量沉淀下来了而已。
“目光聚集之处,必有商机。”微信以5亿用户目稳坐中国最大移动流量入口,陌陌也坐拥着1亿多用户,这些app里面肯定润藏着巨大的商机。现在的市场就像历史上的战国时期一样,百国纷争,未来几年,肯定会出现战国七雄、秦始皇这样的角色。
就像当年的互联网行业,经过数十年的大浪淘沙,最后形成BAT(网络、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三大垄断阵营。又如当年的C2C淘宝,最终会被B2C天猫、京东等渐渐取代一样。
风停后,一个个被吹上风口的猪也终归要掉下来。再强的互联网思维,终要回归产品本身。在一切都是充满未知的路上,产品是面对未来一切不确定方向的唯一正确方向。不要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多去想一下,你是否能够成功!
⑥ 微商被纳入电子商务法了吗
纳入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微商、代购纳入监管范围。想做微商、代购,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还要纳税。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就包括微商和代购。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微商、代购也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纳税。
(6)中国微商产业联盟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⑦ 电商和微商的区别
1,微商是基于复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制,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微商的模式是:微商=消费者+传播者+服务者+创业者。
2,电商指利用网络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
电商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消费者对消费者三大类模式。
(7)中国微商产业联盟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电商盈利模式:
(1)网上目录盈利模式
(2)数字内容盈利模式
(3)广告支持盈利模式
⑧ 山东新派微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东新派微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总部位于山东济南,是一家内从事和服务容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创业的公司。山东新派微商旗下拥有乐优会移动电商服务平台以及独立研发的CN次方营销模式等。财经记者深入采访山东新派微商创始人尹茂增先生。证明材料来自中华网财经频道。
法定代表人:郭俊波
成立时间:2015-01-08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10020024600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罗而村88号一楼A区102室003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