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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隐私权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9 20:57:31

①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和相关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专隐私。
根据属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有哪些

说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之前,要先理清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是谁,是不是有消费的就是消费者呢? 是不是买了东西的才是消费者呢?卖东西的,也花了钱在平台上,也花了钱使用物流,他们算不算消费者呢?在这里我们把买卖双方都归为消费者。

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在这里定义为个人或公司的重要信息,那么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就可以列为:滥用个人或公司的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展示消费者重要信息,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称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侵害。

③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④ 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资料描述
[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⑤ 新闻侵犯隐私权案例

一位整形医生在公开演示及电视访谈中使用了病人术前与术后的对照照片。当拍摄这些照片时,病人被告知这是“医生操作规程的一部分”。一年后,这位医生在电视节目和一次演讲中使用了4张照片,并指明了该病人的姓名。与这位病人熟识的人在看到节目后即开始传播与她的手术有关的消息。这位病人则完全被“击垮”而陷入了“可怕的抑郁”中。法院认为该病人的隐私确实受到了侵犯。在此案中,被告以整形手术能引起合理的公众兴趣为主题辩称,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新闻价值抗辩理由,而认为该主题的新闻价值与使用原告照片之间不存在“逻辑关联”。

⑥ 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2.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⑦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住院治疗期间,丈夫陪护,百般无聊之际,看到妻子的病历摆在护士站的柜台上,随手就翻阅其资料,当看到资料中记载"孕四产一"时,就发生了疑问,后来询问专业人事才知道怎么回事情.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4年,才有现在一个孩子.大家都应当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他们就因此而离婚,离婚后其妻子起诉医院,侵犯了隐私权,医院败诉.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以回下几种:
1,任意收集个答人数据;
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
3,非法转让个人数据;
4,非法进入个人计算机系统,未经许可截取、浏览、持有、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

5,擅自在网上宣传、公布他人隐私;
6,非法搜集、获取、利用个人数据,将他人隐私曝露;
二,隐私权:
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当事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⑨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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